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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懲罰性賠償費用應交由哪個部門管理使用?

2021-11-12 08:44
民主與法制 2021年32期
關鍵詞:罰金賠償金懲罰性

王利明:先彌補受害人損害,后??顚S糜谏鷳B修復

懲罰性賠償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為它畢竟屬于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的范疇。懲罰性賠償制度只是給予受害人一種得到補救的權力,而沒有給予其處罰他人的權力。受害人是否應當獲得賠償以及獲得多大范圍的賠償,都應由法院來最終作出決定。懲罰性賠償并不是要將賠償的費用均交給受害人,而是應當先去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害,之后再將余下的數額主要用于修復生態損害。在對受害人賠償后,應當將剩余賠償金??顚S?。懲罰性賠償與費用修復的賠償不能并處。

劉士國:待出臺司法解釋,宜交與環保部門??顚S?/h2>

依據司法解釋的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費用交與哪個部門管理使用,也是要研究的問題。懲罰性賠償的費用,應交與環保部門??顚S?,法律亦應對此作出規定,亦寄希望于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

楊會新: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以設立基金管理較佳

目前,懲罰性賠償金的管理模式大概有三種:上繳國庫,檢察院或法院托管,設立基金。相比較而言,設立基金一方面可以實現懲罰與威懾的功能,同時可以專項用于消費者保護工作,與公益訴訟制度最為契合。在新設權利模式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并非來自消費者的個人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因而,消費者不得從中支取懲罰性賠償金。但對于被告再無財產承擔補償性賠償責任的,消費者可申請從基金中支取補償性賠償金。

黃忠順:將刑事罰金從懲罰性賠償金中予以抵扣并將剩余款項上繳國庫

懲罰性賠償金的清償順位在行政罰款和刑事罰金之前。(1)雖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2款規定行政罰款應當折抵相應罰金,但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行政罰款和(或)刑事罰金可以折抵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廣州中院將被告被判處的罰金從懲罰性賠償金中予以抵扣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

(2)“輕罰在重罰中折抵的原則”的適用結果,既可能是刑事罰金在懲罰性賠償金中折抵,也可能是懲罰性賠償金在刑事罰金中折抵,懲罰性賠償金被刑事罰金折抵乃至吸收的,相當于削弱乃至剝奪受害消費者享有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

(3)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屬于受害消費者享有的民事權利,受害消費者既享有行使或不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自由,也享有通過訴訟或者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自由,廣州中院以“至今沒有消費者提起民事私益訴訟,今后也不會有”為由剝奪受害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缺乏正當性基礎。

(4)作為形式性實體請求權的實質化結果,現行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屬于提起訴訟的受害消費者所有,受害消費者沒有明示或默示拋棄所有權,廣州中院不能直接將懲罰性賠償金認定為“無主財產”,并判決將其上繳國庫?!蚕嚓P案例參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民初383、385、386、387、394號民事判決書?!?/p>

[文獻來源]

呂忠梅:《〈民法典〉“綠色規則”的環境法透視》,《法學雜志》2020年第10期。

王利明:《論我國民法典中侵害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規則》,《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8期。

王利明:《〈民法典〉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亮點》,《廣東社會科學》2021年第1期。

劉士國:《民法典“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評析》,《東方法學》2020年第4期。

劉艷紅:《人性民法與物性刑法的融合發展》,《中國社會科學》2020年第4期。

劉艷紅:《民法典綠色原則對刑法環境犯罪認定的影響》,《中國刑事法雜志》2020年第6期。

黃忠順:《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研究》,《中國法學》2020年第1期。

黃忠順:《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程序法解讀》,《檢察日報》2020年11月9日。

楊會新:《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研究》,《比較法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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