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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制度銜接研究

2020-12-09 13:05徐鑫
磚瓦世界·下半月 2020年12期
關鍵詞:排污口環境影響評價

徐鑫

摘?要:做好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銜接是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污許可制度的關鍵。國務院機構改革后,水利部排污口設置管理職責已劃歸生態環境部,本文以入河(湖、庫、海)排污口管理為切入點,提出了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相關標準規范、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實施協同監管等對策與建議, 為入河(湖、庫、海)排污口管理與環評、排污許可銜接提供決策參考。

關鍵詞:入河(湖、庫、海)排污口;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

1?引言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是我國污染源環境管理的兩項重要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污許可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1]。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污許可制度,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做好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銜接[2]。國務院機構改革后,水利部排污口設置管理職責已劃歸生態環境部,本文以入河(湖、庫、海)排污口管理為切入點,提出了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相關標準規范、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實施協同監管等對策與建議, 為入河(湖、庫、海)排污口管理與環評、排污許可銜接提供管理建議。

2?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制度銜接

2.1?修訂相關法規,厘清管理職責,提高管理效能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精神,要求整合水利部水功能區劃編制、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等職責,將入河排污口管理職責劃歸生態環境部。據此,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條款,將負責“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的責任單位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完成入河排污口管理職責轉換的頂層設計。

長期以來,入河水污染物產生排放、納管輸送、受納水體排污口設置涉及多項行政許可,分屬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多個部門交叉管理,存在分散許可和多頭管理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入河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系統性和有效性[3]。建議結合國家機構改革契機,從管理體制機制上對分屬多部門的相關許可事項進行整合,實現水污染物從產生排放、納管輸送、受納水體排污口設置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對水污染物統一監管、精細化控制的管理體制。通過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實現對水污染物排放全過程跟蹤管理,強化對水污染物管控與環境質量改善直接掛鉤,提高管理效能。

2.2?建立健全相關標準規范,完善排污口規范化管理

在機構職能調整后,環境影響評價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同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鑒于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主體內容和要求與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基本相同,建議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相關管理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排污口設置的合理性論證分析內容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可行性分析的一部分。同時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等相關技術導則內容,統一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要求,如統一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口設置論證范圍、深化地表水環境現狀調查中水利用狀況(即水域功能)以及納污現狀、增加排污口設置方案以及設置可行性論證分析內容要求。

同時,建議將排污口設置驗收內容納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適時修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的相關內容,將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排放方式以及排污口水質、監測設施、排污口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濃度、水環境保護措施等是否符合審批要求等相關內容納入驗收報告要求中,將對建設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延伸至入河排污口的驗收。

2.3?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實施協同監管

一方面,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首先表現為固定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應與其所在的控制單元斷面水質建立聯系,并充分結合固定污染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與流域的控制單元信息,以考核斷面的水質達標作為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控的目標與方向。同時,工業類固定污染源管控與水環境質量改善之間的響應并非線性關系,針對入河排污口的管控還需要綜合考慮移動源、農業源、生態類項目的系統整治。

另一方面,深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環境影響內容,將環境影響評價的管理范圍延伸至入河排污口,同時強化排污許可階段對于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要求的落實,完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口設置審批、排污許可證、竣工環保驗收、排污口排污情況和監測數據以及監督執法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才能保障水污染物從準入、產生、管輸、納污到監管全過程管理的協同實施。

3?結語

本文以入河(湖、庫、海)排污口管理為切入點,提出了修訂相關法規,厘清管理職責,提高管理效能;建立健全相關標準規范,完善排污口規范化管理;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實施協同監管等對策與建議。通過這些方案的實施,可為入河(湖、庫、海)排污口管理與環評、排污許可銜接提供決策參考。

參考文獻:

[1]李舜斌,于婷婷,江洪龍.排污許可制度現狀與改革研究[J].環境與發展,2020,32(06):206+210.

[2]馮葉,張雷.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結合研究[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9(05):97-98.

[3]曾維華,邢捷,化國宇,等.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問題與建議[J].環境保護,2019,47(2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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