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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3D打印安全的規制路徑

2021-12-04 18:38魏光禧
關鍵詞:規制工具

魏光禧

(重慶警察學院 偵查系,重慶 401331)

3D打印亦稱增材制造,是一種基于離散材料逐層堆積的成形原理,依據產品CAD模型,通過軟件與數控系統將特制材料逐層堆積固化,制造出實體產品的數字化制造技術[1]。該技術模糊了設計者、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消費者之間的界限,同時極大降低了各類產品的生產成本。伴隨3D打印機的普及、3D打印材料種類的增加以及3D打印CAD模型日益增長的可及性,3D打印生產模式逐漸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中,3D打印槍支、管制刀具、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人體器官等產品數量的增加尤為突出,相應帶來的一系列安全問題也不容小覷。

在傳統制造技術環境下,只有擁有巨額資金和強大工業基礎的國家或者軍工企業才能制造武器裝備,而3D打印使恐怖組織具備了復制高性能武器的能力,這對任何國家的安全都是一種挑戰。網絡上肆意傳播的槍支、管制刀具等違禁品的3D打印CAD模型,也時刻威脅著公共安全。另外,安監系統中的金屬探測器只能檢測出金屬材質的3D打印產品,對于納米材料、復合材料等新型3D打印材料則失去了效用,因此一些違法犯罪分子也盯上了這種成本低、易使用、難檢測的技術。3D打印機還可以制造外科手術輔助工具和人體內植物,以及具有生物活性的人造組織器官,這種技術上的不確定性帶來了極大的倫理和安全風險。

3D打印安全就是3D打印技術應用中沒有危險、正常而且完好的客觀狀態。安全就是客觀上對所獲價值不具威脅,主觀上所獲價值沒有恐懼[2]。安全是秩序的核心,是法律的首要目標和存在的原因[3]。與食品藥品安全、環境安全等不同,3D打印安全是一種制造工具在應用中引發的風險和危險。3D打印安全并不能構成類似于食品安全權、環境安全權的權利或者權益,并未產生新的法律關系,因此無需進行造法運動,需要的是對規制實施機制進行調整①。

一、3D打印安全規制的挑戰

3D打印具有三個特征:一是個性化制造。在3D打印環境下,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身份發生了混同,消費者成為生產的中心,能夠支配生產資料。打印復雜的形狀并不比打印簡單的形狀需要更多的時間和技能,這被稱之為“免費的復雜性”,因此一般消費者就能夠自由、獨立地進行生產,不受制于工廠和專業人員[4]。二是社會化制造。通過眾需②、眾創③、眾包④等方式,世界各地的不同制造規模和制造能力的3D打印經營者成為社會化制造的一個部分,通過合作共同滿足3D打印用戶的制造需求⑤。3D打印的社會化制造平臺通過具有社交功能的物聯網采集各種數據信息,經云計算整理分析后形成服務生產和生活的大數據,為3D打印經營者和3D打印用戶提供云智能支持⑥。三是網絡化制造?;诰W絡平臺,3D打印技術將傳統的工廠進行了分解。3D打印經營者與用戶交換創意、共享信息、整合資源,生產體系呈現網絡化狀態。

3D打印的個性化特征意味著,不同的用戶對于3D打印安全的偏好各不相同。我國現有的“一刀切”的安全規制模式沒有照顧到用戶的個性化安全利益訴求,無論是在制度的邏輯起點還是在展開層面上,都存在片面化利益觀和靜態化利益觀的導向。它以政府利益為目標,將經營者和用戶利益置于對立面,忽視了私人主體對于安全規制的最具原動力的貢獻,也忽視了不同利益之間的矛盾運動關系,造成了收益與成本的不匹配,最終導致安全規制的供需不平衡。這種成本集中、收益分散的現象成為了威爾遜監管政治理論中的“企業家政治”⑦。在此情況下,安全規制的阻力遠大于動力,收益方在政策博弈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另外,3D打印的個性化特征還容易導致大規模侵權,非法制造部分關鍵零部件和提供3D打印CAD模型的行為難以被追蹤和起訴。就像“打地鼠”游戲,即使贏得了訴訟,非法行為仍然層出不窮。

在3D打印的社會化制造環境下,法律權威、公共財富、信息節點和組織能力等規制資源呈現碎片化的狀態,對科層式的規制模式提出了挑戰。個人、3D打印機和社交網絡三個基本點相結合,構成一個基本的3D打印單元。如果每個碎片化的基本單元都要分別消耗規制資源,那么由于“長尾效應”,規制成本將極其高昂。我國現有的科層式規制模式就是“分段式規制”,對設計、生產、流通等環節分別實施規制,容易出現標準和規則的不兼容,還可能造成執法的重疊,以及環節之間的真空地帶和“燈下黑”情況。另外,在3D打印社會化制造網絡中,侵權行為人和受害人都為數眾多,因果關系錯綜復雜,顯性的和潛在的受害人認定難,使得訴訟程序運行變得異常艱難。有時損害是隱性的,或者收益與成本存在錯配,則容易出現“公地悲劇”和“搭便車”現象。

在網絡化制造環境下,安全規制存在信息不對稱以及行為目標差異。3D打印的眾需、眾創、眾包過程中,與安全相關的信息容易被隱藏,增加了規制的信息成本。網絡上的交易各方都難有重復博弈的機會,難以辨別3D打印產品的安全性差異,會做出“逆向選擇”,即用戶對安全性能的支付意愿降低,而經營者對于安全性能的供給意愿也相應減少。

總之,3D打印安全問題的產生是因為3D打印安全規制的有效供給不足,其根源是在個性化、社會化、網絡化制造環境下,安全規制的收益與成本之間的不平衡,3D打印安全的收益與社會最優供給的成本之間有差距,存在外部性成本。從實證調查情況看,政府規制的成本負擔過重,3D打印行業組織、3D打印經營者、3D打印用戶等私人主體的規制成本未能通過市場收益彌補,這些因素共同制約了3D打印安全規制資源的充分供給。公共選擇理論學者認為,政治決策與經濟決策一樣,都會以成本—收益作為衡量的基礎,決策者會盡力去追逐利益而避免損失[5]。盡管規制主體追逐收益最大化難以避免,但是可以通過規制機制的重構,在政府利益、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實現“利益均衡”或“激勵共容”。實現成本與收益的平衡對于保證3D打印安全規制資源的有效供給十分關鍵。因此,必須重構傳統的、單一的、科層式的規制結構,重視多元化主體的規制供給動機在市場機制下的作用,將不同規制子系統進行組合,以更低的成本實現更好的規制效果。

二、3D打印安全的行政規制

行政規制(executive regulation)是由行政機關根據成本收益分析,基于社會收益最大化的原則對風險行為進行限制。行政規制是對市場失靈的矯正。公共利益理論對行政規制進行了系統的論證,認為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會根據社會收益最大化的規制標準,選擇相匹配的規制工具化解或限制社會風險。

(一) 國外3D打印安全行政規制的經驗

美國3D打印安全行政規制的模式就是尊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差別抑或對立,重視利益作為規制原動力的內生性激勵作用,實現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美國政府、3D打印經營者、大學、研究機構、公共機構、公眾等共同制定3D打印安全規制的政策。美國成立了3D打印的公私合作聯盟“美國制造(America makes)”,成員包括美國國防部、商務部、教育部、能源局、宇航局和自然科學基金等6個部門,3D systems、Stratasys、ExOne等154家3D打印經營者,9所研究機構,5個社區組織及11個非營利組織。美國煙酒槍械管理局(ATF)、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CS)、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職業安全與健康審查委員會(OSHRC)等獨立性規制機構,不僅可以采用調查取證、制訂懲罰、強制執行等“命令-控制”型規制工具,還可以使用信息、信用等基于市場的規制工具。比如,美國能源部國家核安全管理局(NNSA)利用區塊鏈技術保護3D打印共享數據以及設計與制造數據流的安全,防止故意利用缺陷系統對企業發起網絡攻擊[6]。美國3D打印安全行政規制的政策還要接受美國管理和預算辦公室(OMB)的成本收益審查,只有當總收益大于總成本時才會批準發布[7]。

2017年7月,歐盟議會要求成員更多地規制3D打印安全,要在3D打印安全規制中強化信息工具和信用工具的運用,將市場評價和質量管理體系評價作為重要手段[8]。歐盟醫療器械法規(MDR)規定,對于3D打印醫療器械,3D打印經營者必須作充分的信息說明,包括3D打印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在產品發生安全事故時可以識別的數據、對用于特定患者的說明、3D打印產品的具體特征、安全與性能說明以及不適用的事項及理由說明等。其中,植入性醫療器械信息的保存期限為15年。法國注重運用信息工具,比如要求在3D打印機上粘貼安全警示材料。

為了便于政府獲取信息和實施規制,日本要求3D打印制造管理服務平臺在線連接3D打印行業監管者,保障政府對3D打印信息的即時采集、匯聚和分析。日本還嘗試開發3D打印實名制管理系統,在3D打印機中植入違禁品CAD模型數據庫,發現打印違禁品時自動停止運行。

(二) 3D打印安全行政規制主體的多元化

3D打印安全行政規制的主體應當包括政府、3D打印經營者、用戶等,他們的規制資源和力量具有不對稱性,相互之間不能完全替代,體現為一種動態博弈關系[9]。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的管理者、公共產品的主要供給者,必然是3D打印安全行政規制的主導者。安全風險直接影響產品價值和市場利益,因此3D打印經營者也是3D打印安全的堅決捍衛者。用戶作為3D打印安全的最終體驗者,是最主要的利益相關者??紤]到主體之間的成本收益平衡是安全規制機制設計的核心,有必要引入突出多主體分析的利益相關者理論[10]。根據該理論,3D打印安全行政規制中各個主體的“利益-權力”結構應該呈對稱配置[11],才能實現效率的最大化。當權力與利益非對稱時,利益相關者將作出逆向選擇,導致產生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各個主體都為安全規制投入了成本,必須照顧他們的收益回報,使成本收益相匹配。多元化規制模式就是要合理配置規制權,實現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均衡,使成本收益盡可能相對應。另外,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互相合作、相互制衡,及時糾正規制中的不當行為,避免代理權監督和事先承諾監督的滯后性。

(三) 3D打印安全行政規制工具的多元化

史普博認為,只有當生產者剩余量和消費者剩余量之和大于規制成本時,采用規制工具才是有必要的[12]。3D打印安全規制工具與規制目標的匹配性問題,直接關系到行政規制的效率。3D打印安全規制的信息是不完備的,規制者需要耗費大量的搜尋成本,行政處罰、市場準入等傳統“命令-控制”型規制工具的成本較高,而基于市場的規制工具則效率更高。

第一,信息工具。在3D打印安全規制中,信息工具是旨在為3D打印相關者提供決策信息以促進安全利益的規制工具,包括政府的信息公開制度、3D打印相關者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供給激勵機制等。信息規制工具較少涉及行政權力,也較少占用公共資源,因此成本很低。比如,3D打印機可以設置能夠跟蹤其產品的印記、戳記標志??梢越⒁粋€具有授權和跟蹤功能的系統,3D打印用戶必須登錄該系統并獲得批準才能進行打印??梢栽O置一個存儲庫來接收和存儲CAD模型,這些模型與用戶上傳的模型進行比對,以阻止違禁品的打印。

第二,信用工具。信用工具就是政府對法人、公民或其它組織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評價和公開,通過分類規制或者聯合獎懲等措施實現規制目的的工具。根據檢驗判斷的難易程度,商品可以劃分為搜尋品、經驗品和信任品⑧。3D打印產品大多屬于信任品,由于是一次性成型,沒有焊縫、接口、壓痕等常見的減材制造痕跡,如果不借助專業儀器設備,很難通過感官直接進行安全性鑒別。因此,有必要采用信用工具,通過對過去交易行為的檔案記載,為交易對象提供參考信息,增強他們的鑒別能力。比如對3D打印經營者的差評、3D打印用戶非法傳播違禁品CAD模型的記錄,都可能變成驅逐式的懲罰。

第三,約談工具。約談工具是行政部門以提醒、教育、說明、通報、建議等方式勸導被規制對象,替代使用強制力的一種規制工具[13]。約談工具是具有市場化特征的磋商工具,引導市場主體作出規制遵從行為。傳統的行政規制工具是面向確定性的問題,要求有客觀準確的事實認定、成熟確定的標準規定,以及清晰的因果關系。而在3D打印的一些領域,對于安全風險是否存在、安全問題的影響有多大、安全問題是否可控等,在科學技術上還無法完全確定,行政機關不應急于進行認定和處罰。約談工具將行政部門與被規制者的關系從對抗轉向合作,促成被規制者主動降低安全風險,節約了行政資源,減少了規制者與被規制者之間的摩擦。

(四) 3D打印安全行政規制的“金字塔”模型

回應性規制理論強調規制主體的多元化和規制工具的多元化[14],與3D打印安全規制的需要高度契合?;貞砸幹评碚撝械摹敖鹱炙蹦P蜑橐幹乒ぞ叩倪x擇提供了方法論⑨。3D打印的規制的成本要與規制的收益相匹配,規制的工具要與3D打印經營者的具體情況相適應。我國已經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制改革措施⑩,針對3D打印安全問題的多樣性可以實施分級規制,按照風險類型選擇相對應強度等級的規制工具。根據規制成本,將規制工具排成金字塔形式。位于最低端的是約談工具,形式包括教育、勸誡、提醒、通知等,在必要時給予警告。無論是對于政府,還是3D打印經營者、3D打印用戶,這些都是成本最低的規制工具。但是當其無效時,應當選擇金字塔更高一階的規制工具,主要是信息工具、信用工具、知識產權工具等基于市場的規制工具。如果還不能奏效,則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選擇強度最大的“命令-控制”型規制工具,比如吊銷執照、暫停營業、行政處罰等。規制主體要全面分析規制的成本和收益,選擇合適的規制工具。但是3D打印的規制不是靜態的,規制工具的選擇不是一勞永逸的,需要根據實施效果來不斷調試。根據反身治理理論,規制也是一種學習的過程,規制主體要通過認識和思考規制的效率,對規制目標、政策與工具等進行修正[15]。

三、3D打印安全的司法規制

司法規制(judicial regulation)是指通過法律責任為風險行為定價,讓潛在加害人根據成本收益分析,基于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原則限制風險行為。根據需求定理,當風險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時,行為人對該行為的需求將會減少。因此,可以通過調整法律責任或者訴訟成本來調整風險行為的定價,從而實現對社會的控制,這就是司法規制的作用原理。產品責任制、物權和合同的法律限制、刑事制裁、懲罰性賠償制度、無過錯責任、公益訴訟等都是司法規制的重要方式。

(一) 國外3D打印安全司法規制的經驗

在美國,3D打印安全規制的主要路徑就是司法規制,其中有一個經典案例就是Defense Distributed案[16]。2013年,科迪·威爾遜將“解放者”手槍的3D打印CAD模型發布到互聯網上免費共享,在較短時間內被下載10萬次。美國國防貿易法規監管辦公室強令科迪·威爾遜將該CAD模型從網上刪除。該案在美國引發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禁槍派與擁槍派相持不下。后來,美國司法部與槍支權利活動人士達成庭外和解,允許在互聯網上發布槍支的3D打印CAD模型。這引發了禁槍人士的堅決反對,華盛頓州、紐約州、新澤西州等8個州集體起訴聯邦政府,請求頒布全國范圍內的臨時禁令,禁止槍支的3D打印CAD模型上傳到網上。美國檢察官也采取了聯合上訴方式。2019年11月12日,美國聯邦法院作出裁決,認定美國政府許可槍支的3D打印CAD模型在互聯網上傳播違反了聯邦法律[17]。

歐盟側重從民事責任方面對3D打印安全進行司法規制,歐洲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制定了關于3D打印知識產權和民事責任的文件,發起了控制和監督3D打印的立法行動。根據德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不僅僅是制造和銷售3D打印產品的經營者,還包括3D打印CAD模型的提供者[18]。英國在2013年12月修訂了一個法案,禁止無許可證的人員制造、銷售、購買或持有3D打印的槍支或零部件。另外,英國還出臺了一個新的版權法案來規制3D打印產品的假冒偽劣問題。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日本女藝術家五十嵐惠將她的生殖器的3D打印CAD模型通過網絡發送給捐助者,以募集資金制造皮劃艇。之后被日本檢察官提起訴訟,以淫穢罪判處刑罰。澳大利亞在判例中提出了保護維修權的裁決,這為解決利用3D打印機制造零部件進行維修的訴訟提供了新的思路[19]。韓國非常重視在國際法下對3D打印安全進行規制,認為3D打印CAD模型兼具WTO項下“貨物”和“服務”的屬性,因此在TPP、TISA等貿易協定的談判中,傾向于基于審慎原則和習慣國際法為3D打印等數字貿易問題制定例外規則[20]。

(二) 3D打印安全司法規制法律適用的多元化

從功能主義的視角看,民法、刑法、行政法都可以作為3D打印安全司法規制工具。3D打印安全危害行為也是一種交易,同樣滿足“需求定理”,即當其價格上升時,需求量將降低。法律責任就是其價格,人們對于更加嚴厲的制裁的反應必然是減少危害行為。增加處罰數額和提高追溯率都能增加危害行為的法律責任。對于民法、刑法、行政法而言,處罰數額和追溯率只有量上的區別,并沒有本質上的差異。自由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拘留、罰款、損害賠償等都是對加害人利益的剝奪,它們之間可以轉換[21]。同樣,在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規制中,提高追溯率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它們的作用原理也沒有差異。因此,部門法的規制可以納入統一的工具池中進行選擇,它們之間的組合將實現一個最優的預期法律責任。

3D打印涉及的領域很廣,無法制定一個單獨的行業法來規制,重新立法的成本極其高昂。3D打印是一種工具性的技術,在不同領域應用時的安全規制規范包含在《產品質量法》《環境法》《食品安全法》《醫療器材監督管理條例》《反恐怖主義法》等單行法中,它們同時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梢酝ㄟ^“引致條款”,打開部門法之間的通道,形成開放的體系?!耙聴l款”將公法的規范引入私法,也將私法的規范引入公法,部門法之間實現了互通,有利于提高3D打印安全司法規制的效率。這種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是原則、規則和技術的局部性滲入化,符合中國法制系統統一構造的現狀,也未破壞公法體系和私法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22]。

(三) 3D打印安全司法規制起訴資格的多元化

在3D打印安全的訴訟中,危害行為可能損害公共安全,公眾都是潛在的受害者,他們的起訴資格往往被忽略。公共權利孕育了公共起訴資格。美國的弗蘭克法官創設了“私人檢察總長”的概念,既然法律可以授權檢察總長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提起訴訟,也可以授權個人和社會團體維護公共利益。得到這樣的授權,個人和社會團體就履行了“私人檢察總長”的職能[23]。任何人都擁有公共權利,都可以行使公共起訴資格。個人和社會團體以“私人檢察總長”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訴訟就類似于公司法中的股東代表訴訟,屬于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機制的補充[24]。

四、3D打印安全的自我規制

自我規制(self-regulation)是指由私人主體根據成本收益分析,基于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原則對風險行為進行限制。私人主體為了避免受到政府更嚴厲的規制,給自己設定行為標準,既追求私人利益,同時也對增進公共利益有所貢獻,這即為自我規制的作用原理。自我規制在我國常以“自律”“行業自律”“私人規制”等術語出現,越來越多地承擔著實現公共利益的功能,比如技術標準、認證、環境評審等。

(一) 國外3D打印安全自我規制的經驗

在美國,基于規制成本收益的考量,政府推動了“放松規制”改革,為私人主體的自我規制留下更多空間。美國增材制造技術委員會標準化組織(ASTM F42)就是一個學術團體,它頒布了《增材制造技術標準術語》《增材制造文件格式標準規范》等眾多技術標準[25]。UL安全試驗所是美國最有權威的3D打印認證機構,也是私人組織。美國在3D打印安全自我規制上極具創新性的就是3D打印開源硬件的許可證制度。開源硬件從開源軟件發展而來,是在硬件共享社區內開放分享硬件的源代碼(即CAD設計圖),供用戶免費使用并共同管理。目前,常見的3D打印開源硬件有TAPR開源硬件許可證、CERN開源硬件許可證和Solderpad開源硬件許可證。無論哪種開源硬件許可證,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的自愿遵守協議。任何人使用3D打印開源硬件都必須遵守3D打印開源硬件許可證的規定,包括安全風險防范規定,否則3D打印開源社區可以行使規制權,實施私人執法。

2017年6月,歐盟發布了《歐洲增材制造戰略》,主張建立統一的3D打印標準和認證流程,同時還建立專門的審查委員會和標準化組織來制定和執行3D打印標準[26]。德國重視發揮弗勞恩霍夫協會(Fraunhofer-Gesellschaft)等3D打印產業聯盟的作用,對成員企業的3D打印產品進行質量檢測和監督。在德國,自我規制工具還包括行業規則、行業標準、質量認證、監督執行等,甚至在有些領域還可以實施懲戒權。對受委托的私人組織的規制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或者行政訴訟。法國國家藥品和健康產品安全署(ANSM)授予私人組織規制權,包括生物醫療實驗室、分析實驗室、教學研究機構、3D打印經營者等[27]。

在日本,3D打印安全的執法權可以委托給私人組織,這也被稱之為私人規制。日本在堅持規制的行政性和公共性的同時,提出“發揮民間活力”的理念,讓私人組織來承擔更多的規制事務[28]。韓國注重發揮3D打印用戶在3D打印安全規制中的作用,建立了以3D打印用戶為對象的3D打印企業服務投訴平臺和3D打印安全教育平臺。韓國還建立了3D打印SW產品質量評估系統,將3D打印用戶作為質量評估的主體[29]。

(二) 3D打印安全自我規制工具的多元化

自我規制理論為3D打印安全規制提供了多元化工具箱。制造業經歷了“個人制造—企業大規模制造—個性化制造”的發展過程,規制的改革也經歷了“規制—放松規制—再規制”的變革,再規制的內涵和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更加重視工具的多元化。

1.私人標準。我國技術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目前仍然以政府主導制定為主。政府制定標準的程序過于冗長,有必要發揮私人主體在制定標準中的作用。第一類是由3D打印產業聯盟、3D打印協會等社會組織制定的團體標準。比如,發布3D打印技術術語標準,制定包括設計、材料與工藝、環境、測試方法等各環節的技術標準。第二類是3D打印經營者為了提升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競爭力而制定的企業標準。比如,3D打印設備安全標準、3D打印顆粒物及化學物質排放標準等。第三類是多個3D打印經營者聯合制定的企業共同標準。比如,制定統一適用于3D打印設計、制造全流程的專用文件格式STL、OBJ等,以及切片、點陣晶格結構、材料屬性、制品擴展名等標準。

2.私人執法。私人執法是公共執法的重要補充。3D打印安全的私人執法是指3D打印經營者、社會團體及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授權對危害安全的3D打印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的調查、交涉、威懾、處罰。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3D打印網絡平臺發現傳播的3D打印CAD模型為違禁物品或者管制物品時,可以采取停止提供服務、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執法措施,并對上傳者進行警告、暫停服務、廢除注冊號等制裁。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行政機關的授權,3D打印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

3.私人認證。3D打印安全的私人認證是以3D打印用戶的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為目標,對3D打印的設計、制造、銷售等過程進行管理監督,比如3D打印的CCC認證、CE認證、FDA認證、CFDA認證等??梢灶C布法律規章,將3D打印壓印、戳記和認證技術作為強制性要求。還可以創建網絡認證系統,由3D打印行業組織或者3D打印網絡服務提供商進行運營,識別3D打印機的實際操作人員,檢查用戶申請打印的CAD模型,并根據檢查結果授權或拒絕請求。

(三) 3D打印安全的“后設規制”

自我規制的機會主義就是“后設規制”產生的原因?!昂笤O規制”與大陸法系國家提出的“保障責任”異曲同工,就是對自我規制的規制。3D打印安全的后設規制就是行政部門對3D打印社會組織、3D打印經營者及3D打印用戶的自我規制進行規制,間接實現對危害行為的規制。后設規制通過激勵自我規制,把公共政策輸入私人規范和行為之中,同時也監督了自我規制,使其具備可問責性[30]。3D打印安全的自我規制因為自組織性和內生性,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者的利益。3D打印安全的后設規制保護公共利益,以及小企業、小作坊、小用戶等市場弱勢主體的利益。

3D打印安全的后設規制也是一種“反身性規制”[31],優先利用3D打印社會組織、3D打印經營者及3D打印用戶的規制資源,當自我規制的成本高于收益時,再由行政機關介入進行調整。在3D打印安全私人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私人主體可能因為利益的分歧而陷入談判僵局,他們之間協調的成本極高。而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則可以發揮在標準制定協調工作上的優勢,促成私人標準的達成。

五、我國3D打印安全的合作規制

由于個性化、社會化、網絡化的特征,3D打印安全的規制資源呈現碎片化。行政規制、司法規制和自我規制主體都在不同程度上占有一定資源,在不同方面具有相對優勢,都不具有絕對的優勢。行政規制在執行上具有優勢,能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率。司法規制在防范規制者機會主義方面具有優勢,能夠在利益上保持中立。自我規制則能夠發揮在信息、專業和不確定性方面的優勢。但在同一規制領域中,信息、技術、不確定性、執行和規制者機會主義等不同的因素往往是捆綁在一起的。所以單一的規制路徑無法適應3D打印,三種規制路徑必須并行使用。并不能簡單地認為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藥方就是政府規制,而解決政府失靈問題的藥方就是自我規制[32],自我規制和行政規制之間都無法完全替代。同樣,司法規制主要用于協調已經形成的法律關系,并不能調整規制中的所有社會秩序。此外,有學者的實證研究也表明,實踐中沒有證據顯示以上何種路徑是絕對的最優[33]。

行政規制、司法規制和自我規制三種規制路徑具有相對優勢,而且相對優勢具有互補性,這正是合作規制的基礎。規制空間理論為三種規制路徑的互動銜接提供了理論支撐。規制空間理論由漢徹和莫蘭提出,包括規制的文化環境、標準運行流程、主體之間的互動形式以及可以支配的資源等內容,主要是指在規制資源碎片化的環境中,不同權力主體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協商的狀態[34]。規制空間理論在法律領域體現為“法律多元主義”,不僅包括政府的法律體系,還包括內生性的、非正式的規范[35],在公共管理學上又被稱之為“規制多元主義”。規制空間理論不再區分是行政權力、司法權力還是社會權力,它對傳統單一的、科層式的規制結構提出質疑,并提出相互依存的規制理念。只要掌握規制資源,都是規制空間的一部分,這些規制的資源包括節點(nodality)、權威(authority)、財富(treasure)和組織(organization)等[36]。在規制空間中,不再區分公共規制主體和私人規制主體,所有擁有規制資源的主體都有規制的權力。3D打印安全的合作規制就是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規制資源,在成本最低的情況下實現最好的規制效果。在三種規制路徑保持相對獨立性的同時,強調規制資源的最優配置和充分利用,凸顯規制空間的整體效應。

在設定合作規制主體和參與主體,并以此構建規制空間中的法律關系時,需要以規制資源為基礎。在3D打印安全合作規制空間中,要根據距離規制資源的遠近,優先選擇最近的規制主體,以節約成本。3D打印安全規制的權力優先分配給距離被規制行為最近的主體,比如3D打印CAD模型的網絡傳播,應當優先由3D打印網絡服務平臺負責規制,因為它能夠最快速、最及時地發現違禁品并刪除。Hood、Margett提出的資源分析方法具有很強的解釋力,為分析各個規制主體的優勢與不足,以及明確各個規制的權力與責任,提供了實用的工具方法[37]。如上所述,規制資源主要包括節點、權威、財富和組織。節點是規制主體位于特定信息或者社會網絡中的位置,權威是規制主體實施規制行為的權力,財富是能夠用于信息交換的金錢或者其它物質,組織是規制主體獲得信息的人力、物力、技術等資源。對于具有不同節點、權威、財富和組織稟賦的規制主體,權力與責任的分配均有差異。對于政府要強調保障責任,而對于社會組織和個人要強調正當性和代表性。對于法定規制主體要強調合法性,而對于約定規制主體要強調合意性和認同感。

六、結 語

在現代社會,3D打印、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顛覆性技術不斷涌現,由此帶來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新生事物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人類時刻面臨不確定的安全風險。與這些變化相關,政府與市場、公共與私人的區分逐漸淡化,社會性規制顯現其非工具性的一面,政府不必然是規制治理的核心,法律可以依賴自身規范進行自我創造。本文“以小見大”,將3D打印安全置于社會性規制視域下研究,嘗試建立社會性規制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以此檢驗行政規制、司法規制和自我規制在3D打印安全領域的調整效率以及構建多元化合作規制模式的可行性。在社會性規制重新塑造的大背景下,對3D打印安全規制的個案研究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未來,3D打印技術仍然會繼續發展,其他新型技術也會不斷涌現,由此引發的安全風險亦會以不同形式顯現。因此,顛覆性技術安全的綜合規制將是一個持續的研究熱點,許多問題尚待進一步探討。

注釋:

① 規制(regulation),又可譯為管制、監管、控制等,同時是法學、公共管理學、經濟學的研究對象。經濟學早期的研究興趣在具有自然壟斷和公共物品屬性的產業調整上,后來研究的重心轉移到健康、安全和環境污染,前者被定義為經濟性規制,后者則指社會性規制。根據規制主體的不同,日本學者植草益將社會性規制劃分為私人規制和公共規制,又將公共規制劃分為行政機關實施的規制和司法機關實施的規制。美國有學者將社會性規制分為行政機關的規制和法院的規制。我國有些學者將社會性規制分為行政規制和司法規制,還有些學者將其劃分為政府規制和自我規制。其中,最全面的分類方式,是將社會性規制劃分為行政規制、司法規制和自我規制。參見[日]植草益的《微觀規制經濟學》(朱紹文等譯,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版第45頁)、宋亞輝的《社會性規制的路徑選擇——行政規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規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25頁)、李洪雷的《論互聯網的規制體制——在政府規制與自我規制之間》(《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第1期第118-133頁)、高秦偉的《社會自我規制與行政法的任務》(《中國法學》2015年第5期第73-98頁)。

② 眾需就是有3D打印需求的用戶通過聚類的方式,聚合有共性的需求,將個性化的需求集合成批量訂單。

③ 眾創就是將3D打印的設計任務通過云平臺分散給創客們共同設計,或者將設計資源整合成云設計。

④ 眾包就是將3D打印的制造任務分解為若干成本最低的制造單元,實現制造任務與3D打印機資源的最優匹配,將分散的3D打印機資源集合成一個虛擬的大工廠。

⑤ 比如,美國的Threadless 3D打印社區,就是采用眾需、眾創、眾包的商業模式。Threadless社區提供T恤的設計模板,社區成員下載模板進行設計,然后將設計方案上傳到社區平臺上。在反復的選擇、優化、交流中,社區成員共同確定若干最佳設計方案,利用3D打印機進行小批量生產,并在社區里銷售。每個社區成員既是設計者、制造者和銷售者,也是最終的消費者。

⑥ 3D打印的社會化制造是自下而上的以社會大眾為中心的制造模式,充分滿足3D打印用戶的個性化需求,有效克服傳統制造模式中試錯成本高、設計周期長、制造資源浪費、倉儲成本高等問題。

⑦ 從企業家的特征分析,成本的承擔者沒有動力去推動政府出臺安全規制政策,而收益的獲取者又缺乏集中的、強大的組織形式來有效推動。參見Wilson J Q.ThePoliticsofRegulation.Basic Books,2004.

⑧ 搜尋品是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沒有信息不對稱,市場中一般水平的消費者在購買之前可以通過觸摸或者觀察等常規方法就能夠鑒別質量層次和安全性的產品,比如衣服。經驗品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市場中一般水平的消費者只要在購買之后通過使用鑒別質量層次和安全性的產品,比如影視作品。而信任品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完全信息不對稱,市場中一般水平的消費者如果不依靠專業檢測技術,在購買之前和購買之后都無法鑒別,只有通過經營者的信譽來確認質量層次和安全性的產品,比如保健用品。參見吳元元的《信息基礎、聲譽機制與執法優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視野》(《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6期第115-133頁)。

⑨ “金字塔模型”要義有四個:一是同等回應;二是勸服優先;三是懲罰為盾;四是手段多元。

⑩ 2015年8月,國務院開始實施監管方式改革,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制方式,即隨機確定調查人員,隨機抽查被調查對象,調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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