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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刑事規制研究

2020-12-09 05:42張洪鳳
山東青年 2020年11期
關鍵詞:掃黑除惡縱容保護傘

張洪鳳

摘 要: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的存在嚴重侵蝕了我國公權力與國家的長治久安,本文從“保護傘”地位及其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重要性著手,在現有的規范與懲治手段中剖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主體問題與罪數問題,提出相關刑事政策調整方案,以期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作出明確適用,實現涉黑犯罪與貪污腐敗犯罪有效聯結機制運行。

關鍵詞:“保護傘”;包庇、縱容;主體;掃黑除惡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并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2019年5月份開始,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已經進入“治本”的關鍵時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彰顯著國家對于黑惡勢力侵蝕基層政權的打擊決心,預示著我國掃黑除惡的工作邁入新的歷史階段。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法律概述

“保護傘”刑事責任的規制肇始于1997年《刑法》中新設罪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①。為加大對“保護傘”犯罪行為懲治和震懾力度,隨后經歷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出臺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次立法司法的調整?!鞍?、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凸顯了其在掃黑除惡斗爭中的專屬罪名作用,與其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類職務犯罪相比較更精準確定罪行,成為破網打傘最精準、最直接、打擊震懾力度最大的標志性罪名。

二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認定問題

(一)主體范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規定,所謂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②。本罪為身份犯,行為主體為特殊主體,具體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軍事機關等的工作人員。但是并不要求行為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即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行為又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了其他犯罪活動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

(二)“保護傘”犯罪行為處罰規制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保護傘”所包庇、縱容的行為對象不是同一的,包庇行為的行為對象極可能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身,也可能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與參加者。而縱容的行為對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其成員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包庇、縱容是其身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所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包庇、縱容行為一方面是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另一方面因無法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相分離的,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共同犯罪行為的幫助行為,其中的包庇、縱容行為不具有獨立意義③。

三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刑事政策調整

(一)嚴格統一犯罪構成主體范圍,避免司法實踐適用混亂

現實生活中,國家工作人員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勾結,通過互相利用來謀取各自所需利益,正是因為有國家工作人員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進行包庇、縱容,才使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氣焰更加囂張。關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主體構成問題,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關于主體范圍都沒有完全確定,使得案件從偵查階段開始就進入一個同案不同標準的錯誤開始。針對上述提出的問題和現實存在的阻礙,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體統一為國家工作人員更利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行動的落實。

(二)劃入瀆職罪類型,由監察委進行偵查

伴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改,瀆職類犯罪統一由監察委進行偵查,監察委被賦予了等同于公安機關偵查、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④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則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從實際發生案例中表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在“自我偵查”的過程中,同樣會出現包庇、縱容犯罪行為的情形。在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之后將所收集為數不多的線索移交檢察院,大部分線索其實是檢察院自己在移送起訴后自己發現的,這一事實表明,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并不能對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懲治,反而會浪費司法資源,拖延司法程序時間。從目前掃黑除惡工作開展情況來看,查處“保護傘”的一般是監察部門,但由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不歸屬于讀職類犯罪當中,也不屬于監察機關的管轄,監察機關在對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行為進行查處時,很容易造成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忽略。綜上所述,應當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劃入瀆職類犯罪類型當中,完成由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型評價到瀆職性評價的轉向。

在認定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過程中,既要考慮行為人主觀故意以及具體犯罪情節所產生的危害后果,也要結合黑惡勢力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堅持始終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刑法原則⑤。在辦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公職人員涉黑涉惡案件當中,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享有查處權力和義務的機關,須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從而確保高效準確的適用法律、執行法律,形成打擊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活動的監督制約、配合銜接機制。

[注釋]

①崔燦,邢敏.查處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職務犯罪問題研究[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4(06):121.

②張明楷.《刑法學》(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72.

③魏東,趙天琦:《黑社會性質組織第四項特征的刑法解釋》,載《法制研究》2019年第5期.

④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定罪疑難問題實證研究[J].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2):78.

⑤徐永偉.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的刑法規制檢視與調試—以涉黑犯罪與腐敗犯罪的一體化治理為中心[J].北京社會科學,2019(05).

(作者單位:湖南工商大學,湖南 長沙 4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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