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之女王某霞與潘某結婚,婚后生育兒子潘甲(11歲)、女兒潘乙(9歲)。因感情不和,潘某多次對王某霞實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協議離婚,約定潘某撫養兒子潘甲,王某霞撫養女兒潘乙。一年后,經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辦理復婚手續。2020年春節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隨王某霞在姥爺王某民家中上網課。
2020年3月22日16時許,潘某駕駛摩托車來到王某民家中,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離開,王某霞阻攔時,潘某持隨身攜帶的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后部、頭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雙眼,王某霞大聲喊叫。潘某持匕首仍與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聽到呼喊聲的王某民見狀持镢頭在潘某的后腦部擊打一下,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時,王某民又持镢頭在潘某后腦部擊打兩下,潘某趴倒在地。后王某民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29分鐘后,120到達案發現場,出診醫生發現潘某手中攥著匕首,經檢查潘某已死亡。
2020年4月6日,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決定不批準逮捕王某民,同日王某民被釋放。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本版稿件綜合《檢察日報》《法治周末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