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之地
新聞事件:“雙11”期間,各大電商平臺吸引流量花樣迭出。有平臺推出一鍵分享購物車功能,用戶可向好友轉發分享自己的購物車商品,包括分享一些與平臺合作的演藝人員的購物車。數據顯示,該功能上線后,僅3天時間內,就有超過1000萬人分享了自己的購物車。
從某種意義上說,電商經濟也是“分享經濟”,消費者通過社交平臺或社交工具,有意無意地向親朋、熟人轉發自己的購物清單,分享自己的購物體驗,對促進商品銷售具有很大的作用?;诖?,電商平臺推出一鍵分享購物車功能,為用戶向好友分享自己的購物車商品、圍觀并繼續分享名人明星的購物清單提供技術支持與便利,主要是為了集聚和擴大消費者對海量商品信息的關注,強化“轉轉轉”“看看看”“買買買”的氛圍,達到集中促銷的目的。
一鍵分享購物車的確便捷,但這一模式初步暴露出的問題同樣值得重視。據報道,有用戶因為沒有看清楚“僅分享給好友”與“公開并分享給好友”的差別,自己的購物車一下子被推進公共視野;有用戶只看到“贏清空購物車大獎”,而沒注意到“分享我的購物車”,稀里糊涂就將購物車分享了出去;還有用戶誤操作了“分享購物車”,但找不到關閉選項,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購物車被人一路分享……
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平臺考慮不周,設計不夠嚴謹,具體表現為注重為用戶分享、轉發自己和他人的購物車提供便利,但相對忽視了對用戶同意權、知情權、隱私權的保護。平臺可以大力宣傳“分享購物車”的便利與價值,同時也應當鄭重、全面提示用戶,分享與被分享過程中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注意與平臺、商家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互動,避免在分享、圍觀的狂歡之中,自身權益受損或侵害他人權益。
平臺制定的“分享購物車”規則中,自然有征得用戶同意的條款,但征得同意的程序及其效力有時卻不好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同意分為明示同意和授權同意,前者一般指主動作出點擊“同意”等肯定性動作,后者既包括通過積極行為作出的明示同意,也包括通過消極不作為作出的授權。如果平臺缺乏鮮明有力的提示警示,用戶在不甚清楚“分享購物車”的影響及可能產生后果的情況下,隨意點擊“同意”或默認了“同意”,這種“同意”能反映用戶的真實意愿嗎?
以互聯互通之力激活流量、促進消費大有必要,依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和相關權利同樣重要。電商平臺要筑牢用戶權益保障屏障,不能讓“分享購物車”造成用戶權益受損,不能讓用戶個人隱私被非法“分享”。(據《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