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肖女士的兒子王某與沈某相識,兩人很快就發展為戀人關系并開始談婚論嫁。沈某自稱在國企工作,是“領導的貼身司機”,因受領導賞識,可以分得一套單位福利房,房子下來就和王某領證結婚。肖女士隨即開始積極籌措資金準備買房。
為討肖女士歡心,沈某稱房子辦理產權證時要寫肖女士的名字,并要走了肖女士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證件照等。后肖女士陸續按照沈某提出的時間節點向其轉賬共計76萬元。
2017年5月,沈某突然很著急地告訴肖女士必須馬上交10余萬元的房款,否則房子就買不上了。王某得知后立即賣掉了自己的轎車,并將賣車款9萬元轉給了沈某,然而之后沈某便很少露面,并對買房事宜找各種理由推脫。2018年7月,沈某稱房子已經買下來了,并委托同事將鑰匙交給肖女士。肖女士拿到鑰匙后問新房地址,沈某吞吞吐吐。肖女士方知自己被騙,遂報警。
經查,沈某已將騙得款項用于歸還高利貸及日常消費,無力償還受害人肖女士。最終,北京市西城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罰金11萬元;責令被告人沈某退賠肖女士85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沈某之所以能夠得逞,一方面是由于肖女士已將沈某視為自己的準兒媳,對其深信不疑,在娶媳婦和買房的雙重誘惑下失去了防備之心;另一方面是由于沈某假借“領導身邊人”這個具有誘惑性和神秘性的身份,再有“機關內部指標”和“單位福利待遇”等要素的加持,輕易獲取了被害人的信任。法官提示,人們應摒棄托關系和走后門等社會不良風氣,通過正當渠道依法依規辦理事務、合理合法實現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