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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服務的著作權問題研究

2022-01-27 18:08黃一萍
傳播與版權 2022年2期
關鍵詞:版權數字圖書館

黃一萍

[摘要]在如今的信息化社會,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對圖書館的影響之大直接表現在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上,促使其服務模式不再局限于時空領域的限制,大大改善了圖書館的服務質量。但機遇與挑戰總是并存的,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既有方便、快捷的優點,又存在易復制、易擴散的局限,不可避免地與著作權人產生利益沖突。本文以電子文獻傳遞服務中存在的著作權風險為出發點,在發達國家中選擇德國、美國、澳大利亞、日本這四個國家的版權法為研究案例,分析其電子文獻傳遞服務模式的優缺點,并對比發現我國在電子文獻傳遞服務領域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進而學習改進,努力縮小差距,實現我國圖書館領域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數字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版權;著作權保護

文獻傳遞服務是應使用者對特定已確知的出版或未出版文獻的需求,由圖書館或商業服務單位等資料供應者將需要的文獻或其代用品在適當的時間內,以有效的方式與合理的費用,直接或間接傳遞給使用者的一種服務[1]。借助郵件、網盤等信息技術渠道而發展起來的電子文獻傳遞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傳統文獻傳遞依賴煩瑣的紙質復制、文件傳真等方式的限制,更快地實現了圖書館資源共享的目標。但電子文獻傳遞在實際操作中不可避免地與版權法、著作權法產生沖突,圖書館往往一不小心就會產生侵權行為。結合我國關于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服務方面在版權領域的情況,我們應該通過對發達國家版權法的分析和研究,找出適合我國圖書館運作的可行性建議,完善我國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相關的法律體系。

一、電子文獻傳遞服務中的著作權風險

電子文獻傳遞就是把文獻以電子方式傳遞給用戶使用,是一種融檢索和瀏覽為一體的透明、無縫的電子信息服務,它能夠識別和標注所需的信息資源,并能夠傳送和滿足用戶的需求,是面向網絡時代文獻資源共享的嶄新模式[2]。在整個文獻傳遞過程中,其侵犯著作權的風險主要存在四個方面,即館藏文獻數字化中存在的復制權問題,建設特色數據庫中存在的匯編權問題,文獻網絡傳播中存在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以及因用戶違規行為引起的共同侵權問題。

(一)館藏文獻數字化中存在的復制權問題

館藏文獻數字化是指對館內非數字化文獻,如圖書、期刊、報紙等,將紙質文檔轉化為WORD、PDF等格式的電子文檔,同時也包括對音像、視頻等原生數字資源的數字化復制。將非數字化文獻轉化成各種形式的電子文檔,其內容不變,只有載體形式發生了改變,這其實也是一種復制行為。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在關于第一條第四款的議定聲明中指出:“《伯爾尼公約》第9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于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況,不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作品,構成《伯爾尼公約》第9條意義下的復制?!盵3]

我國著作權法允許多樣的復制形式和復制多份作品。圖書館不經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復制作品的法律依據就是根據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權例外,但它要求圖書館必須是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并且要注明著作人姓名及其作品名稱。國家版權局頒布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是對著作權法關于電子文獻領域的補充,其明確數字作品同樣享有復制權,同時文獻數字化必須征得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同意。我國202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數字化復制納入了復制權的范疇,圖書館在進行館藏文獻數字化時要注意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問題,否則會因為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而受到起訴。

(二)建設特色數據庫中存在的匯編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圍繞收集信息資源、確定館藏數量、為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而展開,其過程往往需要開發和使用數據庫。同時,隨著網絡科技的快速發展,各圖書館無論是在館藏數量,還是內容上都大同小異,為了凸顯館藏特色,擴大讀者數量,提升圖書館的形象和地位,大多數圖書館都建設了帶有自身地域特色的數據庫。不同類型的圖書館對自身定位的選擇也會不同,這導致它們在建設特色數據庫時所選擇的內容也各不相同。比如,公共圖書館,其實也可以說是地方圖書館,其所服務的讀者對象并沒有特別的限制,只要是社會公眾都可以進館閱讀圖書,并面向圖書館所在地域開放,因此在選擇建設特色數據庫時,其會傾向于參考地方特色文化、歷史遺產等能代表該地域特色的內容。相對于公共圖書館帶有地域性色彩的數據庫,高校類圖書館則更多地依賴本校資源。特色數據庫的數據來源除了圖書館自身館藏內容的數字化,還包括其對所搜羅的網絡信息進行整理加工。

各圖書館在創建數據庫時必然要匯集海量的文獻作品,如果在沒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就將其作品整理、分門別類地收入數據庫供讀者進行全文瀏覽、下載、復制,雖然其初始可能是作為科研教學的輔助資料,但是由于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這種做法還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匯編權。此外,各高校圖書館在創建本校學位論文數據庫時,若沒有解決著作權人的許可問題,就將這類作品通過網絡進行大范圍的傳播,也會存在涉及侵犯著作權人發表權的風險。匯編權和發表權都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部分,建設特色數據庫之所以會存在侵權風險,歸根結底還是在取得著作權人授權許可問題上。只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許可,圖書館才能更好地創建特色數據庫。

(三)文獻網絡傳播中存在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

以互聯網為平臺進行文獻傳遞是電子文獻傳遞的主要途徑,圖書館等文獻傳遞機構通過QQ郵箱、網盤共享的方式向用戶提供電子文獻,或者在網頁上設置超鏈接,讓用戶通過點擊鏈接自行下載電子文獻。這些方式雖然滿足了讀者的需求,但是也容易使文獻傳遞機構陷入侵犯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境地?!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圖書館作為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信息服務機構,可以合法使用復制權例外,即在滿足不通過文獻傳遞獲取利益的前提條件下,通過網絡在館內可以免費向讀者提供合法的電子文獻,而不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也無須向其支付報酬[4]。顯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只將授權對象限定在了“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圖書館傳遞文獻的避風港,而對館外用戶而言,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是一切電子文獻服務開展的關鍵,未經許可擅自傳播給館外用戶的行為都被視為侵權行為。

(四)因用戶違規行為引起的共同侵權問題

因用戶違規行為而引起的共同侵權問題其實是圖書館在開展電子文獻傳遞服務過程中,讀者在沒有得到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該文獻在網絡中大肆傳播,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重新發表等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的侵權行為,圖書館作為信息提供方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此外,網絡環境下侵權人的行蹤不易被查找,圖書館作為文獻傳遞服務的提供者,更容易暴露在著作權人的視野下,為用戶的侵權行為負責。這種連帶責任常常將圖書館置于左右為難的困境,對圖書館的電子文獻傳遞服務是極為不利的。

圖書館是否需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它其實更能說明電子文獻傳遞服務中可能存在的共同侵權行為。它對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主要是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文獻傳遞過程中是否存在蓄意教唆、幫助他人造成侵權行為和無視著作權人的警告,屢次不改的情況,圖書館只要存在這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都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圖書館作為公益性的信息服務機構,在面臨此類風險時,可以通過證明圖書館不知道讀者用所申請的電子文獻進行侵權為由進行免責辯護,避免圖書館因此類情況造成損失。如何規避此類風險是目前圖書館在電子文獻傳遞服務中必須要跨越的一個障礙。

二、國際上有關電子文獻傳遞的法律法規

發達國家在電子文獻傳遞服務中所制定的法律法規相對我國而言,是值得學習、借鑒的。本文以德國、美國、澳大利亞、日本這四個發達國家的版權法為研究案例,分析其電子文獻傳遞服務模式的優缺點,歸納適合我國圖書館發展的可行性方案和建議,避免圖書館在為讀者提供電子文獻傳遞服務中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

(一)德國版權法

在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下,人們依靠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著作權人作為作品的創作者,有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在維權中,著作權人與使用者的利益相沖突,其矛盾也隨之加大。德國版權法的修訂其實就是出版者、科研工作者以及圖書館協會等團體組織為了爭取各自的利益而進行的一場辯論,誰贏了誰就是版權法的利益最大方。2008年德國新修訂的版權法嚴格禁止電子文獻的傳遞,文獻傳遞服務只能依靠傳統的文獻傳遞方式,并且在文獻傳遞過程中凡是復制有版權保護的作品都必須向版稅收集協會支付報酬。毫無疑問,在德國新版權法中,出版者贏得了勝利,斷絕了電子文獻傳遞的可能,他們的版權利益得到了保護。但這不僅不利于圖書館開展文獻傳遞工作,而且降低了讀者獲取數字信息資源的效率,是圖書館的資源共享工程建設中的重大阻礙。

此外,德國新版權法還規定,圖書館將不再擁有網絡傳播權的例外。這就要求圖書館必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是支付其版權費才可以向讀者進行在線傳播相關資源。很明顯地,該規定限制了圖書館電子文獻在空間上的傳播,縮小了圖書館合理使用的范圍,而且無論是取得授權,還是支付版權費,對圖書館這種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信息機構而言,其工作量和費用的支出都是巨大的。新版權法的頒布幾乎終止了圖書館的電子文獻傳遞服務,公眾不再享有免費的文獻資源,圖書館的資源共享也受到了很大沖擊。如此嚴格的版權法勢必會使圖書館的社會服務能力停滯不前。如何在各方利益中尋找合適的平衡點成為圖書館突破困境的首要之選。

(二)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

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 Digital Millennium Copy right Act,簡稱“DMCA”)堪稱是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典范,雖然頒布時間較晚,但是該法案體系十分完備,對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作用。DMCA共有五章,其中第二章的“網絡版權侵權責任限制法”就是美國版權法新增的第512條,網絡在線服務商只要符合該條款所設置的條件都可以進行信息網絡傳播,而不存在侵權責任。第512條包括了暫時復制、系統緩存、信息檢索工具、在系統或網絡中存儲信息和關于非營利性教育機構責任的特別規定。相對于德國版權法對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的嚴苛,DMCA簡直是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的福音。DMCA第404條還對版權法第108條關于非營利性圖書館和檔案館免責規定進行修訂,允許這些機構制作包括數字復制件在內的3份館藏復制品,如果原復制格式已被淘汰,再現復制品的設備已不再生產,還允許圖書館制作新格式的復制品,同時規定數字復制件不能向圖書館建筑物以外傳播[5]。這樣就有效規避了圖書館在傳遞電子文獻時所存在的侵權風險,保證電子文獻傳遞工作的正常開展,避免圖書館卷入網絡作品的著作權糾紛。

(三)澳大利亞版權法

澳大利亞版權法的特色之處在于它在合理使用上的具體規定。該版權法允許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即將數字化的館藏資源根據讀者的需求申請通過網絡渠道傳遞給讀者,圖書館在提供該項服務時必須具有文獻傳遞軟件,以確保在傳遞之后終端計算機自動刪除所傳遞的文獻。同時,考慮到在一般情況下個人很難聯系到著作權人并取得他們的授權許可,因此讀者必須簽署一份版權聲明,聲明自己所申請的文獻是用于科學研究或個人學習的,不存在任何商業用途的營利性操作,如果個人沒有簽署此類的版權聲明,圖書館可以拒絕讀者的電子文獻傳遞申請。該版權法還規定,如果圖書館基于科學研究或者學習目的而需要復制作品,可以在不需要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免費獲取一部作品的百分之十或者一篇期刊文章。澳大利亞版權法對電子文獻傳遞行為的合理規范和明確規定,避免了模糊界限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圖書館在電子文獻傳遞服務方面的有法可依,是圖書館進行電子文獻傳遞的法律依據,促進了圖書館今后資源共享工作的開展。

(四)日本著作權法

日本著作權法在第31條詳細規定了圖書館適用的復制權例外,強調非營利性使用,其包括在復制數量上限制一人一份,且復制目的是基于調查研究使用,要求圖書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復制,并且復制應當由圖書館配置的具有著作權法專業知識的“司法”進行,以防濫用合理使用[6]。2015年正式實施的《日本著作權法修正案》增設了數字出版權,明確電子出版權,最大限度地保障電子出版物著作者的權利[7]。非營利性使用一直是圖書館在面對侵權風險時的護身符。日本著作權法允許私人以非營利性目的復制出版物,而出于營利目的的則要支付著作權人補償款。在數字環境下,日本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復制行為的限制較為嚴格,對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十分到位,成功規避了圖書館在文獻傳遞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圖書館資源共享的發展。

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在制定版權法時都會談到圖書館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合理使用的規范更是以此作為根據,在某種程度上,它其實是圖書館在面臨侵權風險時的避風港。盡管如此,各個國家在合理使用的規定上還是略有差異,對圖書館提供電子文獻傳遞服務的寬容度更是不同。如何更好地促進圖書館的發展,如何在版權法中尋找圖書館與著作權人的利益平衡點是目前圖書館學關注的一個焦點。

三、我國電子文獻傳遞服務的著作權保護策略

網絡環境下的復制具有簡單方便、快速傳播、不易控制的特點,容易導致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的后果。目前,我國電子文獻傳遞服務可遵循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但是要避免圖書館因侵權風險帶來的壓力及損失,圖書館除了要了解法定許可范圍內的合法使用,還應該針對法律上關于電子文獻傳遞服務的不合理規定或空白領域進行研究,以便在立法過程中提出建議,為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創造發展空間。

(一)明確合理使用制度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8]。合理使用制度強調使用者的公益性質,要求使用用途是非營利性的,圖書館等公益性信息服務機構只要是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都可以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在圖書館領域所制定的權利例外都要求圖書館必須是公益性的、非營利性的信息服務機構,如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等。

除了收取因圖書館員在電子文獻傳遞中付出的勞力成本,圖書館不能用于商業目的,以保證圖書館公益性的純潔度。雖然目前我國著作權法關于電子文獻傳遞的合理使用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國的某些文獻傳遞機構還是有對電子文獻傳遞的數量和期限都做出了明確規定。例如,讀秀學術搜索對同一本圖書所允許傳遞的文獻數量控制在50頁以內,通過郵件形式傳遞給讀者,讀者必須在20天內點擊下載,否則超期之后該鏈接將無法打開。

(二)加大著作權警示力度

網絡環境下的傳播速度可想而知,圖書館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向用戶傳遞電子文獻,如果用戶在沒有得到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就在網絡上大量傳播,著作權人在找不到傳播者時,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往往就會將矛頭指向文獻來源的提供者,因而數字圖書館往往要為用戶的違規行為負責。針對此類情況,圖書館等信息服務機構有必要在傳遞電子文獻時就向用戶進行版權聲明,或是在網頁上的醒目位置公開版權聲明,以便為圖書館在今后被卷入共同侵權案件時提供免責辯護。美國的大學圖書館、公共圖書館通過制定館際互借和文獻傳遞政策來加大警示力度,如在馬薩諸塞州立圖書館,用戶只有簽署(點擊方式)“著作權警告”才被允許進入文獻傳遞系統[9]。目前,我國大多數信息服務機構或是購買了相關數據庫的圖書館都采取了這種辦法,一般高校圖書館在購買數據庫后會在介紹所購買數據庫的網頁上公示版權聲明,其內容包括該電子資源僅限校園網上使用,呼吁大家尊重知識產權,允許下載數據,但禁止大批量下載,下載的數據不能用于任何營利性的用途,對違反此類規定的IP,將會取消該IP的使用權限以示懲戒。

(三)重視館員法律教育

數字時代越發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盡管圖書館在資源共享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受到廣大用戶的歡迎,但有時一不小心就會卷入著作權案件糾紛,甚至還要進行經濟賠償。在此背景下,圖書館有必要對其館員進行法律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在工作中的法律意識,以便對圖書館文獻傳遞中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問題進行有效的防范。同時,圖書館行業內部自律行為也需要加強,圖書館學會等學術性團體應該在立法部門制定有關電子文獻傳遞方面的法律時,準備好相關材料,提出相關建議,以增加有利于我國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的法律條款。

(四)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合作

法定許可不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只要向其支付使用報酬就可以使用版權作品,這大大減少了圖書館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使用的步驟。鑒于數字圖書館龐大的資源數目和數字圖書館人力資源有限,在圖書館與著作權人之間找一個第三方來進行授權許可的管理,對雙方而言均有利無害。目前,國外電子文獻傳遞服務主要與相關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通過合作方式來開展服務,如德國的集體管理組織與多媒體生產商聯合開發的電子結算系統,不僅為用戶提供了便捷的信息傳遞方式,而且為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線授權和收費帶來便利[10];美國版權中心為權利人和使用人搭建了一個互惠互利的平臺,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上傳到平臺上,明碼標價,由使用者自由挑選,付費成功即可使用,所支付的費用由美國版權中心轉交給權利人[11]。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僅可以減輕圖書館獲取授權許可的負擔,而且有利于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目前,我國已批準的5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分別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并且我國自2005年3月1日就施行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由此可見,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合作在我國已具備了條件。

(五)使用技術保護措施

電子文獻的傳遞是在數字時代依托互聯網而迅速成長起來的一種資源共享新模式,因而從技術手段上對電子文獻著作權的把關是一種既有效又便利的方式。相對我國各大文獻傳遞機構著作權保護功能的缺失,發達國家已通過各種技術手段實現了著作權的保護。如歐盟開發的電子版權管理系統在各成員國版權保護中得到應用;美國的ARIEL電子文獻傳遞系統集成了版權管理技術,在圖書館處理完電子文獻傳遞以后,系統會自動刪除電子文獻副本;英國最高法院已通過的電子通信法案承認電子簽名的合法化,電子簽名在英國被廣泛應用[12]。使用技術手段保證圖書館在文獻傳遞服務中的法律安全,既可以使圖書館避免侵權,又確保了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工作的有序運作,滿足讀者信息需求,為資源共享提供技術保障。借鑒發達國家的技術經驗,尋找適合我國電子文獻著作權的技術保護是目前我國文獻傳遞機構必須面對的問題。

(六)重視利益平衡原則

圖書館等信息服務機構在進行電子文獻傳遞過程中經常會受到著作權人的狀告,究其根源,是雙方的利益不平衡造成的。但解決雙方的利益沖突需要解決圖書館與著作權人雙方之間在授權許可、版權費用等方面的問題,這需要雙方的積極配合。圖書館應該尊重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在傳遞電子文獻時要有規范意識,一旦發現此文獻尚未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要在第一時間停止傳遞行為,并尋求有關幫助;著作權人除了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更應該看到電子文獻傳遞在網絡環境下的盛行,充分意識到在授權出版社發表紙質文獻時也可以嘗試授權該文獻的電子傳遞。雖然出版社可以直接接觸著作權人,但是因為自身屬于營利性機構,并不適合管理電子文獻傳遞的版權事宜,因此其在完善信息機構服務時要重視利益平衡原則,努力尋找平衡點,為電子文獻傳遞提供良好的原則守護。圖書館等信息服務機構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合作就是一項體現利益平衡的措施,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公正的第三方,既可以有效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又對信息服務機構的文獻傳遞服務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提高電子文獻傳遞的效率。

四、結語

隨著網絡日益深入社會各個領域,數字技術的易復制、易擴散、易隱蔽等特點,給電子文獻傳遞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對其著作權問題帶來了挑戰。圖書館在提供電子文獻傳遞服務時,由于種種原因,經常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風險。如何防范此類風險,為圖書館電子文獻傳遞保駕護航是每個圖書館人都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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