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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中的陷阱取證

2020-09-10 19:55何佳
看世界·學術下半月 2020年10期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知識產權

何佳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科技的進步,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取證難度愈來愈大,源自刑事偵查手段的陷阱取證逐步被應用于知識產權訴訟活動中。目前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學界也無相關理論研究。司法實踐過程中人們對于陷阱取證的法律屬性也頗有爭議?;诖?,本文通過論述知識產權訴訟中陷阱取證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為陷阱取證正名。并結合我國實際,提出支持在知識產權領域準確適用陷阱取證的設想,明確陷阱取證的重要性。

關鍵詞:陷阱取證;知識產權;非法證據排除

一、陷阱取證概述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陷阱取證,是指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獲取另一方當事人侵權的證據,誘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侵權行為,待被取證者實施侵權行為的特殊取證方式?!?】陷阱取證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概念,學者們在三大訴訟法的相關理論研究中均采用過這個名詞,它是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我國知識產權領域里的“陷阱取證”一詞, 最早源自2001年發生的“北大方正”一案,一審法院直接將“陷阱取證”該詞寫入判決書中。

二、知識產權訴訟中陷阱取證的合理性分析

由于智力型創作成果無形的本質,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具有侵權隱蔽性強,取證難度大等異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征。鑒于這些特征,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在民事審判及知識產權審判中可否采用“陷阱取證”方式,應當在個案審理中具體分析?!?】筆者也認同該種觀點,為了打擊隨意竊取他人智力成果的行為,對于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運用陷阱取證的方式,更應持寬容的態度。

(一)司法公正的視角

司法公正包含兩個方面,即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陷阱取證是收集證據的有效手段,權利人可通過此方式獲得關鍵證據從而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倘若我們將陷阱取證所獲得的證據認定為非法證據,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實體公正的。實踐中經常出現有且只能通過陷阱取證的方式獲取侵權證據的情況,且該證據有可能是解決案件的核心證據,如果予以排除將會使知識產權人的實體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權利人遵循合法正當的程序獲取證據保護自己實體權利的行為,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司法效率的視角

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下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審判質量是當前法院追求的目標之一。在案多人少的法院不僅要講究辦案質量,同樣要追求辦案效率,確保有限司法資源的效益最大化。

隨著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不斷增多,如何充分利用訴訟資源,盡可能用更少的司法資源解決更多的案件?這就需要在取證方面賦予權利人更多的便利,在通過正常取證方式無法獲得侵權證據的情況下,允許權利人通過陷阱取證的方式收集證據,這不僅僅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力途徑,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從而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三、知識產權訴訟中陷阱取證的合法性分析

法律對于陷阱取證行為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否就失去了評價其是否合法的必要了呢?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法律往往是滯后的,它無法窮盡一切,所以在法律規定之外是否存在合法行為或是違法行為的判斷標準呢?筆者認為是存在的,法律原則就可以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

(一)與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相協調

《證據規定》第68條確立了我國的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陷阱取證是否屬于該規則需要排除的對象呢?我國將非法證據的排除對象限定在兩個范圍內。其一“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筆者認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判斷證據是否合法的底線,這是對證據排除的最低防線,所以存在于這個邊界線之上的行為就非常之多,這樣去考慮排除證據就會導致眾多證據無效。應該考慮設置一個侵害的嚴重程度,只有當侵害行為嚴重影響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再予以排除。其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這是一個概括性規定,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需要法官結合具體案件綜合考量,否則很難運用和操作?!跋葳迦∽C”在民事訴訟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胺o禁止即自由”,因此“陷阱取證”的運用并沒有違法。

可見,“陷阱取證”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的排除對象。

(二)與誠實信用原則相協調

何為誠實信用原則?就其內涵而言,誠實信用原則是以相對模糊的公平要求為內容的規則,就外延而言,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不確定性,可補救具體規定的不敷使用?!?】而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公平原則的指導下,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平等,在當事人的關系上利益均衡并且合理的承擔民事責任。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引導市場經濟主體以正確合法的途徑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促進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侵權行為人違背誠信,以不正當的手段竊取、盜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侵害了知識產權人的利益,破壞市場穩定,應當加以懲處。

四、知識產權訴訟陷阱取證的規范建議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適用陷阱取證,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始終以合法性與必要性為前提。鑒于當事人取證能力不強的現狀,應當對《證據規定》第68條做較為寬松的解釋。對于其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通過考慮其嚴重程度,在取證人既沒有嚴重侵犯他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接受通過陷阱取證的方式收集的證據。

第二,嚴格限定陷阱取證的適用范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人應當把握以下一些關鍵點:取證者是否已經通過一般正常取證方式收集了相關證據;取證者是否有初步的證據或理由證明被取證者的侵權行為在取證之前確實存在且有持續性;取證者是否有故意引誘、欺騙、脅迫等行為,以及取證時是否會造成被取證者的巨大損失。

第三,給予被取證者相應的救濟。若取證者在取證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被取證者可以取證者嚴重危害自身利益或者取證方式不合法為由進行抗辯:被取證者毫無實施侵權行為的意圖但因取證者的故意誘導、脅迫、欺詐等手段使得被取證者實施了侵權行為;取證者的取證行為嚴重損害了被取證者的合法利益;取證者的取證方式極大的損害了公平原則或者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

五、結語

陷阱取證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出現與發展具有現實合理性與必然性。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和靈魂,陷阱取證為當事人取證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它在打擊侵權行為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它也仍然存在著被濫用的風險,因此需要立法者通過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不斷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規范,明確陷阱取證的法律定位。筆者認為當前最為緊迫的是,公布指導性案例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為審判人員提供具體明確的指引。在立法條件成熟時,再逐漸明確相關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1]葉青,韓東成,民事陷阱取證之再探討——兼論北大方正訴高術軟件侵權案的取證方式[J],政治與法律,2007,5:38

[2]黃硯麗,論知識產權訴訟中“陷阱取證“的效力——基于民事非法證據排除分析[J],法律適用,2013,9:24

[3]彭萬林,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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