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傳播與版權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與建構

2016-10-18 00:33惠強
出版廣角 2016年15期
關鍵詞:版權新媒體微信

【摘要】目前,微信傳播陷入了版權法律制度的困境。相對于合理使用、授權許可等制度,法定許可制度更能平衡微信傳播涉及的利益關系,具有較強適用性。我們應將法定許可制度引入微信傳播領域,對相關的付酬機制、保留權和版權集體管理等制度開展科學設計,同時要加強制度執行的監督與法律救濟。

【關鍵詞】微信;新媒體;版權;法定許可

【作者單位】惠強,周口師范學院。

我國網絡轉載法定許可制度始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之規定。然而,網絡轉載法定許可制度不僅備受爭議,而且與此后經過修訂的《著作權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悖,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2006年11月的第1406次會議做出了從《解釋》中刪除該條款的決定。但是,關于網絡法定許可制度適用性的討論并未停止,反而變得更加全面、深入和理性。特別是隨著微信等自媒體的迅速崛起,版權矛盾日益突出,法定許可制度進一步受到關注,社會上出現了恢復網絡法定許可制度,為微信等新媒體提供適宜法律政策的呼聲[1]。本文將分析微信傳播的版權制度困境,探討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性,就立法提出建議。

一、微信傳播的版權制度困境

微信使用者在行為受到指責時,往往會最先尋求合理使用制度主張行為的正當性。比如,有的微信公眾號使用者就辯稱,自己只是“搬運作品”,而非“生產與創造作品”。有學者指出,從我國現行版權制度分析,如果不借助合理使用的一般原理進行擴張適用,微信使用者的上傳或轉載行為很難界定為合理使用,而如果借助合理使用的一般原理來解釋微信對作品的利用行為,又將違背立法本意,造成司法對立法的超越[2]。但是,對照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6條、第7條的規定,部分微信使用作品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無疑。然而,大多數微信傳播行為當屬不合理使用,因為不符合相關的反限制條件?;蛘哒f,合理使用抗辯在微信傳播中的適用空間非常有限。

“約定優于法定”是版權保護的基本原理之一。法律行為所踐行的乃是私法中最為根本的“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原則[3]。從理論上講,微信對作品的部分利用行為處于法律規則的邊緣,具有模糊性。但是,在微信傳播中,權利人呈現出大眾性特征,作品是“碎片化”與“海量化”的。同時,微信使用者也是泛化的。在這種條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微信在傳播中很難達到“一對一”談判的理想授權狀態。特別是“微內容”的版權管理信息容易被篡改,更增加了權利人與微信使用者彼此“失聯”的可能性,即便雙方能夠互相識別,取得聯系,但是付出的成本往往是高昂的。盡管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或者“點擊合同”等手段對其作品施以“剛性管理”,迫使微信使用者向其取得授權,但是如果微信使用者于無奈情形下放棄授權,那么權利人的利益同樣無法實現。

強制許可制度在我國尚未得到立法,盡管《著作權法》及其配套法規中包含了部分默示許可的內容,但是這項制度在我國版權制度中也沒有法律地位。所以,通過強制許可或者默示許可制度解決我國微信傳播的版權問題幾乎無可能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解釋》第3條規定的否定,以及2015年4月國家版權局在《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第2條第2款對網絡媒體適用“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明確排除,意味著微信傳播同樣無法得到法定許可制度的支撐。

現實的法律環境迫使微信傳播必須遵循可操作性極低的“授權許可”法則。然而,微信不可能因為版權的阻擊停止不前,授權不能使“侵權者生,不侵權者死”的理念成為許多微信使用者的生存理念,“普遍性違法”成為一種潮流,而權利人的維權似乎陷入了“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4]。據2016年1月騰訊發布的《2015年微信知識產權白皮書》顯示,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臺收到針對公眾號的投訴超過2.2萬件,其中涉及版權的有1.3萬件,占比高達60%[5]。微信侵權是小規模、分散的,而微信維權存在舉證困難、認定侵權復雜、維權成本高和賠償額度低等問題,所以絕大多數權利人選擇“忍氣吞聲”,任由侵權行為持續。有學者認為,微信傳播的“普遍性違法”與版權制度的不科學不無關系,普遍違反的是不合時宜的法,一定程度上可以稱之為法理學上所講的“惡法”[6]。面對愈演愈烈的微信侵權,我們固然需要施以“重錘”打擊,但是更重要的措施是對法律制度進行檢討并做出調整。

二、法定許可制度對微信傳播的適用性

與以往任何新的傳播媒體一樣,微信引發的版權問題的實質同樣是由于改變了財富流通和分配模式而對既有利益平衡關系的擾動與沖擊?!昂侠硎褂谩焙汀笆跈嘣S可”作為使用版權的兩種“極端”制度,無法平衡微信傳播中的利益關系。立法對微信使用者創新合理使用訴求的一味滿足,或者對授權許可的固執堅守只能使版權矛盾終不得解。解決微信傳播的版權問題,與其強調合理使用或者授權許可,不如轉而適用既能維護權利人經濟利益,又能保障微信傳播自由的更具利益平衡功能的法定許可制度。

相對于傳統媒體,微信傳播的優勢之一就是“病毒式傳播”,瞬間可以覆蓋社交圈內的所有成員,具有極高的傳播效率。如果讓微信傳播適用傳統的“一對一”的授權模式,那么就會出現市場效率的損失,微信的傳播特點就無從彰顯,使用價值將大打折扣。傳統的授權模式環節較多,受制因素復雜,從尋找、聯系到確認權利人,再到談判、支付費用的任何節點出現問題,都會使授權擱淺。比如,假若一段微信內容既包括文字,又有圖片,還涉及視頻,授權就需要首先鑒別哪一種微信內容具備版權條件,然后界定是否為同一權利人,如果不是,還要分別向每一位權利人取得授權,其中任何內容的權利信息不明都會發生授權“梗阻”。特別是有的微信內容已經被轉發多次,權利信息或者已經丟失,或者已經被篡改,很難確認其權利人并向其取得授權。如果微信使用者抱著僥幸心理,忽視任何權利人的存在,那么隨時有受到指控侵權的風險。法定許可由于采用“法定授權”而非“意定授權”,提高了微信傳播的效率,微信使用者只需按照既定規則行事,就無侵權之虞,無須事先征得權利人的許可。

如果微信傳播按照傳統的授權模式取得授權,還存在很高的授權成本,包括尋找權利人的成本、談判磋商的成本、簽訂協議的成本、履行協議和處理糾紛的成本等。對權利人來講,這些成本同樣不可避免,而且微信傳播迅速,使用者刪除之后少有痕跡,權利人對其作品的管理和監督使用的成本都較高。即便權利人或者微信使用者中的某一方希望達成協議,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對其中一方存在更大的不利益性,那么授權的成功率較低,版權資源無法達到最優配置狀態。法定許可能夠避免傳統版權許可的交易成本問題[7]。因為,微信使用者按照法定許可規則使用作品無須權利人授權,省去了諸多費用,另外法定付酬也排除了權利人利用其強勢地位自主定價、隨意要價或者不合理定價的可能性。雖然部分國家的法律允許版權交易雙方協商定價,但是由于法定付酬標準實際起到了“最高限價”的作用,所以,意定交易價格也往往不會過高。

獲得報酬權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8]。微信版權制度建構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如何保障權利人的獲得報酬權。法定許可制度之所以被一些學者主張適用于解決微信版權問題,原因也在于此。一方面,在法定許可制度下,微信傳播的對象是權利人已經發表或者公開的作品,不會損害權利人的發表權;另一方面,既然權利人將其作品發表或公開,就希望以經濟回報作為微信使用者使用其作品的對價。美國學者指出,法定許可的實質是以包括強制性命令和其他強制手段在內的法律救濟為后盾,換取經濟上的回饋,以便使用者提出的經濟補償數量與權利人的期望值盡量一致[9]。為了保障權利人的獲酬權,法定許可制度賦予了權利人享有的“保留權”,建立了“選擇退出”和“多次付酬機制”,還構建了報酬轉付體系。

法定許可制度適用于微信傳播更重要的意義還在于能夠確保信息的順暢流通,保障公眾的信息獲取權與知情權。信息傳播與版權壟斷從來都是對立與矛盾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產生足夠的信息,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能使大多的信息被使用[10]。我們需要借助法定許可制度來打破版權壟斷,促進作品廣泛傳播,增加社會的文化消費產品總量[11]。法定許可的本質是權利限制,迫使權利人放棄對作品傳播的控制權,向社會讓渡部分權利,使專有權降格為獲得報酬的權利。法定許可體現的就是作品傳播價值高于版權壟斷價值的制度安排。

三、微信傳播法定許可制度的構建

法定許可制度誕生于傳播技術創新的背景,又受到傳播技術不斷變革的挑戰。隨著互聯網和新媒體的出現,某些國家的版權法逐步增加新的法定許可,或者在版權法修訂時新增法定許可[12]。網絡傳播作品的全面法定許可應當成為世界通用的“交通規則”與國際慣例,這是由網絡科學背景與技術條件下信息擴散的新特點決定的[13]。綜合考量各種版權制度,我們可以確定法定許可制度是解決微信等新媒體版權沖突的最佳途徑[7]。我們與其讓微信使用者在嚴厲的法律制度下由于忽視版權的存在而膽戰心驚地享受違法“紅利”,不如因勢利導創設網絡法定許可制度,將微信傳播納入法治化軌道,使其從“野蠻”生長向“文明”發展。

微信傳播構建法定許可制度也存在質疑的觀點。該觀點認為,在傳統技術條件下,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度未能充分保障權利人的獲酬權,如果微信傳播適用這項制度,那么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將受到更大的打擊。所以,建立微信法定許可制度的關鍵是要保證版權交易的安全,確保權利人能夠真正獲得報酬。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是“由法而定”,排除交易雙方意定付酬標準的可能性。盡管法定付酬標準有其優點,但是無法適應網絡版權市場瞬息萬變的情況,可能加重市場失靈?;诖?,目前,許多國家的版權法都在法定付酬標準之外,允許交易雙方通過談判協商付酬標準。當然,法定付酬標準不可或缺,一方面其可以作為意定付酬的參考標準,另一方面其可以作為非意定付酬情況下的必然選擇。但是,如何制定付酬標準則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一方面,微信傳播的速度、范圍理論上較之傳統的報刊、廣播電臺和電視臺要大得多,對權利人利益的影響隨之增大;另一方面,微信使用者眾多,法定許可的多次付酬又可能使權利人得到比傳統法定許可制度下更多的經濟收益。2014年8月,國家版權局頒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14條第2款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數字或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參照本規定執行。但是該規定的付酬標準并非針對法定許可,而且只適用于文字作品,不適用圖片、視頻等作品。

有學者提出創制反向適用的“版權網上主動聲明授權機制”,由立法規定或者政策明確“不上網聲明授權使用時,就適用法定許可”的規范[1]。建議的本質是沿用傳統法定許可制度賦予權利人享有“保留權”。與此相反,有學者建議取消“保留權”,因為“保留權”與法定許可節約交易成本、促進作品流通的制度目的相違背,如果每一位作者都聲明不許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法定許可將形同虛設。何況,“保留權”的規定也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不符[14]。但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慮和網絡環境對權利人利益的現實威脅,結合目前法定許可付酬機制與法律救濟不完善等情況,關于“保留權”的規定暫時不應被取消。我國《著作權法》及其配套法規對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度中保留權的行使時間無明確要求,這是由傳統報刊通常一次出版發行特點決定的,一般只能在報刊首次刊登作品時行使。但是,微信傳播與傳統報刊傳播不同,微信內容可以多次反復地被權利人通過網絡傳播,同時他人可以無數次轉發。法律如果不規定保留權的行使時間,就會使微信使用者感到茫然。

法定許可制度的實施與版權集體管理制度建設具有內在的聯系。從國際實踐看,法定許可報酬大都是通過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也有相關規定。一方面,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應在法定的時間內將報酬轉付權利人;另一方面,要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保障權利人對其作品被微信傳播以及報酬獲取情況的知情權。對于無法轉付的報酬,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應在合理期限后退還微信使用者,也可以學習借鑒域外立法經驗,在法定期限過后,將未能轉付的報酬歸入公共基金。另外,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還負有研究版權市場動態,向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微信法定許可付酬標準和分配辦法調整建議的義務。有學者建議,以微信公眾平臺建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想,值得更深入的研究論證[15]。

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微信法定許可制度的落實與執行情況的行政監管,尤其要把微信平臺、微信公眾號使用者和信息聚合網站當成重點監管對象,對于傳播他人作品不注明出處、不支付報酬或者改頭換面利用作品等侵權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同時對微信侵權,相關部門要完善司法救濟措施。比如,相關部門要提高微信侵權的賠償標準,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消除權利人對訴訟維權存在的“得不償失”的“厭訟”心理。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行為只承擔民事責任,這不足以對侵權者形成威懾。關于這方面,《著作權法》應適時引入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1] 陶鑫良. 互聯網及新媒體傳播的授權許可制度改革探討[EB/OL]. http://www.yangqiu.cn/cpahuangjia/549470.html.

[2]王春梅. 微信公眾號傳播他人作品行為辨析[EB/OL]. http://www.zhazhi.com/lunwen/whls/xxcb/88381.html.

[3] 熊琦. 網絡著作權授權使用之合理性初探[J]. 電子知識產權,2006(12):12-15.

[4]吳偉光. 版權制度與新媒體之間的裂痕與修補[EB/OL]. http://www.lawtime.cn/info/minshi/changshi/201112147.html.

[5] 秦文卿. 微信公眾號文章已成知識產權侵權高發領域[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3/15/c128801418.htm.

[6]叢立先. 網絡時代轉載摘編法定許可制度遭遇困境[EB/OL] . http://www.100ec.cn/detail-6199864.html.

[7] 蔡元臻. 新媒體時代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學,2015(4):43-51.

[8] 劉海明. 網絡時代報刊的版權保護探究[J]. 中國報業,2014(5):60-62.

[9] [美]保羅·戈爾斯坦.國際版權原則、法律與慣例[M].王文娟,譯,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302.

[10] 吳漢東. 關于知識產權基本制度的經濟學思考[J]. 法學,2000(4):34-41.

[11] 胡開忠.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作品法定許可問題研究[J]. 知識產權,2013(3):3-11.

[12] 張曼.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研究[M]. 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97.

[13] 陶鑫良. 網上傳播的“法定許可”適用探討[J]. 知識產權,2000(5):17-21.

[14] 楊利華,馮曉青. 中國著作權法研究與立法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149.

[15] 楊淑青. 數字作品的著作權管理探討[J]. 中國版權,2015(6):34-37.

猜你喜歡
版權新媒體微信
微信
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問題探析
新媒體背景下黨報的轉型探析
對農廣播節目的媒體融合之路
微信
微信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