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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失信被執行人的權利保護

2021-01-02 22:02朱麗穎
開封文化藝術職業學院學報 2021年1期
關鍵詞:名譽權被執行人隱私權

朱麗穎

(蘇州大學 王健法學院,江蘇 蘇州 215006)

一、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概述

近年來,通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形式推進執行工作,已經成為人民法院破解“執行難”的重要方式?!蛾P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中規定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以及納入名單后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了強大的威懾力。失信行為對社會信用體系造成一定破壞,必須對失信被執行人加以失信懲戒。因此,施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目的是,使失信被執行人因懲戒措施遭受的損失遠遠大于從失信行為中獲取的利益。

但是,失信懲戒與失信被執行人權利保護之間存在沖突,過度強調懲戒會侵害失信被執行人的基本權利,有違權利保護之精神。而且,由于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權利保護意識不足,失信被執行人的救濟途徑仍不完善,導致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侵害失信被執行人的權利。為解決這一問題,應當在懲戒措施與失信被執行人的權利保護中找到一個平衡點,實施信用懲戒的同時兼顧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權保障[1],降低失信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權利的侵犯。

二、失信懲戒對失信被執行人權利的影響

(一)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根據隱私權讓渡理論,當隱私權保護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時,對隱私權的保護應當讓渡于公共利益的保護[2]。由于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已經對社會信用體系造成損害,在一定限度內曝光失信被執行人的隱私,這體現了隱私權讓渡理論。但是,將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公之于眾也牽涉失信被執行人隱私權保護的界限,這體現了失信被執行人隱私權保護與失信懲戒之間存在沖突。依照《若干規定》,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有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履行義務情況。對于失信被執行人的照片、工作單位以及家庭住址是否應當向社會公布,各地法院采用了不同的做法,如果超越執行的實際需要公布其他信息,則有侵犯失信被執行人隱私權之嫌。

(二)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表現為社會或者他人對名譽權主體的品德、信譽、才干等各方面的社會評價的總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布借由公開曝光的方式,導致失信被執行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進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失信被執行人的名譽權。依照《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種媒介定期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規定不合理地擴大了知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范圍,使不相關的社會公眾也能獲知失信信息,進而使失信被執行人的名譽權遭到更嚴重的減損。更何況網絡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造成的影響力更是不可估量。即使失信行為可以修復,但是失信懲戒對失信被執行人名譽權的減損卻是不可逆的。

(三)財產權

各級法院與銀行、征信機構等相關機構共享失信信息,相互配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失信被執行人的財產權利。例如,人民法院會向金融監管機構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由金融監管機構在融資信貸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施以失信懲戒措施,以及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市場準入的限制措施。當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市場準入之后,不能從事限制準入的行業,從而減少了失信被執行人交易的機會,失信被執行人獲得財產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失信被執行人被納入“黑名單”之后,對其采取的財產權利限制措施,嚴重影響了其財產權益的獲得,相較于直接剝奪失信被執行人財產的不利后果更為嚴重。

三、失信被執行人權利保護的不足之處

(一)沒有規定納入名單前的申訴程序

實踐中,有的法院直接依職權將公民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的法院則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交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據將公民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無論哪種方式,都忽略了失信被執行人納入名單之前的申訴程序。根據《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納入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效力,送達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只是程序,因此可能在公民不知情的狀態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沒有賦予公民在納入名單之前申訴的機會。由于沒有賦予失信被執行人在納入名單之前申訴的機會,可能出現法院將無關的他人錯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二)信息公開內容和公開方式過于廣泛

在名單公開內容和公開方式方面,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根本原因是缺乏統一規定[4]?!度舾梢幎ā穼κ疟粓绦腥嗣麊蔚男畔⒐_范圍和信息公開方式采取了不完全列舉的規定,這使得實踐中法院對于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公開范圍和公開方式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公開范圍由各地不同的法院自主衡量決定公開,造成各地不同的法院公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范圍不一致,可能出現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公開范圍過于廣泛的情況。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公開方式同樣存在過于廣泛的現象。例如,某些法院在鬧市區和繁華街道設置電子大屏曝光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某些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手機號設置失信彩鈴,這些都體現了公開方式的過于廣泛。

(三)名單退出機制仍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失信被執行人數量眾多,名單系統仍然不是特別成熟,名單退出機制仍有待完善。例如,《若干規定》中審查時間為15 天,如果理由成立,則在3 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但這樣的撤銷速度明顯過慢,對于被錯誤列入名單的被執行人將產生不利影響。除此之外,當失信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之后,即使人民法院的失信管理系統主動刪除了失信信息,其他部門或者機構并沒有一并刪除信息,法律也沒有規定其他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一并刪除信息。因此,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存在泄漏的風險,這也是履行義務完畢的失信被執行人權利保護的不足之處。

四、失信被執行人權利保護的完善路徑

(一)規定納入名單前的申訴程序

失信被執行人被納入名單的方式包括依申請納入和依職權納入,依職權納入賦予了法院直接啟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權利。因此,依職權納入更應當尊重當事人訴訟平等地位,不能隨意侵犯被執行人的權利。正當程序原則要求程序的運作符合理性的要求,法院在依申請或者依職權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之前,應當給予失信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申請的期限,允許失信被執行人申辯,充分聽取被執行人的陳述,期限結束后再采取信用懲戒措施。賦予失信被執行人申訴的權利有利于法院全面聽取失信被執行人的意見,更有利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權利保護。

(二)適當限制信息公開范圍和公開方式

法院應當本著審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原則,力求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既能達到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目的,又能有效防范公權力的濫用。法院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在能達到懲戒目的的前提下,選擇對失信被執行人權利影響最小的方式。第一,應當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度舾梢幎ā逢P于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公開范圍只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以及身份證號,因此,不應當擅自擴大到照片、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以及家屬信息等。再者,雖然多數法院公布失信主體的身份證號時會隱去出生年月,但是與失信被執行人相熟的人很容易推算出全部信息,而且公民的身份證號碼多與銀行卡以及支付寶掛鉤,一旦數據泄露,將被違法犯罪分子所利用。所以,法院公布身份證號時應當將后四位再隱去其中兩位。第二,公開方式應當恰當。通過商場顯示屏、政府機關顯示屏以及機場顯示屏等公示被執行人的個人信息,此種公示方式存在不當之處,應當通過新浪微博、微信以及公開媒體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防止出現傳播失控現象。

(三)完善名單退出機制

失信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成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的,法律應當規定在某一期限內將失信被執行人從名單中移除。因為如果失信被執行人繼續存在于名單中,將損害失信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這對現有的司法資源也是一種浪費。如果是被錯誤列入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主動請求法院刪除名單,法院應當簡化刪除流程,幫助失信被執行人盡快退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從失信名單中刪除之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刪除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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