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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中的程序正義

2021-02-11 05:13溫小杰高超民邢滔
董事會 2021年12期
關鍵詞:股東大會監事會行文

溫小杰 高超民 邢滔

近日,國內資本市場出現了一起合計持股10%以上股東爭奪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案例。

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訊技術”)股東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調整公司董事、監事成員。由于企業處理有理有節,監管部門出手及時、控制得當,控制權之爭很快停止,市場并未起波瀾。我們通過該案例分析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中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以及控制權之爭中,在股東大會召集階段需要厘清的幾個關鍵法律要素。

控制權之爭浮出水面

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主要體現在股東爭奪董事會、監事會席位,通過控制董事會、監事會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根據邦訊技術公告信息,梳理出以下事件發展脈絡:

1.A公司持有邦訊技術5.31%股份;B公司持有邦訊技術5.57%股份,兩家公司合計持有邦訊技術10.56%股份;

2.截至2021年9月30日,兩家公司連續持有邦訊技術股份已經超過九十日;

3.2021年9月30日,A公司、B公司分別以書面形式向邦訊技術董事會發出《關于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下簡稱“提請函”)、《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材料》(以簡稱“會議材料”),要求公司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于修改公司章程、調整董事會成員人數、重新選舉董事會成員以及監事會非職工監事的議案。函件附有臨時股東大會的議程,明確規定了會議時間、投票時間、會議召開方式、會議召集人、會議主持人、會議安排等。文件寫明會議召集人為A公司、B公司;

4.2021年10月12日A公司、B公司分別以書面形式向邦訊技術監事會發出提請函及會議材料,要求公司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于修改公司章程、調整董事會成員人數、重新選舉董事會成員以及監事會非職工監事的議案。函件附有臨時股東大會的議程,明確規定了會議時間、投票時間、會議召開方式、會議召集人、會議主持人、會議安排等。文件寫明會議召集人為A公司、B公司;

5.邦訊技術在收到兩家股東發來的提請函及會議材料后,公司董事會秘書發現材料存在不合規及表意不清楚的地方,無法將不完整的材料提交給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同時,董事會秘書就此事聯系二位股東,但均未取得有效聯系。因此,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未召集股東大會;

6.2021年10月27日,邦訊技術收到深交所問詢函,要求公司核實以下問題:

(1) 邦訊技術董事會、監事會是否已收到大股東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如是,請說明未按相關規則要求及時作出書面反饋并予以公告的原因及合法合規性。

(2) 邦訊技術董事會、監事會是否同意大股東提請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如不同意召開,請說明不同意召開的理由,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相關理由及其合法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如同意召開,請說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原因及合法合規性。

以此公告為時間起點,邦訊技術的控制權之爭正式浮出水面,向市場公開。

聯合還是獨立提交提請函?

公司的處理

2021年10月30日,邦訊技術發布公告,全面披露了深交所的問詢函,并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審議股東提出議案。

2021年11月3日,邦訊技術公告,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及第三屆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分別審議了《關于A公司發來<關于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的議案》、《關于B公司發來<關于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的議案》,兩項議案在董事會及監事會均未獲通過。公司董事、監事提出反對意見的原因均為:由于兩位股東獨自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但每位股東分別持有本公司的股權均不足10%,不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情形,沒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監管部門的意見

在邦訊技術公告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的當天,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出的《關于對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稱:根據接到的投訴材料,聯名提議股東向邦訊技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交的提請函、會議材料均為雙方聯合行文。要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結合聯名提議股東提交提請函和會議材料的具體方式、具體內容及其法律效力等,詳細說明董事會、監事會將其視為兩名股東單獨提交而非聯合提交的具體原因、依據及合法合規性,并請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爭議焦點

整個事件中,邦訊技術股東A公司與B公司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交召開股東大會的事實清楚,股東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此不存在爭議,分歧之處在于股東A公司與B公司認為雙方是聯合提交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請函,所持股份比例超過了1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認為收到的文件是兩家股東分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請函,每位股東所持股份均不足10%,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雙方爭議焦點集中于提請函是否是聯合發出,決定了是否具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資格。

兩股東行使權利存在漏洞

本案例的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發生在股東大會召集及提案階段。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集及提案的相關規定主要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股東大會》及公司章程來規范。涉及以下幾點要素:

提議權

本案首先由A公司與B公司聯合提議,要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會議材料中的相關議案。根據公司法第一百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九條、邦訊技術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規定,連續九十日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如果A公司與B公司聯合提議,作為連續九十日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則擁有向公司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

股東權利的自證義務

對于股東要求上市公司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需要股東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供連續九十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超過10%的證明文件。由于中登公司定期向上市公司發送股東名冊,上市公司也可以向中登公司申請查詢,因此,對于單獨連續九十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在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上也不存在爭議。

但是,本案中A公司持有邦訊技術5.31%股份;B公司持有邦訊技術5.57%股份,兩家股東合計持有邦訊技術10.56%股份,但每位股東單獨持有上市公司比例均不足10%,需要兩家聯合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信息,A公司、B公司雖然均向邦訊技術董事會、監事會發出了提請函,但在A公司提交的文件上加蓋的是A公司的公章,未加蓋B公司的公章。在B公司提交的文件上加蓋的是B公司的公章,未加蓋A公司的公章。邦訊技術董事會、監事會認為這是兩家股東分別致函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每位股東僅持有本公司的股權不足10%,不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情形,沒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由于對“合計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一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是必須聯合行文提出請求,還是可以分別單獨行文提出請求后合并計算,因此,對A公司與B公司是否因此具備或者不具備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資格的裁量權就交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決定。但如果當事人聯合行文,并在文件上明確表述是雙方聯合提議,代表10%以上股份,對股東權利進行自證,就不會產生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權利認定的歧義,也就不會因股東提議資格而被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否決。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

《創業板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股東大會》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在收到股東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時,應當及時公告,并在收到提議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這里的及時公告是指:在符合公司法規定,擁有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提議權的股東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應及時公告。而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與B公司沒有聯合行文,上市公司將上述兩家股東的提議視為分別提議,未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持股比例,也就不需要公告。

召集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會,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可以聯合向董事會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但召集人應當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A公司與B公司可以聯合向監事會提議,但召集人應當是上市公司監事會,而不是提議股東——A公司與B公司;只有當監事會也不召集和主持時,A公司與B公司才能作為召集人出現。但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向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交的文件中,將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直接確定為A公司與B公司,這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此,即使A公司和B公司聯合行文,召集權仍歸上市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只有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能履職時,召集權才歸上市公司股東。

程序合規性

在A公司和B公司向邦訊技術董事會和監事會發出的提請函上,行文抬頭同時寫有董事會、監事會,系同時向董事會、監事會發文召開會議通知。這違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邦訊技術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A公司與B公司應當首先向邦訊技術董事會提議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必須在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方有權依法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A公司、B公司在會議通知上同時寫有董事會、監事會,不符合上述程序規定。因此,A公司、B公司同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提議權的界限

在A公司與B公司提交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提請函中,規定了臨時股東大會的議程,明確規定了會議時間、投票時間、會議召開方式、會議召集人、會議主持人、會議安排等,會議召集人為A公司與B公司。這一系列安排是直接越過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未罷免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也未辭職的情況下,直接剝奪上市公司治理層的職權,顯然超出了公司法賦予的提議權的界限。這樣,即使前面程序合規,超越法律授權的提請函及會議材料也依然不能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A公司與B公司在本案中存在的漏洞在于:

1.行文不規范。兩位股東每家持股比例均不足10%,在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合計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一事沒有明確規定是必須聯合行文提出請求,還是可以分別單獨行文提出請求后合并計算的情況下,應聯合行文,共同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明確表示,并在同一文件上加蓋兩家股東的公章,以免產生歧義。

2.程序不嚴謹。兩家股東應聯合行文,先致函董事會,董事會未在法定時限內回復的,再致函監事會。而兩位股東的分別行文的抬頭均是邦訊技術董事會、監事會,程序不嚴謹帶來的法律瑕疵,被上市公司律師認定為不合規。

3.權利主張超越法律授權。法律對持股10%以上股東授予了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但召集權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只有董事會、監事會不履職后,方可擁有召集權。但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在最初提交的提請函和會議材料中,直接將會議召集人確定為A公司和B公司,超越了法律授權。

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行文上的不規范、程序上的不嚴謹、權利主張未符合法律授權,上市公司的處理專業,尺度掌控有理有節,監管部門及時出手、處理得當,A公司和B公司爭奪邦訊技術控制權在會議召集階段就被否決,也避免了資本市場的動蕩。

程序正義才能保證股東權利

隨著資本市場的開放,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不斷以各種形式呈現。但企業面對股東提出的控制權之爭時,應根據法律規則沉著應對,對合理要求予以滿足,對不合理要求正面溝通,依法保護上市公司全體股東合法權益。

同時,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在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股東應證明自身持有股份比例和持有時間的合規性,如需兩家及以上股東聯合提議,需各股東共同行文,保證文件不產生歧義;

2.股東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時,召集人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當董事會不能履職時,股東向監事會行文請求時,召集人是監事會負責召集。只有當監事會也不能履職時,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行使提議權時切勿把提議權作為召集權行使;

3.上市公司股東提請召開股東大會時,行文要規范,程序要嚴謹,尊重上市公司治理的程序正義,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分步實施,切勿越界行使權利。只有堅持程序正義,才能保證股東權利得到有效主張。

溫小杰、高超民、邢滔,百色學院工商管理學院。

聯系人,溫小杰,系南開大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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