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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川物聯甩“鍋”聯通移動等運營商公司性質“羅生門” 拿完補貼就變臉

2020-12-14 04:06王宗耀
證券市場紅周刊 2020年47期
關鍵詞:物聯福州市差錯

王宗耀

12月9日,匯川物聯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第三輪審核問詢函進行了答復,這意味著其IPO進程又推進了一步。

對于匯川物聯這家公司,《紅周刊》早在今年9月份就連續刊發過2篇文章,針對該公司存在的諸多疑點進行了分析,其后的11月份,上交所問詢函中也對包括記者提到的疑點在內問題進行了問詢,從匯川物聯答復來看,很多內容不但缺乏說服力,且還存在與事實矛盾的情況。另外,其答復內容中還暴露出其它更多令人擔憂的問題。

財務差錯甩“鍋”運營商

此前,《紅周刊》發表的題為《匯川物聯借應收賬款計提粉飾業績,多版本財務數據下業績真假難辨》的文章曾指出,匯川物聯發布的招股書中的2017年的營業收入、凈利潤、應收賬款等諸多財務數據與其此前在新三板時發布的年報所披露的數據存在較大差異,其中2017年年報中的營業總收入為5853萬元,而招股書中則為4473萬元,年報比招股書數據多出了1380萬元,該差異占到招股書披露的收入三分之一左右;而2017年年報中實現的凈利潤為2338萬元,而招股書中則為1276萬元,年報比招股書多出1063萬元,該差額已經超過了其招股書凈利潤金額的八成以上,凈利潤調整幅度達45.47%。

此后,上交所在問詢函中也就該問題對匯川物聯進行了問詢,而該公司在答復函中表示,本次申報的2017年度財務數據與在其新三板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之間的差異,除管理費用中的研發費用是按照財務相關要求,在利潤表中單列而進行了追溯調整外,“其余調整事項均屬于會計差錯更正”。

有意思的是,據匯川物聯2018年年4月27日披露的2017年年報顯示,公司發現2016年、2017年存在收入成本跨期、無形資產核算不準確等涉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的調整事項,對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并進行追溯調整,并披露了上年及上上年涉及的會計差錯科目及金額。由此不難看出,2018年審計機構已經對匯川公司2016年的財務數據做了會計差錯更正,對其2017年的財務報表數據中的會計差錯,也是做了審計調整后才出具的審計報告。然而其已經調整過的數據,居然又出了問題,這就難免令人懷疑,其審計工作到底是怎么完成的?

然而,根據答復函披露,其2017年的審計工作是由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而后由于審計團隊加入容誠會計師事務所,所以匯川物聯又換聘了容誠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本次申報的會計師。

即然是同一個審計團隊審計的報表,為何其會計差錯竟然一再發生,并多次調整審計報告呢?難道財務一慣性原則是可以根據需要任意改變的嗎?如此來看,匯川公司的財務基礎之薄弱、會計核算情況之混亂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如此狀況之下,其所披露的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又讓人如何敢相信?

有意思的是,對于此次會計差錯的產生,匯川物聯竟然將“鍋”甩給了幾乎是其“衣食父母”的運營商,那么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匯川物聯的主要收入來源為遠程智能監管整體解決方案服務收入,由于其業務開展主要是依托通信運營商網絡向施工單位提供遠程智能監管服務的,因此,其業務便有了“中間商”——通信運營商,更重要的是,其絕大多數訂單都是依靠“中間商”獲得的,因此可以說通信運營商便是其“衣食父母”,前五大客戶主要是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等。

不過,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匯川物聯與其終端用戶并沒有服務協議約束,其終端用戶是與通信運營商簽訂服務協議,并向通信運營商支付租賃服務費用的,而通信運營商確認匯川物聯提供的服務,并收到用戶繳納的服務費用之后,才與其“瓜分”服務費。因此,匯川物聯便有了將財務差錯的“鍋”甩給了運營商的理由。

其在答復函中給出的解釋是:在實際運營中,其無法獲得終端用戶續費意向、續費時間及續費金額,亦無法直接獲取終端用戶在運營商系統內的續費業務信息,而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終端用戶是否續費及續費周期均存在不確定性、雖然終端用戶已決定續用服務但未繳費、運營商收款后未及時統計、運營商優先對賬基礎套餐的偏好、運營商自身支付額度及付款安排等客觀原因,因此其暫時無法取得運營商對賬確認的金額在不斷增加。簡單來說,其認為是因為無法與運營商準確對賬,才導致了公司財務會計差錯的產生。

如此硬生生地將“鍋”甩給了運營商的做法著實令人大跌眼鏡,作為自己合作對象,運營商與其是有簽署協議的,而其連雙方的賬都對不清楚,導致財務數據差錯連連,這樣的管理水平實在令人擔憂。

財務差錯調整暴露出更多問題

根據匯川物聯的解釋,由于無法準確對賬,導致其2017年財務出現了差錯。其中當年應收賬款調減金額高達941.66萬元,而營收調減了576.50萬元、應交稅費調減52.65萬元、未分配利潤調減312.52萬元。

問題在于,既然賬目都沒有對清楚,其怎么就敢確認這近千元的應收賬款呢?要知道,調整的這部分應收賬款占到了其當年未調減前營業收入的21.05%,如此大比例的胡亂確認資產,與“財務造假”又有何異?

另外,令人詫異的是,涉及2017年財務數據調整的還有一筆銷售金額的調減。據答復函解釋,匯川物聯曾于 2015年向福州電信銷售兩批遠程視頻監控硬件設備,合同總金額1200萬元。然而2017年2月份,福建省住建廳發文,對遠程視頻監管設備的技術標準進一步提高,導致其賣給福州電信的上述硬件設備無法繼續使用,于是2018 年,匯川物聯大筆一揮,就該筆設備為福州電信調減了426.13萬元的銷售價格?;诖?,其對2017年的報表進行了調整,調減了當年應收賬款426.13萬元,營業收入和應交稅費則分別調減了402.01萬元和24.12萬元。

然而,對于2015年已經完成的銷售,在不關乎自己產品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其2018年竟然“大方”地大幅調減了銷售價格,為此甚至不惜調整財務報表,這著實令人難以理解。如果說其銷售給其他客戶的產品,后續因為無法升級等原因無法使用,其是不是也要調減營業收入呢?若真如此,其不僅后續的營業收入難以保證,此前的營業收入恐怕也需要一調再調,難以作數了。

令人不解的還有,既然其是2018年才為客戶調減了產品銷售價格,那為何不直接調減2018年的營業收入,也不追溯調整2015年實現該筆銷售當年的營業收入,而是要把這筆已經銷售出去很久的賬目算在2017年的頭上呢?到底是因為其招股書披露的2017年數據與此前年報披露的信息對不上,臨時拼湊財務差錯調整原因,還是其真的為好幾年前的客戶調減銷售價格?

匯川物聯財務調整的疑點并未止于此,其在以往計算部分項目的分成服務收入時,因為分成金額有誤,導致服務收入計算不準確,為此調減了2017年應收賬款182.28萬元,營收、應交稅費、未分配利潤則分別調減了127.90萬元、10.32萬元和44.06萬元。

此外,2017年6月29日,其與福州市城市地鐵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福州市軌道交通6號線遠程視頻監控租賃服務項目合同》,合同總價585.67萬元,其自2017年8月開始提供服務,服務期限為48個月。然而2017年,其僅確認了直接銷售的設備收入,未確認遠程智能監管系統服務收入。因此,匯川物聯表示,按服務期內直線分攤的方式補確認2017年8~12月的服務收入。

2017年3月,匯川物聯向金帆通訊銷售移動警務平板終端及二代證掃描儀,合同總價22.79萬元。該批銷售設備于2017年完成驗收,然而令人詫異的是,如此明顯需要當年確認收入的銷售,匯川物聯竟然并未在當年確認收入。如此情況很難讓人相信,其不是主觀故意不在當年確認收入的。

已經完成的銷售,卻回過頭來調減銷售額,諸多很明顯本該當年確認的銷售額,卻故意不去按規則確認,已經因財務差錯追溯調整過的數據,如今準備要上市了,卻又出現一堆財務差錯,要補充確認收入。從這諸多現象來看,很讓人懷疑匯川物聯存在主觀故意調節財務數據的,否則,如此明顯的財務差錯,稍有財務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怎么處理,作為一家IPO公司,其又怎么可能犯如此簡單錯誤呢?而在財務管理上存在如此嚴重問題下,其又如何保證披露的收入和利潤數據的準確性呢?

行業性質之疑

在《紅周刊》記者此前發表的題為《匯川物聯專利靠“外購”,研發數據鬧“烏龍”,有虛構交易嫌疑》的文章中,我們曾介紹過,2017年、2018年、2019年,匯川物聯投入的研發費用金額分別為456.92萬元、1087.78萬元和1458.37萬元,營業收入則分別為4473萬元、1.44億元和2.19億元,研發費用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0.22%、7.57%和6.65%,而三年研發費用合計金額占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比例則為7.37%。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相關條款要求,“軟件企業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比例10%以上”。顯然,如果匯川物聯屬于軟件企業,那么其是不符合科創板上市要求的。

那么,匯川物聯到底是不是軟件企業呢?在其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和2017年年報中,匯川物聯表示,公司所屬行業為“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I65)”下的“信息系統集成和物聯網技術服務(I653)”。其2017年年報中,將主營業務按產品收入分為四類,包括遠程視頻智能監控服務收入、硬件銷售收入、軟件銷售收入、硬件售后服務費收入。然而,其在問詢函答復中則表示:公司2017年年報中披露的少量軟件銷售收入,其業務實質為代理技術開發業務,按照凈額法核算進行了調整,調整后公司2017年度不存在軟件銷售收入。公司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下的“物聯網”,因此,公司已不適用《暫行規定》中關于軟件企業的研發投入占比要求。

有意思的是,根據2017年9月5日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官網發布: 《關于2017年福州市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公示》顯示,匯川物聯竟然獲得了福州市“軟件企業上規模獎勵”其項目獲獎內容為“2016年度軟件業務收入首次超過5000萬元”。而該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是:申報年度軟件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1億、3億、5億、10億、30億或50億且當年實際納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總額較上年度增長的涉軟企業。獎勵標準則是依據軟件業務收入首次突破金額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40萬元、50萬元、80萬元、120萬元、15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而根據其2017年年報披露的政府補助中,當年確實有30萬元的福州市級軟件產業發展獎勵。

除2017年外,匯川物聯于2019年再次申報軟件產業發展專項基金項目,并再度獲得2018年軟件業務收入“上規模獎勵”。

此外,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官網上還有許多匯川公司以軟件企業申報的項目,比如2019年10月15日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官網發布:《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做好2019年第二批市級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其中“企業上云補助”項目的申報條件便是:2018年期間,本地軟件企業使用經福州市工信局認定的云服務商提供的云服務。而2020年3月20日,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官網發布:《關于2019年福少市第二批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公示》顯示,匯川物聯獲得了“企業上云補助”項目專項資金。

另外,根據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披露的相關內容顯示,2020年匯川物聯同樣是獲得了2019年軟件企業“支持上云補助”項目資金。

此外,根據福建軟件行業協會網站披露的信息,2017年至2020年,匯川物聯連續四年被評定為“軟件企業”。

這就很奇怪,諸多信息都顯示匯川物聯為軟件企業,然而匯川物聯卻極力否認其為軟件企業,難道福建軟件行業協會評錯了?那么其從2016年到2019年獲得的一系列只有軟件企業才可申請的項目資金又是怎么回事呢?

涉嫌騙取政府補貼

正如上文所述,2017年匯川物聯申報了福州市的“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并且獲得“軟件企業上規模獎勵”,而按照當時的申報條件,其2016年度軟件業務收入應該要首次突破5000萬元才符合條件,然而,匯川物聯2017年4月發布的2016年年報顯示,其當年的軟件收入為4978萬元,并未達到軟件收入突破5000萬元的條件。

當然,其雖然未達到條件,但至少金額非常接近,能獲得補助也尚能理解,但問題在于,根據2018年4月24日發布的2017年年報介紹,其因為存在財務差錯,追溯調整了2016年的財務數據,其將2016年的營業收入由原來的6325萬元調整為4086萬元,這就意味著其就算連硬件收入也算上,營業總收入也遠遠達不到“軟件企業上規模獎勵”所需5000萬元的條件,更別說軟件收入達標了。既然如此,那么其2017年因此所獲得的30萬元項目獎勵就應該予以返還,然而截至目前,已經過去數年了,也未見其就該獎勵資金進行返還的公告。

當然,在上文中我們也提到了,其2019年再次申報軟件產業發展專項基金項目,并再度獲得2018年軟件業務收入“上規模獎勵”。而根據項目申報條件要求,申報企業應當是2018年軟件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1億、3億、5億、10億元且當年實際納稅(企業所得稅、增信稅、營業稅)總額較上年度增長的涉軟企業,然而匯川物聯在答復函中一直否認其為軟件企業,且其在答復函中將2017年為數不多的軟件收入調整為委托代理技術開發業務,并表示公司不存在軟件銷售收入。

而根據其招股書來看,2018年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沿襲了2017年調整后的分類,也是不存在軟件銷售收入的,既然如此,其2019年又是如何獲得軟件企業才能獲得的“上規模獎勵”的呢?如果說2017年獲得該獎勵是財務差錯所致,那么2019年明明不是軟件企業,還繼續申請軟件企業補助項目,就存在騙取政府補助的嫌疑了。

由此來看,如果匯川物聯是軟件企業,那么其研發費用占比過低,根本達不到科創板上市的基本條件;而如果其不是軟件企業,那么其獲得的一系列只有軟件企業才有資格申請的補助就涉嫌存在騙取政府補貼的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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