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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難民權利保護及救濟路徑探究

2021-02-11 22:34何晴
科技資訊 2021年34期

何晴

摘要:工業革命以來,伴隨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氣候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由氣候變化而導致的海平面上升、極度干旱等問題逐漸出現在人們視野,氣候難民也由于極端天氣而大量涌現。氣候難民的轉移安置和權利保護問題因環境惡化逐漸為學者們關注。而現如今由于氣候難民國際法地位模糊、有救助義務的國家出于國家利益考量而不愿承認難民身份等原因,氣候難民的權利很難受到保護。因此,他們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切實可行措施維護其合法權益,保護他們也是保護我們自己。

關鍵詞:氣候難民國際法 ?人權保護 ?國家責任

中圖分類號:

D996.9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672-3791(2021)12(a)-0000-00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and Relief Path of Climate Refugees' Rights

HE Qing

(School of Grammar, 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henyang, Liaoning Province, 110870 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limate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Rising sea levels, extreme droughts and other problems caused by climate change are emerging, and climate refugees are emerging in large numbers due to extreme weather.Due to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the relocation of climate refuge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rights have gradually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scholars.However, the rights of climate refugees are difficult to be protected due to the ambiguous status of climate refugee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reluctance of countries with assistance obligations to recognize refugee status for the sake of national interests.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take a series of practical measures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Climate Refugee; International Law;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tate Responsibility

1 概念界定

工業革命以來國際社會經濟政治迅猛發展,人類生活水平得到顯著提升。在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環境保護也不容忽視,如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隨著工業發展而大量排放,權威氣候科學證據已經表明,全球氣候變暖確定性的不斷增加給自然環境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1]。氣候變化使土地沙漠化、海平面上升,大量環境問題不斷涌出。世界氣象組織2021年發布的《2020年全球氣候狀況》一文從8個方面說明全球氣候變化狀況,并指出人類日常生產活動是導致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他們應當對氣候變化造成的影響加以重視?;诖?,“氣候難民”一詞逐漸出現在公眾視野。

在界定氣候難民之前,該文有必要對“難民”概念進行分析?!半y民”一詞最早僅包含為躲避政治迫害而遠走異國的群體。隨著時代發展,以埃薩姆·艾爾·欣納威和諾曼·邁爾斯為代表的學者們又紛紛提出了有關氣候難民的概念。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 1967 年《關于難民地位議定書》正式指出難民是指有正當理由畏懼由于種族、宗教、國籍、屬于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并且基于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該國保護的人。隨著時代發展,上述符合特定時代特征的難民定義也出現了封閉性的弊端,其在很大程度上只保護了政治難民的基本權益。那些由于極端氣候變化和武裝沖突等因素而喪失了本國保護的人則無法受到當地居民政府救濟和幫助,甚至連基本生活都無法得到保障,長此以往必將大大影響國際社會穩定發展。

當前國際社會對氣候難民還沒有明確概念界定。氣候難民的產生與氣候及人類生活各方面都有聯系。在閱讀文獻并總結相關觀點之后,筆者認為氣候難民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首先,氣候變化導致的環境破壞是氣候難民產生的主要原因。其次,難民遷移是出于被迫。再次,遷移須跨越國邊境,有部分學者指出受氣候變化影響而在一國國內遷徙的人群也屬氣候難民,但該觀點所體現的國際性相對較弱,雖對氣候難民的范圍進行擴張,但不明確性也有所增加。最后,氣候難民須永久遷移,由于原本生存環境的毀滅性破壞,相關人員想要轉移至原本居住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綜上所述,可以將氣候難民定義為:由于人為或自然原因造成氣候變化對其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從而被迫永久性跨越國境生存的人。

2 氣候難民權利保護現狀及困境

國際社會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直至今日部分國家對氣候難民保護作出了自己的努力。首先是受海平面上升影響而不得不舉國搬遷的小島嶼國家圖瓦盧。2001年圖瓦盧與新西蘭達成協議,其居民將逐漸分批搬至新西蘭并享有與新西蘭國民近乎一致的待遇。該措施不僅能有效保護氣候難民權利,同時也為氣候難民權利保護提供了依據[2]。其次是歐洲移民制度實踐。歐洲理事會于2001年發布關于在流離失所人員大量涌入時提供臨時性保護以及促進各成員國在接收人員和承擔其后果之間平衡最低標準的指令,后稱《臨時保護指令》,《臨時保護指令》對移民提供各種保護措施的同時限定了保護對象的資格,由于氣候難民未被其完全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所以一定程度上也能受到該指令的保護。最后是非洲國家,非洲地區一直是聯合國難民署工作的重點地區。除了傳統難民涵蓋的政治難民外,該地區其他種類的難民數量也屬世界前列。1969年非洲難民組織制定《非洲難民公約》,拓展難民范圍,將迫于外來侵略、外國統治或者原國籍國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而離開家園的人也納入難民保護體系。同時,也提出了在難民救濟問題上人道主義關懷要明顯多于法律規定的觀點[3]。

從上述現狀的分析中,他們不難得出氣候難民保護還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氣候難民法律地位難以確定。前文指出,氣候難民并沒有被納入傳統難民范圍,且自身概念仍模糊。因此,氣候難民尋求國際社會救濟時往往會受到不公平待遇。一方面,理論上世界各國是統一整體,應遵循合作共贏原則,但實際上各國由于不負有主動救助義務,所以各國通常會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拒絕難民申請。另一方面,即使相關人員通過合法或者非法途徑進入他國,由于本身缺乏國際法真正身份地位,所以在他國遭受的待遇極低,生命權、健康權等的基本人權難以得到保護,甚至常常會陷入被驅逐的境地。

其次,國際社會對于氣候難民的保護責任主體分配不明確。當前國際社會并無公約明確規定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氣候難民救助義務,所以當今社會主要采取人道主義援助方式[4]?;诖?,實踐中相互推諉的情況屢見不鮮,部分國家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不愿提供資金支持或主動接受氣候難民,同時現有的難民保護基礎設施及難民轉移安置機制難以滿足難民安置需求?!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京都議定書》等都通過不同形式對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進行限制,并提出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這一概念,但并未提及氣候難民保護措施。氣候變化和難民的產生存在緊密聯系,所以是否可以將“共同但有區別”原則適用于氣候難民保護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最后,聯合國難民署保護機制存在不足。聯合國難民署作為重要的全球難民保護組織之一,在全球難民保護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保護對象除傳統難民之外,還包括“章程難民”及尚未獲得難民地位的人。但事實上對于作為既不是傳統難民又不是章程難民的氣候難民而言,聯合國難民署的保護措施并不能很好地保護其利益。一方面,聯合國難民署并非主權國家,無法主動接收氣候難民,其行動依賴主權國家配合,其措施的實施往往具有被動性。另一方面,聯合國難民署救濟難民的資金來源也成為阻礙,救助世界范圍的難民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在救濟原有傳統難民就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救濟數量相當巨大的氣候難民,聯合國難民署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 氣候難民國際法保護路徑

在人類共同命運的視角下,保護氣候難民就是保護我們自己。針對上述問題,他們可以采取以下具體保護措施。

3.1 將氣候難民納入難民保護體系

氣候難民本質上與傳統難民并無不同。一方面,氣候難民和傳統難民一樣,主觀上都存在生存難以得到保障的恐慌畏懼心理。傳統難民是基于政治原因恐懼,氣候難民由于環境發生變化而對基本生存權利產生威脅而感受到恐懼。同時,傳統難民跨越國境是被迫作出的選擇,氣候難民與其處境相同。另一方面,氣候難民和傳統難民一樣,都是跨越國境尋求庇護。氣候難民在遷移過程中遠離本國并脫離本國政府庇護,又很難通過合法途徑進入他國,將其納入難民保護體系不失為一個很好的保護手段。

3.2 明確國際主體承擔難民保護的職責

人類命運共同體觀念強調世界是一個整體,彼此間相互聯系謀求長久穩定及和諧發展。在這樣觀念的引領下,他們應當促進和提倡世界各國積極承擔氣候難民保護和接收的義務。氣候變化從而導致的后果現在僅僅出現于某些國家,這給人類以警示,國際主體應當共同承擔國際責任,保護氣候難民,保護人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責任承擔主體一方面是主權國家,氣候難民的有效保護首先就是要發揮主權國家的作用。未受氣候變化進而造成不可逆轉影響的主權國家可以通過分享固有領土的方式,為氣候難民提供基本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這也是氣候難民權利得以保障的基礎。主權國家在維持自身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可以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從而保障氣候難民在其他國家也可享受和當地公民同樣的待遇。另一方面是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隨著時代發展在國際社會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同時越來越多的國家也認可其國際法主體地位。國際組織在實施相關行動之前相較主權國家而言行動力更強。由于國際組織大部分由國家聯合組成即政府間國際組織,做出的決定通常是主權國家商討后的結果,其實施的具體措施也更能夠為國家接受。

3.3 設立氣候難民救濟基金

聯合國難民署在氣候難民的保護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當前在救助難民的實踐中難民署常常會出現由于資金短缺而難以對難民進行有效保護的狀況[5]。對傳統難民的保護尚且還會出現這樣的問題,那么對于氣候難民的救濟就更加艱難?,F有氣候難民救濟基金大部分是對一國境內受氣候變化影響而轉移的人群進行保護,真正對跨國轉移人群進行保護的基金少之又少。由于氣候難民產生與人類活動密切相關,所以若單獨由受害地區人民承擔氣候變化造成的不利后果難免有失公平。所以,他們可以嘗試設立專項救濟基金,通過國際社會力量維護氣候難民合法權益。

在資金來源方面,我們可以積極發揮國際主體的作用,充分調動國家對于難民保護的積極性,利用“共同但有區別原則”來區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資金供應方面所應發揮的不同作用。在資金使用和分配方面,由于氣候難民是由于環境不可逆轉的損害而產生的,所以將資金用于難民基本生存設施建設和公共資源維護方面可能會發揮更大效用,這樣不僅有利于維護氣候難民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強化難民接收國自身的接收意愿[6]。在違反基金運作的懲戒路徑方面,他們可以設立內部懲戒機制,對基金管理人員或相關國家違反基金運作機制的狀況進行實質性的懲處,從而最大限度發揮基金的保護作用。

4 結語

無論是因戰火所逼,還是因自然災害,只要人們沒有過錯,那么任何逃離自身國家的人都有權利享受更好的未來。針對氣候難民,他們應在實際不可逆轉的損害來臨前就建立好相關的人權保護機制,而不能在海平面上升已經達到將小島嶼國家淹沒的程度再去考慮保障措施。主權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主體應當積極承擔保護氣候難民的職責,通過明確氣候難民國際法主體地位和設立氣候難民專項保障基金等的方式,對氣候難民的基本人權進行最大程度的保護,保護現在的他們也是保護未來的自己。

參考文獻

[1] 程玉.氣候難民的自然權利救濟及其制度展開[J].太平洋學報,2020,28(9):92-106.

[2] 趙燁.氣候難民安置的國際法考量[D].天津:天津大學,2019.

[3] 馮壽波.海平面上升與國際海洋法:挑戰及應對[J].邊界與海洋研究,2020,5(1):31-43.

[4] 杜健.論環境難民人權的法律保障[D].青島:青島大學,2018.

[5] 王夢瑤.海平面上升對小島嶼國家影響的國際法分析[D].上海:上海師范大學,2020.

[6] 郭武,張翰林.下沉島嶼國家主權續造的模式選擇——兼評契約模式為主的模式論[J].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41(6):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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