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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要式化的困境與出路

2021-11-18 17:35蔡志強
科學與生活 2021年20期
關鍵詞:房屋征收困境與出路

蔡志強

摘要:由于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復雜性,政府工作人員在進行相關工作時常常需要在政府、房地產商、居民以及司法機關之間進行調節。此外,城市房屋征收工作還存在著私權與公權沖突的情況,其中,房屋征收補償是沖突產生的關鍵。因此,政府工作人員在進行城市房屋征收工作時應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理性地進行相關工作。而政府應該規范補償制度,使人民群眾能夠切實感受到房屋征收所帶來的好處,能夠更加主動地支持政府的城市房屋征收計劃,進而有效促進我國的城市化發展進程。

關鍵詞: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困境與出路

根據我國2011年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25條規定可知,政府在進行房產征收時應與被征收人就征收時會發生的問題進行交流討論,并根據有關問題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通過這種方式,盡可能地避免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產生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然而,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無法達成補償共識的情況,進而無法有效完成相關補償協議的簽訂。此外,即使已經簽訂過補償協議,也會存在兩者對補償協議的有關效力產生爭議的情況,更不用說,還有許多違反補償協議的情況發生?;诖?,筆者將會對目前行政法律規范中的補償協議要式化進行梳理,并對相關的判決書進行分析,明確補償協議簽約行為要式化的重點,進而有效得出完善思路,促進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有效進行。

一、對補償協議要式化的具體分析

(一)簽約主體的要式化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這種行為本質上來講便是要式行政行為,因此,在進行補償協議簽訂時,需要政府的強力管控,使這一行為符合國家的行政法律規范,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同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部門在城市房屋征收中起到負責主體的作用,而其他相關部門在政府主體進行相關工作時給予積極主動地配合,并根據自身職能進行有效的工作分工。

(二)簽約過程的要式化

政府應保證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雙方在簽訂相關補償協議之前能夠順利地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進而保證補償協議簽訂的合法性。舉例說明,在進行正式的協議簽訂前,政府部門應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合理專業的價值評估,進而明確所征收房屋的實際價值。此外,政府工作人員在進行房屋征收工作時應對所征收房屋的性質進行清晰地徹查,對于違法建筑不給予補償。同時,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進行協商簽約時應明確簽訂期限,如果在期限內未完成對相關補償協議的簽署,則根據相關部門的判定進行補償。若被征收人對補償結果不滿意,可以向相關法律部門提起訴訟。

(三)簽約內容的要式化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應確定補償協議的內容中對相關的補償范圍進行規定,同時明確被征收房屋的具體價值以及因征收房屋給被征收人所帶來的具體影響。其中包括因征收行為而造成的相應收入虧損,停業停產以及搬遷損失等。此外,進行補償協議內容協商時,應注意規定協議的補充方式,其中補償的金額、臨時用房以及更換房屋的地點等具體事項均應在補償協議的內容中得以體現。

二、補償協議要式化的困境

(一)簽約主體要式化的困境

在進行城市化房屋征收工作時,相關的房屋征收單位常常設立臨時的行政部門開展房屋的征收工作,這些臨時部門的工作人員與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協議簽訂,會使得被征收人無法在房屋征收工作結束后找到與之簽訂補償協議的相關部門,進而可能引起相應的補償糾紛。同時,這些臨時的房屋征收部門并不符合國家的法律對房屋補償協議的有關規定,這也是城市的房屋征收工作受到阻礙的一大重要原因。

(二)簽約過程要式化的困境

在進行補償契約的簽訂前,相關的評定部門應對被征收人的房產資源進行合理公正的價格評定。但就現實情況來說,評定部門與征收人之間的關系匪淺,在進行房產價值評定時,所需要的費用也是由征收人進行支付。因此評定單位在進行價格評估時常常無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這對于被征收人來說是十分不利的。這種無法做到合理公正的評定體系會嚴重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即使評定單位做到了合理公正,但被征收人明白自身的處境,使得其對于評定單位的報價持有懷疑態度,進而使得房屋征收工作無法獲得有效開展。

(三)簽約內容要式化的困境

在目前的政策中,進行房屋補償協議的簽約對被征收人來說存在著獎勵機制,簽約速度時間以及搬遷時間越短的被征收人可以獲得更多的經濟補償,然而,這種現象的存在會導致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不夠認真冷靜,對協議中的內容不求甚解,進而導致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卻全然不知。

三、完善補償協議要式化的方法策略

(一)完善要式化簽約主體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協議的簽訂時,政府應明確相關工作的實施部門,實施部門不得將工作轉交給其他臨時部門,確保補償協議的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同時,在進行房屋征收工作的過程中,應對相關的征收部門建立信用檔案,使社會群眾對其進行監督,如發現有不良行為,則對該實施部門進行依法處查。

(二)完善要式化簽約過程

政府的相關部門應當保證簽約過程的合法化,并對進行房產資源評定的單位機構進行嚴格審查,以確保評定機構的合理公正性。同時,在進行房產資源評定單位的選擇時,可以有效利用第三方的評估市場,促進評估機構間的良性競爭,保證被征收人房產資源能夠獲得公正地評估,進而獲得較為準確的房產資源評估價格,有效地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要式化簽約內容

上文中提及的獎勵,指的是被征收人獲得的除補償協議中規定的補償金額的額外獎勵,其本質并不屬于房產資源被征收時獲得的補償金額。因此,政府應保證相關征收人員與被征收人員能夠就補償協議進行良好的溝通交流,對協議內容進行共同協商,使協議內容能夠令征收雙方均感到滿意。

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時代的發展,為有效地推進各個城市的城市化進程,相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房屋征收工作時應注意保證補償協議的要式化,盡量避免征收人員在進行房產資源征收時與被征收人員產生爭執與糾紛,進而使得房屋征收工作可以得到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胡軍輝,趙毅宇.論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要式化的困境與出路[J].政治與法律,2020(4):149-161.

[2]呂建華.論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要式化的困境與出路[J].商品與質量,2020(2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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