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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刑事訴訟銜接的 “先民后刑”審理模式

2021-03-15 19:07沈倩穎
錦繡·中旬刊 2021年8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及其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銜接等問題。但由于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依然原則,并未具體規定制度外與其有密切關聯的公益訴訟、刑事訴訟銜接問題,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受案難、審理難、裁判難現象尚未有效緩解,案件數量和質量都受到一定影響。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重點在于理順各種關系,建立健全相關銜接機制。因此,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刑事訴訟之間,探索“先民后刑”審理方式,并明確相關規則,有助于優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刑事訴訟的有效銜接,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目的的實現具有重要影響。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刑事訴訟

一、審理模式現狀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同時具有民事違法以及刑事違法雙重屬性,《若干規定》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具有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需要受到刑事制裁??梢?,兩個制度在受案范圍上有一定重合性,從實踐上看,很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同時具有民事違法以及刑事違法的雙重屬性。

目前,我國環境資源審判的實踐中,在涉及兩個訴訟的審理順序問題上,比較常見的是“先刑后民”審理模式。生態環境損害中行為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時,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公訴,待刑事案件判決結果生效后,再由賠償權利人(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就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在無法達成磋商協議的情況下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中“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訴江西某環??萍加邢薰镜壬鷳B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案”一案,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舒某某等6人提起刑事訴訟,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被告人舒某某等6人犯污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5萬元不等。此后,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定開展磋商,并與杭州某熱電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因未與其他被告人達成賠償協議,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訴訟,要求各被告履行修復生態環境義務,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二、審理模式選擇

(一)先刑后民、刑民并行模式的弊端

1.不利于生態環境及時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刑事訴訟對事實認定的程度不一樣,前者強調對損害結果的測算、損失金額的認定,而環境刑事訴訟只需要確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范圍,即是否在某個區間,據此來進行定罪量刑。因此,一般而言,在刑事訴訟中作出的損害鑒定相對簡單,無法滿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需要。于是,在環境刑事訴訟裁判生效后進行審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很可能需要對生態環境損害再次進行鑒定,從而導致環境案件持續期限較長,造成對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不及時。

2.不利于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在江蘇省人民政府訴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的過程中,2014年5 月,公安機關在現場應急處置扣押了?;愤\輸船上130噸的危險廢物,經過鑒定是廢硫酸。2016 年,公安機關在環境刑事訴訟一審判決前做了大量工作,雖然把船上的130噸的廢物處理了,但是船體的底部還有廢酸產生的大量固體廢物20~30噸。在刑事判決前,被告愿意將這 20~30噸廢物運走處理,但是有關部門認為該廢物暫時不應運走,因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還需要對該證據進行收集和認定。在環境刑事訴訟審結之后,被告便不愿再對這20~30噸的廢物進行處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刑事訴訟在實踐中采取先刑后民模式,在得知不利刑罰后果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人會消極履行賠償義務。雖然可以將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修復生態環境的義務作為對其進行減刑的一個條件,但是這樣只能激勵賠償義務人在訴訟完結后積極履行修復生態環境的義務,仍然無法實現對生態環境的及時修復。

綜上,采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順位規則,難以實現對生態環境的及時修復。

(二)先民后刑模式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先民后刑模式的必要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判決在先,刑事訴訟判決在后,賠償義務人為了爭取在刑事訴訟中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則會及時采取相應的修復措施并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將賠償義務人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情況作為減輕或者從輕予以刑事處罰的酌定情節,不僅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也有利于保護環境公益。另外,應當明確對積極履行修復生態的義務的賠償義務人酌定予以一定程度的減刑,這樣也可以提高賠償義務人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的積極性。

2.先民后刑模式的可行性。根據《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需要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一審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雖然采用先民后刑順位規則,環境刑事訴訟要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審理完結后進行審理,但是環境刑事訴訟涉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等階段卻無需等到生態損害索賠訴訟審理完結后再開展,兩項工作可以同時進行,縮短了處理環境案件的時間。只是這兩項工作必須做好銜接,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不然便可能出現各個部門為了各自的目的而“打架”的情況,會導致處理環境案件的時間較長,對生態環境及時修復不利。

由此可見,采用先刑后民與刑民并行模式處理生態環境損害民刑訴訟銜接問題存在弊端,一方面不利于生態環境及時修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采用先民后刑模式則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弊端,是處理生態環境損害民刑訴訟銜接的最優方案。

三、實現“先民后刑”審理模式的保障機制

在先民后刑模式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刑事訴訟涉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會一并開展。司法、執法都是一種耗費資源的活動,存在著如何有效配置資源、如何使資源配置使用獲得效用最大化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有效路徑是通過建立環境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整合辦案資源,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刑事訴訟無縫對接。

(一)建立環境治理司法協同聯動機制

2017年6月,省高院、省檢察院、浙江省環保廳聯合建立環境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開展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工作聯席會議,并設立“執法聯動工作辦公室”,為各地級市在市級、縣級層面上推進司法協同機制提供了現實基礎。依托環境治理司法協同聯動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銜接工作的情況,研究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部門銜接的對策,協調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設立環境治理司法協同專門工作機構,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聯合打擊力度,探索構建覆蓋更廣、保護更全、機制更暢的環境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實現環資案件的查處、審判執行、法治宣傳協同工作常態化、規范化。(二)促進協同聯動機制下的民刑案件銜接明確在一定條件下刑事司法提前介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對于可能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涉嫌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提前介入;如有需要,法院也應當及時提前介入并提供司法服務,法院可以向公安機關明示應當收集何種證據、證據應當收集到何種程度等,對于環境案件所涉及的調查取證、鑒定、危險廢物處置等問題,相關聯動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對環境案件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提高日后司法訴訟效率。

四、結論

本文通過對司法實踐進行考察與反思,從理論上對“先民后刑”的優先性進行了粗淺的論證,從優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刑事訴訟銜接的角度,為浙江省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提供一點看法和建議。在此模式下,需要有效配置資源,使資源配置使用效用最大化。因此,為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避免銜接不暢導致生態環境修復不及時,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克服環境執法與環境司法因獨立運行而出現的片面化、單一化問題,有利于保障先民后刑模式的順利施行。

我的發言完畢,有不到之處,歡迎各位與會代表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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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沈倩穎,1992--,女,漢,浙江湖州,研究生,單位: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研究方向:環境資源保護法學,單位所在省市及郵編:浙江省湖州市,313000

(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浙江?湖州?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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