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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信息保護:隱私、權責與公共善

2021-01-03 17:54董瑋蘭旻
青年記者 2021年6期
關鍵詞:個人空間權利社交

● 董瑋 蘭旻

網絡虛擬空間與現實空間的融合已成為當下社會主要特征之一。作為未成年人在線下空間外的另一個行為場所,衍生了一系列新現象、新問題,如網絡暴力、網絡色情、網絡隱私等問題也引發了學界新的思考。[1]在社交媒體平臺之上,如何理解未成年用戶個人數據隱私的邊界、在平臺掌握未成年人用戶數據之后又應如何使用,成為探討網絡數據隱私不可回避的問題。

隱私:數據隱私保護的概念內涵

如何理解隱私的概念?我國《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美國法學家在西方社會最早將隱私權定義為獨處的權利,之后逐漸擴展到私人的生活秘密、禁止侵犯個人的自由權利、使用個人信息等。[2]西方內部之間也存在著差異,美國的隱私制度更強調私人信息不受政府干涉,而歐洲的隱私制度更強調個人不受媒體的干擾。[3]綜合來看,對于隱私的界定可劃定為“隱”與“私”兩層意義?!半[”即隱蔽,指個人空間不被侵犯,或者可理解為在主觀層面“可控的權利”;“私”即私人信息不被泄露,指主體所擁有的“不被泄露的權利”。

1.隱:個人空間不被侵犯。未成年人數據隱私層面可控的權利,本文將其定義為“信息權利”,包括是否能夠公正接入網絡空間中的完整可信信息的權利,以避免信息繭房問題;是否能夠自主選擇讓渡哪些個人隱私或其他權利給網絡平臺的能力,以達到可按規修改雙方協議的可能;是否能夠獲得追溯個體信息如何被平臺使用的權利等。信息權利在當下社交媒體平臺之中的矛盾體現在私密空間公共化的特征,在高度交互的網絡環境中,個人隱私的公開化使得私密空間被提升至公共空間;與此同時,掌控數據權利的商業平臺、政府部門借助技術優勢入侵私密空間,使得私人場所被迫公共化。[4]私人信息時刻處在監視下,自然人被全景機器的作用力消耗,并被迫成為整個機制的一部分。[5]在個人空間的隱蔽化無法得以保障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信息隱私無從談起。

2.私:私人信息不被泄露。而未成年人數據隱私層面不可控的“不被泄露的權利”則可理解為“數據安全”,包括獲得保證經過允許才能使用個體數據的權利;用戶要求即可獲得被刪除某些特定數據信息的權利;可以追溯哪些個體數據信息被哪方使用的權利。社交媒體平臺通過用戶互聯、邊界模糊的社交關系來獲得經濟效益,用戶在使用之前必須同意平臺已設定的選擇機制進行社交活動并獲得隱私保護,然而社交媒體平臺的隱私保護實質上是經由特意預設的引誘用戶出讓自己數據權利的“保護”。[6]特別是個人數據在各類平臺之上累積成為顯性的高價值產品,作為隱私的個人數據陷入商品化的困境之中,并進一步導致自然人個體被客體化為商品本身。私人信息不被泄露的權利被迫讓渡給數據所有方,個人信息的掌控權弱化。

權責:數據隱私保護的邊界界定

個人數據隱私涵蓋個人空間不被侵犯與個人信息不被泄露兩個維度,但在社交媒體平臺之上個人數據被賦予了商品化的價值,平臺本身掌握著個體并未掌握的整體數據。當下社交媒體語境下的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的爭論實質上是不同數據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與權利博弈。個人數據是否可以被揭露、又能被用于何種用途的問題涉及不同數據主體,實質上是群己權界平衡問題。[7]如何界定未成年人數據隱私保護的邊界,建立在對數據主體分析的基礎之上。

1.權利:數據所有權的主體。隱私權邊界的核心問題在于個人用戶在社交媒體平臺之上所創造的數據究竟為誰所有?從權利主體而言,隱私權的主體只能為自然人,其他主體如企業、組織等均非隱私權主體;然而從數據所有權而言,我國當下法律上所談及數據所有權的數據主體往往指作為非隱私權主體的數據平臺而非信息所有者,如此便造成了隱私權利主體與數據權利主體之間的分割。在當下社交媒體使用過程中,隱私規范的核心準則是“告知-許可”,用戶被動地接受平臺方的隱私政策,并將個人公布在平臺上的信息及為公布而留下的使用痕跡數據交付平臺使用。但數據權的讓渡使得“原本不能單獨構成隱私的非隱私信息或行為,經聚合后形成新的指向功能而構成隱私”,[8]進一步造成了隱私權利主體信息邊界的混亂。

2.責任:平臺使用權的限制?;趯祿嗬黧w與隱私權利主體的分析,當下數據隱私保護的重點應在對平臺數據使用權的限制上,即明確平臺數據責任意識。個人用戶的社交媒體使用本屬于自由討論、意義分享的私人領域范疇,但在社交媒體平臺所有者的干擾下,數據分析直接與用戶的私人領域進行即時溝通,在對公共領域數據使用的外衣之下,數據隱私的侵權形式變得更加隱蔽。問題的核心亦在于此,用戶處于數據暴露的監視之下,然而用戶無法監視那些監視自身的人,[9]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尤為如此。平臺對數據擁有的使用權應在責任框架之下被使用,個人用戶信息所有權應當被保證。

其一,數據使用的知情權。傳統意義上對于參照“公開與否”來判斷數據隱私是否被侵害不應成為標準,個人隱私的判定需要與不同情境下的社會規范相結合,這些社會規范決定個人在特定情境中應采取何種行為模式去符合特定情境下的隱私期待;[10]同時,個人也會依循具體情境調整自己的主觀隱私期待。其二,數據的被遺忘權。隨著技術的發展,數據存儲的空間與時間都被無限延展,數據記憶成為現實,被遺忘反而成為奢望,越來越多的互聯網用戶希望擁有數字時代到來之前那種“短暫性”和“被遺忘的權利”。數據被遺忘權的強調,進一步豐富了用戶對其數據的掌控力,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更具有現實意義。

公共善:未成年人數據隱私保護的媒介倫理

在明確未成年人數據隱私保護的邊界后,各數據主體,特別是數據的實際控制者在數據使用的過程中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應遵循何種媒介倫理?社交媒體平臺的商業性屬性加劇了其工具理性的泛濫與人本主義的衰弱,由此帶來了社交媒體平臺在未成年人隱私保護上的倫理缺失現象。而對于公共善的強調,則進一步將其權利與責任意識框架于媒介倫理之內?,F代意義上對于公共善的理解建立在對社群共同體的權利與善之間的優先關系的探討上,即“權利的使用是否能夠不依賴于善而得到其正當性地位”,[11]其強調善是優先于權利的。社交媒體平臺中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的公共善體現為在不損害功能性與完整性的情況下,其數據使用應當為更廣泛的公共價值提供服務。

其一,對未成年用戶自主性原則的保障。給予用戶根據自我意愿支配其合法信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對未成年用戶信息使用知情權與被遺忘權的保障上。其二,對未成年數據隱私的中立性原則,體現為不為特殊利益而侵犯未成年用戶隱私。其三,對未成年人數據保護的公正性原則,即在信息保護上不因數據主體的差別性采用不同的保護措施。對數據隱私意識較差、媒介素養不足的未成年人群體的數據隱私進行著重保護,使其獲得同等數據安全情境,最終達到公共善的目的。

結 語

在談及未成年人數據隱私保護時,必然要強調的是對人本主義的回歸。本文從重新對隱私的界定進行梳理開始,將社交媒體上未成年人信息隱私劃分為個人空間不被侵犯的“隱”與個人信息不被泄露的“私”。并在此基礎之上,對社交媒體中的隱私主體進行分析,區分隱私主體與數據主體之間的分裂性現狀,對數據隱私邊界的保護進行界定,指出數據主體(或稱為數據控制者)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所應承擔的主導性作用。最后回歸到人本主義本身,提出未成年人數據隱私治理的公共善倫理原則,作為一種可供參考的媒介倫理標準。倫理標準的確立僅僅是提供一種行業約束自身的非強制性力量,其最低限作用的實現仍需法律法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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