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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趁早協議確定監護人

2020-10-10 06:57張學森編輯一帆
科學生活 2020年9期
關鍵詞:意定陳女士民事行為

文/張學森 編輯/一帆

一些老年人把子女們都撫養長大成人了,自己卻生病了,非常需要子女們承擔扶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保障老人的幸福生活。但是,現實中卻發生許多老年人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子女們相互推諉,拒不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但都惦記著屬于父母的房產。老人處于饑飽不知、吃喝拉撒不能自理的痛苦中。如果發現子女們有這樣的可能或傾向,覺得靠子女養老送終不靠譜的時候,老年人可以依法通過協商自主確定信得過、有能力的人擔任自己的意定監護人。

案例解讀

不孝之子讓她成為有心人 嘗試意定監護制度受益

周老太精神出問題了,就像半年前她擔心的那樣,首先生活不能自理了。大兒子帶她去了精神衛生中心,醫生明確地診斷為血管性癡呆,只能讓她住進護理院。

小兒子大吵大鬧,嚷嚷著要把她接回自己家,從下午一兩點到凌晨一兩點,他還沒停下來。院方都心虛了,兒子來接媽,有什么理由攔著?

周老太看上去毫無知覺,眼前的畫面在她腦子里是否還能形成意義,沒人知道。她沒法說“好”,也沒法說“不”。但是她“留了一手”。在神智清醒的最后日子,她簽署了一份法律文件,挑選了大兒子的女兒,也就是她的孫女做監護人。假如有朝一日昏迷、糊涂、失去意識,她不能把自己交到小兒子手里。

老人活到85歲,兩個兒子什么脾氣性格,她太知道了。十年前老宅動遷,兩套動遷安置房的產證上赫然出現小兒子的名字。周老太那時候就會用“法律武器”,把小兒子給告了。但是官司沒打贏,原因是老兩口拿不出充分證據。后來老頭子去世了,大兒子不讓她一個人單過,把她接到家里。她那兩套房子一套空著,一套出租,租金就當養老金了。

年初,她突發腦梗,幸虧送醫及時,救了回來。腦梗這個病她是知道的,說不好哪天又要復發,周老太覺得要做準備,過去的事懸在眼前,兩套房子放在那里,萬一她以后糊涂了,不能沒有做主的人。她催著大兒子去了公證處,辦個意定監護公證。

“意定監護”這么生僻的東西,不知道周老太是怎么知道的。工作人員給兒孫們科普: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智力正常的時候,可以用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等以后年老患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就由這個預先指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大兒子身體不好,年紀輕輕的孫女主動要求履行對奶奶的監護職責。萬一到了文件里說的那個地步,周老太的護理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監管、權益訴訟甚至死亡喪葬,都由孫女負責。而且,孫女不必擔心叔叔干擾,因為在法律上,意定監護受托人的監護權行使優于法定監護人。

辦理公證的手續很多,又是談話簽字,又是錄音錄像。事情辦好,周老太放心了。

沒想到半年以后,她留的這一手就派上用場。大兒子去了公證處,要求出具文件。公證處的人先到護理院看了周老太,又去精神衛生中心核實診斷書,確定她的狀況“符合原先設定的意定監護生效條件”,把監護人資格公證書發給了他們。

居委會原先從小兒子那頭聽說周老太被大兒子虐待, 天天綁在養老院里??吹焦C書,他們有點明白了這樁家庭糾紛的來龍去脈。不用給周老太另外指定監護人了。

這是上海首個生效的意定監護案例,周老太是中國第一個意定監護法律制度的受益者。

獨居老人選擇意定監護人 患病之后一切事務托外人

前幾天,65 歲的獨居老人陳女士在公證處拿到了意定監護公證書,指定她的一個忘年交代理自己失能后的一切事務。陳女士是外地居民,與丈夫沒有生育子女。自丈夫去世后,她就一直獨居在上海。陳女士有足夠的積蓄支付自己的晚年生活開銷,而且目前生活各方面都可以自理。但不久前好友突發腦溢血失去意識,讓她意識到一旦自己突發疾病,身邊卻沒有親人能作為監護人代理她決定醫療方案和管理財產。

陳女士有個忘年交阿蘭,她為人機靈,善于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務,平時陳女士生活中遇到什么困難,都是阿蘭幫忙解決的。甚至在陳女士的丈夫去世時,大小事務都是阿蘭幫忙打點的。陳女士很信任阿蘭,和她商量過后,陳女士決定一旦日后自己失去了意識,就由她來處理自己的各項事務,如決定醫療方案,請保姆、管理財產等。

了解了陳女士的需求后,公證員立即根據陳女士的要求,擬定了意定監護協議書和辦理意定監護公證。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錦囊妙計

監護是為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保護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依設立的方式,一般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意定監護和委托監護。其中,意定監護是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法律服務工作意義重大。2015 年 4 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監護制度,2017 年10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意定監護的適用人群范圍擴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別是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能夠有所養、有所依。目前,一些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的主要操作要點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公證申請人應為意定監護的設立人和協商確定的監護人雙方。

(2)公證員應向當事人闡明意定監護制度的法律意義、法律風險、法律后果和監護人的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公證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4)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辦理后,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以維護意定監護協議雙方,特別是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5)公證機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應當在公證書出具后及時將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上傳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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