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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研究

2021-11-26 18:51郭欣慧
法制博覽 2021年5期
關鍵詞:競爭法條款競爭

郭欣慧

(陜西省榆林市榆林學院,陜西 榆林 719000)

近些年社會上報道的盜用企業商標、個人著作權以及損害他人聲譽的案件越來越多,在知識經濟背景下人們越發關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目前競爭法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要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上明確競爭法的保護限制,通過梳理和修訂競爭法中知識產權的保護細則,提升我國法律建設的系統性和聯動性。

一、競爭法以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論述

(一)競爭法的內涵

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之間的競爭必不可免,為了更好地調節社會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構建穩定和諧的社會交易秩序,我國在法律層面上出臺了競爭法,為解決經濟主體之間的競爭糾紛提供明確的依據。競爭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其中包括了反壟斷法以及不正當競爭等法律細則。當代知識經濟的背景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要從這方面的法律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1]

(二)知識產權的內涵

所謂知識產權指主要是借助文化、知識等所打造的極具經濟價值的產物,并且對這種文化知識產物擁有的控制權和使用權。知識產權包含的內容有很多,其中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專利權等都是常見的知識產權。隨著社會人文素質的不斷提升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格外關注,目前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我國構建了系統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充分保障了企業和個人知識產權的有效性。

二、我國競爭法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的必要性

(一)知識產權法的片面性,需要競爭法從不同角度上予以完善

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知識產權法發揮了重要的價值,但是在內容上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時由于知識產品隨著技術以及知識的不斷創新,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也比較被動,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不能得到及時的完善和補充,尤其在新的知識產品開發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會進一步突出自身的滯后性。為了彌補知識產權保護法在內容以及制度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根據市場發展的需求和市場經濟的建設環境,我國在競爭法當中進一步梳理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內容,充分拓展了社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覆蓋了針對市場競爭中惡意盜用知識產權的情形,從不同的角度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2]

(二)社會層面上提高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

隨著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知識文化成果不斷涌現,社會層面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也進一步提高了重視和關注。一直以來針對知識產權保護都存在很大的爭議,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理論研究的不斷建全,以及我國法律意識以及人文素質的不斷提升,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提高了思想認知,通過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建設來構建良好的文化和社會氛圍。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依靠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定,但是針對當前企業激烈的競爭局面,在競爭法當中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條例,可以更好地解決企業競爭中商標權以及專利權等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我國競爭法具有較強的包容性

競爭法是一項系統的法律體系,在內容方面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能夠有效彌補我國的法律漏洞,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法無法解釋和沒有覆蓋的條款,競爭法可以結合當前的社會環境對知識產權保護在制度上進行梳理,從企業競爭的角度對違反社會競爭秩序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提供處置依據。競爭法當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比較全面,同時也具有一定的側重點,對于當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夠提供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限制分析

競爭法當中的相關條款能夠對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明確的依據,但是如果競爭法過度干預知識產權保護,也會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諸多限制,具體如下:

(一)會對原本的競爭法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法律結構帶來影響

知識的私有性特征與當前開放化的社會環境之間具有一定的矛盾,為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科學保護,競爭法當中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了補充,原本知識產權法和競爭法是相對獨立的兩大法律模塊,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補充會打破原來的法律格局,會對競爭法以及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結構帶來影響,造成法律條款和制度重疊的問題。目前基于對競爭法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的梳理,對于競爭環境下企業盜用其他企業商標權以及其他文化知識產物的行為,競爭法當中有明確的知識產權保護依據和處置辦法,雖然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但是在制度和內容上不可避免地出現相關規定重疊的問題,對于法律條理的應用會帶來干擾,同時也會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性。

(二)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性規定缺失

從當前競爭法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結構來看,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因素,對于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性規定不夠明確和規范。一方面無論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反壟斷法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闡述都相對籠統,各個法律細則中適用條件和標準不夠明確,這給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會帶來諸多限制,這會大大影響我國對知識產品的創新。另一方面,在我國國際化的發展背景下也會產生知識產權濫用的貿易壁壘,針對在中國市場投資的外資企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我國的法律制度在執法上缺少效力,對于當代企業的創新極為不利。

四、完善我國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的具體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性條款

競爭法中補充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內容,對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優化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于當代企業的創新也帶來更加健全的保障,為了完善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科學保護,要對競爭法的相關制度和內容進行梳理,增設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性條款。一方面,由于這些產品的更新速度比較快,在競爭法當中完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性條款可以充分彌補我國現有法律規章的滯后性問題,進一步拓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發揮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價值。另一方面,目前競爭法律的相關制度和內容比較復雜和籠統,通過增設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性條款能夠細化具體的法律細則,為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提供標準化的制度參考。

(二)對競爭法當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進行修訂與完善

隨著當前企業創新環境的不斷完善,企業的文化知識產物越來越多,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面對復雜多變的企業創新環境和競爭環境,競爭法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制度和規定要及時調整和修訂,對概念性的法律內容要進行系統闡述。例如:針對我國當前競爭法當中第五條對冒用他人企業商標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充和修訂,明確區分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相關制度以及具體的適用條件,并且對存在爭議的部分要給予明確的解釋,結合當前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趨勢,對于未注冊但是有影響力的商標也要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3]除此之外,針對當前的市場競爭環境將可能出現的知識產權糾紛,明確列舉在競爭法當中,進一步擴大我國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和發展,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制度缺陷,要從不同的角度上進行完善和補充,面對企業之間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斷涌現,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規定要全面落實,提升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價值。同時針對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限制性條件和因素,要通過完善相應的法律條款予以克服。針對知識產品的更新,對于競爭法當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要進行及時的補充和修訂,突出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價值,實現我國法律系統的聯動性和創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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