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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執法監督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

2020-12-28 02:06李鵬
絲路視野 2020年30期
關鍵詞:影響創新

李鵬

摘 要:眾所周知,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發展,中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非常迅速,然而,資源短缺和環境污染已成阻礙當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國已經特別重視起生態文明建設,爭取解決好現有的一些實際問題。與此同時,現如今企業在發展自身經濟的同時,往往疏忽環保,破壞環境,缺乏綠色創新的能力,這需要外力監督去促進,其中,環境執法監督是有效促進企業綠色創新的手段之一。

關鍵詞:環境執法監督 企業綠色 創新 影響

根據現階段的相關數據表明,中國制定和頒布了20多項環境法律、40多項法規、500多項標準和600多項規范性文件。特別的是,相應環境政策的標準或領域與發達國家的標準或領域極為接近。但環境政策具體的執行中仍然面臨著諸多問題。如執行不嚴、寬松執法等現象已成常態。而要想真正解決當下的實際問題,不單單是要構建好完善的環境保護政策體系,更需要落實好完善的環境監督體系。然而由于我國不同區域要求和目標的不同,地方環境執法往往就面臨著諸多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到環境政策的貫徹效果。本文主要就環境執法監督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作簡要分析。

一、現階段我國環境政策監督的主要難點

環境政策的地方執行監管十分寬松,技術要求和水準遠遠無法與全面監管相匹配,更為嚴重的是,與中央的相關執行來說,還相差甚遠;很多地方往往會更多地側重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往往會通過環境的破壞來促進來地方經濟的增長速度,卻直接輕視了整個經濟增長的可持續發展;環境政策執行中的正向激勵方面存在很大缺陷。環境政策執行不嚴、寬松執法等現象會直接影響到環境政策的作用。例如在參加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督查工作中,發現某些企業的環保治污設施健全,但在環評審批手續層級問題上與國家要求的層級存有差異。

二、環境執法監督對企業綠色創新的異質性研究

(一)融資約束

企業創新是屬于一個漫長而又復雜的過程,是需要一個特別穩定持續的資金保障才能實現,而企業綠色創新更是離不開資金需求。面對環保約談所涉及的企業效應來說,企業綠色創新的程度往往是與融資約束程度息息相關。當融資約束程度比一般要高時,企業一般就很難獲得有效的資金,當他們面臨地方政府或是相關部門的壓力下,企業很可能是會側重選擇臨時性措施來實現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本沒有多余的資金去進行綠色創新工作,從而使得環境執法監督的企業綠色創新效應弱化。

(二)代理成本

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之后,委托代理也隨之而出,經營者的個人選擇是會直接影響到整個企業的創新過程,而企業綠色創新也是如此。企業法人或是企業實際控股者的目標是確保企業利益能夠實現最大化,而經營者的目標只是考慮到自身利益不受到影響,有所保障,不同的目標也會對企業的綠色創新效果產生影響。當代理成本超出既定標準時,業主與經營者之間的矛盾將更加尖銳。在面對環境訪談的相關效果時,經營者可能出于某種動機選擇臨時措施應對環境執法監督。當代理成本明顯低于既定標準時,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影響壓力都會處于一個合理可界定范圍,這將使經營者和業主的利益要求都會保持在一定標準下,從而積極開展綠色創新活動,以進一步滿足環境執法和監督的相關要求,從而提升企業的實際價值。

三、環境執法監督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

(一)完善現有的環境督察體系

一般來說,環境政策效能以及環境執法的作用與環境執法的強度兩者是相輔相成的。但是,由于國家級與地方級政府的側重點和各相關標準不盡相同,環境執法問題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環保約談制度是我國環境監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有效地實現被約談地區企業的綠色創新?;诖?,政府需要優化并完善環保約談制度在內的環境督察體系,要真正意義上實現環境政策的有效落實,確保落實到位。

(二)完善地方環境執法體系

環境執法的核心部門就是各地方政府和相關負責部門,他們需要關注經濟增長的總量的同時,也需要重視經濟增長的質量與效率?;诖?,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需要主動地響應環境執法監督,加強地方環境執法水平,以促進地區企業綠色創新,這樣才能真正意義上實現地區經濟的可持續

發展。

(三)企業自身需要調整觀念

環境執法監督需要提高企業環境成本和控制好環境處罰力度,假設企業僅僅選擇暫時性措施,企業環境壓力會很大,核心競爭優勢會明顯下降?;诖?,企業自身需要調整自身發展觀念,在環境執法監督的壓力下選擇進行更多有效的綠色創新活動,這樣才能長久地具備一定的核心競爭力。

(四)重視環境執法監督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差異化影響

就以現階段的發展來說,企業需要拓寬自身的吸收資金的發展渠道,與此同時,地方政府、銀行等機構也必須建立健全企業綠色創新信貸機制。另外,企業應當完善綠色創新激勵與響應機制,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企業綠色創新的效果。

四、結語

綜上所述,環境執法監督會直接或間接地促進企業綠色創新與發展,未來環境執法監督工作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1]于連超,張衛國,畢茜.環境執法監督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J].財經理論與實踐,2019,40(03):127,134.

[2]沈洪濤,周艷坤.環境執法監督與企業環境績效:來自環保約談的準自然實驗證據[J].南開管理評論,2017,20(06):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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