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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駕別人車釀事故,車主需擔責嗎

2020-12-28 06:49戰海峰
農村百事通 2020年23期
關鍵詞:高某車輛管理駕車

戰海峰

無證擅自駕駛他人車輛,超速發生事故導致肇事者當場死亡,車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日前,重慶市墊江縣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確定車主不需賠償。

2020年1月13日晚上8時,鄧某武與某摩托車俱樂部成員鄔某相約在墊江縣天寶寨廣場碰面,同行人還有俱樂部的高某等人。聊天中,鄧某武發現高某停在路旁的寶馬摩托車鑰匙未拔下,便見獵心喜,邊說“我坐一下”,邊跨上摩托車發動駛離。盡管高某立即喊道“不要騎”,但制止未果。鄧某武以81公里/時的速度在明月大道上超速行駛,在此期間,高某為了保證鄧某武的安全,一直在設法與其取得聯系。當晚9時,鄧某武駕駛摩托車撞上了路邊的巖石,導致車輛失控,后又撞上人行道的路燈燈桿,導致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鄧某武的父母鄧某德、王某某以高某未拔下摩托車鑰匙、未盡到車輛管理義務為由,將高某訴至墊江縣人民法院,要求高某承擔鄧某武因交通事故死亡所產生的部分損失73866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鄧某武與被告高某系初次相識。鄧某武與鄔某碰面后曾向鄔某說到自己前兩天又被交警暫扣高架摩托車一輛,但因其本人沒有摩托車駕駛證,希望鄔某幫其取車。

法院認為,被告高某所管理的涉案車輛質量合格,且在車輛檢驗有效期范圍內,并且已經熄火靜置的摩托車在車輛管理人視線范圍內,被告高某未拔下摩托車鑰匙的行為并不是為別人擅自駕車提供方便,不存在暗示他人隨意騎車的意思表示,其未拔下摩托車鑰匙的行為本身也不會給他人造成不便或損害,亦不可能必然導致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

同時,基于摩托車管理人的普遍認識及合理判斷,被告高某(摩托車管理人)在摩托車熄火后未拔下鑰匙,其可以預見的風險主要為摩托車毀損、滅失風險,無法預見初次相識的鄧某武會擅自駕車駛離,且鄧某武駕車駛離時被告高某立即進行了制止,制止無果后亦積極設法聯系鄧某武以保證其安全,已經盡到了車輛管理人的管理義務。

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痛失愛子確屬不幸,但不能根據事實上、時間上的聯結性將交通事故歸責于法律上沒有過錯的車輛管理人高某。

另外,在涉案事故發生前,鄧某武還表示自己前兩天又一次被交警暫扣高架摩托車一輛,鄧某武更應該認識到其違法駕駛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及法律對其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其應當吸取教訓,合法駕車。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鄧某德、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車輛駕駛人應當在取得有效駕駛證件的前提下,全面掌握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規則,不能超速駕駛,更不能無證駕駛。如果因為酷愛高度危險的摩托車駕駛運動而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只會讓自己和家人陷入無盡的苦痛中,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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