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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現辭職潮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或改變市場生態

2021-12-13 04:16曹中銘
投資與理財 2021年12期
關鍵詞:訴訟案責任人員獨董

曹中銘

近期,上市公司獨董出現罕見的辭職潮。據統計,從11月12日至19日,短短8天時間內,滬深A股共有超過20家上市公司發布獨董辭職公告,而辭職原因大多為“個人原因”。獨董辭職潮的出現,與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即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一審宣判有關,其結果或將改變資本市場的生態。

11月12日,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一審結果出爐。根據一審判決書,廣州中院責令康美藥業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24.59億元的賠償金額,也刷新了歷史紀錄。

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中,包括馬興田等組織策劃財務造假的責任人員、審計機構及責任人員,以及相關高管等人員被責令承擔全部或部分連帶責任,這在此前是沒有出現過的。

一審判決書提及的13名相關責任人員中,就包括5名獨董。獨董江鎮平等3人因在康美藥業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簽字,被判承擔投資者損失的10%范圍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應金額為2.46億元;獨董郭崇慧等2人只在2018年半年報中簽字,被判承擔投資者損失的5%范圍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應金額1.23億元。需要注意的是,江鎮平等3人2016年至2018年間獨董薪酬為7萬元,郭崇慧等2人2018年的獨董薪酬同樣為7萬元。這表明,期間5位獨董獲得77萬元的薪酬,此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應的金額高達3.59億元,所獲取的收益與承擔的風險明顯不匹配。

正是由于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建立,以及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的一審宣判,其對于資本市場的影響無疑將是非常深遠的,資本市場的生態或因之而發生改變。

對于上市公司來講,既需要健全與完善的內控機制,更需要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三會”的規范運作。與此同時,上市公司也要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得浪帢I案表明,證券集體訴訟機制下,違規成本是非常巨大的。畢竟,即使是此前的欺詐發行案例,上市公司付出的代價也往往不過是幾億元,像萬福生科欺詐發行案,賠付投資者的金額甚至不到2億元。

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的一審宣判,也將改變市場的維權生態。此前,投資者利益受損后,訴訟難、立案難、開庭難、執行難等問題層出不窮,最終表現為維權難。而且,即使是有券商先行賠付的欺詐發行案,也往往會陷入利益受損投資者無法實現全覆蓋,以及投資者損失金額無法實現全覆蓋的尷尬。而以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特色的中國式集體訴訟制度,既是對個體訴訟、代表人訴訟、證券支持訴訟、多元調解機制等維權手段的有益補充,更是投資者維權的一大“利器”。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建立,在提高違規成本的同時,也將會緩解投資者維權難的困境。

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也將改變獨董與上市公司高管的生態。此前,獨董不“獨”、“花瓶”獨董等現象常常為市場所詬病??得浪帢I案表明,今后獨董與上市公司高管如果喪失了獨立性,仍然扮演“花瓶”或陪襯的角色,那么就有可能為之付出代價。不僅如此,無論是獨董還是其他上市公司的高管,既不能失去了職業操守,也要提升職業勝任能力。特別是在事關投資者利益的重大問題上,需要有自己的定力與判斷,不可人云亦云,否則有可能遭遇“翻船”之痛。

中介機構亦是如此。因違反執業準則,導致財務造假未被審計發現,康美藥業案審計機構及責任人員被責令承擔全部連帶責任,與獨董及相關高管一樣,顯然有不可承受之重??得浪帢I案也在告誡中介機構及責任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既要遵紀守法與勤勉盡責,也要提升職業勝任能力。否則,就有可能遭遇類似的命運,而個中的代價無疑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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