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10月16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布關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在《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提到其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①明確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自我聲明和公示的制度。規定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評價其達到要求的,應當進行自我聲明。聲明后即可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②對已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違反要求和未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處罰內容進行相應修改。③將涉及到的技術要求進行調整,與根據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發布的R87號國際建議《預包裝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號國際建議《預包裝商品的標簽要求》(2015年版)修改的《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相統一。技術性較強的抽樣方案不再以附表的形式出現在《辦法》中,具體在《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要求。④將禁止誤導性包裝原則規定的條款刪除。對誤導性包裝的界定是一個復雜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的要求不盡相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也沒有做出統一規定,原有條款僅是原則、倡導性的要求,缺少操作性。
國家藥監局發布《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相關辦法)。作為新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其中一套配套管理規定,相關辦法更新了對于化妝品包裝上的標簽設計的規定和要求。通過比對目前尚在實施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現,此次征求意見的相關辦法主要在產品命名、成分標注、責任主體和處罰力度等方面作出更為細化和明確的規定。
目前實施的規定僅指出產品名稱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應當避免明示或暗示醫療效果,且不得使用抽象名稱。而在相關辦法中,相關規定被細化到“以原料名稱或暗示含有某種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種原料的,應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該原料,原料名稱僅作商標名使用”。
成分標注的規定同樣被細化,相關辦法要求化妝品需要進行全成分標注,其中存在含量超過0.1%(w/w)的成分都需要按照含量高低進行降序排列地標注。而不超過0.1%的成分亦被要求標注,且需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進行標注;以復配或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也要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而在目前施行的規定中,對成分標注的要求是按“>1%的降序排列,≤1%的可以不按序排列”的原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