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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同源使用權的認定與保護

2021-04-18 15:54朱紫璇
藝術科技 2021年3期
關鍵詞:民族文化老字號

摘要:認定與保護老字號同源使用權的法律存在缺位,應當正視保護老字號同源使用者權利的合理性,通過立法保護其品牌名稱結合使用權、商業模式自主選擇權等權利,實現對“中華老字號”品牌背后民族文化的保護。

關鍵詞:老字號;同源使用權;民族文化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9436(2021)03-00-02

“中華老字號”是授予歷史悠久、世代傳承的中華民族特色品牌的榮譽稱號,它的授予既包括對品牌的質量認可,又具有對傳統技藝、文化的保護與發揚作用。一個老字號品牌的發展歷經幾十年風雨,過程中不免經歷變遷,數個經營者同時使用同一老字號品牌的情況時有發生。老字號同源使用者與老字號具有客觀歷史淵源,且具備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經營者的資格。但因其他經營者認定在先,同源使用者在法院判決中往往處于劣勢地位,使得一些同源使用者不能在合理范圍內繼續使用老字號品牌。這不僅是對同源使用者權利的侵害,也是對老字號文化傳承的打擊。要優化老字號品牌文化傳承,實現傳統資源開發,就必須尊重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身份,從法律的角度保護同源使用者的權益。

1 老字號同源使用權概述

1.1 滬寧“吳良材”之訴

近年來,老字號商標權利確認糾紛愈演愈烈,許多老字號品牌面臨同源使用權利糾紛。其中不乏張小泉、冠生園等耳熟能詳的老字號品牌[1]。2016年,上海三聯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吳良材”)狀告南京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吳良材”),稱南京吳良材侵犯其商標權,且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南京吳良材系吳良材后人吳國城親自設立,于1946年獲國民政府批準設立為上海吳良材眼鏡南京分公司,與上海吳良材同根同源。與大多數老字號一樣,經歷了公司合營等經濟改革后,滬寧兩地吳良材分別與其他經濟體合并,后又拆分,期間曾改為其他店名,后又分別恢復“吳良材”字號。1979年,南京吳良材注冊登記其企業名稱為“南京吳良材眼鏡店”,1982年上海吳良材注冊登記為“上海吳良材眼鏡商店”。隨后的幾十年中,兩地吳良材各自發展出其自身特色,并且在店招和裝修方面形成區分。1993年,上海吳良材被貿易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2011年,南京吳良材也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企業。兩地吳良材還曾合作交流,直至近年,上海吳良材頻繁起訴南京吳良材。在最近的判決中,南京吳良材全面敗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南京吳良材在實體店和網站上的相關宣傳構成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判決其不得在南京以外地區使用“吳良材”作為商標,且不得以“吳良材”商標開展加盟。

這一判決對南京吳良材的老字號品牌使用造成了不小的打擊,對南京吳良材的同源使用權作出了過高限制。對一家經營范圍已經擴大至蘇、皖兩省的企業來說,限制其只能在南京市內使用“吳良材”商標顯然不利于企業的發展[2]。南京吳良材與上海吳良材同根同源是有史料可考的事實,上海吳良材以訴訟的方式限制南京吳良材使用“吳良材”商標與招牌,不允許南京吳良材使用有關“吳良材眼鏡店”相關歷史的介紹,也是對“吳良材”這一老字號品牌文化的打擊。該案因其爭議性入選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1.2 老字號同源使用權的內涵

“中華老字號”是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深厚中華民族文化背景和文化底蘊的品牌。經營歷史悠久是老字號的顯著特征之一,在幾十年乃至百年的企業經營運作過程中,企業擴張、傳承、授權等多種行為都有可能導致老字號并非“只此一家,別無分號”。因此,時常出現數個不同的經營者使用同一老字號品牌,且相互獨立經營的情況??梢哉J為,這些使用同一個老字號品牌的不同經營者中,與老字號本身具有客觀歷史淵源的經營者為老字號品牌的同源使用者。

1.3 老字號同源使用者權利亟待確認

老字號同源使用者之間的法律糾紛不在少數,除上述“吳良材”案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58號指導案例“同德福桃片”案也為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權利認定提供了借鑒。該案認定與老字號“同德?!睕]有直接歷史淵源的成都同德福公司擅自使用“同德?!鄙唐访Q進行宣傳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與不正當競爭。由此可見,不具備直接歷史淵源的成都同德福公司不能被認作“同德?!崩献痔柕耐词褂谜?。此案判決說明,與老字號具有客觀歷史淵源的同源使用者享有使用老字號品牌作為其品牌名稱宣傳的權利。

“同德?!卑傅呐袥Q說明“直接歷史淵源”為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認定條件。而“吳良材”案中,與上海吳良材具有“直接歷史淵源”的南京吳良材,其同源使用權利卻遭受了不合理的限制。由此,老字號同源使用者是否擁有使用老字號品牌的權利,應當如何行使權利,是老字號品牌保護亟待解決的問題。

2 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認定

2.1 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來源

根據商務部發布的《“中華老字號”認定規范(試行)》(下文簡稱《認定規范》),“中華老字號”品牌應當創立于1956年(含)以前。因此,得以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品牌必當經歷過少則幾十年,多則近百年的時光。在老字號品牌的長時間發展中,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部分品牌在多地開立了分店、分號、分公司。這些分支機構本身傳承了品牌的獨特產品、技藝或服務,又經歷了長時間的發展,有良好信譽,與老字號品牌同根同源且滿足“中華老字號”認定標準,應當被認作老字號品牌的同源使用者。還有一些品牌在世代傳承過程中,由于分別被不同的品牌繼承人管理,逐漸形成了使用同一品牌的數個不同經營者,這些經營者的產品同樣是老字號品牌的正宗傳承[3],且符合《認定規范》的其他條件,也應當被認定為老字號的同源使用者。上述兩種情況均可能使老字號品牌具有數個同源使用者。

2.2 老字號同源使用權缺位的負面影響

“中華老字號”品牌的認定與保護除了對企業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外,對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也具有不容小覷的文化價值。老字號品牌的背后是傳承了我國民族文化的產品或技藝,賦予老字號產品以保護和價值認定,使其區別于其他產品,有利于老字號企業和消費者對產品背后的文化價值產生認同感。要發揚民族認同,樹立民族自信,不能僅僅將民族文化瑰寶束之高閣,而應通過保護并鼓勵經營的方式促進老字號品牌的自我發展,使之發源于傳統,適用于當下。老字號的同源使用者具備與獲“中華老字號”稱號經營者相同或高度相關的歷史淵源,經營符合老字號要求的民族文化產品,傳承民族文化技藝,在本質上與獲稱號的經營者無異。此外,“中華老字號”品牌的認定賦予了企業在該項產品上的高度榮譽,使其具有顯著區別于該品類其他產品的特征。如果將老字號品牌的使用權限于一家,則極易導致該品牌故步自封或市場壟斷。若數個同源使用者享有同一老字號品牌的使用權限,出于對品牌利益的維護,使用者之間會督促監督,在不斷提高自身產品質量的同時注重科技研發,推陳出新,更有利于老字號品牌的可持續發展,使老字號煥發出新的生機。

2.3 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認定條件

在同源使用者難以認定、權限范圍沒有明確劃分的情況下,老字號同源使用權利糾紛愈演愈烈。一方面出于保護老字號商標“顯著性”的考量,另一方面出于對同源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尊重,同源使用者認定規則出臺勢在必行。綜合同源使用權引起的相關糾紛來看,認定同源使用者需滿足以下幾方面的條件。首先,同源使用者需與“中華老字號”品牌之間具有客觀歷史淵源?!巴础笔峭词褂谜叩纳矸輥碓?,若不存在客觀歷史淵源,則無法認定為同源使用者,擅自使用“中華老字號”品牌,應認定為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次,同源使用者必須具備良好的運營狀態和商業信譽,在合理范圍內使用“中華老字號”品牌?!昂侠硎褂谩睉斃斫鉃榘ú⒉幌抻?,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使用品牌、尊重品牌歷史、不曲解抹黑品牌含義等使用方法。第三,同源使用者須就其獨立經營原因作相應說明,該經營者需為歷史上“中華老字號”品牌經營者在不同地域設立的分公司或因繼承管理原因分立的公司,且與獲“中華老字號”品牌經營者的分離管理已形成事實且確有必要或具有其他合理緣由。最后,應當對同一品牌的同源使用者進行相應的注冊登記,避免后續糾紛。

3 應當賦予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相關權利

3.1 目前法律條文對同源使用者的相關規定

在老字號同源使用者與獲“中華老字號”品牌的經營者之間的糾紛中,法院判決的主要認定依據是《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商標法》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條款內容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馳名商標等誤導公眾或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相關法律條文主要保護的是已獲“中華老字號”品牌經營者的權利,而未給同源使用者的權利提供相應保護,也同樣未對同源使用者的身份進行認定和規制。

3.2 保護老字號同源使用者權利的必要性

“中華老字號”品牌的授予,不僅是對老字號品牌的保護,更是民族文化傳承的要求。一經營者獲“中華老字號”稱號并不意味著應當排除其他同源經營者對老字號品牌的使用。

3.2.1 培養民族品牌的需要

為了激發市場活力,促進民族文化品牌傳承,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品牌使用權應當得到尊重。同源使用者與獲得“中華老字號”品牌的經營者具有相同的產品、技術或服務。承認同源使用者的法律地位,保護其合法權利,有助于促進老字號品牌經營者之間的良性競爭,促使老字號品牌積極開展科研,提高自我監督水平,幫助老字號品牌成長為既具文化底蘊又具研發活力的民族品牌。

3.2.2 傳統資源開發利用的需要

同源使用者因與“中華老字號”品牌經營者同根同源,且各自經營了幾十年時間,必定同樣對該老字號品牌作出了貢獻。換句話說,在“中華老字號”所代表的品牌文化背后,若同源使用者也對該品牌的文化建設、技藝傳承有所貢獻,其理應享有老字號品牌的使用權。對“中華老字號”品牌而言,同源使用者就像其文化版圖中的一塊拼圖,老字號品牌背后蘊含的傳統資源中也有一部分為同源使用者所掌握,出于對老字號傳統文化資源開發的角度,也應當對同源使用者的權利給予有效保護。

3.3 老字號同源使用權設權建議

3.3.1 “中華老字號”品牌名稱結合使用權

同源使用者作為老字號品牌的歷史組成部分,理應享有使用“中華老字號”品牌名稱的權利。但各自獨立的商業主體需要有區分度的商業標識,同源使用者所使用的品牌名稱也定不能與已獲得“中華老字號”經營權的品牌名稱完全相同。為便于區分,同時保護同源使用者的權利,可以采取經營者所在地行政區劃與老字號名稱相結合的方式[4],如“北京同仁堂”與“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

3.3.2 商業活動地域與方式選擇權

同源使用者在合理命名的情況下,已不易與其他老字號使用者間產生商業標識模糊,因此不應對其商業活動地域與方式橫加限制。在線上商業活動逐漸活躍的新經濟態勢下,為商業主體設置不必要的地域限制無異于剝奪其經營能力。商業形式逐漸趨于多元化,在線上線下的售賣途徑選擇方面,亦應尊重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自由。

4 結語

老字號品牌是我國珍貴的民族文化遺產,發揚老字號品牌,振興民族經濟,也是我國經濟發展任務的重中之重。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認定與保護,對固有老字號品牌具有良性競爭的刺激作用,對老字號品牌堅守傳統與推陳出新具有重大意義?,F行法律法規對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保護并不完善,在老字號同源糾紛的司法裁判中,同源使用者亦難占優勢。建議從民族文化保護角度出發,推進保護同源使用者的品牌名稱結合使用權、商業模式選擇權等合理權利。以法律保障老字號同源使用者的權利,也是在保護老字號背后的民族文化遺產與民族經濟。

參考文獻:

[1] 海棠,于文萍.與老字號有關的權利沖突及其解決——以實例進行分析[J].前沿,2012(01):78-80.

[2] 王國浩.老字號商標與商號“撞車”后如何處理?[N].中國知識產權報,2018-05-11(005).

[3] 肖艷,游中川.老字號被他人注冊為商標后其傳承人仍可正當使用[J].人民司法,2015(16):71-75.

[4] 李友根.論消費者在不正當競爭判斷中的作用——基于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案的整理與研究[J].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版),2013(01):44-54+159.

作者簡介:朱紫璇(1996—),女,江蘇連云港人,碩士在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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