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魯歌
摘 要:我國垃圾分類工作需要公眾參與才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垃圾分類中公益與私益的沖突、激勵機制不合理、公眾相關知識的欠缺、法律規定中權利義務理解之偏差等問題,導致垃圾分類中公眾參與度較低,從社區治理等多個角度探索促進公眾參與的方式與措施,有助于完善垃圾分類機制改革,推進垃圾分類長效機制的形成。
關鍵詞:垃圾分類;公眾參與;公益;私益;
一、我國垃圾分類現狀和公眾參與情況考察
(一)我國垃圾分類實施情況
從2008年在北京等八大城市展開垃圾分類試點至北京市東城區、房山區、天津市濱海新區、河北省邯鄲市等26個城市(區)作為第一批垃圾分類示范城市(區)①,垃圾分類試點工作的推進,總體來說除北京、上海、廣州等地成果明顯,其他地區垃圾分類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
在試點的基礎上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推進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2017年3月1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10月18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中宣部、中直管理局印發了《關于推進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20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部分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華南、華中、華北、西南、西北、東北地區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出臺地方通知開展垃圾分類工作。
(二)垃圾分類中公眾參與情況
在垃圾分類工作進程中,總結各地垃圾分類模式大致有以下幾種:(1)引導鼓勵型垃圾分類:如上海的“綠色賬戶”模式;廣東深圳的“低碳幣”②③模式等;(2)產業鏈型垃圾分類:如金華市餐廚垃圾處理項目—BOT采用“建設—運營—移交”產業鏈模式;寧波鄞州生活垃圾焚燒發電PPP模式;(3)生態技術型垃圾分類:如杭州天子嶺垃圾填埋場的生態填埋工藝和技術的運用;(4)“互聯網+”型垃圾分類:“虎哥”回收,江蘇“互聯網+垃圾分類”等;(5)第三方服務型:寧波市政府購買垃圾分類服務模式、“白洋灣”模式④等。
上述模式的運行很大程度上只是將生活垃圾進行綜合處理而非分類,垃圾依然不能實現減量化、資源化,且在其運行過程中不能有效的將公眾的能動性融入,缺乏持續性的內在動力,因此在垃圾分類的源頭就要加強公眾的參與。垃圾分類也不能和公眾的參與脫節,必須要有人這一主體的遵守和貫徹執行。
二、垃圾分類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一)公眾個體參與意愿不強
參與以知情為前提,公眾了解公共事務的相關信息才能更好的參與其中。公眾不知道垃圾分類的意義、不了解垃圾分類的過程,進行垃圾分類的意識也就較低;實踐中垃圾分類回收車將分類后的垃圾混為一談這一現象也在很大程度上打擊公眾的參與積極性;公眾不分類處理垃圾的習慣以及宣傳力度不夠都是影響公眾參與垃圾分類意愿的因素。
(二)垃圾分類中公眾參與缺乏制度保障
一是管理制度,垃圾分類包括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每一環節都需要與之適應的管理制度,垃圾分類模式省時省力,但沒有公眾參與的余地,垃圾分類也不能得到長期實行,造成垃圾分類效果不顯著,公共參與積極性低下;⑤二是獎懲制度,利益是調動能動性和參與性的有效手段,垃圾分類中獎懲制度的不完善導致不能發揮該制度在垃圾分類中積極作用。
(三)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
我國環境法修改前對于生活垃圾分類并無具體規定;新《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但沒有公眾參與垃圾分類的具體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中做出了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規定;《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但沒有具體對于生活垃圾分類公眾參與的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對城市垃圾分類做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都規定了要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從上文歸整法律條款可見有關垃圾分類的法律規定都是較為籠統的倡導性、呼吁性條款,對于垃圾分類的具體內容缺乏細化規定;再者以上法律對于公眾參與垃圾分類沒有任何規定。
三、垃圾分類中促進公眾參與新思路
(一)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前提
提高垃圾保護領域公眾的參與度,在現行法律下要大力推動信息公開?!秺W胡斯公約》中規定了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訴諸法律救濟三項公眾參與的具體權利形態。我國新《環境保護法》中明確公民在環境保護中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在垃圾分類中,只有公眾了解垃圾分類才能更好的將其付諸于實踐,而實現這一系列權利的關鍵是信息公開,將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信息和渠道予以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才能保障公眾合理、合法、有序的參與到環境保護中。
(二)因時制宜,制定可行之法
國不患無法而患無可行之法。隨著我國近幾年環境保護力度的加大,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數量上并不缺乏,但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實施存在脫節的問題。有法但不可依,垃圾分類要做到位,要將公眾參與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就要制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可行之法,不僅在數量上有法可依,在內容上也要有法可循。
(三)普法創新,加強法治理念和信仰的培養
一方面,加強宣傳手段創新。一是著重對家庭和幼兒進行宣傳,從小養成垃圾分類的習慣;二是善于運用現代化通訊方式;另一方面,創新教育方式。垃圾分類理念要納入到教育體系中,才能培養法治理念和精神。只有法律知識法律能力而沒有法律精神,法律能力也會失去發揮作用的方向和目標,不能讓法律理念、法治信仰的建設處于制度建設的附屬地位。⑥
(四)設置合理的激勵機制調動公眾參與積極性
一是制定科學合理的收費機制。根據我國垃圾分類試點的反饋顯示,試點中對于垃圾分類的收費標準都采取“一刀切”方式,一定程度上挫敗了公民的積極性,筆者認為應根據投放的垃圾數量和是否做到垃圾分類投放進行收費。二是健全監督機制。公眾參與垃圾分類本身就存在公益和私益的沖突,只有強有力的監督才能保障各司其職。三是完善獎懲機制。經濟手段是有效的刺激手段,合理的獎懲機制才能明確什么可以為應當為。
(五)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只有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平衡才能將公眾的積極性和環境保護相關聯。廢物污染物是經濟發展的附帶品,是我們生活系統的一部分,每個個體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危害負責,而不是將垃圾分類理解成為只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要和私人利益平衡,就要在垃圾分類這一過程中推進進行市場化改革,當私益得到滿足,即垃圾分類投放投資行為所帶來的收益回報得以平衡分配,就可以在私益和公益間的平衡中實現公眾參與的價值。
參考文獻
[1] 劉曼琴、張耀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價格規制的比較分析:按量收費與回收補貼》[J].南方經濟,2018(2)
[2] 吳巧玉.《“互聯網+垃圾分類”模.式存在問題與建議——以上?!熬G色賬戶”為例》[J]廣角2018(06)
[3] 王賀松,張真. 《基于“綠色賬戶”的垃圾分類激勵機制優化》[J]. 環境經濟,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