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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的法律實務問題探究

2020-12-01 13:19段星伊劉子珩
文存閱刊 2020年23期
關鍵詞:隱私法律責任民法典

段星伊 劉子珩

摘要:隨著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過往《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在實踐中所面對的一系列復雜問題有望得到改善和解決?!睹穹ǖ洹分芯蛡€人數據、個人隱私的保護以及數字財產、網絡侵權等各方面突破性的規定,深刻反映了過往30余年中國民法理論和實踐的發展,為我國迎接新時代技術挑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和依據,是新時代法律工作者必須學習、理解和貫徹的方向。本文將以人工智能相關的法律問題在我國民法領域所涉及的學說和實踐入手展開分析,探討當下《民法典》中相關法條的內涵和意義,進而對未來人工智能領域的立法和司法實務領域進行展望分析。

關鍵詞:民法典;人工智能;信息安全;法律責任;隱私

一、人工智能侵權的法律分析

信息技術在21世紀得到了全面而廣泛的發展,其產生的結果不僅是數據海量的增長和收集,還衍生出了眾多衍生的復雜技術,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學界一個廣義的概念,不同的學科對此有不同的解釋。計算機學界一般認為:人工智能技術是高新信息技術的一個分支,是一個用于研究、開發、模擬、擴展和分析智能系統的理論,是一套方法、技術和應用的科學新技術,它試圖產生類似人類智能的思考方式且對智能機器做出反應,讓機器完成一次只有人類才能思考工作的機器。人工智能的特點,一些學者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人工智能的特點創意,相對獨立的自主權,創新的演變和高效準確。

中國在人工智能領域是深耕較早且取得成果較為豐厚的國家。早在2018年政府工作建議中就提到“發展新的增長動力”,做大做強新興產業集群,開展大數據開發活動,加強在各領域的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人工智能的新一代,開發和應用,推廣“互聯網+”。智慧生活,以新技術,新格局,新模式大力轉型升級傳統產業。

盡管人工智能在我國未來數十年的科學、經濟、文化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之前,法律對于人工智能的規定一直處于半灰色地帶。例如人工智能引起的侵權責任、人工智能所產生的著作權、人工智能所利用的客戶的數據權利歸屬等。此前對于人工智能的侵權責任,往往只能援引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由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甚至有的學者主張將人工智能比肩動物,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相關規定,由對人工智能負有管理義務的人承擔責任①。大量人工智能所涉及的產權糾紛、侵權責任都讓人工智能會對社會治理,法律制度,政府監管甚至社會道德造成負面影響,也會引起社會關注。隨著人工智能的高度智能化,機器的人物屬性將越來越多,這對此前的民事法律制度產生重大影響。

歸結起來,人工智能在當下面對以下三個主要方面的風險:人類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管控不足;人類將無法管控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中面對廣泛的社會風險②。

對此,由于民法體系所獨有的事前預防措施和事后救濟措施的存在,其在面對人工智能所產生的風險具有無可替代的調整作用。中國到目前為止尚未出臺有關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規,隨著人工智能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立法將助力戰略實施邁出重要的一步。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出臺,以上問題有望在立法和實踐層面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二、民法典中有關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定

人工智能的發展離不開數據的支撐,因此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無外乎數據權屬、隱私保護以及侵權責任的劃分。這幾點在過往主要是通過侵權責任法、網絡安全法和相關法規加以調整。此次民法典中對數據的規定起到了原則性和指導性的作用,反映了過去十幾年間中國民法學界對個人隱私、數據保護等方面的各類學術成果和實踐成果,不僅為當下實踐提供了有力的支撐,也為此后民法體系立法完善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信息數據是人工智能發揮作用的根基,對信息技術的保護程度體現了民法典對人工智能這一新興技術的態度。我國民法典保留了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同時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又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涵蓋了個人信息保護的主要內容,為其他部門法(比如行政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提供了理論,也為進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律提供了基本法基礎。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為數據保護提供原則性的法律依據。該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如果對數據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那么該數據的集合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數據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則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保護條款進行保護。

其次,針對爭議較大的個人信息保護和處理范圍,在民法典的規定中對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闡釋,彌補了過往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中信息保護規定的不足,為人工智能所依托的大數據的產權歸屬和保護、使用范圍提供了依據。與此同時,為了應對越來越突出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現行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35273-2017)進行修訂,并于2020年3月公布了新標準。民法典吸收了新標準的相關內容,確立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民事法律規范: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同時要取得信息主體或其監護人同意,公開信息處理,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免責事由,即在信息主體同意范圍內實施的行為,或者處理的信息已經合法公開,以及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下,不需承擔責任;規定個人信息主體查閱、復制、更正個人信息及刪除違法獲取的個人信息的權利;規定信息處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向他人非法提供信息,同時必須保障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信息的安全。

個人信息的保護和數據的利用體現了民法層面權利的博弈關系,民法典體現出注重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利用之間的特點。一方面,要求處理個人信息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安全以及信息主體同意的原則;另一方面,規定了可以在信息主體同意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可以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以及可以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民法典對數據保護作出的規定,不僅給具體的相關法案確立了基本方向,還能夠給個人和企業提供良好的數據生活環境,通過凈化網絡數據空間、遏制和打擊數據販賣以及數據犯罪等違法行為,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進而營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當下民法典反映出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快速性、廣泛性的特征,也反映出知識經濟時代民事主體權利受侵害風險增加的特點。值得期待的是,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民法典將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將圍繞國家安全和社會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完善整個民法體系,適應現代社會的演變。

(一)民法典中對涉及人工智能侵權方面的規定

人工智能作為一項高精尖技術,往往被少數高科技公司所掌握,他們通過收集社會中不同用戶的數據,通過一系列算法進行分析,從而推斷、預測不同個人乃至集體的行為結果,從而做出相應的行為或者反映用以替代或者補充個體或者集體的行為。在這一系列人工智能運作的過程中,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侵權:

1.人工智能背后的操縱主體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侵權,包括主動利用和間接故意形式兩種。

2.人工智能系統自身直接對用戶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的侵權,主要是系統或者算法自身的瑕疵所致。

以上的侵權行為需要通過不同層面的民法規定加以調整,但是在過往中國的民法體系中并沒有直接的規定,往往是適用類比原則進行調整。如今在民法典中,針對人工智能背后的操縱主體的責任,在上一篇章作了較為具體的闡述;但是針對人工智能系統自身造成的侵權行為,當下學界的爭議依然較為激烈。

關于智能系統致人損害責任的認定,有兩種責任方式可供選擇:一是基于行為人過失所產生的產品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之虞而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致人損害的產品,必須存在缺陷,它包括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缺陷、跟蹤觀察缺陷。上述情形符合智能系統致人損害責任的一般特征③。201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同世界科學知識與技術倫理委員會發布報告指出,由于機器人一般被視為通常意義上的科技產品,機器人以及機器人技術造成的損害,可由民法中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④。從產品責任的認定條件來看,機器人造成的損害可歸類于機器人制造者和銷售者的過失,包括產品制造的過失、產品設計的過失、產品警告的過失以及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⑤。二是基于技術中立原則所產生的替代責任。關于技術產品致人損害,技術中立原則可提供責任規避。所謂技術中立原則,是指任何技術本身原則上都不產生責任承擔,但是一項特定技術的主要商業用途是用來從事侵權或其他違法行為的,那么該項技術即不適用“技術中立”原則。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替代責任較為適宜⑥。替代責任又稱為轉承責任,最初出現在代理關系與雇傭關系中,即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得到被代理人“授權”或“批準”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雇主對其雇員在“雇傭期間”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概稱為“為他人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此處所導致的侵權過往往往適用替代原則,即替代責任。這種侵權法律關系往往出現在代理關系和雇傭關系中,即代理人本人,以獲得委托人“授權”或“批準”的侵權責任;雇主在“就業”期間對其雇員實施侵權責任應說“替代責任”,機器人沒有任何缺陷,符合技術中立原則的要求,但所有者或用戶的機器人,或者不是善意的管理員的義務,或者讓機器人侵權行為,不是以中立豁免責任的技術原則。

正是由于類比原則和技術中立原則兩種主張的存在,故在實踐中對涉及人工智能侵權的案件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進行判斷。盡管民法典尚未對人工智能侵權作出明確的條文規定,但是作為基本法的民法典,首先并沒有對新興技術進行過多限制,這與我國當前將人工智能發展上升到“國策”層面的戰略不謀而合;再者民法典給后續相關部門法的制定提供了足夠的空間,以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形勢變化。

三、民法典對人工智能技術的影響和啟示

在2018年5月19日“人工智能與未來法治論壇”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就提出,人工智能涉及的問題、帶來的影響都是極其深刻,都需要我們在法律上作出應對,特別是民法典應該對已經提出或者將要提出的問題有所應對。

筆者認為,雖然人工智能不涉及基本人權立法層面的一些問題,但是其迅速發展還是給我國現階段的民法帶來巨大的沖擊,例如上文提到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如何界定著作權?目前我國互聯網公司百度公司正在試驗的無人駕駛汽車,其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怎么界定?這些都將是我們民事法律方向立法與司法將要面對的問題與挑戰。在法學理論界應當未雨綢繆,與時俱進的探究其理論研究。在實踐尚未發展到投入實際生產生活中時,預先要進行制度架構上的研究與討論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之有意義的。民法典可謂開了一個好頭,但絕對不能因此故步自封,需要理論和實踐相配合繼續就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同時一步步抽絲剝繭后,盡管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相對復雜,但是真正導致人工智能法律問題在立法層面和實踐層面始終難以實現有效突破的根源在于幾個基本法律問題解釋不清。對此,楊立新教授總結為三點:1.人工智能法律關系中人的責任和物的責任劃分不清。2.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中真正的民事主體究竟是人還是物。3.確定相關法律關系中的法律責任的基本準則⑦。

華裔著名經濟學家楊小凱曾經提出:我們現在往往注重技術的模仿,對技術的制度建設重視不夠,這可能是我國技術發展的一個重大缺陷。如果將來只是重視技術模仿,不注重技術的制度建設,我們的后發優勢很可能轉化為后發弱勢,不可能使技術真正得到制度的有力保障,反而會使其處于無序發展的狀態。人工智能機器是不同于生活中出現的一般意義上的工具,因為其有一套幾乎媲美人類的信息處理能力,所以其在工作中可能會自主產生問題處理方案,來解決問題。其方案的選擇是否恰當等問題。所以,在立法上應當注意緊貼時代的腳步,在人工智能發展的同時進行上層制度的設計,以解決人工智能在實際應用中的包括諸如主體定性、侵權問題等實踐問題,是未來技術發展的必備條件。

人工智能所提出的問題都是中國民法典應當回應的重大問題。這就要求民法典的制定、實踐和發展不能僅僅考慮到當下,也要考慮到未來,惟其如此,中國的民法典才能被稱之為科學的、立足于中國國情的、面向未來的、能夠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民法典。人工智能作為時代技術的縮影,正是對中國民法體系的理論、制度建設和實踐的一次有力考驗,隨著民法典的出臺,未來部門法需要進一步跟上腳步,讓法律真正為技術發展、為人類社會的進步保駕護航。

注釋:

①人工智能對民法制度的影響研究,申思,《企業科技與發展》2019年07期,P85

②民事責任在人工智能發展風險管控中的作用,楊立新,《法學雜志》2019年02期,P26-27

③人工智能時代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規制,吳漢東,《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05期,P128.

④https://en.unesco.org/themes/ethics-science-and-technology/comest

⑤人工智能武器的全球發展、治理風險及對中國的啟示,雷鴻竹,曾志敏,熊帥,《電子政務》2019年11期,P113

⑥人工智能時代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規制,吳漢東,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05期,P130.

⑦民事責任在人工智能發展風險管控中的作用,楊立新,《法學雜志》2019年02期,P30-32

參考文獻:

[1] 申思.人工智能對民法制度的影響研究[J].企業科技與發展.2019(07),85.

[2] 楊立新.民事責任在人工智能發展風險管控中的作用[J].法學雜志.2019(02),26-30.

[3] 吳漢東.人工智能時代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規制[J].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05),128.

[4] 雷鴻竹,曾志敏,熊帥,人工智能武器的全球發展、治理風險及對中國的啟示[J].電子政務2019(11),113.

作者簡介:

段星伊,遼寧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劉子珩,遼寧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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