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述改制后公證處及公證人員的法律責任

2020-11-26 14:59陳沐光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證處
新商務周刊 2020年1期
關鍵詞:公證人員公證書公證處

文/陳沐光,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證處

通過實踐研究發現,由于相關人員觀點不同,同樣的公證案件,此時極有可能被歸類在行政案件范疇內,有時也會被認定為其是民事案件,公證案件屬性的認定從而各不相同,但在公證機構改制之后,民事案件屬性被明確,此時公證處及公證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待確定。

1 公證改制

十四屆三中全會上,將公證定義為中介組織,1994年,我國司法機關開始延續公證改革,公證處和國家機關之間處于相互分離的狀態,成為基于事業單位主體的組織,公證人員和公證隊伍分離,這種現象十分明顯。在經過改制之后,公證處和公證員由之前的司法行政部門轉變為了被司法機關監管的部門,法律地位轉變標志著法律專門授權,當公證行為具備行政管理職權性質時,公證形式不再是具體行政行為類型。2000年10月,在國務院明令要求下,公證賠償不再由國家負責,此時由公證處自行負責,與此同時創設了公證賠償基金以及公證保險賠償基金制度。需知,國家既然不承擔公證行為后果,那么此時公證行為必然不是實質意義之上的公務概念了。公證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分支,所以無需再將錯誤公證行為當做一種行政侵犯行為。

2 改制后公證處及公證人員的法律責任

2.1 公證書真實性

公證為公證實踐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客觀且公證的證明,因此錯誤公證主要是指公證人員主觀故意不執行任務、職責,期間擅離職守,所出具了內容有悖于事實且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書,毋庸置疑,也囊括了公證人員違反回避、審批等流程后所出具的違法、失效公證書。假證則主要是指公證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做出虛假公證書,這樣的假公證便是公證人員故意,亦或是失誤而造成出具內容失實、違法、虛假的公證書行為,以及公證員違反常規流程造成所出具的失實、違法公證書行為。

公證書的真實性,實際上就代表著法律的真實。由于民事審判改革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中,視法律真實為核心,公證仍舊以客觀真實為標準的話,那么本身就會變得非客觀。民事訴訟制度和公證制度涵蓋在法律制度內容,上述兩者之間呈互動關系,而公證作為一種預防和保障功能,卻在沒有充裕理由情況下不和民事訴訟制度證明標準統一步調。

2.2 公證過錯

公證過錯認定,應該從公證者意志力,也就是心理狀態角度出發,以公證人主觀有無故意亦或是否存在過失情況為標準,唯有存在故意和過失才可以判定為是一種公證過錯。假設公證員利用職務便利做出虛假公證行為,在知曉案件詳情基礎上仍然提供虛假材料和失真材料且采納出證的話,盡管說不是故意的,但是卻有注意、鑒別的義務和基本能力,而最后卻沒能做出應有的注意和判斷,造成錯證出現,那么便可定性為過失。

若公證員沒有對虛假公證素材注意和鑒別的責任以及能力,這樣而造成的公證錯誤,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此處以行政案件為例,因為這種案例是行政組織具體行政行為的外在形式載體,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充斥其中,所以擁有著不可爭辯屬性和不能隨意變更撤銷的屬性,其效力先定性特點的存在,讓其在沒有通過有權機關變更、撤銷操作前,一直都是有效力和約束力的。公證員對這樣的證件有理由且也有義務去認可和采納。假設行政證件內容中存在虛假和失真情況,但直觀上卻沒有察覺端倪且不和其他類型材料相排斥、易察覺,這便是超出公證員本身意志外、不是公證員應該必須具備的義務、能力,所以這個時候所出現的錯誤公證現象便不能將其定性為公證過錯。

假設公證員自己知道證件是有疑點和錯誤的話,但是卻沒有使用法律意見書以及選用其他方式上報與核實,放任予以采納、缺乏謹慎,沒有形成應有鑒別能力,這時所導致的錯誤公證便會直接被定性為公證過錯。偽造證件方面,公證員存在故意或者是未識別出過失的行為,此時就貿然出具公證書,這都屬于公證過錯。

2.3 公證員和公證處之間的法律責任關系

根據國家公證法規定,在改制之后,國家公證機構依舊以“處”為本,公證人員過錯責任和行為的出現,必然會造成公證處法律責任,從某種意義上將,點對面的影響,公證處本體自然逃脫不了責任。盡管說公證員和公證處的責任并未一致,但是確定公證員錯誤責任十分關鍵,所以就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公證員所屬公證機構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3 法律責任嚴峻性下的相關啟示

首先,要增強風險意識,做到真正意義上的謹慎工作,不能嘗試不切合實際的法律嘗試和非法宣傳,對不能公證的事情不能妄自允諾,要讓公證拒絕行為變得公開化、正規化和制度化。

其次,要加重當事人一方的舉證責任。因為受到人力因素和物力因素以及非營利性因素的種種限制,公證處一方不能毫無節制的對公證事項予以透徹調查取證,唯有加重相應的舉證責任,方可讓公證處發揮出主動效能,之后在此基礎上穩步降低公證執業風險。

最后,正本清源十分重要,要建立追求制作虛假證件、材料當事人的責任制度,從而改變公證當事人和造假者猖獗作惡局面。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改制后,我們更應該縷清公證處及公證人員的法律責任,對相關失職、違法行為等進行定性。當前,《公證法》中,對拒絕辦理公證的情況、舉證責任、虛假素材、欺詐行為等均做出了突破性的規定,誰的責任誰來負責、如何負責,都清晰明了,想必在日后的公證案件責任劃分上必定會更加公證。

猜你喜歡
公證人員公證書公證處
公證書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
對完善公證書補正程序的幾點思考
公證執業風險防范
北京開出全國首例區塊鏈公證書
淺談新時期法律公證人員的綜合素養
公證書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分析
論新形勢下公證誠信建設
淺論公證員職業形象的重要性
泰達公證處進駐濱海新區第二屆房交會服務市民
股市不能“咸魚翻身”貪挪陷入更深漩渦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