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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中量刑建議問題研究
——以三個危險駕駛案為例

2020-12-08 23:05
時代人物 2020年35期
關鍵詞:量刑被告人檢察機關

王 璠

(貴州民族大學 貴州貴陽 550025)

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史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遇民警例行檢查,發現被告人史某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其酒精含量的檢測結果為88mg/100ml,民警告知其涉嫌醉酒駕駛,后帶其到淄博市第一醫院進行抽血,經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其體內的乙醇含量為86.1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二:2 0 2 0年7月9日被告人劉某醉酒駕駛小型轎車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抽血檢驗,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17.98mg/100ml,已達醉酒狀態。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于刑事處罰。

案例三: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彭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與鄧某停放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彭某明知對方報警,仍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經抽血檢測鑒定,被告人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16mg/100ml。經認定,被告人彭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F被告人彭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同時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彭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速裁程序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而輕微刑事案件在犯罪情節以及證據方面往往較為簡單,爭議內容并不多,但從上述三個案件來看,存在同類案件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不均衡甚至是失衡的問題。如案例一與案例二,兩個案例均為危險駕駛案件,除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一致之外,其余的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基本一致,然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卻存在較大差異,案例一中被告人的酒精含量為86.15mg/100ml,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為: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案例二中被告人的酒精含量為117.98mg/100ml,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卻是:免于刑事處罰。案例三中,雖說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但其存在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以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三個從重處罰情節,最后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仍為: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與案例一一致。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的前提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認罪認罰,這也意味著,不管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都至關重要,然而此時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失衡,無法顯示法律公平公正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將導致速裁程序的目的無法完全實現。

量刑失衡的原因

而速裁程序中出現量刑失衡的問題,主要在于檢察機關一直以來行使的均為控訴職能,也就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并提起公訴,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所以檢察機關長期以來就重定罪輕量刑,其工作重心在于尋找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認為量刑工作屬于人民法院的職責。因此,當速裁程序案件需要檢察機關精準把控量刑建議,由于缺少量刑經驗與準則,最終導致類似案件量刑建議不均衡。而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但凡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定為認罪認罰案件。這也意味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絕大程度上能決定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當然,有一些學者認為,刑事訴訟傳統的三方構造作為一個“等腰三角形”,控訴權、辯護權與審判權地位同等,所以量刑建議與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是“權力對權力”的關系,若是檢察機關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意味著人民法院將受制于檢察院的公訴行為,會弱化或者說是限制法官的權利,破壞這個“等腰三角形”。而有的學者則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國的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分別獨立行使公訴權與審判權。其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力作為公訴權的一部分,是作為“求刑權”而存在的,屬于建議的一種范疇,不具有最終性。人民法院作為中間裁判者享有最終裁判權。而檢察機關提出的不管是幅度刑量刑建議還是確定刑量刑建議再或者是以其他什么樣的方式提出的量刑建議,都只是量刑建議的不同形態,其本質仍是“求刑權”,屬于建議的性質。對于該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仍有自由裁量權。換言之,確定刑量刑建議適當,人民法院可以接受,若是不適當當然也可以不接受,當然也就不能說是破壞了傳統的三方構造。對于量刑建議能否決定最終的判決結果,理論界眾說紛紜,但從上述的三個案例來看,人民法院均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具體的量刑建議,而從司法實踐中來看,絕大部分的人民法院也均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所以,當檢察機關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之時,為了使判決結果公平公正,應加快轉變其以往重定罪、輕量刑的傳統觀念,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的訴訟理念,同時不斷強化責任意識,認真、主動履行職責,積極開展量刑建議工作,不斷促進量刑建議精準化。

完善量刑建議制度

規范量刑建議

檢察機關量刑失衡與檢察機關自由裁量空間較大有關,要想限制該自由裁量權,就是要規范量刑建議,而規范量刑建議首先要做的就是統一量刑標準,促使量刑建議精準化。一般而言,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理論界以及實務界基本默認逐級減刑,也即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越早認罪認罰、適用速裁程序,減刑的幅度也就越大。在此基礎之上,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或是酌定量刑情節的,檢察機關也應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并統一量刑標準,如同案例一與案例二,兩個危險駕駛案件犯罪情節相同,量刑情節相似,若有統一的量刑標準,即使不同檢察官的主觀判斷不一定完全一樣,也不至于酒精濃度較低的被判了緩刑以及罰金,而酒精濃度更高的被判了免于刑事處罰。甚至對比案例一與案例三,案例一中被告人沒有從重處罰的情節,且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僅為86.15mg/100ml,量刑建議為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而案例三中被告人不僅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摩托車,還發生了交通事故,血液內的酒精濃度更是達到法律規定的可以從重處罰的程度,即使被告人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并賠償了被害人,但是綜合各種量刑情節,其量刑建議也不應該與案例一一致。因此,檢察機關應該根據各類法定量刑情節以及酌定量刑情節,制定增加或是減少基準刑的量刑明細,只有明確了量刑標準,才能使得被告人得到同等對待,真正做到同案同判,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當然,也有司法人員認為,如果過分糾結于檢察機關由于量刑建議權自由裁量空間過大而出現的“同案不同罰”,將使制度本身的生命力有所降低。然而如上所述,我們并不否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不確定性,而是希望控制該不確定性在最小范圍之內。

加強值班律師作用

法律規定了值班律師制度,設置該制度的初衷是確保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自愿性以及在量刑協商中的公正性與平等性。然而從實踐中來看,值班律師僅告知犯罪嫌疑人選擇速裁程序將得到的量刑優待,以及在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到場,其作用流于形式,違背立法初衷。因此,要明確值班律師的法律定位,值班律師應當充分了解案件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并綜合各方面的情況提出量刑意見,在輔助檢察機關作出具體的量刑建議的同時,監督檢察機關對量刑建議權的行使。為了便于值班律師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真實意愿,我們應當給予值班律師部分辯護權利,例如在援助階段賦予值班律師享有閱卷權以及會見權,為與辯護律師相區別,可以對閱卷權與會見權進行適當限制,由此可以使得值班律師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其次是應當賦予值班律師相應的量刑協商權,值班律師要想輔助檢察機關作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并監督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行使就必須擁有一定的協商權,以此才能在了解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基礎上與檢察機關就量刑問題進行協商,進而有效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后則是應當提高值班律師的補貼費用,以此調動律師的積極性。

提高檢察官的量刑能力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出現之前,檢察機關雖說也會提供量刑建議,但該量刑建議僅僅是對法律規定的一個重復說明,并不具有太大的實際意義。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速裁程序的出現要求檢察機關提出具體的、確定的量刑建議,理所應當,相較以往而言,負責案件的檢察官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還要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量刑情節,并且要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刑事政策、包括以往法官對同類案件的量刑情況,只有在準確把握各種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才能正確確定量刑的尺度,才能客觀、準確的提出量刑建議,保證速裁結果的公平公正。

通過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速裁程序中的量刑建議不均衡的問題,該問題的產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量刑建議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通過完善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制度,希望能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有所脾益。當然,速裁程序作為一項新增的、擁有獨立地位的程序,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是較為相似的,兩者的作用均為分流輕微刑事案件,只不過速裁程序是更進一步的分流,即使得“簡者更簡”,在彌補簡易程序不足的同時與簡易程序相互配合,能夠更合理的配置司法資源,而速裁程序在適用過程中還存在一個問題,即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沒有形成合理而明顯的區別。因此如何使得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形成階梯式區別,有待我們進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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