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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新政給行業帶來的影響

2021-07-23 09:46中集車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胡玉山
專用汽車 2021年7期
關鍵詞:購置稅合格證新政

中集車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胡玉山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隨著《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廢止和《車輛購置稅法》的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委聯合出臺了多項政策,如:“一車一票”、票證關聯、配置序列號管理、機動車減稅、免稅政策等。

筆者現對這些與車輛購置稅有關的新政進行了整理,并將它們對企業和行業的影響作了一些簡要分析。

四大相關新政出臺

新政一:《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實施

2020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委聯合發布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是在《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試運行期間,多數生產企業、經銷商均出現無法開具機動車增值稅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狀況,多數是由于企業車輛合格證和發票之間出現問題無法關聯,從而導致開票失敗。

按照《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將由車輛制造企業進行管理授權,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銷售發票”)保持原來不變,在票據流向過程中增加了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發票”)。

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銷售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銷售發票”,銷售發票中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以下簡稱“VIN碼”)。增值稅開票系統升級后增加了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發票”的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要求“增值稅發票”的“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通過VIN碼將發票信息與生產企業關聯,并由生產企業向經銷商進行傳遞,再由最后一級經銷商向客戶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

合格證與機動車發票之間通過國稅系統和工信部合格證系統數據交互,建立票據關聯,確保一車一票。

其中,票據關聯的具體過程如下:

生產企業須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上傳,工信部將電子數據與國稅數據系統進行交換,國稅系統通過機動車的VIN碼建立電子臺賬,并逐條記錄車輛流向,所有機動車發票均需在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完成數據交換后,方可出具相關的發票。

此外,機動車發票的開票場景有如下六種:

場景一:生產企業向經銷商開具企業產品機動車增值稅發票,生產企業上傳發票后,發票信息和合格證信息將會在國稅系統中自動關聯,如關聯失敗,生產企業可進行手動關聯。

場景二:集團下屬的生產企業向經銷商開具集團產品機動車增值稅發票時,下屬生產企業上傳發票后,發票信息和合格證信息將在國稅系統中無法自動關聯,下屬生產企業需在集團系統中進行手動關聯。

場景三:一級經銷商向二級經銷商開具機動車增值稅發票,無需關聯。

場景四:企業向客戶開具企業產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關聯。

場景五:經銷商向客戶開具企業產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關聯。

場景六: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情形,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內容一致。若客戶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新政二:車輛配置信息新編碼規則

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公告,調整車輛配置序列號編碼規則,啟用“新編碼規則”和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對車輛配置序列號的申請和使用加強管理,目的是提高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效率,規范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及進口車輛電子信息和車輛分類管理。

生產企業在上傳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時,將配置序列號作為車輛一個參數提交至工信部,并將數據交換至國稅系統中,給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帶來便捷,同時也規避了企業通過“低配置、低價格”來申報車輛基礎價格,這是采用動態的方式征收基本價。

新政三: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輛目錄的實施

2020年12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2020年第20號公告,即“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

該公告主要內容為: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免稅圖冊》的發布,稅務機關依據《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該公告的發布不僅使稅務機關人員通過《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可以快速判斷出車輛是否滿足免征要求,而且為企業減輕了負擔、簡化了操作流程,其中57個車輛名稱免申請列入目錄中。

新政四: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和相關社會事業發展,于3月15日發布了2021年第6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將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生產企業需要在掛車合格證參數中標出掛車減稅標識,方可減半稅。

新政帶來的巨大影響力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配置序列號新規則、《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延期等相關政策的實施,給汽車行業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并打破了以往的行業“潛規則”。

首先,機動車基礎價格的采集、免減征車輛的判斷、機動車發票、機動車合格證等均發生變化,它們將車輛實體、合格證、票據、價格、配置與購置稅信息關聯形成一體,減少了操作人員的誤判或誤操作,更加完善了車輛購置稅的征收。

其次,機動車發票低開、虛開的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來,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案件時有發生,擾亂了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稒C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出臺后,規范了車輛購置稅征收體系,該辦法通過將車輛信息與車輛購置稅征收信息關聯形成一體,減少了人為操作空間,規范了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

再者,由于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發票,國稅系統建立了車輛臺賬,記錄了車輛從生產企業、經銷商到客戶的整個數據鏈,生產企業出具的機動車增值發票作為數據流的源頭,信息內容須與公告生產企業一致,非本企業合格證無法開具機動車統一發票和機動車增值稅發票。該新政杜絕了出具合格證的制造企業和開票企業不符問題,防止企業倒賣合格證行為。

最后,這些新政規范了免稅、減稅的操作,通過合格證參數中增加減稅或免稅以及配置序列號的字段,給稅務機關人員的判斷提供了依據,簡化了辦理車輛免稅或減稅的操作過程,并且方便了生產企業和客戶清楚了解車輛購置稅應按照所屬分類進行辦理。

票據關聯等新政的實施,使得汽車生產企業尤其是專用車生產企業面臨著更嚴格的政策監管,汽車行業必將朝著更理性、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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