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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時代刑法問題與應對思路

2021-09-22 20:42李淑君
科技研究 2021年22期
關鍵詞:人工智能時代

李淑君

摘要: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展,全球迎來了全智能時代,甚至連刑法系統都為之動搖?;谌斯ぶ悄軙r代的大背景,刑事犯罪問題以及歸責問題面臨著全新的考驗,筆者認為智能化主體可能將成為主要的犯罪工具,甚至需為其增設獨立罪名。本文將對我國現行刑法充分運用,拓展分析涉及人工智能的潛在罪名,同時針對責任歸屬問題深入研究。

關鍵詞:人工智能時代;刑法問題;應對思路

引言

基于人工智能化技術對刑事責任的影響,全面分析刑法面臨的考驗,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展開:首先,人工智能技術誕生的智能產品或機器人是否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是否能夠成為刑法規范中的犯罪主體,智能產品對于自然人犯罪是否具備一定的影響。其次,人工智能技術在全球應用的局勢下,智能產品在犯罪的前提下是否要承擔相關刑事責任,國家該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此,亟需對傳統刑事責任進行擴充,既是智能時代研究的論點,又是當前刑事立法的主要內容。

一、人工智能時代犯罪主體的變革

(一)人工智能時代犯罪主體地位

目前,人工智能技術處于逐漸向人的思想觀點靠攏的過程中,犯罪主體的界定成為需要深入研究的話題,是否能以自然人犯罪同等定責,就目前局勢分析,智能主體在未來將會產生刑法定位,主要從以下三點展開:第一,智能主體或稱為電子人,當前智能化已逐漸呈現出人類的主動性,科技的融入將會使其變成不在受人類管控,并且具備人的所有特征;第二,以法律為參考視角,主觀意識具備定責條件,其承擔責任主體就是經濟、物質基礎,并且賜予其法律資格。第三,有限法律主體人格的觀點認為,人工智能具備人的特征,具有獨立思考能力,應享受國家現存的法律并且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職責[1]。

(二)人工智能主體刑事責任能力

傳統刑法觀點認為,犯罪主體即自然人,也包括既定法人。針對人工智能而言,欲考察其刑事責任能力,必須將主體地位評定判責作為主要突破點。我國刑法研究者和國家部門根據情況預估了下述兩種評價方式:第一,評判人工智能商品的強度。人工智能依存于科技,通過大量的計算推出智能主體的主觀意識,研發目的甚至超出人工智能。因此,人工智能也存在階級之分,其活躍程度也存在差異性,因此,可依據智能程度劃分主體責任制;第二,正面引進或外域立法,當前智能主體屬于人類的附屬品,也可理解為一種特定財產,但是在未來,機器人很有可能成為人類的代替者。關于機器人的社會地位以及大腦思維,考慮其特殊性,應運用綜合登記簿,對其展開專門的管理。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犯罪表現形式與刑事責任

(一)利用智能主體進行犯罪

人工智能在發展的最初階段,其研發項目不夠成熟,這類智能程度不高的智能產品均可定義為犯罪工具,被廣泛的應用于社會中將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影響不同群體生活的經濟利益,甚至于牽制國家的經濟發展[2]。站在犯罪的角度,犯罪人使用不成熟的智能產品本就應承擔刑事責任。站在刑法的角度來說,應按照研發角度,智能主體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并且在獲取包容性后對其依法定罪量刑。

(二)針對智能主體進行犯罪

人工智能技術在初級研發階段中,研發人員與智能主體處于成果的主要地位,也具備相應的監管責任。國家法律規定,監管過失罪責由責任人承擔,不包括智能產品與運作人員,或智能技術研發人員,因此,對于此類不可追究刑事責任,就導致當前責任判定存在諸多不利因素,也是責任判定的法律缺陷。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非法入侵計算機系統的犯罪僅局限于國家事務、尖端科學技術領域、國防建設等計算機系統。但這類技術的計算手段難以和智能產品的研發數據運算方法相提并論,因此并不具備解釋條件,但是所涉及的計算機犯罪罪名應具備解釋價值。

三、人工智能時代刑事立法建議

(一)刑事立法應對思路

基于人工智能時代的司法制度變革的前提下,法律系統需要明確一項常規共識,智能產品的到來致使傳統的刑事立法亟待面臨改革。人工智能對于刑事立法提出了更廣泛的要求,新的規范制度的制定已是勢在必行。對于智能產品所涉刑事責任的認定問題,需要對現有的司法制度進行擴充和修訂,智能產品隨著科技不斷地發展會不停的誕生出新科技,研發者也極大可能會出現監管不力的問題。鑒于此,目前的研究方向將以人工智能的刑事立法為主要目標,健全收納人工智能作為犯罪主體的法律體系。

(二)增設人工智能的犯罪罪名

在人工智能增設罪名方面,可以從下述兩點展開:第一,濫用人工智能罪。濫用人工智能會損害社會經濟的各方面利益,小至個人,大至國家,其損害程度不容小覷,所以對于人工智能犯罪罪名應進行特別規定;第二,人工智能事故罪。針對于人工智能機器人或者智能產品對于社會群體以及國家利益的危害,刑法一般會將研發者與智能產品應用者認定為承擔主要責任的主體,對于智能產品研發風險應進行科學嚴格把控。

(三)增設人工智能的刑罰

增設人工智能刑罰可以從下述兩點入手:第一,更新刑罰系統?;谌斯ぶ悄軙r代背景下,犯罪動機與定責特點會出現不同程度的變化,刑事責任也是相同的道理,處于末尾制的刑罰也會受到智能產品的威脅。為科學合理防御人工智能犯罪目標,應合理調整刑事法律制裁體系;第二,完善刑罰立法。對于人工智能刑罰的內容,首先可規定人工智能的設定需可刪除相關數據,時刻保持智能產品可恢復至最初模式。其次對程序進行修改,在數據無法刪除的情況下,應更新程序,防止犯罪,或徹底銷毀相關數據。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對于刑事定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探索了人工智能產品在普遍使用的情況下,應如何對其刑事責任進行界定,該如何追究相關責任,旨在為我國刑法的實施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

參考文獻

[1]毛存舟.人工智能時代的刑事風險分析與刑法應對研討[J].法制與社會,2020(25).

[2]張國琦.人工智能時代對傳統刑法理論的挑戰與對策[J].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2018,000(011):14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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