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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與進路: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
——一個理性行為的闡釋框架

2021-12-04 07:38米恩廣
關鍵詞:工具理性效用理性

米恩廣

(云南民族大學 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將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會議主題之一,2021年8月,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又明確指出,“要提升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1],并將其作為加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重要問題來加以處理[2],因此,推進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已經成為新時代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的議題。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種全新治理理念,在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事務等方面具有導向與約束作用,屬價值理性范疇,但同時,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又是一種制度安排,制度乃民族事務治理之“器”,發揮的是器物效用,屬工具理性范疇。因此,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僅突出了價值理性的地位,也彰顯了工具理性的效用,對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意義重大。

一、內涵特性: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解析

民族事務是一個內涵廣博的概念,“可以寬泛地理解為與民族相關的事情”[3]11,是關乎我國56個民族既得利益的各種紛繁復雜的社會公共事務,而對民族公共事務進行系列管理的活動則為民族事務治理。追根溯源,民族事務治理源于社會治理理念,而關于社會事務治理的討論則始于20世紀90年代的西方治理理論,指的是政府能夠有效進行自我管理、高效執行公共政策的能力,表現為一種相互尊重,有效管理經濟、社會的狀態[4],強調的是政府管理能力以及政策執行力。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目的就是創造出一種條件,來保證有秩序的統治和集體行動[5],強調的是行為方式的創新、行為結果的有效。包國憲指出,治理就是“政府通過行使公共權力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解決公共問題、創造公共價值的活動”[6],強調的是政府在社會事務管理中的職能與作用。也有學者指出,治理應是一個多主體共同參與的行為活動,不僅包含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管控之意,更在于創造公共價值,促進人與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就民族事務治理而言,是一項“事關全國改革發展穩定大局”[7]的大事。據此,民族事務治理可理解為:治理主體利用法律賦予的公權力,通過民主協商、多元互動等方式對各民族公共事務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旨在通過解決好民族問題、處理好民族關系,為民族地區建立良好秩序和為集體行動提供條件,從而創造民族團結進步等公共價值,本質上蘊含著各民族在民族公共事務治理中的主體地位與積極作用,凸顯的是以人為本、善治至真的公共事務治理精神。

隨著社會發展,民族事務治理格局正從國家建構向國家全面發展轉型,新的民族事務問題隨之產生,從而導致傳統民族事務治理能力難以滿足解決當下民族事務問題的內在需求[8],鑒于此,習近平總書記將民族事務治理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戰略體系之中,使其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構成部分”[9],因而現代化便成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的重要方向。那么何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命題已經引起學界的重視,并形成了不同論斷。高永久等學者從系統論視角指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種在與環境互動中輸入與輸出的持續能力”[10], 強調的是治理能力的持續性。劉寶明則認為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任務,而實現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乃是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的核心[11], 凸顯的是治理能力在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中的地位與價值。嚴慶認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治理主體執政能力、組織協同能力、政策運用能力等能力的綜合[3]12,即是指在各民族共筑的社會環境中,民族事務治理主體運用法律賦予的公權力,采用各種現代手段、方法,將民族事務治理相關機制體制轉化為一種能力,通過發揮其功能,來提升處理好各民族在經濟、法治、社保、民族團結進步等方面關系的能力。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強調的是治理主體對現代手段方法、機制體制等工具要素的運用能力,凸顯的是治理主體在治理能力價值取向上的正確性。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因事務自身的特性而呈現出了固有的特點:一是對象的特定性,即以各少數民族及其事務為對象;二是利益的廣泛性,即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關系到各少數民族的切身利益,利益對象數量龐大、分布范圍廣,因而利益波及面廣,具有廣泛性;三是事務的復雜性,新時代各民族已經成為利益共同體,民族事務涉及各民族方方面面的利益,經濟、政治、文化等各種利益縱橫交織,民族事務復雜。由此可見,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關乎各民族合法權益、民族團結進步、社會繁榮穩定的頭等大事,“關系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繁榮昌盛”[12],不容忽視。

二、理性行為理論: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解釋框架

現代化是新時代背景下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的新方向,也是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行為的理性選擇。當然提及“理性”一詞,必定繞不開馬克斯·韋伯,依據他的觀點,人乃利益的尋求者,尋利過程中必然會考慮手段對目標的影響與效用,從而會有多個可選方案、多種偏好,因此會產生多個不同結果,從而形成了四種行為方式,即工具合理性行動、價值合理性行動、情感行動、傳統行動等,其中工具合理性行動與價值合理性行動才是合理的社會行動,才是真正的理性行為。價值理性是人們在追求既定的價值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自覺性意識,“反映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一種肯定(或否定)性關系”[13];工具理性是一種實然的現實存在[14],強調的是行動與目標結果達成所采取的手段與方式的適用性,追求的是技術工具的有效性、效率性。由此可知,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在社會行動中有著各自的價值定位,價值理性屬“形而上”之內涵,是理性行為之“體”,工具理性屬“形而下”之要義,為理性行為之“用”,兩者共同作用于各種社會行為實踐。

從理性行為視角來看,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人們在新時代社會價值追求中的一種自覺意識,在民族事務治理過程中詮釋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一種肯定(或否定)的邏輯關系,體現的是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行為實踐中的價值追求。換言之,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一種以處理好各種新舊民族問題、維護好各族人民的既得利益為目標,以增強各族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行為價值取向的理性行為,其并非一種空洞的理念,民族事務治理能力之所以以現代化為建設的落腳點,關鍵在于現代化所蘊含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要素能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所用?,F代化蘊含的價值理性從思想、精神、倫理等維度指引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朝向現代化,通過價值理性的指導效用,來確保行為方向的合理性、正確性;其推崇的工具理性則在手段、方法等操作層面給予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可靠的工具性支持,通過現代化工具的“器物之效”,以確保行為的規范性、效率性,從而有效提升民族事務治理水平,彰顯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效率性與效果性。因此,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僅是一種思想價值理念,而且是有效提升民族事務治理效能的技術工具選擇,故而,新時代背景下,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自然成為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之向度,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也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不可規避的重要環節。

三、體-用-理: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建設邏輯

在2021年8月的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推動各民族共同走向社會主義現代化,提升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1],這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指明了方向,而現代化也成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在新形勢下的理性選擇。繼而,作為理性行為要素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也必然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形成一種內在的邏輯關聯,以有效維系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開展。

(一)價值理性: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之“體”

伴隨各民族間交流、交往的頻繁,民族工作更加繁重,民族事務變得愈加復雜。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旨在維護各民族的合法權益,而各民族又基于共同的利益訴求,形成了一個命運共同體,因此,新形勢下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必須從更高的政治站位來統籌與謀劃,這就要求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在目標定位、價值取向、方式選擇等層面必須具備高度的理性,以確保行為方向的正確性,從而有效維護各民族既得利益。據此,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定不移地以人民為中心,把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價值放在優先地位[15],此乃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價值之所在,亦是在新形勢下對價值理性的尋覓與重塑。

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離不開價值理性的指導,在價值理性指導下,在追求維護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促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團結與發展等價值目標的過程中,各民族之人則成為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行為對象,而行為實踐對人所產生的意義與影響乃現代化行為價值之焦點。因此,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一種以各民族利益為重點的社會理性行為,這也是其行為自身所代表的價值。以人民利益為中心的行為價值取向,指引著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自覺地朝向現代化方向,并通過強化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行為價值選擇的合理性,來確保行為實踐中共有的政治意識、文化認同、思想認知等價值的培育與建構,由此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又成為一種為人民運思、為公共精神服務的理性行為。

事實上,價值理性主要在思想意識、精神價值等層面發揮導向、規范與約束效用,屬“形而上”之范疇,關系到行為方向的合理性。因此,若是忽視了行為目標的合理性,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就有可能偏離預定軌道,目標定位就會淪為權力結構的產物,那么“以人民利益為根本、服務于公共精神”的價值追求就會成為一個空洞的概念而流于形式。如果忽略了行為對象的利益訴求,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會散失“以人為中心”的價值內涵,進而違背維護各民族最高利益的初衷,最終淪為制度安排的“附屬物”。由此,價值理性因其固有的價值效用,建構出了符合各民族最高利益的價值目標與治理理念,有效統籌各民族既得利益,保障行為目標的達成,繼而成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價值基礎、理性之源,指引著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方向,也成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之“體”,確保著行為方向的科學性、合理性,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內生動力。

(二)工具理性: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之“用”

隨著新時代的到來,我國民族社會結構發生了巨變,各民族利益由分化走向整合,56個民族已然成為一個息息相關的利益共同體。據此,民族事務治理主體在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過程中必須認真審視用什么方法才能有效破除民族事務點多面廣的難點,以什么樣的技術手段才能疏通民族事務涉及的相關利益的賭點等問題。這就要求民族事務治理主體必須重原則、講方法,不僅要有現代化的治理思維,還必須掌握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工具的使用方法,以確保治理方式、行為過程的規范性、效率性。與此同時,關于民族事務治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把加快民族地區發展、維護少數民族群眾合法權益納入法治化軌道,這實際上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思路,指明了方向,即充分運用民族政策制度與法律法規等工具,發揮其工具性效用,將民族事務治理推向法治化軌道,這便表明有效的技術工具、先進的方法、科學的制度乃是民族事務治理能力提升之關鍵。此等要素乃是工具理性所推崇的價值元素,工具理性進而成為提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之“利器”,那么對工具理性的追尋與利用便成為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訴求。

民族事務治理過程中,在法制、政策、制度、技術等工具理性要素加持下,不僅能將現代性的思想理念嵌入治理過程,而且能把工具理性推崇的技術性、規范性、效率性等因子植入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行為之中,從而引導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朝向規范性、技術性、效率性維度,并有效運行開來,以有效提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當政策、制度、法制、技術等工具理性要素以固有的“器物”形態嵌入后,在現代理念、先進技術、有效方式等層面能夠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更多科學、可靠的工具性、技術性支持,使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在技術工具層面與現代化訴求接軌,并以更快、更有效的方式來提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與此同時,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提升又能夠進一步健全與完善民族事務治理的機制體制,這一過程實質上又是對技術、效率、程序、規范等工具理性價值要素的追求與培育。當工具理性因子嵌入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過程后,效率、規范等工具理性價值內涵便成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行為的價值追求。在尋覓工具理性價值的過程中,民族事務治理主體便會主動地通過不斷優化現代技術工具來提升方式、方法、技術、制度、政策等民族事務治理工具的運用能力,使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與大數據、信息化等現代化特征接軌,從而有效提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的有效性,最終不斷凸顯現代化特征。

質言之,工具理性嵌入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實質上是對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技術性、工具性支持;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尋覓與培育工具理性因子,實質上是對工具理性要素蘊含的工具性效用的整合與利用,以有效提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由此可見,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離不開工具理性在技術、方法、效率等層面的支持,從而工具理性成為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價值追求,亦是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不可或缺之“器”,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所用,工具理性又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著不竭的外源性動力,保障著現代化行為實踐的效率性。

(三) “體用合一”: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之“理”

新時代背景下,繁衍生息于中華大地上的56個民族已經成為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命運共同體,各民族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像石榴籽一樣緊緊團結在一起,成為休戚與共、利益相關的利益共同體。倘若治理主體分別遵從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各自的理論框架和行動邏輯進行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那么必然導致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疏離,從而致使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受阻。具體而言,一方面,倘若僅推崇“尚德”“為道”的傳統價值理性,注重的是行為自身代表的價值,那么工具理性在民族事務治理中的“器物之用”有可能就會被忽略,從而難以充分發揮民族區域自治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進而將中國特色的民族政策與制度有效轉化為民族事務治理效能的效率性也必然受到影響。換言之,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倘若工具理性因子介入不到位或缺失,那么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進程就會因工具技術支撐不到位而受影響。另一方面,倘若僅遵從工具理性的價值內涵,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所需的方法、手段、技術等工具支持必然會得到明顯的提升,治理主體的行為效率也會得到一定的保障與提高。然而,工具理性本身是以結果為導向,不注重過程,容易忽視了行為自身蘊含的價值和意義,也容易導致治理主體在行為實踐中忽略了行動對象的價值訴求和內在感受,以至于行為本身所倡導的公平、正義、和諧、共享等價值意蘊被扭曲,那么主體的行動策略與客體的利益訴求相偏離也就成為一種必然,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方向的正確性也會受到影響,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初衷及其價值目標也將難以達成??梢?,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并非簡單的理論套用,而是新時代治理主體的價值偏好的表達與治理行為的理性選擇,這就要求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既要傳揚價值理性意蘊,又要發揮工具理性效用,同時傳揚價值理性之時要以工具理性為用,培育工具理性之時又要以價值理性為體,只有將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有機耦合[16],實現“體用合一”,才能有效推動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

事實上,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旨在通過其合法性地位,來凸顯自身的合理性、效率性,而合法性又需建立在價值性與程序性的基礎之上,價值性乃價值理性之內涵,程序性則是工具理性之要義。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價值理性主要在思想意識、精神理念層面發揮指導與規范作用,從而成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行為實踐之“體”;工具理性主要在技術、手段、工具層面發揮工具性效用,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之“用”,兩者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互為補充,共同作用于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亦說明: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是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合法性得以形成的重要影響因素,缺一不可。因此,在崇尚倫理道德的價值理性占絕對主導地位、技術工具支撐不足的民族事務治理現實語境中,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僅要善于“思”,在思想策略、價值精神等方面“審時度勢”,而且還要利用工具理性的“器物之效”,以確?!拔锉M其用”。同時,還要利用價值理性去引導工具理性,確保工具理性運行方向的正確性;更要用工具理性來支撐價值理性,以強化工具理性的工具效用,最終通過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在效用上的“體用合一”來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推進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民族工作創新發展,就是要堅持正確的,調整過時的,正確把握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各民族意識的關系,引導各民族始終把中華民族利益放在首位”[1],這實際上是對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強調,從而使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在效用上實現“體用合一”便成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一方面,必須以價值理性為基點,從思想意識、道德倫理等價值理性維度解決“我是誰”的問題,以確保行為價值理念的科學性,行為方向的正確性;另一方面,應當以工具理性為支撐,從技術、方法、工具等工具理性層面上解決“怎么做”的問題,以確?,F代化建設結果具有效率性。同時,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工具理性只有在價值理性設定的目標引導與規范下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其工具性效用。價值理性也只有在工具理性的加持下,才能更有效地彰顯固有的導向與約束效用,從而更有效地引導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朝向現代化。因此,將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相耦合,效用上實現“體用合一”便成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理”之所在、行為之所向。

四、體用合一: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之進路

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是維護各民族合法利益之“器”,與各民族主體的既得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既要找準價值定位,以確保行為方向的正確性,又要選準技術工具,以確保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因此,將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在效用上實現“體用合一”,形成合力,便成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可回避的重要議題。據此,本研究以理性行為理論為理論基礎,從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維度來探尋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道器相濟”的理性進路。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明體達用:確保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方向的正確性

價值理性乃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之“體”,行為之“基”,因此必須夯實價值理性基礎,充分發揮價值理性效用,確保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方向的正確性、合理性。

1.深化價值理性,樹立新時代民族事務觀

一是深化價值理性。民族事務治理主體應準確把握中國特色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涵意蘊與具體要求,理清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運行邏輯,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戰略高度把握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價值內涵,找準民族事務治理在國家治理中的功能與目標定位。既不能簡單套用西方治理理論,也不能照搬企業的管理思維,而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同時,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培育新時代民族事務觀。

二是深化思想認知。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應以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為終極價值關懷,通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強化文化的思想引領與價值引導效用,以深化各民族的思想認知,提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建設。應將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予以創造性轉化,打造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中國范式”并應用于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實踐[17],且要通過深刻學習與把握習近平新時代民族理論的歷史淵源、內容實質、價值意蘊,打造和諧共生的新時代民族關系。同時,治理主體必須要在“深刻領會、真正學懂”上下功夫,深化中華民族“一家親”的共同體意識內涵,以提升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主體的理論水平,強化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科學性。通過學習教育將“多元一體”新時代民族觀內化為各民族政治認知的一部分,以夯實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心理認同與政治共識基礎,從而形成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思想合力,夯實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認知基礎。

2.優化理念認知,強化思想意識引領效用

一是強化法治意識。一方面,明確法治建設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價值定位、目標屬性,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理念的培育指明方向,鑄牢治理主體法治意識;另一方面,強化法治理念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引導與規范作用。深化價值理性的引導、規范效用,使治理主體樹立正確的民族事務法治觀,通過學習交流、教育培訓等方式深化民族事務治理主體的法律、法規意識,為切實提升民族事務依法治理能力奠定思想理論基礎。

二是深化思政意識。毛澤東同志曾言,思想教育是團結全黨進行偉大政治斗爭的中心環節,如果這個任務不解決,黨的一切政治任務不可能完成[18]。民族事務乃是黨的政治任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思政意識的培育便成為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環節。據此,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應充分發揮思想政治教育的社會動員功能,強化主客體的思想政治意識,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培育所需的協商共治、共建共享的政治思維。同時,通過思想政治學習,深化治理主體以及各民族的歷史觀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公民教育,確保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堅守正確的政治方向,以達“明體達用”之效,確保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方向的正確性。

(二)琢玉成器:確保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有效性

工具理性乃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之“器”,發揮的是工具性效用,但沒有科學、合理的價值理性作為引導,工具理性效用也難以充分發揮,因此,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必須將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統合起來,不僅要堅持走“以道馭器”之路,而且還要通過“琢玉成器”之道,充分利用工具理性效用切實提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有效性。

第一,以機制建設為突破口,建構適宜新時代民族事務要求的治理新機制。一是完善民族政策機制,推進平等協商、民主監督等制度,從而建構出民族平等團結、共同發展、共建共享的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大環境,不斷提高民族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建構出新時代民族事務協作共治機制,以達協同共治之效。二是深化“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設計出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訴求相匹配的治理機制,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政策與制度的優勢,促進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同時,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為取向,充分挖掘與利用兼具規制性、技術性、效率性的現代工具的效能優勢,結合新時代民族事務特征與要求,推動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方式的創新,如由依靠“行政規制”的垂直管制機制發展為“多主體參與”的網格化協同共治治理機制,實現治理機制的創新,進而將社會主義民族區域自治等制度優勢轉化為切切實實的治理效能,著實提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第二,依托現代技術平臺,強化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工具效用。充分利用與整合大數據、計算機、學習強國APP等科學工具的便捷性與實用性,建構出與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訴求相適應的信息機制。其一,充分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搭建民族事務治理內外互動信息平臺,增強主客體間的互動與聯系。其二,以大數據信息平臺為依托,建立與完善民族事務數據庫、信息庫等資源平臺,并通過學習、培訓、手機APP使用輔導等方式提升治理主體現代信息獲取與處理以及工具、方式的運用能力,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工具技術支撐與保障。其三,建立“互聯網+”民族事務治理大數據平臺,提升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水平。以問題為導向,利用計算機網絡等技術,創建民族事務信息共享數據庫、資源庫等平臺,通過對采集的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加工,推動掌握國情、民情、政情的民族事務治理信息機制的創新,以提升民族事務治理信息的精準性,進而凸顯工具理性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技術性、工具性優勢,著實提升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效率性。

第三,建立與完善“黨建+制度”的民族事務治理模式,強化工具理性效用,實現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精準提升。一方面,從制度上加強民族地區黨委、黨組織對民族事務的領導,調整并完善黨的職能機構體系,優化治理主體職能結構,以形成治理合力;另一方面,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具體制度,提升民族事務治理主體的制度運用與轉化能力,從根本上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政策與制度效能的發揮,以有效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進程。一是健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運行機制。著力優化政治協商等制度的內容、形式、程序等環節,實現中國特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常態化、規范化發展。二是完善參政議政制度。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確保社情民意反饋渠道暢通。構建具有制度性約束力的監督體系,創新監督方式,擴大民主黨派等各民族事務治理主體的知情范圍,提升各主體的參與度;重點建立健全民族事務決策、執行機制,完善建言參政等制度,強化民主監督制度,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規制性約束力,以提升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的民主性、規范性,以引導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規范化、制度化。

(三)體用合一:形成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之合力

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既離不開價值理性在思想意識、道德倫理等維度的指導,又離不開技術性、工具性等工具理性效用的支撐。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僅要打破價值理性絕對主導的傳統理念,而且治理主體還必須掌握現代技術工具,具備現代技術工具的使用與轉化能力。這就要求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必須以價值理性為“體”,工具理性為“用”,并在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中促成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效用的耦合,形成“體用合一”的作用機制,最終在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探尋出“以道馭器、以器載道、道器相濟”的理性進路,指導和推動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

一方面,“以器載道”,重塑價值理性,強化價值理性效用。價值理性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強調的是“以民為本”,體現的是“公共精神”,因此,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應合理引入現代技術工具,將先進的工具理性理念嵌入到中華民族傳統價值理性之中。具體而言,可將“服務人民”的新時代價值理性因素嵌入信息化平臺、“互聯網+”、微信、手機軟件等現代信息工具之中,使其成為價值理性因子之載體,通過技術平臺的吸引力、滲透力,來強化治理主體的服務意識、大局意識,以優化治理主體的社會服務觀,極力營造出自信、友愛、和睦、團結、進步的民族事務治理新環境。同時,通過工具理性效用的滲透與影響,促進民族事務治理理念不斷更新,深化“以民為本、服務于民”的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價值及其內涵,以實現對價值理性的重塑,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思路指導。

另一方面,“以道馭器”,再造工具理性,以充分發揮工具理性的技術性與效率性效用。治理主體應在價值理性的指導與約束下,全面熟悉現代技術工具及其內涵,掌握現代技術工具的運用方法,利用現代科技的先進理念對與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不相適應的工具要素進行再造,通過優化現有的工具理性要素,來強化民族事務治理方式的科學性、效率性,最終提升解決各族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與當前發展不充分不平衡的主要矛盾的能力,如有效應對民族地區突發事件、公共危機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能力,從而在工具理性的支持下實現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轉型。

綜上所述,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民族事務治理中的理性選擇,是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共同作用的結果,三者建構出了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體-用-理”的理性邏輯進路。價值理性引導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建設朝向現代化,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之“體”;工具理性以其工具價值保障了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效率性,為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之“用”;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又將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統一起來,成為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從傳統疏離走向現代耦合之“形”,使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在具體形式上實現了“道器相濟”,在效用上達成了“體用合一”,推動著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新時代民族事務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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