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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值班律師制度

2021-11-10 04:19牛楊揚
科學與生活 2021年11期
關鍵詞:建議措施

牛楊揚

【摘要】:值班律師制度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程中的一項重要舉措,該項制度于試點推行期間面臨一些現實問題,影響了司法效果?;诖吮尘?,文章對值班律師制度進行研究,從制度的歷史淵源、積極作用、國內運行狀況入手,分析了現階段值班律師制度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解決對策和建議,即明確法律制度、完善制度工作模式、細化程序化規定和完善配套措施,以期為推動我國值班律師制度體系的完善提供可參考的思路和建議。

【關鍵詞】:值班律師制度;國內現狀;訴訟權利;建議措施

1 值班律師的歷史溯源

人權保障與法治運行的時代選擇值班律師制度源起于英國,脫胎于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時代革新。20 世紀 40 年代,由英國司法部拉什克利夫委員首倡議案,英國依據《1949 年法律援助與法律服務法》的規定,首次建立起由政府財政支持、私人律師執行及面向經濟困難群體的法律援助體系。然而伴隨著十幾年的制度運行,至 20 世紀 60 年代始,英國法律援助體系覆蓋面愈加廣泛、援助需求日益增多且受援人數不斷提升,導致政府法律援助計劃財政開支急劇上升[1]。深層原因,即在于庭中律師辯護的費用高昂與庭前矛盾疏導的制度缺失。將多類型的法律援助制度全面延伸至庭審階段,其直接導致的后果即是諸多經費被用于高昂的律師服務費用,且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均由律師負責實際調配,“裁判員”與“運動員”角色的競合以致于案件后果激勵的缺失,整體法律援助服務的運行質量長期萎靡。 20 世紀末,英國就法律援助制度先后進行了數次改革,圍繞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和使用范圍等焦點議題展開了多次制度嘗試,繼《1998 年法律援助法》與《1999 年接近正義法》的交相出臺,最終生成了以刑事值班律師制度為重要載體的全新刑事法律援助體系。立足于破除全面法律援助龐大財政開支的運行弊病,值班律師制度正是基于盡量縮減制度成本的運行前提,將法律援助予以特定階段與特定情形分割,逐步推進前述全流程法律援助保障向庭審前特定值班援助的銜接轉換,從而將有限的法律援助在最薄弱環節的突破性配置,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權利的有效覆蓋[2]。值班律師的服務內容也不僅限于在警局主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也包括在法庭為被告人提供出庭代理、辯護活動[3]。不難發現,值班律師制度實則脫胎于傳統刑事法律辯護,在堅持法律援助基本訴訟保障的職能基礎上,給予訴前矛盾疏導與訴中委托律師的雙向制度選擇,既本質契合了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基本理念,又與時俱進化解了全面法律援助高運行成本的現實困境。

2 值班律師制度的積極作用

2.1值班律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

值班律師制度對于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具有不可或缺性。完善值班律師制度,能最大限度地促進司法公正,主要表現為:司法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等案件時,能夠運用值班律師制度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包括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

值班律師制度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保障性制度,能夠在刑事訴訟進程中保障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值班律師制度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獲得辯護權,這是其獲得正確審判的重要保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是辯護人以外的重要參與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即可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是一種辯護權的延伸,亦即值班律師制度是辯護權在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利,使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平等對抗,防止有關機關采取刑訊逼供、引誘和欺騙等手段收集證據,從而保障司法人權。

值班律師制度能夠最大程度地轉變司法人員的訴訟理念,增強人權保障意識,并具體化為辦理認罪認罰等案件的內在機制。一方面,值班律師制度有效運行過程中,可以以制度形式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逐步優化當前的訴訟理念;另一方面,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過程也是與公安司法機關深度“互動”的過程,一定程度上能限制司法恣意,防止值班律師的參與流于形式。

2.2值班律師制度是落實認罪認罰的重要保障

2.2.1值班律師制度是保障被追訴人自愿認罪認罰的重要工具

2018 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比绾伪U戏缸锵右扇?、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是實務中必須解決的前提問題。值班律師制度使值班律師能夠全方位地參與認罪認罰等案件。更重要的是,被追訴人在值班律師全方位參與下,能夠全面了解法律關于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及適用的規定,特別是認罪認罰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以及認罪認罰后適用的審理程序等。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法律幫助的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詳細規定,實質上為被追訴人的“自愿”認罪提供了實體與程序方面的配套措施,對引導其認罪認罰,保障其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2.2值班律師制度為量刑建議提供保障。

2018 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中國式量刑協商模式,《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第2 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的同時,也對值班律師就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提出意見作出規定,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值班律師與人民檢察院就量刑進行協商的過程,這是對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公正司法、正確審判的重要工具。在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時,值班律師可以就量刑建議是否合理、被追訴人是否認可量刑建議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這種量刑建議的互動調整模式能夠最大程度上實現量刑建議精準化。

3.我國律師值班制度的現狀

2006 年 7 月,司法部援助中心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相關試點項目,而這試點最開始是在河南展開。河南的司法機構當即成立法律值班律師援助制度,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援助。隨后在次年的八月河南省司法廳就在全省范圍設立了 20 多個示范點,隨后該制度逐漸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在 2015 年,中央開始進行司法制改革,并著重對法律援助值班律師進行重點項目,隨著司法體系逐漸健全,各種援助律師的保障,國家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正義在和諧的社會得到價值體現。截止目前,我國建立的相關看守律師援助站已經有 2 千多個,覆蓋率接近 90%;人民法律援助站達能夠到 1700 個,部分省市更實現了看守所和人民法院全覆蓋的工作。該項制度的逐漸完善,以及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積極參與到相關刑事案件中數罪并罰和上述等工作中 [4]。

4.我國值班律師制度的不足

司法機關在運行值班律師制度時,經常由于本身制度或內容的問題,使法律援助律師不能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值班律師職能差異化

在正常司法訴訟或辯解中,值班律師不能以直接會見或翻看案件內容了解整體情況,實質性權利受到限制,以及值班律師對提出意見權或者一些量刑商討存在問題缺失,導致值班律師很少在案件審判時提出一些高質量的法律權利;而且有些地方檢察官在為了減少在認罪認罰中的一些程序,即使在檢控方、被告人及值班律師都在的場所中,只需要讓援助律師簡單詢問使被告人自愿認罪,最終在雙方肯定后簽署名字。這樣的問題呈現使值班律師只是作為一種見證人的作用存在,值班律師在認罪并罰中職能差異化,不是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存在。同時,司法人員自身法律意思制度有限,將“值班律師”與“律師值班”概念搞混。他們甚至認為值班律師只是提供一種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負責到一些看守所提供法律常解答,而抵消法律援助辦案量。還有將值班律師的部分職能忽視,甚至曲解成一種基層的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梢?,對于一些地區將值班律師異化,從而縮減本職,會讓其本身無法認清作為值班律師所發揮的功能,具備的職責,無法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合法權益保護 [5]。

4.2值班律師“訴訟銜接難”

值班律師訴訟銜接難的問題一般為值班律師和辯護律師間的交接問題。值班律師在訴訟程序的辯護上沒有實質性的負擔,足夠滿足司法資源上配置和效率最大化。這樣往往造成值班律師與一般辯護律師間的銜接工作加大。而且一般辯護律師在一定的時間段內是一種強制性的指派,并且介入的刑事時間 4 天或 6 天。在有限的時間空檔沒有完成,刑事訴訟的制度的正當性就會有爭議。此外,在庭審中,被告人擁有辯護律師的概率非常低,他們的權利嚴重受到侵害,在司法的公平性上也會有所爭議,對執行法律值班律師援助制度是很難進一步運行的 [6]。

4.3值班律師人員流失嚴重

由于制度沒有得到完善,提供的經費不足等現實問題的存在,工作在一線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往往與同為法律的公檢人員等的環境存在落差,其待遇與司法系統內部也相差甚遠。在一些地方的援助中心站中,有些為事業單位編下,也有的是一些公務員外編人員;他們無法享受車補、績效獎金以及政法津貼等待遇,工資以及辦案經費不足,報酬不高。同時隨著援助律師的工作任務增多,壓力的增大,相應的報酬卻沒有與其對應,大大消耗了援助律師的工作熱情,導致越來越多的援助律師離職辭去。

5.完善值班律師制度的建議

5.1明確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條款內容和案件審理過程,值班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必須明確介入時間,從刑事訴訟早期、案件偵破的重要時間段等關鍵點入手,由立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明確值班律師的介入時間,以保證法律援助服務能夠取得預期效果。與此同時,對于值班律師是否應賦予閱卷權,需要從該項權利、具體案件審理的需要、服務對象需求等多方面思考,結合國內值班律師制度在北京、廣 州、杭州等地的司法實踐情況?;跈嗬陨矶?,由于值班律師與普通辯護律師在行使辯護權上具有一致性,只有賦予其權利,才能夠保證行使辯護權;多數案件自身較為簡單,要想真正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幫助,必須通過閱卷過程以明確和細化具體情況;加之,由于一些案件可能增加量刑協商程序,如果值班律師沒有閱卷將無法真正參與其中等。綜合以上思路,建議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

5.2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工作模式

為了避免值班律師功能發揮的形式化,使其權利和職責得以發揮,還應完善相關工作模式。結合現階段形式化的表現,可從如下兩方面著手:一是國家統一規定和固定值班方式和會見條件、交流過程。避免各地區看守所等自主規定,由國家統一規定會見方式,即以直接會見為主。明確會見形式,即值班律師與法律援助需求者會見過程的監督形式等;二是認罪認罰案件中需要具體明確值班律師提供服務的過程和流程,建議立法部門在《刑事訴訟法》對流程加以說明,明確要求各看守所、檢察院等根據會見環節安排提供便利條件等,使得值班律師的作用能夠得以發揮。

5.3細化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化規定

根據現階段值班律師制度執行的情況,由于法律規定程序不夠細化出現的制度銜接問題,還需從如下幾方面入手:一是暢通法律文書的流轉程序,以解決委托和指定律師與值班律師銜接的不暢問題。建議借鑒北京地區值班律師制度執行經驗,即依托于現代化互聯網和信息平臺,構建共享信息平臺和信息銜接的新模式;廣州和杭州等地采用的是紙質化附隨機案卷形式,使得值班律師與委托、指定律師更好地對接案件情況、相關資源等;二是探索轉任問題的解決機制。建議借鑒北京、廣州等地的司法實踐,積極探索適合于我國的轉任機制,實行轉任制度。原因在于,從現實和實踐需求來看,由于法律指定服務對象與值班律師接觸時間長,多數情況下希望值班律師能夠為自己的案件提供更為全面的指導;從產生影響角度來看,初步執行轉任機制后并不會對任何一方以及案件審理等產生負面影響。

5.4完善配套措施

提高值班律師制度執行效果,還需要完善配套措施。一方面,提高經費補貼。國家應根據國內各地區經濟發展、值班律師經費補貼的現狀等要素,制定出層次化的經費補貼機制,特別是經濟落后地區和偏遠山區等要加大補貼和投入力度;二是提高人才引進門檻,保證人才質量的同時增加人員數量。加大值班律師隊伍建設力度,必須從嚴把控人才引進門檻入手,制定值班律師人才引進方案,如從理論專業知識、實踐技能和經驗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引進人才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核,最終通過考核才能夠進入值班律師隊伍之中。與此同時,各地區相關部門為值班律師提供系統的培訓體系,安排專業理論、技能知識和實踐操作等課程,以不斷提高值班律師的專業素養和能力,使得值班律師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得以提升。

參考文獻:

[1]賈午光. 國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新編[M]. 北京: 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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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小淵.值班律師的性質與制度完善研究 [D].蘭州大學,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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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程衍. 論值班律師制度的價值與完善[J]. 法學雜志,2017,(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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