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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接】全國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

2021-01-17 01:42
化工職業技術教育 2021年6期
關鍵詞:主任委員教育部委員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職業教育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大會精神,健全政府統籌、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職業教育辦學機制,強化行業在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規范全國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指委”)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 組 織

第一條 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等牽頭組建和管理,對相關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進行研究、咨詢、指導和服務的全國性、非營利性、非常設性專家組織。行指委原則上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

第二條 行指委設主任委員1 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行指委主任委員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等牽頭組建單位推薦,教育部聘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由牽頭組建單位聘任。

第三條 行指委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 長1 人,根據需要可設副秘書長1-2 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在秘書長、副秘書長單位聘請工作秘書。

第四條 教育部設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辦公室(簡稱“行指委工作辦公室”),對各行指委工作進行日常聯系、協調和服務。

第五條 行指委可根據工作需要下設專門(專業)委員會。下設專門(專業)委員會不能超越本行業所對應的專業范圍,擬設專門(專業)委員會須報行指委工作辦公室審核,專門(專業)委員會和成員名單須報行指委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教育部、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等根據各行指委委員的實際工作情況,對委員進行動態調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1.未履行委員職責,不參與行指委活動,不承擔相關工作;

2.委員所在單位不再支持該委員履行職責;

3.因違法違紀被追究法律責任或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4.利用委員身份或影響,謀取不當利益;

5.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適合履行委員職責或主動提出辭職。

(二)根據工作需要,可按規定流程增補聘任新委員:

1.增補的委員需要符合委員選聘與任職條件;

2.增補的委員聘期至本屆行指委委員聘期屆滿止。

第二章 委 員

第七條 行指委委員由行業企業、職業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研究機構等單位的專家組成,由教育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等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屬院校、行業企業推薦基礎上進行選聘。委員任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黨的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熱心職業教育事業,堅持原則,學風端正,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在職業教育有關行業(專業)領域教學或工作領域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有較為豐富的代表性成果,在相關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來自行業企業的委員,應熟悉行業政策,了解產業發展和科技前沿,一般應具有參與相關行業企業標準建設的工作經驗;

(四)來自教育系統的委員,應熟悉教育教學和教學管理工作,一般應具有參與教學標準研制、課程標準研制、教材建設等方面的工作經驗;

(五)具備較強的組織、溝通能力,能夠圍繞職業教育改革發展,認真落實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積極承擔并協調所在單位及有關方面力量承擔行指委工作任務,能夠保證參與行指委工作的時間;

(六)具有履行委員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八條 委員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時完成行指委安排的各項工作;

(二)參加行指委的各種調研、評價、評議、審核、咨詢等活動;

(三)及時掌握有關教育政策和行指委有關工作安排,對職業教育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指導、服務職業院校的教學研究、教學改革、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和課程建設等。

第九條 主任委員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本行指委建設和管理的主體責任,統籌協調行指委的工作條件和資源保障;

(二)組織制訂本行指委章程,起草工作計劃、總結等,統籌推進各項工作;

(三)主持研究行指委的重要事項,形成研究結論。

第十條 副主任委員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做好本行指委建設、管理、條件和資源保障;

(二)協助主任委員組織制定行指委章程,起草工作計劃、總結等,協助推進各項工作;

(三)協助主任委員組織研究行指委的重要事項;

(四)完成主任委員交辦的其他工作。必要時受主任委員委托,并經教育部同意,可代行主任委員部分職責。

第十一條 秘書長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籌備行指委相關會議,組織落實相關任務;

(三)在主任委員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員指導下開展行指委相關工作。因工作需要,副秘書長可代行秘書長部分職責。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十二條 組織本行指委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職業教育工作和本行業領域的重要指示批示,學習黨和政府關于職業教育的決策部署,落實教育部關于職業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

第十三條 研究分析本行業(專業)領域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與教育教學領域的重要理論與實踐問題,為教育部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跟蹤產業政策、發展動態,系統梳理本領域產業、職業、崗位、專業的關系,研究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對職業教育專業建設的新要求,開展本行業(專業)領域技術技能人才需求預測分析,提出不同層次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目標與培養規格,提出職業院校專業設置建議。

第十五條 受教育部委托,承擔專業目錄、專業教學標準、實習標準、實訓條件建設標準等職業教育教學標準研制、修訂工作,健全職業教育國家教學標準體系,并推動標準在職業院校落地實施;受教育部委托,指導、評議、推薦有關教學改革方案、優秀教學成果和優秀教材等。

第十六條 廣泛聯系職業院校,指導服務職業院校教育教學改革,促進課程思政與思政課程同向同行,指導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和實習實訓等工作;指導探索中國特色學徒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等改革;組織開展專業建設和教學改革經驗交流,宣傳推廣典型案例。

第十七條 服務職業院校教師隊伍建設,參與指導師資培訓和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建設,推進教師到企業實踐工作落實落地,搭建平臺創新機制,推動企業高技能人才到學校兼職任教。

第十八條 廣泛聯系行業龍頭企業,指導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專業規劃、課程設置、教材開發、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接收學生實習,設立學徒崗位;指導校企開展雙邊多邊技術協作、科研攻關和社會服務,推進共建技術技能創新平臺等;組織開展產教對話活動,指導職教集團建設、職業院校技能競賽等工作。

第十九條 指導職業院校落實育訓并舉的法定職責、廣泛開展行業職工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及其他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 加強教學質量保障與評價研究,受教育部委托,對有關專業教學質量進行監測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除開展上述教育部委托的活動外,行指委不能以自身名義獨立開展活動。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行指委依據本規程制定本行指委章程及下設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細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政策、工作安排和行業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實際,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編制本屆行指委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行指委承擔的教育部、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等下達的工作任務,“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項和活動須向教育部、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等請示報告。行指委形成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如需發至職業院校,需經教育部審核轉發;其他文件或工作通知經主任委員簽批后,報行指委工作辦公室備案,方可印發至有關職業院校。

第二十四條 行指委應建立全體委員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研究行業(專業)領域發展動態,制訂相關工作計劃,推進重點任務,討論需要全體委員議定的重要事項等。

第二十五條 行指委應制定議事規則,堅持民主集中、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于重要事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民主決策。根據委托開展的評議、評審、評比等,應制定專家評議、表決程序等,并留存完整檔案。

下設專門(專業)委員會根據行指委議事規則議事。

第二十六條 行指委應制定經費管理制度,明確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定期向本行指委全體委員公開經費使用情況并接受監督。行指委接受社會各界的贊助、捐贈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納入統一經費管理,并不得影響公正履職。

第二十七條 行指委應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印章使用程序。根據有關規定,從 2022年起,原行指委印章全部停用并封存,此后行指委用章由主任委員單位代章,或經教育部同意并在行指委工作辦公室備案后,由秘書長單位代章。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行指委秘書處與行指委工作辦公室的日常通報聯絡機制,鼓勵行指委建立信息化工作平臺,日常通過視頻會議等現代化辦公手段,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條 行指委主任委員單位要對相應行指委加強指導,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職業院校及委員所在單位應通過多種途徑支持行指委工作,主任委員、秘書長所在單位應對行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經費、人員等保障支持。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 行指委開展工作或舉辦活動,要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實施細則,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未經教育部批準,不得以行指委名義或與其他機構共同組織開展冠以“教學成果獎”“教材獎”“規劃教材”“教學名師”“教學創新團隊”“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評審、評比、評估和競賽項目,不得擅自以“全國”“中國”“中華”“國際”等名義在基層設立“基地”“中心”等。

第三十二條 行指委委員應堅持嚴謹、科學、負責的態度,公正廉明,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如遇與本人或本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任務,應主動報告并按規定回避。不以委員身份從事與行指委工作無關的活動,不以委員名義參與營利活動。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國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三十三條 行指委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對收到的有關信訪、舉報等,將嚴格按照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工作紀律的行指委及行指委委員,教育部將視情節輕重,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分別進行約談、通報批評、追回資金、暫停履職、解除主任委員聘任或者責令解除委員聘任等處理;涉嫌違紀的,將書面告知委員組織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依紀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職業院校教學(教育)指導委員會是由教育部組建和管理,對相關專業類或領域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進行研究、咨詢、指導和服務的全國性、非營利性、非常設性專家組織,其具體建設與管理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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