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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國腦死亡立法在我國實施的可能性

2021-11-27 03:07李卓達蔣宇武曉寧
智慧醫學 2021年6期
關鍵詞:腦死亡醫學心臟

李卓達 蔣宇 武曉寧

摘要:隨著現代醫學科學的發展,世界上有很多發達國家對死亡的標準有了新的定義,并且出現了相應的法律來進行實施。首先在傳統意義上心臟跳動的停止就是死亡,但是他并不準確,因此在醫學專家的研究下發現大腦的死亡(腦死亡)才是真正的死亡。而目前為止我國思想偏為保守仍未對腦死亡立法,雖然近些年來腦死亡立法已然成為醫學界與法律界等最關心的問題。因此本文接下來就是對腦死亡立法是否能在我國實施的可能性做一個討論和分析。

1.腦死亡的概念的提出以及他的發展

腦死亡概念及其診斷標準的提出到目前為止已經有40多年了,他是人類對死亡標準的重新認識,是醫學科學發展深入到一定階段所認識并揭示的一種科學現象。同時“腦死亡”這個詞的概念首先產生于法國。在第23屆國際神經學會上法國學者P. Mollaret和M. Goulon首次提出“昏迷過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時報道了存在這種病理狀態的23個病例,并開始使用“腦死亡”一詞。這是他的第一次出現。之后在1968年的第22屆世界醫學大會上,美國哈佛醫學院提出了“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作為新的死亡標準,與此同時,日本腦電圖協會也宣布腦死亡是指包括腦干,大腦,小鬧的腦部功能不可恢復性(不可逆性)損傷.接著1974年日本又接著提出了新的腦死亡標準,在1976年,英國皇家醫學院又進一步將腦干功能永久喪失作為臨床評估的最重要因素。比不可逆昏迷前進了一大步。這些都是腦死亡最先發展的歷程,由于我國的醫療和經濟實力落后,在初期并沒有參與到其中的研究中。因此我國的腦死亡的理論研討與臨床實踐在20世紀70年代才逐步發展,接著分別在1986年、1989年、1999年于南京、上海和武漢制定類似腦死亡診斷標準,在研究充分之后在2013年、2014年分別頒布腦死亡判斷標準與技術規范(成人版)和腦死亡判斷標準與技術規范(兒童版),來進行教育。至此,人們對腦死亡的研究還在繼續。

2.腦死亡立法的背景以及優勢與科學性

背景:首先我國從古至今一直有一種心死亡便是人死亡的說法,其次由于當時社會背景,醫療和科學并不發達,人們獲取相關說法的能力只憑自己的眼睛,因此當一個人的呼吸停止或者心臟不跳動,人們就會認為他死亡。但是隨著醫學理論和科學進步的發展,心死亡學說本有的缺點漏洞一一顯現出來,比如很多患者在出現心臟驟停的情況后可以借助相關的醫療設備和醫療手段之后,便起死回生,這更使得通過“心死亡”學說來判斷人是否已經死亡抱有巨大的爭議,按某種說法來講客觀的促進了腦死亡在世界范圍內的立法進程。

因此從醫學科學的角度來講,腦死亡判斷標準相對于心肺死亡更加科學,而剛好腦又屬于器官的范疇,制定相關的法律可以促進器官移植事業的發展。

優勢:

(1)生命價值

腦死亡立法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器官移植供體的范圍,緩解我國器官移植供需不協調的矛盾,推進我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發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使更多的人擁有一個更健康的身體。

(2)經濟價值

在醫療水平的對比當中,我們與西方國家存在著極大的差異,我們的醫療資源及其匱乏和珍貴。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只擁有全球2%的衛生資源,但是卻在為全球22%的人服務。在病人確定腦死亡后,醫護人員繼續對腦死亡者進行醫療援助只是一種安慰性的措施,這無疑是對醫療資源的極端浪費。

(3)司法價值

完善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去解決許多醫療方面的黑幕同時可以準確的判斷一個人的死亡時間,在司法工作中十分重要。如果死亡時間不能得到確認,會給司法工作造成混亂。

(4)醫學價值

如果出現相關法律確認腦死亡標準,醫生們也會相應的改變先搶救心臟的理念,同時可以更好的和家屬去解釋,在搶救的時候目的可以更加明了,有利于在發生腦死亡之前積極搶救。理念的改變可以使醫生在搶救時進行更有效的評估和判斷,決定是否放棄救治,宣告死亡,搶救程序會變得更加正確和規范化。最后,由腦死亡引起的醫療糾紛,會因腦死亡立法得到避免,更使得醫患關系得到進一步的緩解。

3.討論腦死亡在我國立法的可行性與合理性

在中國,腦死亡立法的標準是針對死亡問題上的一次主觀觀念的轉換。在中國人觀念之中,心臟乃是一個人的根之所在,是一個人身體最主要的地方,他連接身體的任何部位,因此心臟的跳動被視為人是否還有活著的氣息。正是因為這樣的看法,腦死亡的立法受到了宗教、倫理和道德傳統的影響,因此還存在著有些病人的家屬難以將還有溫度、心臟仍然在跳動之中的患者視作死者。與此同時,我國的醫療水平和社會資源分布極不均衡,因此更多的人對腦死亡存在盲點,使得醫學界和法律界對腦死亡的法律爭議不斷,更使腦死亡處與法律和醫學的灰色地段,縱容了許多相關產業的不規范,例如明明患者已經腦死亡,但家屬仍扔大筆的錢去醫療,造成了醫療資源的過度浪費。但是現在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將腦死亡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促進社會,醫療和法律的發展。

與心死亡腦相比,鬧死亡所表達出死亡概念更符合實際。用醫學的專業角度來說,死亡的本質在于功能喪失的“不可逆性”,也就是“不可恢復性”,而研究表明只有在全腦(腦干為主)死亡時,這種不可逆性才會出現,而心-肺功能的停止只是暫時性的功能喪失,并不存在不可逆性,舉個我們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我們現在最基本的人工呼吸和按壓都是可逆性的功能喪失,在經過一定的外力刺激后,功能可以恢復到最初的狀態。而且,在1968年的日本就已經成功實現了心臟移植手術,因此進行腦死亡立法可以更好去家屬去接受和了解,不會因為法律知識淡薄而去做出一些傷害醫生的舉動。同時將腦死亡立法后,腦死亡可以促進法律法制的完全,將其納入法律,意味著腦死亡將會去具有民事法律關系,使得判定死亡標準更具有明確性和權威性,對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以更好的去解釋。

最后在器官移植上這個方面上,腦死亡立法的實現后,醫生們可以經過家屬同意后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儀器保持腦死亡患者的生理機能,維持相應的生理狀態,使得腦死亡患者肺、心和其他器官避免衰竭和損壞,加大遺體器官利用率,使得器官資源不在那么匱乏,從而使更多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人間多一份熱心。

4.總結:

腦死亡立法目前在我國仍屬于新鮮事物,在倫理上還不被大多數人所接受,但腦死亡立法的合理性和優勢已經逐漸被百姓了解,我國很大程度的會逐步實現與傳統死亡判定標準并行到單一標準的過渡,可以更快的擺脫一種無法可依的局面,更好的去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吉銀 論采用腦死亡標準的倫理挑戰 中國醫學倫理學 2019年02期

[2]邊芳 腦死亡立法的現實可能性和可行性 實用醫技雜志 2003年10期

[3]蔡昱 對我國腦死亡的立法形式、立法內容及判斷程序的建議? 中國醫學倫理學 2019年02期

[4]鄭海鵬 淺談我國腦死亡立法 法制博覽 2018年04期

[5]屈伸?? 淺談腦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議? 2016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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