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來,我國移動支付業務發展勢頭迅猛,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業務日益向縣域地區滲透,人總行、分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觸角往往難以觸及,基層央行對支付機構屬地監管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本文就基層央行如何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加強對支付機構監管進行分析,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支付機構;屬地監管;基層央行
引言
非金融支付機構從誕生之日起,經歷了從地下到地上、線下到線上、固定到移動的演變,打破了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壟斷支付市場的局面。支付市場多元化發展,支付產品日趨豐富,既促進了市場快速發展,也增加了消費者選擇。在包容性增長的背后,區域支付市場無序涌入、案件頻發、監管缺位等現象也逐步顯現。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基層央行負有對支付機構分支機構的監管責任,如何監管高度市場化的支付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區域性支付風險,維系支付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成為現實而緊迫的任務。
1.縣域地區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狀況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號令”),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無權受理支付機構的準入,導致縣域地區人民銀行很難掌握轄內開展移動支付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情況,以泰興為例,目前開展移動支付業務并與地方央行有正常監管關系的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只有銀聯商務公司一家,其他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情況不得而知。
2.基層央行屬地監管工作中的難點
2.1現有規章限制屬地監管權責
“2號令”將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排除在監管主體外,這就給基層央行對支付機構實施屬地監管造成了制度障礙,不利于屬地監管工作的開展。
2.2部分支付機構未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
與地市相比,縣域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市場規模不大,除了銀聯商務等起步較早的支付機構普遍在縣域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外,其他支付機構在縣域地區僅設立辦事處或完全交由代理商負責。這種機構設置的不完整,造成了基層央行屬地監管對象的缺失,再加上支付機構人員變動頻繁,基層央行在實際工作中時常會面臨一些困難。
2.3支付機構信息獲取存在一定難度
由于“2號令”對基層央行屬地監管權限的否定,一些諸如支付機構內控制度、收費標準、經營范圍、商戶數量等數據基層央行都較難獲得,即使要求支付機構報送,也無法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利于非現場監督和統計分析工作的開展。
2.4人手短缺、業務水平不高制約監管工作成效
基層央行支付結算部門普遍存在人手短缺、員工年齡結構偏大等情況,應付日常業務都疲于奔命,更談不上對支付機構進行管理,再加上業務人員大多對移動支付理解不夠深入,監管工作往往無從下手。
3.對策建議
3.1修改現行法規制度,明確屬地監管權限
建議總行對“2號令”進行適當修改,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重新定義和解釋,使副省級城市以下的基層央行在執行屬地監管過程中有制度保障,底氣更足,名義更正。
3.2被監管對象應進一步明確
建議總行在制度層面將基層央行的監管對象予以明確,在縣域地區未設立分支機構但設有辦事處的支付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配合基層央行的監管工作,并按照要求開展備案、報送報表、提供數據、配合現場檢查等相關工作。
3.3制定屬地業務配套制度
建議上級行指導基層央行自行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管理規則或實施細則,對擬在本轄區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要求其在當地進行備案,經過當地央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相關業務,使屬地監管更具權威性。同時,要求支付機構按時報送相關業務報表,便于基層央行隨時掌握支付機構在本轄區內的業務發展情況。
3.4加強人員配備,提升業務水平
基層央行應加大對支付結算部門人員支持力度,配備青年員工壯大隊伍力量,同時建議上級行定期組織培訓學習,提升基層央行執法人員業務水平,為高效履職打下堅實基礎。
作者簡介:徐誠(1992.7-),男,漢族,江蘇泰興人,本科,助理經濟師,研究方向為支付結算、國庫、反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