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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當事人虛假陳述的法律規制

2022-01-01 11:52華北理工大學穆香艷
區域治理 2021年11期
關鍵詞:陳述規制義務

華北理工大學 穆香艷

一、當事人虛假陳述的內涵

當事人陳述作為民事訴訟過程中數量最多、內容最豐富的證據種類,為法官審理案件、了解案情提供了最為重要的資料和信息,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案件事實。另一方面,由于其需要承擔裁判結果,所以往往會只陳述于己有利的內容,具有主觀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在陳述過程中極易產生虛假內容,即本文所討論的虛假陳述。

關于當事人虛假陳述,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其內涵進行明確界定,理論界也并未有統一的結論。對其內涵,學者主要有兩種界定方式。第一種界定方式是從虛假陳述的本身進行,認定要素為:其一,主體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其二,當事人主觀上對客觀事實是明知的;其三,行為上表現為在庭審過程中故意作出與客觀情況不符的案件事實、陳詞等陳述的擾亂司法秩序的訴訟行為。第二種是從真實義務的角度界定的,認為當事人的虛假陳述是指當事人違反真實義務,作與其所知曉的案件事實不相符的陳述。新《民事證據規定》第63條第1款首次具體提出了對當事人真實陳述的義務,第3款則是明確規定了對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的,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目前我國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中,認為一個當事人虛假陳述是指存在有違其真實陳述義務的一種違法行為,本文針對當事人虛假陳述的基本內涵采用第二種界定的方式,即當事人違反其真實義務時所作出的陳述。

二、當事人虛假陳述的危害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某些當事人為了維護一己私利或者雙方當事人合謀進行虛假陳述,通過民事訴訟的合法外衣來實現自身的非法目的,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虛假陳述的情況愈演愈烈,給司法界帶來了諸多不良影響。第一,當事人虛假陳述不利于還原案件事實,可能使法官形成錯誤的認知,影響案件爭議焦點和待查事實的確立。第二,若是當事人虛假地陳述,法官將難以建立起正確的判斷和心證繼而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結果,這樣民事訴訟的效率就大大降低了,民事訴訟的秩序也可能被嚴重打亂。第三,一方當事人虛假地陳述,對方往往就需要通過提出鑒定申請或者通過上訴、申請再審的方式來維護其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不僅會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訴訟時間的延長。第四,當事人虛假的司法陳述極有可能直接導致各級人民法院對該起訴作出錯誤的民事判決,不僅嚴重地浪費了我國司法審判資源,也必然會直接損害我國司法公信力,損害司法權威。

三、我國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問題的現狀與原因分析

民事案件中虛假陳述的比例一直相當高,然而,法院對當事人虛假陳述的制裁數卻很少。后在2020年起施行的《民事證據規定》中,新增了當事人真實陳述義務、陳述不一致的處理以及故意虛假陳述的處罰規定,自此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的問題正式成為我國司法體系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各地法院紛紛通過罰款等方式來對這一問題進行處理,伴隨著當事人虛假陳述的罰款決定數量大量增加,可見實踐中對當事人虛假陳述的規制已經開始重視并采取措施。但相比當事人虛假陳述的比例,這些制裁的力度和作用明顯不夠,這反映出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虛假陳述的規章制度的不足——缺乏系統有效的規制手段。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問題屢屢出現,究其原因有三方面。

(一)當事人的虛假陳述行為未得到重視

首先,我國立法關于當事人的陳述條文十分單薄并且還存在矛盾。當事人陳述一直以來都是作為法定民事訴訟法的一個主要證據種類而被廣泛規定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然而對其相關的法律條文特別少,主要只有兩條:一條是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陳述可以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另一條是強調單一的當事人的陳述不能夠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加以判斷才能夠確定。一個是在強調當事人陳述的法定證據資格,另一個又是在強調當事人的陳述證據資格取決于其他證據資料,二者之間本身存在一定的矛盾。其次,直到目前我國民訴法都沒有對“當事人的陳述”這個概念進行明確界定,關于何為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關規定,導致在實踐中對于當事人的陳述也沒有作出區分,無論是那些被認為是證據材料的陳述,還是民事訴訟資料上當事人所作的陳述,都統稱為當事人的陳述,這也使得當事人的陳述在實踐中很難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二)虛假陳述行為難以認定且認定成本較高

如果一個當事人的陳述被法院認定是虛假的陳述,當事人首先有作出虛假陳述的故意或者惡意地否認了一些案件事實。所以要認定當事人虛假陳述就必須要證明他們在主觀上的不正當性或者惡意。但如果以當事人所作的陳述不符合客觀真實就認定其違背了真實的義務,既不符合現實,對當事人的要求也過高。如何證明當事人目的、動機這些當事人的核心內部主觀意識和態度很久以來都是實務中的法律困境和判斷難題之一,這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實務中的法官困于認定難度和審判風險而未對這些當事人虛假陳述作出嚴格規制。

此外,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進行虛假陳述,對方當事人要想證明該陳述的真實性就不得不提供更多更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些陳述是假的。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僅要審查案件事實,還要根據已有的證據來判斷是否存在當事人虛假陳述的情形。除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的有關規定,法院如果要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判處罰款或拘留,需要事先得到法院院長的批準,并另行制作決定書,若當事人對此不服可提起復議。在認定虛假陳述行為之后,法官還要根據該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處罰,這無疑額外增加了案件的審理程序,案件的處理變得拖沓,需要更多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三)當前法律依據少且規制方式單一

民事訴訟中屢屢出現虛假陳述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巨大落差。當前絕大部分民事案件涉及的標的都很高,當事人試圖嘗試用虛假陳述來影響法官的判決,以達到謀取利益或者降低損失的目的。而目前的法律僅在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對虛假陳述問題通過罰款和拘留進行了規制。在實踐中,罰款的方式較為廣泛,但并沒有很強的懲戒作用,只在極少的案件中會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實行拘留措施,這樣并不能達到打擊虛假陳述的效果。

四、對當事人虛假陳述規制的完善建議

(一)合理界定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零散地出現在民事訴訟的不同訴訟階段、不同的訴訟過程和各種民事訴訟的場景之中,與此同時,當事人陳述的內容還包括了訴訟請求、辯論以及書面材料等諸多方面。但不是所有的陳述內容都具有當事人陳述所應有的證據功能,當事人陳述應當是能夠證明一定案件事實的陳述。因此,有必要將其中的證據性陳述從一般意義上的當事人陳述中單獨區分開來。

(二)明確當事人虛假陳述的認定規則

當事人虛假陳述表現為其違反了真實義務,對于一項法律義務來說,違反該義務的行為都應當具備構成必要的要件。在立法上明確違反真實義務的構成要件也即明確了當事人虛假陳述的構成要件,有助于法官正確認定當事人虛假陳述行為,避免法官適用上的恣意。在筆者看來,當事人虛假陳述的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當事人具有虛假陳述的行為。關于當事人虛假陳述的主體,在我國民事訴訟的實踐中,法院確立了對當事人虛假陳述的主體規制范圍,而這一規則采用的是民事訴訟中一個廣義的當事人定位。其次關于委托訴訟代理人等代理人是否屬于當事人虛假陳述的主體,實務中法院直接將委托訴訟代理人虛假陳述認定為當事人虛假陳述。當事人虛假陳述的具體表現形式在我國的實務中主要分為三種:當事人故意虛假地陳述、虛假否認和不完全地陳述,不實的陳述即當事人明確地作出與自己已經明知的事實相反的陳述,虛假否認是當事人虛假地作出不存在這種事實的一種否定性陳述,對明知的事實選擇性或者片面地陳述的不完整陳述也是虛假陳述。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但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虛假陳述主觀故意的認定是很困難的。首先,要確認當事人所陳述的為客觀事實,而并非由邏輯推理和判斷得來的;其次,要結合當事人是否存在矛盾性陳述、陳述是否符合常識等因素來考量當事人是否具有虛假陳述的主觀故意。

第三,當事人的虛假陳述行為往往會發生于訴訟的全過程中。當事人虛假陳述的具體時間應當是形成在一個訴訟案件開始之后并且庭審正式結束之前,但當事人在起訴之前所作的虛假陳述在庭審通過證據材料的形式表現出來從而將其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進行使用的,也可以被認定為是當事人虛假陳述。

(三)設置更為合理的規制措施

在違法規制的層面上,對于違反了當事人真實義務而進行虛假陳述的懲罰方式,我們一方面可以借鑒域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和經驗,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國的實踐,從而設置更為合理有效的規制措施??梢栽黾右恍μ摷訇愂龅淖C據效力進行否定的規定,就可以直接在證明力上對這種情況進行遏制;并在落實保證書制度適用的同時,系統設置對當事人進行虛假陳述的制裁方法??梢越斒氯苏\信訴訟檔案,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虛假陳述會被記錄于誠信系統里,影響今后工作、學習和生活。這種強有力的事前規制措施將會大大提高訴訟當事人虛假陳述的違法成本。而關于雙方當事人虛假地陳述的事后懲罰措施,因為該違法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可能會嚴重地損害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正常的民事訴訟。筆者認為,除了目前法律明確規定的懲罰措施外,應當采用多種方式采取手段加以規制,比如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了違反真實義務的當事人應該承擔由于延遲訴訟所引起的訴訟費用。我國可以以國外實踐作為參考,在我國法律中作出類似的規定,通過增加虛假陳述一方經濟負擔的方式改變目前當事人虛假陳述成本低廉的現狀,這種規則的設計也非常具有可行性。同時還應當明確設定要求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以及作出民事侵權責任的規定。如可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增加規定:因虛假的請求或者故意相反的陳述而使對方受到損害的,受損害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實現有效規制。對于虛假陳述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目前刑法中并未有罪名可用以制裁當事人虛假陳述。為解決這種尷尬境地,可在刑法中增加藐視法庭罪使之與嚴重虛假陳述行為相銜接。面對當前當事人虛假陳述案件愈演愈烈沒能得到有效制裁的現狀,通過合理界定當事人陳述、明確當事人虛假陳述的認定規則和設置更為合理的規制措施可降低當事人心存僥幸的心理預期,督促當事人做到真實陳述義務,設立較為系統明確的規制措施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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