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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分析

2020-09-10 19:25陳英
看世界·學術下半月 2020年10期
關鍵詞:剖析保護知識產權

陳英

摘要:從專利保護、行政保護、商標保護、商業秘密保護等4個方面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與存在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途徑,即完善復方專利審查標準、專門立法加強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調行政保護和專利保護等。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剖析

隨著數字化信息技術的迅速崛起,無線網絡的無限復制性、交互性以及廣泛傳播性給原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帶來了極大的沖擊,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現象隨處可見,嚴重侵犯到人們的合法權益,為此,進行法律思考來保護網絡知識產權、規范網絡行為迫在眉睫。

一、信息化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專利保護

總體上講,自專利法實施以來,我國專利申請量是逐步上升的,其中1993年是一個分水嶺,專利申請量自此有了明顯的飛躍。究其原因,我國1985年的專利法僅對商品的生產方法予以專利保護,而商品本身并不在專利法保護的范圍內。但是方法保護是一種弱保護,有著相當的局限性,對于領域來說尤其如此,因此企業和個人申報專利的積極性不夠高,再加上專利申請的高門檻以及傳統技術保密慣性思維的影響,許多企業和個人寧可選擇行政保護而不是申請專利。1993年專利法修改后把商品列入了專利保護的范圍,并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際化進程的日益推進,人們越來越感受到專利對于產業的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專利申請量有了顯著提高。

(二)行政保護

1993年以前,我國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護商品的知識產權。如1987年衛生部頒布了《新藥保護及技術轉讓規定》,對新商品的質量、商品理、毒理等方面提出一些標準。修改專利法給予商品專利保護后,則是專利保護與行政保護兩套體系并存。如1993年施行的《品種保護條例》適用于中成商品、天然商品物的提取及其制劑和人工制成品,只要對特定疾病有特殊或者顯著療效,且產品的質量和標準符合要求,都可以申請品種保護,并不要求商品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也不要求公開該商品的技術特征。其申請條件要遠低于專利,而保護時間則基本與專利相當。也正因為品種保護審批速度快,申請門檻低,保密性強,加之專利侵權后法律救濟措施不力,我國許多企業也往往習慣傾向于選擇品種行政保護。

(三)商標保護

作為特殊的商品,普通消費者往往無法依靠自己的能力辨別質量的優劣,同一產品最有效區別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標。老字號如北京的“同仁堂”,天津的“達仁堂”,廣州的“潘高壽”、“陳李濟”在海內外享有廣泛的聲譽,為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但是,從總體上來看,我國商標保護的現狀不容樂觀:從商標注冊情況來看,我國企業缺乏名牌意識,商品商標量少,鮮有馳名商標。從商標作用發揮來看,我國的商標區別作用不強,專一性弱,這與消費者主要通過商標名稱識別產品不相協調。產品的命名有嚴格的規范,產品通用名稱在全國統一使用,不具有專屬性。許多生產的企業只注冊少數幾個商標,往往是一個商標多個產品甚至是上百個產品使用,使商標在區別商品的治療作用上無法發揮作用。從商標設計和創意來看,我國商標的設計明顯缺乏競爭力,創意簡單趨同和模式化。

(四)商業秘密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把商業秘密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對象就是配方和生產工藝。生產工藝復雜、技術性強,配方也復雜多樣,從產品很難通過反向工程倒推出的配方和生產工藝,因此只要保護措施得當,用商業秘密保護的知識產權將會非常有效。

二、信息化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對策探討

如前所述,的內涵極為豐富,現有知識產權制度還是能為我國傳統商品領域的許多主題提供保護的可能。如對于材的栽培種植技術、商品材炮制技術、制商品工程技術可以適用方法專利或商業技術秘密保護,提取物、制劑可以獲得發明專利、商標保護等。但是,對于領域的某些內容,我們目前的保護制度應該作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一)傳統知識的保護

由于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缺失,發達國家往往憑借其先進的技術和充裕的資金無償利用我國傳統知識和商品用遺傳資源,研究開發新商品進而申請專利謀取高額利潤,甚至還可能會反制我國民族醫商品產業。因此,將諸如中醫商品古籍、傳統商品材加工炮制技術、商品用資源等有機地納入一個保護傳統知識的法律框架進行國際保護,應是我國追求的目標。我們可以考慮借鑒外國的有益經驗,首先確定權利主體,考慮到傳統知識大多年代久遠、傳播地域廣泛,如果其原始權利主體已經無法確認,可以確定其歸國家所有,國家可以指定中醫商品管理局來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的權利。

(二)行政保護與專利保護的協調

如前文所述,行政保護和專利保護雙軌制的并行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在這里我們的建議是:對知識產權采取完全法律保護,商品行政監管部門只負責商品市場準入標準的審查而不再擁有確認商品技術專有權的職能。這一點其實本不應存在問題,因為行政保護的著眼點應該僅在于涉及該商品是否安全、穩定、有效;而專利法審查的標準卻是該技術對現有技術作出的貢獻。也就是說,獲準市場準入的商品可以是先進技術的應用,也可以是專利技術的實施;而獲準專有權的商品也并不一定能得到市場準入的機會。因此,商品行政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應該轉變為做好商品研制、生產、流通方面的管理工作,把對知識產權的確認及保護完全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理順商品行政保護和專利保護之間的關系將有利于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有利于減少市場經濟中的不當行政干預。

三、結論

總之,有其自身的特點,我們立法應該切合中國實際,不應一味比照“國際通行立法”,甚至只是“美國通行立法”。國情不同,保護戰略的重點也不同,我們的立法也應體現這一戰略,既要積極融入國際潮流,也要揚長避短,作出有利于我們的保護傳統商品的知識產權制度安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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