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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體制下的綠色壁壘及其對我國的影響

2020-12-08 23:05朱夏怡
時代人物 2020年35期
關鍵詞:壁壘國際貿易貿易

朱夏怡

(華東政法大學 上海 200042)

GATT1994第20條規定了“一般例外”——同意各成員方在出于保護全人類動植物健康與環境資源保護的貿易措施的角度,采取偏離GATT1994的措施。發達國家就以此為依據創設了“綠色壁壘”,綠色壁壘也逐步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從而對國際貿易,特別是對我國外貿的出口產生了許多不利的因素。這一問題雖然已得到了WTO 成員國及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普遍關注,但這個問題在我國,由于經濟基礎的落后及環保形勢的嚴峻,則顯得更為致命。

綠色壁壘的概念特征

概念

綠色壁壘又稱環保壁壘、生態壁壘或環境貿易措施、綠色措施。學界對這一概念至今還沒有達成共識,有的認為,綠色壁壘存在兩種表現形式(即絕對和相對)。絕對綠色壁壘,主要說的是某個國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掩飾,出于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的企圖,專門設置一些沒有必要、不是出于正常環保要求的貿易障礙,主要用于針對外國商品的進口。而相對綠色壁壘,是指某個國家為限制外國商品進口所設置的貿易障礙是以可持續發展與保護生態環境為借口的。還有人認為有的認為,綠色壁壘,作為一種市場準入的障礙,是指進口國為制止某些外國商品的進口,特別制定嚴苛的環保技術標準、繁瑣的衛生檢疫制度或要求無謂的綠色環保標志、綠色包裝制度。

而在我看來,“壁壘”一詞既然在漢語中是一個具有否定意義的詞匯,又是為了從關卡和障礙翻譯而來的,綠色壁壘,就不可能是一個正常合法的貿易限制活動,而是進口國“借環境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而采取的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綠色壁壘與綠色貿易措施的區別

綠色壁壘與綠色貿易最大的區別,其實在GATT第20條的導言部分就可以看出,所謂的綠色貿易要求在相同的成員之間不可以構成不正當歧視或對相同成員在國際貿易采取變相限制。所謂的“環境例外條款”,是在符合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性、完整性、可預見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的。

一項貿易措施是否公平一致、是否出于正當合法的理由、采取措施是否適當都是衡量二者的標準:根據 WTO 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如果一項綠色貿易措施符合WTO 要求,必然要做到“外外一致”和“內外一致”。國際社會是否普遍認可,絕大多數國家是否認可,該國家所謂的綠色貿易措施不存在片面歧視,是本著實現環境生態保護、為了人類以及地球上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安全。選擇不會給國際貿易造成限制或者造成盡量少的限制的措施。反之,則該環境措施就不是“必需”的,其實質就是借著環保的名義進行貿易保護,實行綠色壁壘。

綠色壁壘產生的原因及根源分析

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無疑GATT1994第20條關于環境問題的一般例外是出于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工業革命以來,隨著世界經濟和科技的不斷進步,環境問題日益顯現,生態環境的惡化,使人類關注到自身行為對我們所生活的這個世界及地球上其他動植物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可持續發展成了人類世界的主要命題,關注環境、保護地球,尋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既足現代人的需求同時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求的能力。因此,1994年,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后,有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該協定的序言部分指出,要求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實現可持續發展,保護世界環境,實現全人類的共同發展,同時必須符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至此,可持續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協調使用資產資源成為了 WTO 的宗旨。

但沒有想到的是,各國在貿易保護的思想下,打著綠色革命、綠色運動的旗號,將保護環境與限制貿易結合起來,這就出現了新的名詞——綠色壁壘。

根源分析

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后,“許多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受到很大的抑制,而與貿易有關的環保措施以其技術性強而透明度差遂成為一種理想的貿易壁壘”。

規定缺失:在環保目的下的國際貿易,僅在GATT第20條中規定,而這一環保的例外權卻沒有相應的操作規則和限制,他籠統的規定了不得對條件相同的成員國間構成武斷歧視、不得存在不正當歧視、在國際貿易中不得出現變相限制。但是,什么是“武斷”“不正當”“變相”呢?這個問題,在GATT中卻幾乎沒有說明。

發展差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力的不均衡、國家性質的不同也是在GATT中沒有考慮到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差異和科技實力遠高于發展中國家,在技術上的優勢地位使他們有條件有能力訂立更高的環保標準,這在發展中國家可能會是基本無法實現的,客觀上也就出現了發達國家采用較高的環保標準限制發展中國家貿易的情形。

WTO 對綠色壁壘的適用限制

WTO 對綠色壁壘的適用做了比較嚴格的限制:

第一,“必需性”。要求這個國家采取的措施是出于必要,對保護環境來說不可或缺。

第二,非歧視。WTO 允許其成員以合法的手段將環境目標放在優先位置,但是“無端的歧視”是不被允許的。

第三,“最小貿易限制”?!白钚≠Q易限制”被附加在了多邊貿易體制中,各成員國若采取貿易措施受此限制,“國際貿易限制”不被允許出現在貿易措施中。

第四,發展中國家及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WTO 序言、TBT、SPS及《農產品協議》等一系列協議中,都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或差別待遇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這些規定也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的主旨??沙掷m發展同樣也要求國際公平,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特別保護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增長和發展。

第五,透明度。各成員國任何與國際貿易相關的文件都必須是公開透明,可查詢的,來保證各國政府提前預知。

綠色壁壘對我國的影響和解決對策

影響

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的影響。一種是市場準入的限制。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必然存在著任一發展中國家的通病,技術水平及科技水平的相對落后必然造成難以通過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商品根本不能進入其國家的市場;發達國家利用其優勢地位,以環保的名義,強行制定一些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以排斥發展中國家商品。另一種方式就是影響價格競爭力。發達國家雖不直接限制我國產品的市場準入,但采用其他一系列手段如征收綠色關稅等方式,增加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使其失去原有的市場競爭力。

綠色壁壘對我國進口的影響。一方面,“入世”以后,我國向外出口商品的同時,國內市場更為向他國家開放,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發達國家的技術、產品、能力具有很強的競爭性,以其資金、技術做后盾,其產品的市場份額逐步擴大。

另一方面,發達國家利用我國環境標準較低的弱點,將廢舊物、廢棄物、污染物轉移至發展中國家。新聞中層出不窮的洋垃圾船舶進口事件就是明顯的例子。同時,我國的環保要求更為簡單及廉價,一些外商投資者在投資的同時,轉移污染密集型企業,降低環保成本。

解決對策

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加強本國的環保標準無疑是最快、最直接、最方便的方式,一旦我國同樣能夠達到發達國家的環保標準,綠色壁壘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雖然會在一段時間內導致本國產品的成本的上升,但是無可否認,可持續發展也是我國發展中一個重要的命題,保護環境有利于全人類的共同發展。出臺適合我國的環境標志管理條例,使得所有符合的產品都能得到環境標志的認證,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加快與國際環境標準接軌的步伐。

充分利用WTO有關協議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條款。對發展中國家給予差別和優惠待遇也是處理發達國家成員與發展中國家成員之間貿易關系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條款是我國所應享有的權利,可以爭取在技術標準方面的差別待遇的要求。當然,發達國家成員也有義務會同發展中國家一起制定能夠真正顧及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顯示的合理的環保條款。

注釋

[1]蔣莉,馬飛,趙萍,“構筑我國相對綠色壁壘法律體系初探”[J]民主與法制,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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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維田著.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 9 頁。

[4]高軍,羅錦祥.WTO語境中的綠色壁壘及我國的法律對策[J]特區經濟,2005(07)

[5]田曉萍.WTO 解決貿易與環境爭端的實踐取向與我國的法律對策[J]科技與法律,2006 年第 1 期,總第 6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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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家庭.綠色壁壘對我國外貿的影響及對策[J]國際貿易問題,2000年第4 期,第10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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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軍,羅錦祥.WTO語境中的綠色壁壘及我國的法律對策[J]特區經濟,2005年第7期。

[13]高軍,羅錦祥.WTO語境中的綠色壁壘及我國的法律對策[J]特區經濟,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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