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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旅游途中遭遇搶劫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

2021-03-28 10:15劉錚
旅游 2021年3期
關鍵詞:張女士被盜財物

劉錚

【全文要旨】

一般而言,游客財物被盜、搶,應為盜搶人的侵權責任,但如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旅行社亦存在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張女士一行四人報名參加A旅行社組織的赴澳大利亞10日游,出發時間為2019年4月20日,返程時間為2019年4月29日,旅游費用為21000元/人。行程中第三天,張女士隨團游覽當地某景區,在其下旅游大巴車向景區大門走的途中,遭遇搶劫,隨身攜帶的背包被搶走,人摔倒在地,被搶的背包里有護照、現金等隨身物品。事件發生后,當地導游報警,警察到達現場后,對張女士等人做了筆錄。事發后,旅行社領隊帶領其余人員繼續旅游行程。此次行程結束時即4月29日,因張女士護照仍未辦理下來,旅行團中其他旅游者按期返程回國,張女士1人滯留當地,至5月1日張女士拿到護照后自行從澳大利亞返程回國,5月2日返回國內。

張女士投訴稱,在出團前以及旅游途中旅行社及領隊未盡告知義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沒有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因此在本次搶劫事件中存在過錯。并且在搶劫事件發生后,旅行社未及時給其辦理回國證件,造成張女士一人滯留當地。遭遇搶劫又被滯留當地,不僅給張女士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打擊。其中經濟損失包含被搶的財物10000元,食宿及返程費用等6000元,共計16000元,張女士訴求其所有經濟損失由A旅行社全部承擔。

A旅行社稱,在旅游者出團前,簽訂《出境旅游合同》時已將《境外旅游注意事項》發給旅游者,注意事項中已經告知在境外活動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并且在旅游合同中第五條、第六條款已提醒了旅游者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因此旅行社已經盡到了風險告知義務,且事發系第三人所為,同時旅行社進行了報警,不應賠償。

至投訴處理,張女士被搶一案仍未有結果。

【質監所處理意見】

張女士與A旅行社之間的旅游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示》)第五十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A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保證旅游者人身、財物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項,防止危害發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張女士作為旅游消費者,依約支付了旅游費用,有權要求A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A旅行社在其組織的旅游途中遭遇搶劫事件造成旅游者人身財物損失,現未有證據證明A旅行社已就當地治安情況作出提示說明,且在其組織的群體活動中發生被盜搶,反映了其組織、安排存在不當,違反了保障游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張女士沒有就丟失的現金提供相關證據,同時,告知張女士畢竟旅行社并非直接盜搶人,建議A旅行社就張女士滯留期間的住宿費用、護照補辦費用以及返程的各項交通費用進行賠償,共計6450元。雙方接納了質監所的調解意見,最終達成和解。

【質監所評析指引】

旅游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隊出游,行程期間遭遇被搶劫或是被盜是典型的“第三人侵權”情形,在旅游者因在旅游期間被搶、被盜而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時,旅行社一般認為應依據“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僅應承擔補充責任。

然而,在游客直接起訴旅行社的此類案例中,均為第三人無從確定更無從索償的。此時,由于第三人的缺失,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的判定就直接落在了其是否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上,即旅行社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保障標準的旅游服務?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出團通知、旅游過程中是否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提示?同時,該安全提示是一般性、原則性的提示,還是在特定情形下對特定風險進行的針對性提示?且事發后,旅行社是否有協助游客尋找、采取報警等補救措施?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游客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對于財物被盜案件,旅行社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多寡在于盜竊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地點,如發生在不受旅行社掌控的自由活動期間、室外(景區、街道等),則旅行社僅需舉證證明其已進行了針對性的風險提示和事發后的采取了補救措施即可;而如發生在旅行社已組織游客外出游覽期間、旅行社安排的較為封閉的設施內(酒店、餐館、大巴車),則旅行社將會被認定為游客物品的代管人(尤其是大巴車),此時,旅行社除了需要證明前述事項外,還應舉證證明封閉設施符合防盜、監控等安保標準,人員已盡合理的看管義務的要求。

此外,即使在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情況核實清楚的前提下,該類爭議還存在一個比較關鍵的問題,那就是如何認定被盜財物的數量、品類以及價值。與安全保障義務履行情況不同的是,此問題由游客承擔舉證責任,即游客必須舉證證明其聲稱的財物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否則即使能夠認定旅行社應當承擔責任,但在具體確定賠償額度時,仍然將遭遇難題。

就司法實踐來說,對于游客聲稱的現金、有價證券等損失,一般很難被法院支持,因為游客很難舉證進行證明,比如即使游客提供了其提取現金的憑證,也只是表明游客存在攜帶現金的可能性,并不能僅因游客遭遇了盜竊事件就此推斷該現金已然被盜;對于其它物品來說,如在發生盜竊后及時報警,此時根據一般理解,游客是不希望抓不到盜竊人而走向訴訟旅行社之路的,因此,游客為盡快取回財物提供給警方的線索信息都是較為真實可信的,法院亦會根據其它證據的情況對警方記錄予以考量。

由此,對于旅行社來說,首先,要選擇符合安全保障標準的合格供應商/履行輔助人;其次,應告知游客旅游目的地各處的治安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引起游客的重視;第三,隨時提示游客,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不要放置車內等;當然,在事發后應及時協助尋找、報警等。只要各項工作到位,留存相關證據,就可以減輕甚至不承擔責任。

最后,作為旅游者在旅行期間如何才能更好地避免被盜搶事件的發生呢?建議,在旅行期間盡量避免獨自出行,不要去景區周圍偏僻的小道,夜間能不出去就不要出去。帶一個有拉鏈、搭扣和翻蓋,不容易打開或劃破的包,盡量背在身前。如果覺得這樣不夠美觀或者不便的話可以帶一把小鎖將拉鏈鎖起來。旅游的同伴要經?;ハ嗾湛匆幌?,乘車時最好互相面對面搭乘,以方便看到伙伴身后的情形。單獨出行需要請人拍照時,盡量去找成對的情侶、老人或是亞洲人拍照,不要和對方距離過大。隨身不要帶過多現金,多使用信用卡消費。建議護照本人隨身攜帶,不宜將護照集中放在一起,要和現金分開存放,證件的失竊比現金財物的失竊要麻煩得多。手機放在桌子上的時候,要放在胳膊內側,不讓小偷有得逞的機會。如果常用藥品被盜,可以憑旅游保險去當地醫院就醫,開處方藥,如果是非處方藥,可以在當地藥房購買。中國旅游者在醫院遭遇語言障礙等問題的時候,可以致電中國大使館領保人員,請求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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