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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問題研究

2022-01-09 16:13江青梅
商業2.0-市場與監管 2022年2期

江青梅

摘要:本文以《征信業管理條例》對不良信息的相關規定作為切入點,探析個人征信業務中,不良信息的相關規定在立法上或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建議,促進個人征信在法治的軌道內良好發展。

關鍵詞:征信業管理條例;個人征信;不良信息

一、個人征信中不良信息相關制度現存問題

(一)征信機構采集范圍不明確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可以采集信息主體的不良信息。[1]而不良信息是指,會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體在信用消費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對于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雖有“與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大前提,但行政處罰種類繁多,不同語境不同理解角度,幾乎所有的行政處罰都可以被認為與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相關。以垃圾分類管理為例,西安市地方政府規章規定將“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的個人不良行為信息,納入個人征信系統”。[2]

(二)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合理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3]不可少于5年,亦不可多于5年。征信機構對所有類型的不良信息沒有任何的選擇區間,均嚴格限制為5年,這在各國立法中實屬罕見。不良信息的時效性,不僅僅意味著某次的交易成本,還關系到信息主體可能要對自身不良信息的負面評價付出機會成本,因此,在世界各國的法律法規或實務操作層面,都較為慎重對待不良信息的使用、保存期限等問題。[4]

(三)信息主體救濟權利保障不到位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信息主體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所采集的個人信用信息與個人身份信息享有查閱權(或知情權)、決定權、異議權、刪除權、損失求償權等。其中信息主體享有的與不良信息密切相關的救濟權有查閱權、異議權、刪除權。查閱權是實現刪除權和異議權的前提。查閱權作為信息主體事后救濟的前提,《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信息主體僅有權每年免費查閱兩次個人信用報告。[5]對此,筆者認為“免費查閱”的次數過少,無法真正使信息主體及時了解、掌握個人的信用信息情況?!墩餍艠I管理條例》規定的征信機構不履行刪除義務的行政處罰不夠清晰和嚴厲,如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二、現存問題的立法建議

(一)明確征信機構采集范圍

個人征信業務采集的信息應僅限于個人信用信息(如信用交易信息、破產記錄、經濟糾紛等)與個人身份識別信息(如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障號碼等唯一標識符)。所謂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識別和分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6]而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對識別和分析自然人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客觀數據和資料。為有效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應對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統一作出更明確的規定。對于信息主體在信用消費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應排除基于法定免責事由而違約的信息,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過錯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的,征信機構不得采集該部分信息。對于信息主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僅限于違反經濟管理規范而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等。對于信息主體的司法判決信息,筆者認為應擴大采集范圍,將部分刑事判決納入征信機構的采集范圍,但同時,應將非金錢履行義務判決排除在民事判決中的采集范圍之外。此外,個人不良信用信息不應包括違反道德的信息。

(二)規范不良信息保存期限

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越長,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就越長,警示作用也更強;但是另一方面又會降低信息主體改善信用記錄的動力。在中國,當前的主要矛盾是社會信用水平較低,信用風險過高,嚴重制約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立法應傾向于增強信用記錄對信用行為的約束力。[7]但同時,也應考慮比例原則,不可一概而論,將所有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簡單規定為一個具體的數字??梢詤⒄諊獾牧⒎ń涷?,結合本國不良信息的實際范圍,分類規定不同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如輕微不良信息(涉及金額一萬元以下或逾期一個月以內)保存期限三年;一般不良信息(涉及金額一萬元以上或逾期一個月以上或行政拘留)保存期限五年;重大不良信息(刑事犯罪)保存期限七年。

(三)完善信息主體救濟權利的保障

信息主體的查閱權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步與革新,已經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查閱權即無償、無次數限制為信息主體提供查閱個人信用報告的渠道,即使是收費,也應當收取基本的“成本費”,如上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該機構屬政府主導的非營利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為信息主體提供服務,所收費用應為基本的“工本費”而非“成本+利潤”。對于刪除權,征信機構一方面屬于履行刪除義務的執行者,另一方面相對于信息主體又處于強勢地位,立法應當對弱勢群體給予傾斜保護,加重強勢群體的法律責任。對于異議權的實現,實踐中,執法監督機構應督促、協助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搭建多元異議申請平臺,為信息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提供更多便利渠道。一方面,在熱門一線城市或省會城市如廣州、福州、西安、鄭州增加線下服務網點。另一方面,在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官網設置線上異議申請鏈接,開通網上申請渠道。為信息主體“啟動”異議權降低成本。

三、結語

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處理、加工、利用,雖然實現了信息的流通價值,解決了很大部分上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但同時,也損害了信息主體的隱私權等合法權益,如何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是立法者、司法者、執法者都應考慮的問題。

注釋:

[1]《征信業管理條例》第15條: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2]《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47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的個人不良行為信息,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3]《征信業管理條例》第16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4]翟相娟著:《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2018年,第146頁。

[5]《征信業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6]羅培新:《善治須用良法:社會信用立法論略》,法學,2016年第12期。

[7]翟相娟著:《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研究》,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2018年,第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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