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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賦役黃冊所見州縣軍戶探研
——以上海圖書館藏古籍紙背文獻爲中心*

2020-11-26 06:12
中華文史論叢 2020年2期
關鍵詞:明代

張 恒

提要: 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紙背文獻中,有四葉詳載明代州縣軍戶充發衛所等事項的賦役黃冊,其性質爲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戶黃冊。明代在軍戶充軍和清勾管理過程中主要參考的“軍黃二冊”中民冊部分,當指此處黃冊對軍戶充軍及勾補等具體內容的注文。黃冊中所載明宣德時期整頓衛所的細節內容,則爲我們了解衛所勾補軍戶時“先營丁,後戶丁”原則提供了典型案例。此類一手史料的發現和解讀,爲我們理解明代軍戶制度與賦役黃冊制度二者間的關聯提供了細節史料,體現了明代衛所冊籍與賦役黃冊間登載內容的一致性。此類明代州縣層面清勾軍士細節材料的保留,爲學界從州縣及賦役黃冊層面解讀明代軍戶制度,及利用各類原始資料進行史學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和方法。

關鍵詞: 明代 賦役黃冊 州縣軍戶 勾補

明代戶籍管理一定程度上沿襲元代,主要分軍、民及匠三大類,其中軍戶的比重,一般認爲占到總人數的五分之一。學界關於明代軍戶的研究,從一開始利用傳世史料,再到後來利用族譜、徽州文書、武職選簿及遼東殘檔等資料,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也展現出通過不斷利用新材料推進此研究的軌跡。(1)代表性成果包括: 李龍潛《明代軍戶制淺論》,《北京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82年第1期;顧誠《談明代的衛籍》,《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89年第8期;同氏《明帝國的疆土管理體制》,《歷史研究》1989年第3期;王毓銓《明代的軍戶》,《歷史研究》1959年第8期;于志嘉《明代軍戶世襲制度》,臺北,學生書局,1987年;同氏《衛所、軍戶與軍役: 以明清江西地區爲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張金奎《明代衛所軍戶研究》,北京,綫裝書局,2007年;周遠康、謝肇華《明代遼東軍戶制度初探》,《社會學集刊》1980年第2期;彭超《從兩份檔案材料看明代徽州的軍戶》,《明史研究論叢》1991年第2期;趙世瑜《衛所軍戶制度與明代中國社會——社會史的視角》,《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彭勇《論明代州縣軍戶制度——以嘉靖〈商城縣志〉爲例》,《中州學刊》2003年第1期;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近來明代軍戶相關研究成果的梳理可參見: 彭勇《學術分野與方法整合: 近三十年中國大陸明代衛所制度研究述評》(《中國史學》第24卷,京都,朋友書店,2014年)及吳才茂《20世紀以來明代衛所制度研究述評》(常建華主編《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十九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17年,頁195—213)。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紙背文獻亦屬於新發現第一手資料,其中有四葉詳細登載明代州縣軍戶充發衛所等事項的賦役黃冊,爲我們研究明代黃冊、軍戶和衛所三者之間的關係,及州縣軍戶勾補等細節問題提供了珍貴資料。今筆者擬利用此資料就相關問題展開探究,如有不當之處,煩請各位方家斧正。

一 文 書 解 析

上海圖書館藏宋人郭茂倩所輯《樂府詩集》爲明末毛氏汲古閣刻公文紙印本,共一百卷,十六冊,總計一千三百三十八葉,其中公文紙爲一千三百一十八葉,長25.7釐米、寬16.5釐米,紙張極薄,無襯紙,紙背文獻內容爲賦役黃冊,其中有四葉登載軍戶的黃冊。爲方便下文論述,特迻録如下:

第一葉:

圖1 上圖藏《樂府詩集》目録上葉十八紙背黃冊圖

(前缺)

1. 合,共該貳斗柒升貳合玖勺。

2. 正麥,貳斗伍升伍合;

3. 耗麥,壹升柒合玖勺。

4. 秋糧,黃豆每畝科正豆伍升,每斗帶耗豆柒

5. 合,共該肆斗伍升肆合捌勺。

6. 正豆,肆斗貳升伍合;

7. 耗豆,貳升玖合捌勺。

(中缺3行)

9. 有祖(2)原文如此,但根據下文,此處可能缺一“徐”字。福貳,洪武叁年爲同名

10. 軍役事,發洪塘胡屯田千戶所

11. 充軍;洪武貳拾肆年勾戶

12. 丁徐丑馿補役,故;將營丁徐狗

13. 兒、徐王補役,俱故;宣德伍年

14. 將營丁徐安補役,見在本所

15. 百戶朱瑛、總旗李成、小旗張

16. 榮下,當軍不缺。

(中缺1行)

(後缺)

第二葉:

圖2 上圖藏《樂府詩集》目録上葉十九紙背黃冊圖

(前缺)

1. 正豆,貳斗;

2. 耗豆,壹升肆合。

(中缺3行)

4. 周均仁、男周伴叔,洪武貳拾柒

5. 年爲窩戶事,發?儍州左屯衛

6. 充軍,故;宣德元年清理遠

8. 附近泰州守禦千戶所收操;

9. 宣德肆年選調南京金吾後

10. 衛充軍,故;正統肆年節勾戶

11. 丁周興兒、周狗兒補役,俱故;天

12. 順元年勾戶丁周呆子補役,見

13. 在本衛左所百戶聀忠、總旗缺

14. 下,當軍不缺。

(後缺)

第三葉:

圖3 上圖藏《樂府詩集》卷一葉八紙背黃冊圖

(前缺)

1. 耗米柒合,共該貳斗伍

2. 升陸合捌勺。

3. 正米,貳斗肆升;

4. 耗米,壹升陸合捌勺。

6. 夏稅,小麥每畝科正麥叁升,每斗帶

7. 耗麥柒合,共該壹升伍合

8. 玖勺。

9. 正麥,玖升玖合;

10. 耗麥,陸合玖勺。

11. 秋糧,黃豆每畝科正豆伍升,每斗帶

12. 耗豆柒合,共該壹斗柒

13. 升陸合陸勺。

14. 正豆,壹斗陸升伍合;

15. 耗豆,壹升壹合陸勺。

(中缺3行)

17. 年甲首。有祖張安叁、有叔

18. 祖張玄子,即張旺,洪武叁

(後缺)

第四葉:

圖4 上圖藏《樂府詩集》卷一三葉二紙背黃冊圖

(前缺)

(中缺1行)

(中缺1行)

5. 該肆升捌合貳勺。

6. 正米,肆升伍合;

7. 耗米,叁合貳勺。

(中缺3行)

9. 弟邵興貳,洪武貳拾捌年

10. 爲同名軍役事,?冣2徐州衛

11. 勾取充軍,故;永樂元年節

12. 將營丁邵馬兒、邵滿兒補役,

13. 俱故;景泰叁年勾戶丁邵(3)圖版後還有空間,卻突然無字,似有闕文。

(後缺)

以上筆者迻録的四葉賦役黃冊,分屬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目録上第十八葉,編號ST·YFSJ;(4)筆者此處所使用之編號,是我們在整理上圖所藏紙背文獻過程中確立的。其中“ST”表示上海圖書館,“YFSJ”表示《樂府詩集》,“MS”表示目録(上),“Y18”表示第十八葉背。本文所有引用之文書編號,皆遵照此原則,後不贅述。目録上第十九葉,編號ST·YFSJ;卷一第八葉,編號ST·YFSJ[J1: Y8];卷一三第二葉,編號ST·YFSJ[J13: Y2],皆與正面古籍文字成平行狀。該四葉黃冊所登載皆爲軍戶,基本按照明代賦役黃冊“四柱式”(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展開登載。值得注意的是,在登載完戶籍爲軍戶後,該類黃冊又以注文的形式,詳細開列了該戶祖軍的充軍事由,及此後多次衛所勾補人員與時間等內容。此部分黃冊注文內容爲一般黃冊所無,史料價值較高。

該四葉登載軍戶的黃冊,具體從圖版來看,皆具有字體較小、墨色較淡及紙張泛白等共同特徵,其中“拾”、“年”和“都”等字的書寫筆跡極爲相似,可見其可能屬同一批冊籍;該黃冊上半部分爲田土稅糧和人口生死情況,其登載戶類雖皆爲軍戶,但亦須輪充里甲正役,其中有三戶軍戶輪充甲首,一戶軍戶輪充里長,此點與民戶輪役無異。(5)關於此點,王毓銓先生曾在《明代的軍戶》(《歷史研究》1959年第8期,頁31)一文提到“軍戶的軍差既繁重如此,軍戶戶下還有未免除的糧和‘里甲’、‘均徭’等差”。其中“里甲”差就是指輪充里長和甲首,然後履行里長甲首的職責。王毓銓先生在文中並沒有實例來論證此觀點,但該四葉黃冊中的軍戶輪充里長和甲首,證實了王毓銓先生的結論,同時也可看出明代軍戶除了承擔到衛所充軍之役,還要承擔里甲正役,其“差役繁重”可見一斑。結合上下文和前後葉內容以及這批黃冊的共性,我們基本可以認定其爲明代賦役黃冊。明廷規定黃冊中登載軍戶必須詳細開列充軍衛所的詳細內容,即“(弘治)十三年(1500),令攢造黃冊係軍戶者,務備開某戶某人及於某年月日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查考”。(6)陳仁錫《皇明世法録》,臺北,學生書局影印,1965年,頁1113上—1113下。由此更證實了這四葉文書確屬黃冊性質。因軍戶須到衛所充軍和服軍役,此處軍戶內容的詳細開列當爲應對清勾軍時“以備查考”。

從冊籍分佈看,該四葉黃冊分屬《樂府詩集》紙背第一冊、第三冊和第五冊,總體分佈比較分散。加之《樂府詩集》公文紙本總計一千三百三十八葉,刊印時存在裁切,原本所需紙張必不止一千三百三十八葉,就筆者目前所掌握的有明確時間和地點的黃冊即有五批。另有一些沒明確地點的黃冊,該一千三百三十八多葉的《樂府詩集》公文紙,很可能使用了不同地方、不同時間的多批黃冊來印刷。其中,屬於“泰州寧海鄉貳拾伍都”的黃冊數量最多,超過二百五十九葉,占總數的比例約爲百分之四十二;從冊籍歸屬地域來看,該四葉黃冊中三葉登載爲“貳拾伍都第壹里”,另一葉爲“貳拾伍都第壹圖”。在開列“都圖”之前,第一葉黃冊前還登載有“……寧海鄉”內容,第二葉黃冊爲“……鄉”,第三葉黃冊爲“……海鄉”,第四葉黃冊爲“……泰州寧海鄉”,且第二葉黃冊中還有“附近泰州……”內容?;兑陨戏治?,我們可以綜合判定,該批黃冊的所屬地點爲“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7)泰州在明朝屬南直隸揚州府,“古名海陵,編戶二百八十七里?!A昕h倚郭,本朝并入州。領縣一(如皋縣)?!囟R千戶所。西溪、海安、寧鄉鎮。如皋縣,州東一百四十五里?!帒羲氖??!蚋?、西場、石莊”。參見顧炎武《肇域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頁49—50?!皩幒!睜懭绺薰趴h名之沿襲。古代既曾領轄如皋,又曾爲如皋的一部分,如城的寧海路即源於此。參見胡植《(嘉靖) 惟揚志》卷二《沿革》,《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12),上海古籍書店影印,1963年,頁6B—7A。今如皋縣屬江蘇省南通市,在長江三角洲北翼。所以該四葉黃冊所屬地“(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應在江蘇南通市如皋縣如城鎮。

前已明確,該四葉乃登載州縣軍戶的賦役黃冊,進而我們可以利用明代賦役黃冊大造規律判定該批黃冊的攢造年代。從時間來看,黃冊中土地買賣和人口生死的登載集中於“弘治拾陸年”至“正德伍年”(1503—1510)這一時段;另,第一葉有“充正德拾柒年甲首”內容,第二葉爲“充正德拾壹年里長”,第三葉爲“充正德拾肆年甲首”,第四葉黃冊缺少類似時間記載?!罢隆睜懨鞒谑换实勖魑渥谥旌裾赵谖荒晏?,一共使用十六年,即1505—1521年。此處出現“正德十七年”,應是由於明大造黃冊在上一個大造之年即正德七年(1512)已編排出下一個十年排役順序,所以“正德十七年”這樣看似不存在的年份,在黃冊中卻很有可能出現。因爲黃冊在大造之年預先排定未來十年的輪充人員和次序,所以此處應是“排年甲首”年份。由此可知,上文所迻録四葉黃冊的攢造時間應爲正德七年。

綜上,這四葉黃冊的文本性質、攢造時間和所屬地點都已明確,即: 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戶黃冊。

此外,該類黃冊中軍戶所涉及的充軍事由主要有“爲同名軍役事”與“爲窩戶事”兩類。軍戶的充軍方式用語也有“發……充軍”和“?冣2(蒙)……勾取充軍”兩種,但無論是發配充軍,還是“勾取充軍”,其充軍方式稱呼雖有不同,實際皆屬被徵發充軍。據明代史籍記載:“國初軍役,多取於歸附投充之衆,其後又多以罪謫發?!型斩肮凑摺?8)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下冊,頁15—16??梢姟盃懲娨凼隆睉敢蛲肮粗姂??!案C戶”,指藏匿罪犯、贓物或違禁品的人或人家,與“窩主”或“窩家”含義相近。對於明代軍戶的充軍方式,于志嘉先生在《明代軍戶世襲制度》一書中將其分爲兩部分: 從征、歸附和謫發爲一類,主要從《明史·兵志》得出;垛集和抽籍爲一類,從《明實録》和一些地方志中得出。(9)于志嘉《明代軍戶世襲制度》,頁1。依此分類方式,“爲同名軍役事”應屬於“垛集爲軍”,因爲在明朝建立後的主要徵兵方式即爲“垛集”。王毓銓先生曾指出:“垛集是抑配民戶爲軍的一種辦法?!浞ㄒc是集民戶三戶爲一垛集單位,其中一戶爲正戶,應當軍役。其他二戶爲貼戶,幫貼正戶?!?10)王毓銓《明代的軍戶》,《歷史研究》1959年第8期,頁23—24。根據“軍役”,一般民戶轉爲軍戶應屬“垛集爲軍”;“爲窩戶事”指因藏匿罪犯而犯罪被發配充軍,應屬“謫發爲軍”?!睹鞔|東檔案彙編》中有關軍戶謫發充軍的事由有幾十種之多,包括“爲剁指事”、“爲不應事”、“爲違法事”等。(11)遼寧省檔案館、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編《明代遼東檔案彙編》第一部分《遼東都指揮使司·壹·軍政》,沈陽,遼沈書社影印,1985年,頁1—45。明律規定“合編充軍”緣由則爲二十二條:

販賣私鹽,詭寄田糧,私充牙行,私自下海,閑吏,土豪,應合抄劄家屬,積年民害官吏,誣告人充軍,無籍戶,攬納戶,舊日山寨頭目,更名易姓家屬,不務生理,遊食,斷指誹謗,小書生,主文,野牢子,幫虎,伴當,直司。(12)《諸司職掌·刑部·編發囚軍》,《續修四庫全書》(748),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2002年,頁739上—下。

與明律規定的二十二條充軍事由相比,遼東檔案中所見各類充軍事由起了極大的補充作用。但筆者前引黃冊中“窩戶事”在“遼東檔”和明律中也未予記録,可進一步補充明代“謫發”充軍事由。由此可見,明代初期律令對軍戶充軍事由登載應僅是列其主要,實際施行中體現的充軍事由則更爲豐富,此處“爲窩戶事”即爲例證。

二 黃冊中“軍戶”登載原因探析

明代對軍戶的登載,早在建國之初即有規定。洪武元年(1368),“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計,各以原報抄籍爲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13)《皇明制書》卷一《大明令·戶令》,《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46),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影印,1998年,頁9上。後在洪武十三年,“兵部,尚書、侍郎各一人,總掌天下武官勳祿品命之政令,山川險易之圖,廐牧甲仗之數。其屬有四部焉: 曰總部,掌武官勳祿品命誥敕,及軍戶版籍符驗盤詰廵防公隸之屬,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都吏一人,令史二人,典吏四人”。(14)《明太祖實録》卷一三〇洪武十三年三月戊申,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頁2070??梢娊▏?,戶籍已按照原來戶籍確定,原屬於軍戶的仍登録爲軍戶。後在兵部下屬總部職掌設置中包含“掌軍戶版籍”,可見此時軍戶已經有戶籍登載。但此時明朝還未推行賦役黃冊制度,所以此處“軍戶版籍”很可能指軍戶“原報抄籍”。

衆所周知,明朝於洪武十四年(1381)正式推行賦役黃冊制度。其基本內容可概括爲“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15)趙官《後湖志》卷四《事例一》,南京出版社,2011年,頁53。由此可見,最初黃冊登載內容包含軍籍,其具體登載內容與一般民戶並無二般。在洪武二十一年,“戊戌,上以內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於民。乃詔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違者坐罪。尋又詔天下郡縣以軍戶類造爲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自是無詐冒不實役及親屬同姓者矣”。(16)《明太祖實録》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戊戌,頁2907。此處提到攢造軍籍戶口冊是爲了勾補軍戶,但其主要涉及明初軍戶的登載,還未明確規定軍戶內詳細充軍內容的登載。

隨後在宣德八年(1433),明廷對軍戶的登載內容有了更詳細的規定:

河南南陽府知府陳正倫言: 天下衛所軍士,或從征、或屯守、或爲事調發邊衛,其鄉貫姓名詐冐更改者多。洪武中二次勘實造冊,經歷年久,簿籍鮮存,致多埋沒,有詐名冐勾者,官府無可考驗虛實。乞敕兵部議定冊弌,頒諸天下軍衛有司,凡軍戶審問明白,開寫父祖某於某年月日充某衛軍戶,有人丁於實在下分豁,在營若干,原籍若干,造冊繳付上司,且自存備照,永爲定規,以革宿弊。上命行在兵部議行之。(17)《明宣宗實録》卷一〇四宣德八年八月壬午,頁2322—2323。

此處明確提到“天下軍衛有司”,其中包含衛所和州縣兩方?!霸跔I若干”和“原籍若干”,也證明衛所和州縣兩個層面軍戶的記載,主要登載內容爲:“開寫父祖某於某年月日充某衛軍戶,有人丁於實在下分豁,在營若干,原籍若干”,其目的乃是“考驗虛實”,核查軍戶信息。此後在景泰和成化年間,黃冊中軍戶登載和管理出現了較多弊病,主要包括軍戶下的田産爭奪和脫軍爲民等方面。如,“(成化十五年,1479)照得天下府、州、縣軍民人戶雖有版籍,十年一造,然而,軍籍之家卒多奸佞,欲脫爲民,往往買求造冊書手,妄開戶籍,謂之‘小戶’。有丁少分作二戶者,有丁多分作三四戶者。其原戶止存一二老弱人丁,各當差役……則泯其軍籍,捏作戶絶”。(18)趙官《後湖志》卷四《事例一》,頁59。爲了杜絶此類事件繼續發生,弘治三年(1490)十一月,南京吏科給事中邵諴在爲黃冊事奏議中建議,“一件,備開鄉貫?!盏煤胫挝迥?1492)例該大造黃冊,合無通行天下司、府、州、縣,今後造冊,各戶項下,備寫某府某州某縣某鄉某圖軍民等籍。其軍籍,就於戶下開寫,先前祖父於某年間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如有一衛二衛,各照衛分明白填寫。庶得軍民戶籍明白,不致埋沒隱瞞”。(19)趙官《後湖志》卷五《事例二》,頁68。將此處對黃冊中軍戶充軍內容的登載要求與此前筆者迻録的四葉黃冊登載軍戶內容比較可知,從書寫位置看,“就戶下開寫”進一步可理解爲“先前祖父於某年間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再如前文迻録第二葉登載中涉及兩個衛所即爲“各照衛分明白填寫”,這兩點符合《後湖志》中對軍戶細節內容的登載要求。有所不同的是,從迻録內容看,軍戶開列的內容實際包含某年勾補的戶丁,最後部分皆有“現在本所……當軍不缺”的結尾是爲顯示該軍戶此時仍在衛所有人當差,起到“庶得軍民戶籍明白,不致埋沒隱瞞”的效果。

明代正式規定在黃冊中詳細開列軍戶詳細內容的時間爲弘治十三年(1500)。關於此次要求詳細登載軍戶信息在《後湖志》、《明實録》和《皇明世法録》等史籍中皆有記載,可見此年的要求應是明政府對黃冊中軍戶信息登載的較正式規定。

據《皇明世法録》記載:

(弘治)十三年,令攢造黃冊係軍戶者,務備開某戶某人及於某年月日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查考。(20)陳仁錫《皇明世法録》,頁1113上—1113下。

《後湖志》弘治十三年“令軍戶備造軍由”載:

凡攢造黃冊,係軍戶者,務備開某戶某人,及於某年月日,爲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查考。(21)趙官《後湖志》卷六《事例三》,頁78。

又,《明孝宗實録》“弘治十三年七月甲戌”則記曰:

有司黃冊,凡遇軍戶,宜備開充軍來歷、衛所年分,而軍冊宜開重造歲月,庶便查究,及照南京兵部武庫司所貯洪武、永樂以來軍籍,年久浥爛,乞命修庋如法。(22)《明孝宗實録》卷一六四弘治十三年七月甲戌,頁2990—2991。

如上所述,三則史料記載的核心內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充軍來歷”、“衛所年分”和“事故”等內容,目的是“以便查考”。明代幾種重要史籍的一致記載足以證明,弘治十三年軍戶開列詳細信息的規定乃是官方的正式規定。此後明廷仍一直在強調詳開軍戶信息,如嘉靖三十九年(1560),“……籍係軍戶者,即開寫某戶某人於某年月日爲某事充發某衛所軍,其有改調事故等項,俱詳列於下,不宜泛畧,致妨稽考”。(23)《明世宗實録》卷四八九嘉靖三十九年十月戊戌,頁8138。從此處還可知,前文之“事故”當指軍戶改調衛所之事。

綜上可知,上文迻録的四葉賦役黃冊的造冊年代爲正德七年,時間正處於弘治十三年明廷頒布正式規定之後。此時明政府明確規定在黃冊中須詳細登載軍戶的充軍信息,具體包括“充軍來歷”、“衛所年分”和“改調事故”等內容,此爲史籍和前面迻録黃冊內容所共有。此外,該處黃冊中還有“現在本所……當軍不缺”內容,可補史籍記載所缺,更體現了明代對黃冊中軍戶登載內容的嚴格規定和要求。

三 價 值 分 析

以上通過對該四葉軍戶黃冊“四柱式”登載內容及軍戶清勾衛所注文的細緻分析,我們可以明確,其應是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戶黃冊。州縣軍戶所開列的充軍衛所等具體注文,也是明廷弘治十三年以後的正式規定。此類明代賦役黃冊制度登載下的州縣軍戶資料,可進一步彌補以往賦役黃冊登載下州縣軍戶研究資料的不足,具有重要史料價值和學術意義。具體而言,其價值表現爲以下四個方面:

其一,爲我們理解明代軍戶制度與賦役黃冊制度二者間的關聯提供了細節史料。

一般而言,明代登載軍戶的冊籍主要爲軍黃冊、清勾冊、武職選簿、軍戶冊等,目前我們僅能見到清勾冊和武職選簿。當前有關賦役黃冊中軍戶登記的資料還未引起學界的足夠重視,一方面是因爲黃冊原本數量較少且難以見到;另一方面由於一般黃冊中對軍戶的記載比較簡略。本文所選取的這四葉帶有特殊注文記載的軍戶黃冊更是少見,可爲我們理解明代軍戶制度與賦役黃冊之間的關係提供一些線索和信息。

明代賦役黃冊一般與本文選取四葉黃冊第一部分的格式基本一致,即按貫、(民)籍和輪充甲首(或者里長)順序登載。第二部分內容卻明顯不同,一般黃冊其後爲開列“舊管、開除、新收和實在”的四柱式登載,該四葉黃冊則羅列軍戶充軍與勾補過程。爲便於直觀感受本文所引軍戶黃冊的特殊,特將上圖藏《樂府詩集》紙背中普通軍戶黃冊迻録如下:

(前缺)

1. 房屋,草房貳間。

2. 頭匹,牛貳隻。

4. 舊管

5. 人丁計家男婦壹拾陸口。

8. 事産

9. 民地陸拾伍畆。

(中缺2行)

(中缺2行)

12. 房屋,草房貳間。

13. 頭匹,牛肆隻。

14. 新收

15. 人口,正收男子不成丁肆口。

(中缺1行)

16. 開除

17. 人口,正除男子成丁肆口。(24)該葉黃冊爲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紙背文獻第六冊卷二五第七葉背,編號 ST·YFSJ[J25: Y7]。

(後缺)

對比前文迻録的四葉黃冊可知,二者雖皆登載“軍戶”,但實際登載內容則差異較大。其一,該戶軍戶與普通民戶相同,按“四柱式”登載,另登載有“成化拾……”的內容,按明代黃冊十年一攢造的規律,可知該黃冊所屬年份應該是天順六年(1462),在前引弘治十三年令之前,沒有詳細開列軍戶信息,情有可原;其二,上文迻録四葉屬於民黃冊中軍戶登載,軍戶冊籍中還有“軍黃冊”,此並非軍黃冊本身。目前我們未發現明代存世“軍黃冊”文本,故研究主要還是基於傳世文獻。韋慶遠先生在《明代黃冊制度》中“軍黃冊和民黃冊的關係”部分,欒成顯先生在《明代黃冊研究》中“專職戶籍冊”部分,都曾作過簡單介紹。(25)參見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頁54—72;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頁40—44。關於明代軍黃冊,據《大明會典·軍政二·冊單》記載:

國初令衛所有司,各造軍冊,遇有逃故等項,按籍勾解。其後編造有式,齎送有限。有戶口冊,有收軍冊,有清勾冊。近年編造四冊: 曰軍黃,曰兜底,曰類衛,曰類姓。其勾軍,另給軍單。(26)《大明會典》卷一五五《軍政二·冊單》,《續修四庫全書》(791),頁618下。

凡造送總會軍冊,務要將各軍戶祖名、充調接補來歷、子孫枝派,盡行查明。各州縣開造軍數大總,各坊都圖開造軍數小總。各軍戶下分別,收除實在數目。冊後俱要開寫承委官吏職名。每里下開寫里書姓名。另造委官職名小冊。通行如法裝釘印記。差委的當人員依限解部。各司府州縣仍各存一本備照。(27)《大明會典》卷一五五《軍政二·冊單》,《續修四庫全書》(791),頁622上。

由上可知,明初軍冊分爲三類: 戶口冊、收軍冊和清勾冊,此後又發展爲軍黃冊、兜底冊、類衛冊和類姓冊四類。軍戶冊最核心的內容是必須寫明“軍戶祖名、充調接補來歷和子孫枝派”。與上文四葉黃冊中軍戶登載內容對照可知,“有祖……”即祖軍姓名;“爲……事,發……充軍”即充調來歷;“勾戶丁……補役”即接補;“現在本所……,當軍不缺”即子孫枝派,黃冊注文內容與史籍記載基本可以逐一對應,足見該民黃冊中軍戶充軍內容與軍黃冊應存在某種聯繫。對此,韋慶遠先生在《明代黃冊制度》一書“軍黃冊和民黃冊的關係”中已提到:“編製軍黃冊的基層機構有兩類: 一類是全國各個內外衛、所,它根據本衛、所在衛現役軍丁的情況,本衛、所轄屬軍戶分佈在各地的情況以及本衛、所逃亡軍丁的情況來編冊。另一類是地方的司、府、州、縣行政衙門及所在的清軍御史、清軍官,他們根據住在本地區軍戶的情況,在本地區徵調入伍軍丁及本籍逃軍的情況來編冊。這兩類冊籍都叫做軍黃冊?!?28)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頁57。欒成顯先生在《明代黃冊研究》一書中亦曾指出,軍黃冊分州縣和衛所兩類:“軍黃等冊的內容大致是,將民黃冊所載各軍戶摘出,並登載有關軍戶的各項內容,分類彙編爲各種冊籍?!?29)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頁42。由此觀之,明代軍黃冊應分爲州縣軍黃冊和衛所軍黃冊兩類,其各有側重。州縣軍黃冊側重對州縣軍戶管理,衛所軍黃冊則側重對衛所軍戶管理,但核心內容應是《明會典》中所記載的“軍戶祖名、充調接補來歷和子孫枝派”。筆者前文所論證的四葉黃冊中軍戶登載內容,亦符合這一內容及特點,因爲軍黃冊的最終編撰需要從民黃冊中摘取軍戶的相關內容,然後彙編成冊。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各種冊籍中軍戶核心內容的一致是明朝統治者對軍戶嚴格管控的體現,其最終目的還是保證國家對軍隊數量的絶對控制,以及維護國家的穩定和安全。

概言之,明代軍戶黃冊中詳細登載的充軍事由和充軍衛所等內容,是明代軍戶管控中的重要一環。明代在其軍戶管理和清勾軍戶過程中主要參考的“軍黃二冊”中的民黃冊部分應指此處黃冊中對軍戶細節內容的登載。另外,鑑於目前很少見到此類民黃冊中登載詳細軍戶信息的原始文本資料,筆者此處分析該四葉登載軍戶內容的特殊民黃冊無疑填補了這一空白,同時也爲學界從州縣層面解讀明代軍戶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其二,反映了明代衛所冊籍與賦役黃冊間登載內容的一致性。

前文迻録四葉黃冊中有三葉詳細登載各自服軍役的衛所。具體包括: 第一葉的“洪塘胡(湖)屯田千戶所”;第二葉的“?儍(興)州左屯衛”、“泰州守禦千戶所”和“金吾後衛左所”;第三葉的“徐州衛”。關於明代的衛所,據《明史·兵志二》記載:

革諸將襲元舊制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諸官號,而覈其所部兵五千人爲指揮,千人爲千戶,百人爲百戶,五十人爲總旗,十人爲小旗。天下既定,度要害地,係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爲衛,千一百二十人爲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爲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30)《明史》卷九〇《兵志二》,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2193。

明代衛所的基本編制爲: 一衛下轄五千戶所,一千戶所下轄十百戶所,一百戶所下轄二總旗,一總旗下轄五小旗,每小旗下管十名士兵。聯繫到本文黃冊所涉衛所,南京金吾後衛左所,屬上十二衛,掌守衛巡警,或爲洪武時設置,屬親軍,其直接聽命皇帝,一般不受五軍都督府的管轄;(31)《明史》卷九〇《兵志二》,頁2204—2205。徐州衛,吳元年(1367)置,後屬中軍都督府下南直隸地區統管;(32)參見郭紅、荊潤成主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明代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頁529—530。興州左屯衛,明洪武年間所置,其治所最早在今河北承德市西南灤河鎮西南,隨後在永樂元年(1403)遷徙到玉田縣(今河北玉田縣),改屬直隸後軍都督府;(33)同上書,頁313。泰州守禦千戶所,《(嘉靖) 惟揚志》卷一〇《軍政志》記載:“泰州守禦千戶所,在州治。洪武元年置?!?34)胡植撰《(嘉靖) 惟揚志》卷一〇《軍政志》,頁14A。另據《明太祖實録》記載,洪武三年(1370)二月,“丁亥,長淮、泰州衛軍士運糧……”,洪武四年閏三月“置泰州守禦千戶所”。(35)參見《明太祖實録》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丁亥,頁972;卷六三洪武四年閏三月,頁1208。故洪武元年設置的應爲泰州衛,至洪武四年改設爲泰州守禦千戶所,屬中軍都督府。前揭《(嘉靖) 惟揚志》卷一〇《軍政志》言:“國朝揚州兵制有揚州衛指揮使司……、鹽城三守禦千戶所在外分守各軍者也?!?36)胡植撰《(嘉靖) 惟揚志》卷一〇《軍政志》,頁4B。則該所隸揚州衛。衛所治泰州,即今江蘇泰州市;(37)郭紅、荊潤成主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明代卷》,頁545。洪塘湖屯田千戶所,“洪武四年設……所治在安徽鳳陽東北,所初設之時,相繼隸臨濠大都督府、中立大都督府、鳳陽行都督府,洪武十三年正月隸中軍都督府,十四年九月改隸中都留守司”。(38)同上書,頁551。

概言之,從泰州出發充軍的這三個軍戶中,在就近江蘇省內徐州“徐州衛”充軍的有,到安徽鳳陽“洪塘湖屯田千戶所”充軍的亦有,還有到河北承德“興州左屯衛”、泰州“泰州守禦千戶所”、南京“金吾後衛左所”等地輾轉充軍的。其充軍地域基本圍繞本戶籍地泰州,明顯是經過宣德年間軍士充軍南北政策的改變,主要是軍士於就近衛所充軍,即南人充南軍。這一點在這三戶軍戶的充軍衛所登載中也有明顯體現。

關於“洪塘湖屯田千戶所”,此前録文中存有“百戶朱瑛、總旗李成、小旗張榮下,當軍不缺”之內容。按,明朝千戶所,設置正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二人,從五品,鎮撫二人,從六品,還有吏目一人,共計六人。其中正千戶和副千戶一人掌印,一人僉書,稱爲“管軍”,鎮撫掌管軍中刑獄,也可監管軍士,代充百戶。(39)《明史》卷七六《職官志五》,頁1873—1874?!吨袊鞒瘷n案總匯·六十二》中亦有洪塘湖屯田千戶所。其中記載的主要官員有二十六人,正千戶二人,副千戶七人(有一人署副千戶事,實授百戶),鎮撫一人(署鎮撫事,試百戶),百戶十六人,其中有世襲百戶十人,實授百戶五人,試百戶一人。(4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遼寧省檔案館編《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六十二》,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影印,2001年,頁438—467。按制度規定官員應是十六人,此處爲二十六人,可以看出衛所中冗員現象極爲嚴重。其中只有一位定名爲“朱勳”的朱姓百戶,且“四輩朱瑛,舊選簿查有,宣德六年(1431)七月,朱瑛年十六歲,係洪塘湖屯田所故世襲百戶朱冕嫡長男”。(41)同上書,頁458。黃冊中“朱瑛”與武職選簿中“朱瑛”是否爲同一人呢?

該葉賦役黃冊中登載“宣德伍年(1430),將營丁徐安補役,見在本所百戶朱瑛、總旗李成、小旗張榮下,當軍不缺”,可見該軍戶在宣德五年又一次進行補役,聯繫該批黃冊的大造時間是正德七年,當是“見在本所百戶朱瑛”的時間。武職選簿中提到朱瑛在宣德六年七月世襲百戶,此後該軍戶“五輩朱鳳”及“六輩朱玉”承襲的時間分別是天順七年(1463)及弘治十二年(1499)。(42)《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六十二》,頁458。照此記載,黃冊中登載的百戶應是“朱玉”,但此仍記作“朱瑛”,原因何在呢?我們發現,該朱姓世襲百戶,自“朱瑛”後的承襲人已從其原籍州縣層面進行補充。另,黃冊攢造本身亦存在錯漏,更何況與衛所畢竟相隔較遠,信息不流通。因此,此黃冊登載仍以“朱瑛”爲名。而且該軍戶是從祖上洪武十五年(1382)調任洪塘湖屯田千戶所,到萬曆十五年(1587)前後歷經十世共二百年以上的“世襲百戶”軍戶,堪稱人丁興旺。該戶祖籍爲“湖廣黃州府黃陂縣”,“始始祖朱輿甲辰年(1364)歸附,選充小旗”,於此可以看出該軍戶是“歸附從軍”?!?洪武)拾伍年除授洪塘湖屯田千戶所流官百戶”中“流官”當指“百戶”職位不能世襲,洪武二十五年已變爲可以世襲,表明已由流官百戶成爲實授百戶。此記録來源於“外黃查有”,“外黃”當指衛所清勾軍戶中所參照的“軍黃二冊”。(43)《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六十二》,頁458。此外,該檔案總匯中還記有“景泰元年(1450)八月,李成係洪塘湖屯田千戶所故世襲百戶李清親姪”,(44)《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六十二》,頁461。此處“百戶李成”和黃冊中的“總旗李成”不知是否爲同一人?因爲從景泰元年到正德七年(1450—1512)相距六十多年,此李成是以侄子的身分世襲,該檔案爲武職選官簿,所以很可能李成在世襲他叔叔李清的百戶職位之前是在該所擔任總旗的職位。

此處有關“百戶”兩種資料的互相印證,一方面可證實該軍戶黃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明代各種冊籍的互通性和互證性,二者的真實性會更爲確定。以管控人口及攤派賦役爲主旨的賦役黃冊和以統計武官信息爲核心的“武職選簿”如此緊密的關聯可以看出,明代各個職能機構都是在一個嚴密的體系之下運作,相互之間信息也保持一致。通常來講,研究明史,利用正史和大量的筆記小説資料是主要的研究路徑,筆者此處大膽嘗試將新發現的紙背文獻黃冊與“武職選簿”資料結合互證。如此史料之間的互證和利用,無疑對黃冊和“武職選簿”這樣原始資料的利用和研究都提供了一種新思路和方法,同時也爲明史研究提供了一批有價值的新史料。

其三,反映了明代宣德時期整頓衛所的細節內容。

前文迻録第二葉黃冊中值得關注的內容還有,“宣德元年(1426)清理遠年不勾,將戶丁周毛年照例觧(解)附近泰州守禦千戶所收操;宣德肆年選調南京金吾後衛充軍,故”。關於明代宣德年間整頓衛所的概況,據《明史·兵志四》記載:

已而宣宗立,軍弊益滋,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攘良民充伍。帝諭兵部曰:“朝廷於軍民,如舟車任載,不可偏重。有司宜審實,毋混?!蹦朔智怖舨渴汤牲S宗載等清理天下軍衛。(宣德)三年敕給事、御史清軍,定十一條例,榜示天下。明年復增爲二十二條。五年從尚書張本請,令天下官吏、軍旗公勘自洪、永來勾軍之無蹤者,豁免之。六年令勾軍有親老疾獨子者,編之近地,餘丁赴工逋亡者例發口外,改爲罰工一年,示優恤焉。(45)《明史》卷九二《兵志四》,頁2256。

明廷在宣德元年確有清理軍衛之事。在黃冊中則書寫爲“清理遠年,不勾”,“遠年”應是明朝建國到今將近六十年,此處並非不清勾,而是暫時停止,把該勾戶丁在附近衛所帶管收操,這也是明制規定。明宣宗在宣德初年曾發布清理軍伍的條例。對此,明人楊士奇曾在《論勾補南北邊軍疏》曾提到:

爲兵備事。切見今差監察御史清軍,有以陝西、山西、山東、河南、北直隸之人,起解南方極邊補伍者,有以兩廣、四川、貴州、雲南、江西、福建、湖廣、浙江、南直隸之人,起解北方極邊補役者。彼此不服水土,南方之人死於寒凍,北方之人死於瘴癘。且其衛所去本鄉或萬里,或七八千里,路遠艱難,盤纏不得接濟,在途逃死者多,到衛者少?!露耆鲁跻蝗?,宣宗皇帝準兵部奏,令雲南、四川、兩廣、福建、湖廣該勾軍丁,除逃軍正身及已解軍丁外,其餘留所在附近衛所,帶管食糧操備……宣德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又準兵部奏,今江西、貴州等布政司軍丁該解遼東、甘肅等處,并山西等布政司軍丁該解雲南、兩廣等處,動經萬里,及七八千里者,皆照例留附近衛所,帶管收操當軍。又奉聖旨,腹裏地方,該勾的軍,離原衛二千里以裏的還發去,二千里以外的都留在附近衛所收操。(46)陳子龍《明經世文編》卷一五《楊文貞公文集一》之《論勾補南北邊軍疏》,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62年,第1冊,頁109上—下。

據此可知,在宣德初年,明統治者致力解決南人充北軍和北人充南軍所帶來的弊病,通過南北各就近充軍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一點我們從黃冊記載“宣德肆年,選調南京金吾後衛充軍”之內容亦可看出。具體措施是重新釐定條例,減少南人北兵、北人南兵的長距離充軍所造成的軍士逃亡。文中第二葉所載軍戶,原計劃從泰州到興州左屯衛充軍,這無疑就是南人充北兵。經宣德初年改革,其先被本地泰州守禦千戶所收操,然後選調到南京金吾後衛充軍,改爲了南人充南兵。這無疑是明代選取軍士充軍的一次重大軍制改革,也一定程度緩解了軍士逃亡的現象,使得明代衛所軍制得以繼續存在。該葉黃冊輾轉充軍的內容,一方面反映出明朝在宣德年間確實有一次較大範圍的清理軍衛活動,另一方面也證實了明代在宣德時期軍隊已經出現逃軍等弊病,需要整頓。

此外,該黃冊中“選調”的記載令人費解,其一般指“候補官員等待遷調或者選拔抽調”。但此處似乎另有含義,爲方便對比,我們節録一葉軍戶黃冊充軍後的普通調動來作對比。具體如下:

(前略)

(中缺1行)

(後缺)

該軍戶從青州充護衛軍到靈山衛用詞爲“調”,這應是一般的衛所之間的調動,並未用“選調”,或許也不能用“選調”。第二葉軍戶涉及的是普通衛所與京城衛所的調動,一般調往京城(南京)的都是選拔優秀的兵士,所以此處軍戶的調使用“選調”或許應如此理解。

筆者以爲,此處或許還存在另一種可能,即該軍戶所在衛所涉及“京操”,即被“選調”到南京操練。一般認爲,“京操”即“自永樂末年始抽調在外衛所的旗軍週期性地到京師從事操練和戍守的軍事調動”,(48)參見彭勇《明代京操班軍來源衛所考——以川越泰博的研究爲基礎》,《明清論叢》第6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5年,頁175。一般衛所進京操練即稱爲“選調”。聯繫本黃冊所涉及的“泰州守禦千戶所”,目前史學界一般也認爲“泰州所”(即泰州守禦千戶所)參與京操的時間是正統十四年(1449),且是在北京。(49)彭勇先生持此觀點,並認爲“據嘉靖《通州志》和《惟揚志》,通州所、泰州所、鹽城所和揚州衛均在正統末年就已經參與京操了”。參見彭勇《明代班軍制度研究: 以京操班軍爲中心》,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6年,頁159。參與南京京操的則有: 建陽衛、安慶衛、宣州衛、鎮江衛、滁州衛、六安衛、寧國衛和應天衛八個衛所。(50)同上書,頁109。此處涉及參與南京京操的泰州守禦千戶所,如此説成立,泰州所參與京操(南京)的時間即宣德四年,且增加具體參與南京京操的衛所。且此時還處在推行“京操”制度的初期,學界一般研究也主要以北京方面的“京操”爲主。此處材料似乎可以證明,“京操”制度實行的開始很有可能南北二京幾乎同時進行,最初參加北京操的是北京附近的衛所軍,參加南京操的是南京附近的衛所軍。這對史學界研究南京操衛所,尤其是個別衛所的參與時間和軍士參與選調的過程至關重要,同時也提供了一批很有價值的新材料。以上乃筆者根據文書內容及相關史料,對第二葉軍戶黃冊所涉及的宣德初年衛所調動的兩種基本解讀。

其四,爲我們進一步了解明代衛所勾補州縣軍戶原則提供了典型案例。

上文筆者所迻録的四葉軍戶黃冊所登載衛所清勾內容中,頻繁出現“營丁”和“戶丁”。按,“戶丁”指家中的成年男子;“營丁”乃“在營餘丁”的簡稱,應指衛所中的成年男子。明代軍戶制度要求每一個軍戶由長子充當衛所軍的士卒,稱爲“正軍”,其餘家庭成員如次子、三子……等,稱爲“貼軍”或“餘丁”。一人充軍,至少有一餘丁跟隨,幫助正軍日常生活和供給軍裝。當然餘丁最重要的任務是正軍亡故時,頂上該軍役。黃冊中對營丁登載爲“將營丁……補役”,對戶丁登載爲“勾戶丁……補役”,第三葉黃冊中存在先勾取兩營丁,故亡後再勾取戶丁這一過程。類似記載在《明會典》中也存在,“宣德四年,令凡正軍在營有丁,不許於原籍勾取,如已行文,有司覈實回報,本衛以在營之丁收役”。(51)《大明會典》卷一五四《軍政一·勾捕》,頁595下。所以,勾取的順序是先營丁後戶丁,如果沒有營丁就直接勾取戶丁。我們也看到第一葉黃冊中連續兩次勾取的都是營丁,共計三人。在第二葉黃冊中也出現了連續三次勾取的都是戶丁,共計四人。在此處連續勾取兩人次以上的用“節”字,表依次之意??梢钥闯鰻I丁不一定是一人,最多可能三人,其變動範圍較大。以垛集爲例,明代充軍的一個基本流程應是: 垛集爲軍,亡故後先看是否有營丁,如果有就采取就近的原則將其勾取充軍,如果沒有營丁,就對發回原州縣的戶丁進行勾取充軍。其中有一個勾軍原則爲“先營丁,後戶丁”,最終要達到的目的即爲保證國家控制一定數量的軍隊,軍士人數不能少。另,勾軍勾到何地步爲止呢?恰好第一和第二葉黃冊爲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答案。勾到最後有“見在本所……下,當軍不缺”,此處“見”就是此時,應指造冊統計之年,即前文已確定的黃冊年份正德七年,該軍戶在衛的所有人在服軍役、當軍差;“當軍不缺”同樣體現出明代對軍戶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保證軍隊數量。

近來宋坤先生在《新見明代勾軍文冊初探》一文中復原了嘉靖三十年(1551)浙江杭州府仁和縣勾軍回答冊的基本書式。爲便於下文分析,特轉引如下:

嘉靖厶年分

挨無名籍

兵部順差浙江厶府(厶縣)厶官賚單

厶衛

一名厶,係(或原籍)浙江布政司杭州府仁和縣厶都(隅、鄉、坊)人,[本軍充軍改調來歷],[接補戶丁狀況],厶年月(逃、故、老疾),名伍見缺,合行勾補。

前件行據本縣羲和等坊隅壹等都圖里老陳江、黃袍等,勘得本軍自發單到縣,吊查洪武以來軍黃二冊,逐一挨查,並無本軍姓名來歷,已經結勘伍次回答外,嘉靖叄拾年柒月內類冊送,蒙

浙江按察司副使陳 會審冊開: 通挨。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汪 會審冊開: 詳勘通挨。另報(或會審冊開本軍曾有勾補,豈應挨無,合研勘實報)

欽差巡按浙江監察御史霍 會審冊開: 仰照例通挨造報(或挨無名籍)。隨於本年拾貳月內蒙

本縣縣丞黃尚賓覆勘挨無,具結造冊登答外,節蒙本縣清軍縣丞黃尚賓、劉淮、顧于道、錢隆清審挨無,理合回答。

一名厶,……

兵部順差浙江厶府(厶縣)厶官賚單

厶衛

……

丁盡戶絶

兵部順差浙江厶府(厶縣)厶官賚單

厶衛

一名厶,係(或原籍)浙江布政司杭州府仁和縣厶都(隅、鄉、坊)人,[本軍充軍改調來歷],[接補戶丁狀況],厶年月(逃、故、老疾),名伍見缺,合行勾補。

前件行據厶圖里老厶,勘得[本軍充軍改調來歷],[接補戶丁狀況],原籍並無以次人丁,亦無贅繼兒男,田糧在里戶籍,厶年除豁,已經結申[次數]回答在官外,厶年厶衛單勾,節蒙府縣清審戶絶,嘉靖叄拾年柒月內類冊送,蒙

浙江按察司副使陳 會審冊開: 戶絶。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汪 會審冊開: 戶絶,無丁。審同。

欽差巡按浙江監察御史霍 會審冊開: 丁盡戶絶。於本年拾貳月內蒙本縣黃縣丞覆審本里已將本軍戶絶緣由,具結造冊登答外,未及次數存單未繳,節蒙本縣清軍縣丞黃尚賓、劉淮、顧于道、錢隆清審戶絶,理合回報。

一名厶,……

……(52)宋坤《新見明代勾軍文冊初探》,《軍事歷史研究》2016年第1期,頁17—18。

此爲州縣層面爲應對衛所清勾軍戶所製作的“丁盡戶絶”與“挨無名籍”兩類回答文冊,展現了明代州縣層面在清勾軍戶過程中實際的運作流程。另據《後湖志》載,明代賦役黃冊制度“駁查補造”的基本流程亦有二: 其一即明後湖管冊官員督同應查監生等員役與上次黃冊磨對核查,如有飛詭、埋沒等弊,摘駁發回,此爲黃冊的“駁查”環節;其二爲後湖查冊官及監生在收到原造冊衙門,對駁查出有誤黃冊改正的“回稱”後,即在原來出錯的黃冊上,以“眉批補注”的形式二次書寫以更正,此過程即黃冊“補造”環節。(53)趙官《後湖志》卷六《事例三》,頁76—77。其中亦有州縣官員登達回報的環節,聯繫此處勾軍回答冊來看,二者實際流程極爲相似。但在這一流程中缺失了最重要的一環,即實際勾補原則。本文所引四葉軍戶黃冊則爲我們彌補了這一缺環,即面對軍戶勾補,衛所和州縣官員依照“先營丁,后戶丁”的原則開展。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明代勾補軍戶的流程簡單復原如下: 衛所清查官員在發現充軍兵士因逃跑或死亡各種原因缺失後,即展開勾補,具體勾補原則爲“先營丁,後戶丁”。這其中又可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該軍士在衛所有營丁,直接補充即可,即衛所勾補;另一種是在衛所無營丁,此時須要發文往該戶所屬州縣,進行勾補,即州縣勾補。衛所勾補過程較爲簡單,州縣勾補過程則比較繁瑣。州縣官員在接到衛所官員發來的勾軍文書後,要實際核查該戶是否有人丁可以補充,如有則如實“登答回報”衛所,此過程産生的就是和上引宋坤先生文中所復原的文書格式相同的冊籍,衛所官員據此進行再補充。此項勾補過程完成後要在相應冊籍上進行登載。一方面是州縣官員,待下個十年大造黃冊之時進行賦役黃冊的登載,本文所迻録這四葉黃冊所體現的形式即此內容。另在衛所方面,也需在軍黃冊中進行登載,且這種在冊籍中的登載也必不可少。筆者文中所引的州縣軍戶黃冊,衛所武官檔案及勾軍回答文冊皆可作爲例證,其再次顯示了明代官府所掌握的冊籍系統實則具有高度一致性。

四 結 論

衆所周知,明代登載軍戶的冊籍主要以軍黃冊、清勾冊、武職選簿和軍戶冊爲主,目前我們僅能見到清勾冊和武職選簿。有關明代賦役黃冊中軍戶的登載,一方面受限於賦役黃冊原本數量較少且難以見到,另一方面亦由於常見賦役黃冊中對軍戶的記載比較簡略,因此當前還未能引起學界的足夠關注。本文所選取的四葉帶有軍戶充軍衛所等特殊注文的黃冊則更爲少見。我們通過對黃冊文本內容的解析可知,其性質爲明正德七年南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攢造之軍戶黃冊。該冊籍的發現,可爲我們理解軍戶制度與賦役黃冊制度間的關係提供一些線索和史料,其登載詳細的充軍事由和充軍衛所等內容則是明代軍戶管控中重要一環。換言之,明代在其軍戶管理和清勾軍戶過程中主要參考的“軍黃二冊”中黃冊部分就應指此處黃冊對軍戶細節內容的登載。從某種程度上講,各種冊籍中軍戶核心內容的一致是明朝統治者對軍戶嚴格管控的體現,其最終目的還是保證國家對軍隊數量的絶對控制,以及維護國家的穩定和安全。鑑於目前較少見到此類民黃冊原始文本,該類民黃冊無疑填補了這一空白,同時也爲學界從州縣層面解讀明代軍戶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資料。此類紙背文書資料,可看作明代州縣層面清勾軍士細節材料的保留。對明代軍戶清勾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州縣軍戶一方,無疑具有更大的史料價值和學術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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