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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過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分析研究

2021-02-18 22:19畢彥峰
科學與生活 2021年30期
關鍵詞:土地管理監督機制土地

摘要: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命脈,土地管理工作是使土地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根本和前提。如何在土地管理過程中更好地推動公眾參與,本文認為,監督機制與救濟機制是土地管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監督與救濟行為不僅可以對土地征收的行政決策進行重新調整與修正,而且實質上也是從程序性制度層面確保農民參與土地征收決策的權利。一是要堅持做到信息公開;二是要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完善輿論對土地征收的監督機制;三是要成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四是要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通過這些方面的努力,把土地管理工作做好。

關鍵詞:土地管理,監督機制,救濟機制,參與主體,土地,管理

在土地管理中,公眾參與是管理好土地的根本保證,而監督機制與救濟機制是土地管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監督機制的功能是對土地管理政策的執行行為和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以保證各參與主體依法執行政策;救濟機制是指通過司法或其他途徑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進行糾正,以保護土地資源和維護農民的利益。監督與救濟行為不僅可以對土地征收的行政決策進行重新調整與修正,而且實質上也是從程序性制度層面確保農民參與土地征收決策的權利。目前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決策的監督機制方面還很不完善,如《土地管理法》確定的監督機制中,規定地方土地管理部門是監督的主體,而不是農民;再比如說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中,雖然規定了農民可以對征用土地行為進行監督,但對監督機制的具體內容并沒有做出具體的內容規定。監督機制的一系列缺陷使土地管理和征收決策中的錯誤行為往往得不到及時的糾正。有鑒于此,完善農村土地管理的監督機制和救濟機制要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堅持做到信息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標志著我國政府的信息公開工作已經步入正軌,作為硬性的制度約束規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促進政府信息化公開合法、規范化和法制化從而保障公民知情權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權、參與權和公民對政府的監督權的基本條件,也是公民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認識不到信息公開是自身責任和義務的體現,并且把政府信息公開當作是一種“恩賜”,把信息當成自己的“特權”,既不愿意主動去公開信息,又對公民申請公開信息置之不理,特別表現在土地征收、補償信息方面信息不對稱甚至于是不透明,讓老百姓心里沒譜。這是積累“民怨”的重要原因。如果沒有信息公開,公民的參與或監督也僅僅是一句空話而已。因此,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配套制度十分必要。需要建立農村土地管理信息公開的評價體系,對于信息公開的內容、程序、時限和責任等方面做出細致科學的規定,既要有定性的要求,更要有量化的指標。信息公開需要配套的規章制度做保障,如建立信息公開首長責任制,各部門的一把手作為本單位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把單位信息公開實施的情況納入到對第一責任人的考核范圍內,以保障信息公開順利進行和通暢地開展下去。

二、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完善輿論對土地征收的監督機制

新聞媒體的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很多事關民生和社會大局穩定的群體或個體訴求,都需要各級黨政機司法關和黨報黨刊電視臺等主流媒體的及時介入,才能把黨的主張與人民利益統一實現,才能切實消除這些政治社會上的很多不安全不和諧不穩定的重特大隱患。為此,特建議黨報黨刊電視臺等主流媒體,必須主動占領輿論主導陣地作用。否則,繼續允許各地方集中精力和財力把“官民對立”的“敵我矛盾”和社會的各種尖銳矛盾疊加積壓在基層的后果,上訪反映問題集中,主要多是涉及群體利益和個體利益,上訪呈現出反復性、組織化,跨地區、跨部門上訪越來越多??梢?,新聞媒體的監督十分重要而且十分必要。在土地管理過程中要明確包括網絡在內的大眾傳媒的監督權利和義務,確立輿論監督土地征收、流轉等詳細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評價標準和運行機制;加強輿論對于土地征收違法事件的監督力度,輿論監督是監督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以大眾媒介為主導的輿論在政府公共決策過程中的監督作用日益突出。公眾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使得一些焦點議題進入政府決策系統,為政府制定符合公眾民意的土地征收決策來提供參考依據并提出正確的意見和建議,然后可以通過回饋土地征收決策的執行效果來維持、修正或改變過去那些不合理的行為。

三、成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

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核算、會計人員管理和會計電算化,組織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開展農村審計、財務公開、民主管理,進行經濟收益分配統計等工作。同樣,在土地管理過程中可以成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質的監督委員會,其成員可以由農民代表、地區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府代表三個方面共同組成。監督委員會可以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議事,對于已經做出決議的事項,監督委員會可以直接要求相關部門糾正錯誤決策行為,減少那些不良的政策損害農民的概率,以便于達到監督的目的。通過嚴格的監督,確保土地流轉及使用過程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使土地資源能夠最大限度地為農村發展服務,最大限度地得到合理利用。

四、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

從國外的經驗表明,公眾監督的一支重要推動力量就是民間組織。與個體方式相比較,以社團方式監督政府行為無疑會更加能夠促使政府部門積極履行其義務,因此應當明確民間組織“利益表達”的職責,發揮好這些組織為不同利益群體“代言”的作用,鼓勵其積極行使知情權,參與公共事務,從而使政府和民間組織之間的對話與交流經?;?。在此基礎上,公眾的監督作用才會得到更大的發揮。

土地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是政府、用地單位、村集體和被征收土地的農民等相關利益群體通過合法的、公平的參與渠道與方法,就土地征收、流轉方案制定、利益分配等問題進行交流、協調和監督的一種模式;是在土地征收中有效的實現公眾參與的各種方式、方法組成的一個系統,包括參與主體、參與程序和內容、參與方法、途徑和層次、也包括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保障;在土地管理中的各個環節有不同的參與形式和參與內容,反映不同的參與階段實現公眾參與的全部過程、作用和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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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畢彥峰,男,漢族,1970年1月出生,吉林省通榆縣開通鎮人,工程師,現任職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縣開通鎮綜合服務中心,研究方向為土地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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