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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工程項目招投標投訴機制的法律問題和實踐

2021-12-23 22:19孫冬鄭柏銳陸凱李愛國
家園·電力與科技 2021年13期
關鍵詞:工程項目

孫冬 鄭柏銳 陸凱 李愛國

摘要:招投標制度的目的是擇優選擇,通過強制性競爭保障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實現高效高質,從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但招投標活動過程中或公開或隱晦的違法情況屢禁不止。因此,《招標投標法》自一開始就建立了一整套以招投標異議、投訴和訴訟為主要方式的救濟制度體系。而招投標投訴制度作為最重要的救濟制度,對于監督招投標活動,保證其在法律軌道上正常運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實現招投標價值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工程項目;招投標投訴機制;法律實踐

1緒論

招投標活動一貫的復雜性,也同樣反映在招投標投訴所涉及問題的復雜多樣性。實踐中,工程項目招投標相關投訴主要涉及:一是對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如圍標、串標或弄虛作假等;二是對投標合法性和合規性的爭議,如中標候選人不符合中標條件或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三是對開標、評標等程序方面的投訴。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钡峒暗南嚓P法律法規并未對具體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這就意味著行政監督部門在依法行政時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投訴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正確、恰當的處理,也就存在自由裁量權的合理使用問題。

2工程項目招投標投訴的法律問題

2.1招投標法律制度體系尚待完善

制約招投標投訴制度作用發揮的根源在于我國招投標法律制度體系的不完善。招投標投訴制度是保護投標人權利的救濟制度,如果招投標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無法有效充分地保護投標人的權利,招投標投訴制度就會成為一紙空談。我國現行的招投標法律規范性文件可以說是遍地開花,但相互之間的矛盾非常多,執行上存在很大的難度,需要加強頂層設計。而《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存在規定多為泛泛而談,缺乏具體實施細則,法律責任不配套等諸多問題。

2.2招投標投訴處理問題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均未在法律責任中對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履行監督職責情況、處理投訴責任方面進行規定。因此也造成實際中存在不按法律規定處理投訴的行為。如:行政監督部門責成其他單位或招標人處理投訴事項。在這種情況下,當招標人頂著行政監督部門的壓力和投訴人溝通協商時,雙方已不是平等主體,招標人為息事寧人,不再對投訴事項中提出的請求進行核實,協商處理變成多方利益的再分配,從而重新達成新約定,而新約定以滿足投訴人需求為目的,內容卻可能違法。如招標人為使項目順利進行,要求中標人將部分項目分包給投訴人,投訴人因此獲利。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絕對不可能作出這樣的利益分配。所以,這也是投訴人反復投訴的重要原因[1]。

2.3招投標投訴權利濫用的問題

按照現行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賦予了投訴主體自主救濟的權利,同時對于投訴主體資格、投訴書的形式要求、投訴人必要的舉證責任都有法律要求。但實際情況是,招投標投訴沒有準入制度和審查機制,只要符合流程,即使投訴的內容子虛烏有,甚至投訴不規范,監督部門也要受理,使得投訴門檻低、成本低,風險幾乎為零。

3案例分析

3.1案例情況簡介

A監督部門收到B公司對C工程建設項目中標候選人D公司在該項目投標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投訴,A監督部門經審查后于20XX年2月20作出《投訴審查結果告知書》,并送達B公司,告知其投訴事項因超過投訴有效期,決定不予受理。B公司不服,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B公司復議申請提出,根據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公示信息,案涉工程于20XX年1月13日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期為20XX年1月

14日至20XX年1月20日,其于20XX年1月17日向招標人提出關于D公司存在不具有投標人資格、隱瞞重要信息、業績造假等情形的異議,但因招標人2月12日才對異議進行了答復,B公司對答復不滿意,遂于20XX年2月17日向A監督部門提起了投訴,B公司認為其投訴實效的計算應扣除異議出答復時間即1月17日至2月20日,未超過法律規定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投訴的規定。

3.2投訴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痹摋l設置了對評標結果不服的異議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痹摋l確立了評標結果投訴前的異議前置制度,對評標結果不服,投訴前應當向招標人先行異議[2]。

3.3行政復議審理結果

A監督部門在復議答復書中闡述,本案焦點在于B公司的投訴事項是否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問題?!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六十條第一款所指的投訴對象包括招標行為和投標行為,即招標人與投標人的行為均置于主管部門監督之下;而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異議前置(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都屬于投訴人對招標人或評標人的行為不服進而投訴的情況,不涉及其他投標人的行為。根據B公司提交的《投訴書》等材料,B公司的投訴對象是對D公司(其他投標人)的行為不服所提起投訴。因此,申請人提起的投訴不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三種異議前置情形(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有關行政訴訟案件法院也據此裁判,因此,B公司的投訴事項并不需要異議前置。行政復議受理部門經過對B公司行政復議申請及A監督部門答復書等有關證據、法律法規仔細研究后,采納了A監督部門的答復意見,維持了A監督部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訴決定意見,駁回了B公司的復議請求[3]。

結束語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工程項目的質量和效率亟需提高,而國內建筑市場經濟發展不夠成熟和規范,使得各類工程項目招投標問題層出不窮,加上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待進一步完善,招投標投訴處理作為實施招投標監督的重要環節,暴露出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文章從工程項目招投標投訴處理的復雜性入手,分析投訴和投訴處理存在的法律問題,并且聯系實踐以某項目招投標投訴處理行政復議為例,提出規范投訴權利行使、完善投訴處理的法律機制,為真正實現招投標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1]王成著.項目工程全過程法律風險管控策略[J].法制博覽,2021(23):

181-182.

[2]李萍.工程總承包涉及的工程造價法律問題探討[J].中國招標,2021(08):88-91.

[3]吳倩.招投標公證的服務擔當——以公證應急保障系統為例[J].法制博覽,2021(21):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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