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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體系下的婚姻家庭法相對獨立性探究

2020-12-08 23:05彭慧茹
時代人物 2020年35期
關鍵詞:婚姻家庭婚姻法家庭成員

彭慧茹

(澳門科技大學 廣東珠海 519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在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過,并將于2021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實施。2020年通過的《民法典》將婚姻法、擔保物權、侵權責任等列為法典中的內容,其中婚姻家庭法成為民法典中第五編的內容。因此,探討婚姻家庭法與民法典之間具有的相對獨立性,對于民法典具有的科學性、時代性、全面性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目前,由于我國學術界的相關研究并沒有對婚姻家庭法地位進行統一的明確和構建,因此,在民法典體系中,如何科學地理解及明確婚姻家庭法的獨立性是學界目前相關研究必須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婚姻法的本質屬性

在法律層面上,婚姻代表的是男女雙方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組合成為具有統一體關系的伴侶?;橐鲫P系相較其他關系而言,具有長期性。在家庭層面,家庭是以血緣和婚姻為依托建立起的一種社會生活組織形式,并且婚姻在每個人的人生中和每一個家庭的單元中都是一件極其重要的大事,是每個家庭對幸福的渴望和對未來的向往。但是,在婚姻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不可預料的事情。所以家庭婚姻法的頒布對于穩定社會生活組織結構、維護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婚姻家庭法的本質屬性為社會屬性。

而婚姻家庭法則是婚姻法中的一員,它比婚姻法更加的細致全面,下面來簡單的介紹一下家庭婚姻法的幾個方面:

從它的內容來看,家庭婚姻法是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這個法律在不同的環境情況下有不同的名稱。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橐黾彝シㄊ敲穹ㄖ械囊豁椈局贫?。如同上文所言,家庭婚姻法有兩個基本屬性,分別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其中社會屬性是本質屬性。

家庭婚姻法的社會屬性

自古以來,婚姻家庭法就已各種各樣的形態存在,在我國古代婚姻家庭法是出現較為晚,而且是為了服務當時奴隸社會的等級,君主的權威,和國家的穩定而服務的,帶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到了唐朝,出現了對家庭婚姻兩個方面的律法,對于婚姻,明確的表明了嫁娶,和離等方面的規定。并且對于家庭,還有家長制。這在當時對于其他國家的家庭婚姻法也有一定的影響。比如《漢謨拉比法典》和《羅馬親屬法》都有其影響。不同的社會性質,環境都會影響著婚姻家庭法,例如當時就以禮制為主,用血緣關系來維護法律的穩定。

家庭婚姻法的社會屬性區別于其的自然屬性?;橐黾彝ルm然以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系為紐帶,但它并不是自然關系,而是社會關系。它存在于一定的社會結構,和具有一定的社會內容?;橐黾彝サ陌l展規律本質應從社會所帶的自身屬性去尋找,就如同我們上文所說的中國古代。所以我們一定要正確認識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關系,決不能夸大自然屬性對婚姻家庭的作用。從根本上說,自然因素就是生理差別、性的本能和血緣聯系。這幾點一直存在于過去的幾千年間,并且直到今天??梢哉f是貫穿到了今天,但是所謂的自然屬性并未根據時代的變遷而改變。相反,因為社會形態的變化,婚姻家庭的法律卻不斷地從低級形態向高級形態發展。舉個例子來簡單的說明就是從原來的一夫多妻到現在的一夫一妻等等。這里面包含了更多歷史,科技,社會形態的發展。所以我們可以看出這種情況,顯然是由社會因素決定的,而不是由自然因素決定的。所以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自然屬性只是家庭婚姻的基礎,也可以說是社會屬性的基礎。

不同時期婚姻法與民法法典之間具有的關系

新中國建立至今,我國對婚姻法的關注度持續提高,并始終以維護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婚姻家庭各個成員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內容,并且不斷的進行補充完善。因此,在202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列入婚姻家庭法不僅有利于民法的現代化和全面化,而且也有利于引起民眾和相關機構和部門的重視?;橐龇ㄔ诓煌臍v史時期具有不同的內容和意義,筆者將其進行梳理,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階段,1950-1986年,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頒布?!痘橐龇ā返某雠_標志著民國“偽法統”的廢除[1]。第一部的《婚姻法》中參考、借鑒了蘇俄法律中的婚姻法的表現形式,將其獨立于民法典。1980年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該部婚姻法中對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二階段,第二階段,1986年,首部《民法通則》通過并實施。在《民法通則》中對婚姻家庭法的內容進行說明,其中《民法通則》中的第2條、第103條、第104條中對公民具有的婚姻自由權、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了明確的說明[2]?!睹穹ㄍ▌t》中指出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典體系中的一部分。

第三階段,2001-現今,2001年《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頒布。在該決定中添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等與婚姻家庭法相關的內容,并且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進行嚴格界定[3]。2002年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不同學者團隊撰寫的多篇民法典草案建議稿[4]中雖然對民法典中章節的內容的安排存在爭議,但是無一例外都贊同將婚姻家庭法列為民法典中內容?!蛾P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的頒布,正式將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典體系中,同時對婚姻法具有的獨立性進行闡述。

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體系中的相對獨立性

婚姻家庭法的倫理屬性決定其具有的倫理性

對于婚姻家庭關系而言,它的倫理性是一種自然人倫關系,主要是通過婚姻和血緣而形成的。在社會的不斷保護和認可下,實現對相關主體的行為和身份關系進行明確地規范和詳細地規定。在法律出現之前,人類社會已經通過確定親屬關系而形成了一種人倫秩序,因此,這種人倫秩序是在自然的選擇下經過不斷地演化而形成的,隨后,又經歷了以下演變環節,分別是倫理道德調整和相關法律調整。

對于婚姻家庭法而言,它在倫理方面具有非常鮮明的特征:即倫理道德與法律規范之間存在一種非常特別的關系,二者之間親密聯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3]。首先,對于婚姻家庭法而言,它所調整的對象在倫理性方面凸顯出非常鮮明的特征。其次,與婚姻家庭法的特征相比,家庭倫理道德存在相似的特征,因此,兩者的特征具有很強的一致性。最后,通過利用家庭倫理道德,可以實現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方面的相關內容的拓展、補充和豐富。此外,對于婚姻家庭法而言,它還可以充分體現和彰顯家庭倫理道德相關觀念和思想。

婚姻家庭法因為其調整的是具有親屬身份關系的自然人之間的人身及財產關系,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就決定了婚姻家庭法具有親屬關系的倫理屬性。在新時代的背景下,我國的婚姻家庭觀念與時俱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重在對一夫一妻法、婚姻自由法、婚姻平等法、婦女保護法、兒童保護法、老年人保護法等方面入手對婚姻家庭法做出了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婚姻家庭法與其他民事法律的區別決定其獨立性

婚姻家庭法與其他民事法律之間具有的關系為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并列關系。國內現有的民法體系中主要分為兩大類,分別為身份法和財產法?;橐黾彝シㄅc財產法類民法相比,存在相對獨立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的明顯的身份法特點[5]。簡而言之,婚姻家庭法同其他民法之間存有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下列三個方面:

調整主體、使用原則存在區別。在婚姻家庭法中,調整的主體為具有特殊關系的對象。在界定主體具有的特殊關系時,通常從身份關系的角度進行界定,分為權利和義務。除此之外,還形成了兩種關系,分別為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身份法在對家庭成員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時,不會受到主體具有的主觀想法的影響,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身份法以強制性的手段、方式對家庭成員中的處于弱勢的成員具有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但是,婚姻家庭法中的身份法相與民法強調的內容存有一定的差異?;橐黾彝シㄖ袕娬{的是家庭成員中合法權益的保障,而民法中所強調的則是自然人家庭生活中所具有的平等性與自由性,尤其是在財產關系上,充分體現出公平性與自覺性。

具有的社會功能與性質存在區別。我國民法與婚姻家庭法具有的第二個區別在于其社會功能和性質上的差異?;橐黾彝シň哂猩矸莘ǖ男再|,其中所具有的社會功能為保護具有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或者主體具有的權利,特別是對家庭成員中老人的贍養、幼兒的養育的權利進行保障,同時對婚姻家庭的穩定性進行維護?;橐黾彝シㄍ渌穹ㄏ啾?,在社會功能和性質方面具有更加明顯的功能性。而婚姻家庭法中所強調的社會功能性,會伴隨家庭成員的出生而產生、家庭成員的死亡而終結。這與其他民法中存在的社會功能和特性有著非常直接的區別。

設立權利義務關系的目的有所不同?;橐黾彝シㄅc其他民法之間具有的第三個區別是他們對相關成員的責任和權利設定目的上的差異。在婚姻家庭法中,其在對家庭成員所具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界定上,在充分考慮權利和義務可以實行的前提下,將二者之間進行整合,進而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協調與統一。由此可以看出,在婚姻家庭法中并未將家庭成員擁有的權利和義務解釋成具有等價代換的關系。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婚姻家庭法在倫理道德方面同其他公法之間存在著差異,但是我國民法中對成員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解釋時,認為成員在享受其具有的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與權力匹配的責任。由此可以看到,在民法中認為,成員所具有的責任和權利具有等價代換的特性。

婚姻家庭法具有公法屬性決定其獨立性

婚姻家庭法中所具有的公法屬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分別為個人自由、家庭治理等,其所具有的公法屬性對于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婚姻家庭法具有公法屬性,使其在民法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且也是婚姻家庭法相對獨立于民法的主要原因。從構成上來講,家庭是社會中簡單的構成單位,同時家庭也是凝聚社會力量的重要方式,除卻特殊因素外,每一個人從出生之日起就一直生活在家庭中。年幼時,我們需要被家庭其他成員撫養、教育;成年時,我們需要承擔起照顧、贍養家庭成員的責任;年老時,需要被其他家庭成員所贍養和照顧。一個家庭所具有的物質財富的多少,不會影響這個家庭所具有的天倫之樂,親人之間具有的親情與快樂是社會上任何一種機構和組織沒有辦法替代的。

家庭是社會構成的一個最基本的單元,家庭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及發揮的功能是沒有辦法被替代且忽視的,而婚姻作為維系家庭穩定最主要的一種關系,他不僅為家庭成員提供了生活成長的空間,同時也間接性的決定了一個人在未來發展中的具有的生活質量以及面對生活的態度。由此可以認為,婚姻家庭權是每一個公民都應當享有的權利,他應當與生存權和發展權等具有的法律地位相同,應當列為公民具有的基本人權。國家應當通過相應的立法來加大保護公民具有的基本人權,確保家庭成員中婦女、幼兒、老人等弱勢成員具有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到,婚姻家庭法從其他民法之間不僅具有極大的相似性,而且具有非常顯著的公法屬性。但是在這里值得一提的是,盡管國家在法律上允許相應的國家機構介入個人的婚姻家庭關系中,但是在原則上國家相關機關應當充分尊重家庭成員生活自由、鼓勵家庭自治。

綜上所述,在民法典體系中,通過婚姻家庭法獨立性的明確,不僅有利于不斷修正、優化和完善民法典體系相關內容,還為保證婚姻家庭法能夠朝著自由、公正、平等的方向不斷發展提供了相應的依據和參考,同時,還為打破民法內部規則的局限性,與財產法的有效融合和銜接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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