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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側改革視角下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探討

2020-11-24 23:48韓冰
就業與保障 2020年20期
關鍵詞:政府部門供給養老

文/韓冰

中國目前已經邁入老齡化社會,在中國老年人口逐步上升的環境下,國家社會養老方面的負擔也日益加重。無論是社會發展步伐,還是人口結構等均產生了重大變化,造成傳統養老模式無法滿足社會發展需求,在此種背景下社區養老逐漸盛行,成為中國養老行業的一種主流模式[1]。近些年,社區養老順應時代發展需求,進行全面深化改革,積極引入社會組織等新生力量加入到社區養老服務產業之中[2]。對于社區養老服務產業來講,社區牽頭是其最大優勢,將社會資源引入其中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優勢,有效減輕中國養老壓力較大的問題,同時還可以推動養老服務產業實現穩定、可持續發展。另外,社區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之中,還能夠進一步強化社會組織供給能力,順應社區養老服務供給多元化主體的基本要求,妥善處理中國老齡化問題。

一、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的類型

(一)政府主導型

政府主導型主要是指由政府部門組織、引導,進而形成相應的養老服務供給模式,同時,養老場所、經費等各個方面均是由政府出資,提供相應的養老服務[3]。通常情況下,政府主導型社會組織是由政府主導,以“自上而下”的模式產生,政府部門提供資金,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運用購買定向服務的方式強化組織的生存發展能力,其具體特征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相對于政府一方而言,社會組織處在被動地位,并且養老服務供給的動力也是遵循“自上而下”的基本原則;二是組織的形成是由政府主導,因此無論是組織的規模,還是組織的整體架構,均會受到政府方面的嚴重影響;三是組織運營方面也是由政府購買,即經過協商之后,與政府體共同簽署相應的服務合同,承接服務項目,在此過程之中,社會組織主要承擔代理人、執行者的角色;四是特困老人是養老服務的主要主體。例如,大連市便運用此種養老服務模式,并且于2002 年率先提出了“居家養老院”的發展模式,將社會組織納入至養老服務供給主體之內,并由此獲得了較為突出的發展成果。政府部門為一些特困老人購買養老服務,與社會組織構建相應的合作關系,此種養老服務模式妥善處理了一些特困老人的養老問題,并且還為諸多失業人員提供了工作崗位。

(二)合作伙伴型

合作伙伴型主要是指組織的成立、運營過程之中所需求的人力、財力、物力等各個方面均是由社會組織、政府部門共同解決[4]。對于此種形式來講,其主要特征表現為四個方面:一是社會組織的成立具備“草根”特點,遵循“自下而上”的基本特點;二是在與政府部門進行合作的過程之中,具備一定的獨立自主權;三是一方面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可以為一般老人提供養老服務;四是與政府進行合作時,兩者屬于平等關系,并不會受到政府部門的制約,雙方共同制定發展決策。例如,南京市便采用此種養老服務發展模式,并運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舉家養老服務的模式,在多個區縣內開展了試點,即基于養老院的舉家養老服務,獲得了較為突出的發展成果。南京市政府在與社會組織共同合作的過程中,運用“租巢引鳳”的模式,為社會組織提供場所,并委托其為老人提供養老服務,實現管辦分離的發展模式。

(三)獨立型

獨立型社會組織主要是指組織的成立、運營均是由社會組織負責,與政府部門毫無關聯,與政府部門之間保持相對獨立的關系,因此具備一定的獨立自主權。對于獨立型社會組織而言,其主要特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依據“自上而下”的模式產生,與政府部門之間毫無關聯,無論是在成立期間,還是在運營期間,均不利用社會資源;二是組織成立、政府購買導向之間也不存在任何聯系;三是通常運用公開競標的模式接受政府購買服務,并根據具體情況簽署購買服務合同,但是對于政府購買來講,其僅僅是服務中的一個部門[5]。例如上海市便一直運用此種模式,在老年人口連年增長的態勢之下,上海市政府自20 世紀末期便開始運用向社會組織購買養老服務的發展模式,通過各種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到養老服務供給方面,在此種時代環境之下,社會組織可以保持較強的獨立性。

二、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的發展策略

(一)強化社會組織對外宣傳力度,夯實社會組織服務基礎

社會組織應當依據自身資源以及發展狀況,高度重視對外宣傳工作,其可以通過互聯網媒體等大力宣傳自己,將社會組織的核心價值觀念作為核心,對外宣傳自身的發展理念、管理水平以及成功案例等,使外界更好地了解自身[6]。同時,與社區做好溝通,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做好基層線下宣傳工作,利用宣傳展板、傳單、講座等諸多形式大力推行線下宣傳工作,同時,在參與社區養老服務供給的過程之中還必須要高度重視宣傳工作,對外宣傳社會組織供給作用,通過事實來印證所宣傳的內容。對于政府部門來講,也應當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的宣傳工作,通過各種方式引導全社會關注該方面,提高中國公民的慈善素養,大力發展慈善事業,推動社會資本積極加入到養老服務供給方面。社會組織服務的設備簡陋老化的現象普遍存在,不僅限于參與社區養老服務的社會組織。設備的完善有賴于資助金的豐富,籌資來源豐富之后,資金量增大之后,設備的完善就水到渠成了,但是在設備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率利用上,需要合理計劃服務設備的購置,目光要放長遠,又要有節制,制定合理應用計劃。

(二)完善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的法律,深化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

對于政府部門來講,其應當從法律層面為社會組織參與養老供給服務提供重要保障,結合中國國情,逐步完善各項政策法律,對政策法律中所存在的漏洞進行完善,并明確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過程中的權力、責任等,從法律層面給予保障與支持。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的法律制度與完善必須要嚴格遵循“自上而下”的基本準則,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發展狀況,出臺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同時,進一步強化政府、社會組織的合作機制可以極大地提升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的供給書評,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部門必須要扭轉傳統觀念,摒棄“大包辦”的模式,政府部門理清與社會組織的權責關系必須要結合實際情況與社會組織構建契約化的良好合作模式,政府、社會組織必須要嚴格遵循相應的約定,履行各自的職責;二是政府應為社會組織的參與社區養老服務供給排清行政阻礙,引導社會組織的有序參與供給。通過宣傳和鼓勵措施,鼓勵社會大眾支持并參與社會組織提供的服務活動和項目,促進社會組織影響力和號召力的提高。

(三)加強供需雙方溝通,制定供求雙方合作優化方案

大力推行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的目的是整合社會資源,妥善處理中國養老問題,但是如果將所有希望都寄托于社會組織,那么其作用將十分有限。政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對社會組織的準入機制進行優化,推動社會組織的管理工作逐步趨向于法制化、規范化,并健全社會組織優惠政策,只有在政府的正確引領與支持之下,社會組織的服務能力才可以得到充分發揮。同時,在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之下,對行政審批程序進行簡化,對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的門檻進行嚴格把關,正確引導廣大社會組織加入到養老服務供給之中。對于政府來講,其應當對溝通協商機制進行優化,制定合理、完善的管理程序,加強監管。而對于社會來講,一方面要注重優化方案意識的培養,同時還應當針對不同問題制定合理化的措施。另一方面還必須完善監管工作機制,與社會組織積極配合,對供求方案進行優化,從而確保各項規章制度得到貫徹落實。

三、結語

社會組織具備較強的號召力,可以凝聚社會力量,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從某種層面上來講,社會組織代表人民的意愿,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同時實質上也是完成自我服務。在中國人口老齡化狀況日益加劇的環境之下,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供給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促進中國養老服務產業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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