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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域金融業反洗錢的困境與選擇

2020-12-09 05:24朱武萍
商情 2020年44期
關鍵詞:局限性人民銀行金融業

朱武萍

【摘要】本文通過開展反洗錢現場、非現場監督檢查存在的問題,以及基層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分析縣域金融業反洗錢中出現困局的原因,從而提出了相應的選擇途經。

【關鍵詞】金融業反洗錢? 基層金融機構

一、縣級人民銀行在縣域金融業反洗錢工作中的困局

(一)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管理的局限性

縣級人民銀行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縣域金融業各機構履行反洗錢工作的義務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同時,還需結合上級行統一部署開展,特別是被查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時,要在現場檢查結束后將所有資料上報給上級行進行后續處理,自己無權處理,使縣級人民銀行在開展現場監管工作中缺少主動性及后續跟蹤管理的局限性。

(二)開展非現場監督管理的局限性

目前縣級人民銀行在現場監管上的局限性,同樣也對非現場監督管理產生影響。即使開展非現場監管工作,由于縣級央行工作重心與職能定位沒有反洗錢這項專門工作的設定,且受人員數量、素質等因素影響,使所收集信息、情況、報表資料及對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分析評估等工作都不夠完善、細致與連續,缺乏工作的主動性。另一方面,目前使用的反洗錢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縣級人民銀行無須也無權在反洗錢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報)數據,從而導致縣級人民銀行無法通過反洗錢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對本轄區金融機構上報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調閱、監控,也無法對某縣域范圍內金融機構上報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拆分比對。即便是縣級人民銀行需要開展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也需另辟渠道獲取監管信息。

(三)開展反洗錢調查工作的局限性

現行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省一級分支機構在開展反洗錢工作當中,因工作需要可對某些重大、復雜的可疑交易或其他相關打擊洗錢犯罪活動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而縣級人民銀行只能被動配合上級行進行。但省級機構的行政調查工作一般也很少涉及到縣級人民銀行進行,但如涉及到縣域打擊洗錢犯罪活動中縣級行是最容易了解掌握情況的,總行及省級機構則相對難以及時了解具體洗錢犯罪詳情,這給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帶來時效性與直接性的局限。

二、“一行三會”對縣域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監管的局限性

我國現行對金融業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斗聪村X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指出,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反洗錢方面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對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職責。由此,而產生的局限性體現在:

(一)體制上的局限性

這種體制下在“一行三會”系統內是垂直的,而幾個系統之間又是平行的,所以體制的上影響到縣域內各自在開展反洗錢工作當中沒有誰領導誰或誰指導誰的作用,只是相互之間的配合理解上,這必然會影響到縣域金融業開展反洗錢工作的主導地位和組織協調作用以及時效性的發揮。

(二)監管上的局限性

“三會”的分支機構因歷史與現實及業務上的種種原因在縣域內的設置上,除銀監會外普遍都沒有設立地區級機構,所以對縣域的直接監管、指導、協調等工作無從談起。近年來,隨著縣域經濟、社會、金融事業的蓬勃發展,證券業與保險業都紛紛在縣域開設、增設營業機構,特別是保險業類的公司更是如雨后春筍,由于營業盈利性機構的不斷開設與增設,直接體現在相應的監管部門的縣級機構的設立沒有跟上,這給在相應業務監管上的主動性、直接性與及時性上大打折扣,充分顯現出來的被動監管的局限性。

(三)認識上的局限性

由于反洗錢工作與金融業的其他風險監管工作有著密切的聯系,對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切實有效必須與其他風險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但正如前所述,由于監督管理的分業和權限所制約,基層央行和“三會”縣級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對整個縣域金融業的大監管難以形成合力,存在認識上、態度上、工作重點的漏洞等局限性。

(四)縣域反洗錢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的建設與落實工作難有建樹或流于形式,這是一個更大的困局

因為反洗錢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十分強的工作,要在縣(市)切實有效地開展,難度確實是比較大,首先是機構不健全,不但金融業的相應管理機構不健全,其他相關的政府機構管理部門也不夠健全完善;其次是部門的協調機制不夠完善,工作難以形成共識和合力,縣域反洗錢工作既涉及反洗錢預防、控制、偵查、打擊等方面,又涉及金融、經濟、執法、司法等部門,需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反洗錢協調機制,但是,目前縣域里面往往難以形成統一有效的協調機制,相關部門之間在信息收集、情報交流、評估分析等方面工作尚未全面展開,這既不利于建立反洗錢預防與打擊體系,又不利于形成反洗錢的合力,影響整個縣域反洗錢工作的全面、有效開展。

(五)縣域的經濟、金融、社會信息經濟活動等因素的制約給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帶來困局

(1)加強反洗錢監管,使金融機構在經管發展中控制風險。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是發現涉嫌洗錢線索的主要來源,同時,金融機構往往也存在一些漏洞,給洗錢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要對金融機構加強反洗錢監管,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在反洗錢的前沿防線作用。首先要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督,嚴格內外部審批程序;

(2)加大反洗錢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共同關注反洗錢。公眾舉報是反洗錢線索的主要來源之一,同時公眾往往也容易被洗錢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應加大反洗錢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共同關注反洗錢。首先是通過各種媒體洗錢犯罪的危害,說明么洗錢對反腐、禁毒、反恐等工作的積極作用,使社會公眾支持反洗錢;

(3)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逐步實現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的合理使用。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業務合作也是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應允許金融機構合理使用政府部門掌握的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和居民身份信息,更加準確地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參考文獻:

[1]杜素梅.銀行反洗錢工作的難點及對策[J].西部論叢,2010(3).

[2]易喜瓊. 銀行反洗錢工作的難點與對策[J].中國經貿,2018(23).

[3]株宣.反洗錢工作存在的問題與思考[J].銀行界網,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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