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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空間內稅收征管的現實困境與應對路徑

2022-02-09 06:50樊書鈺
財務與金融 2022年6期
關鍵詞:征管宇宙貨幣

樊書鈺 張 馨

將自身定義為元宇宙公司的Roblox成功上市、Facebook更名Meta等事件,使“元宇宙”(Metaverse)迅速進入市場主體的視野,帶來了新的“淘金”機遇。繼PC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引領數字經濟發展多年后,元宇宙新型經濟時代于2021年正式開啟。人類在虛擬世界中通過創造并銷售數字資產賺取虛擬代幣,再將其在物理世界中作為法定貨幣出售,從而形成了一套新的經濟運行邏輯[1]。2021年11月23日,Tokens.com子公司The Metaverse Group完成了當時被稱為“最大、最昂貴之元宇宙土地收購”的里程碑式的數字房產交易。該公司以相當于243萬美元的價格購入了虛擬現實平臺Decentraland內116個地塊的土地(近566平方米)①See Steve Takle.A Plot Of Digital Land Sold In The Metaverse For Nearly $2.5 Million.https://www.beyondgames.biz/17434/a-plotof-digital-land-sold-in-the-metaverse-for-nearly-2-5-million/?amp=1.Last visit on 22 May 2022.。這一購買規模和價格記錄在一周后被虛擬房地產公司Republic Realm刷新,該公司以高達430萬美元的價格從The Sandbox處購入了792個地塊,面積約3平方英里(近790萬平方米)的游戲內土地②See Republic Realm.Republic Realm Completes Largest Ever Metaverse Land Acquisition,$4.28 Million USD.https://www.republicrealm.com/news/republic-realm-completes-largest-ever-metaverse-land-acquisition%2C-%244.28-million-usd.Last visit on 22 May 2022.。依照這種態勢,虛擬土地交易價格記錄很可能以極快的速度被持續刷新。與此同時,元宇宙中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的用例和交易也呈現出爆炸式增長。曾任T-mobile CEO的John Legere以888,888.88美元的價格向音樂藝術家Steven Aoki購入NFT單曲《hairy》,創下了當時單次拍賣的最高價格記錄;由數字藝術家Beeple創作的NFT圖像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00 Days》通過佳士得拍賣,最終以6930萬美元的創紀錄價格售出③See Alvin Goodley.15 Rarest and Most Expensive NFTs Ever Sold.https://rarest.org/entertainment/nfts.Last visit on 22 May 2022.。

元宇宙空間建設的日漸完善,數字貨幣應用場景的陡增,用戶創建虛擬商品數量的累積,以及虛擬財產新型交易機制的興起,背后隱含的仍是現實貨幣交易的底層邏輯,難以避免的課稅難題也隨之產生。元宇宙空間自然不應成為稅收荒地,如何確立相應的稅收規則來規范元宇宙空間內的稅收征管是當前亟需討論的話題。

一、元宇宙概念:從文學到現實

“元宇宙”這一術語頗具文化淵源,可追溯至尼爾·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于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說《雪崩》(Snow Crash)。斯蒂芬森提出的元宇宙是一個由計算機生成、并非真正存在的虛構空間,用戶能夠通過目鏡、耳機在虛擬的沉浸式世界中定制虛擬形象,并進行互動,譬如對虛擬地產進行開發,通過虛擬交通工具出行,成立虛擬公司并運營等。真實人類在現實生活中所能做的一切,甚至現實中不存在的事物、無法實現的行為都可在平行的元宇宙中實現[2]。技術的進步使得文學作品中的虛擬世界變為現實成為可能,元宇宙概念也有了更為豐富的內涵。

胡亦名、姚權(2021)從語言學角度對元宇宙的概念進行了分析。元宇宙的英文單詞由包含“高于”之意的“meta”和意為“宇宙”的“verse”組成,直觀字面意思指“宇宙之外”,即超越物質世界的宇宙。但漢語至少有三種義項,分別從技術、社會和哲學場域,將元宇宙界定為一種互聯網虛擬空間形態、一種虛實交叉的社會形態和一種宇宙自身的形態[3]。立足于計算機科學角度,Stylianos Mystakidis(2022)從終端用戶出發,認為元宇宙是繼以個人電腦、互聯網及移動設備的引入為中心的三次計算機技術創新浪潮后的第四波新浪潮的新范式,該范式圍繞以虛擬現實(VR,Virtual Reality)與增強現實(AR,Augmented Reality)為核心的沉浸式技術展開,可視為多用戶線上游戲、開放世界游戲和AR遠程協作一并兼容的沉浸式VR平臺[4];高奇琦、隋曉周(2022)將元宇宙界定為由用戶創造、以數字技術和算法為基礎、以交互為主、承載人類意識、虛實交叉的數字化社區,并從政治社會學角度分析了元宇宙可能面臨的主權、經濟、意識形態等安全威脅[5];早在2002年,韓民青便從哲學角度對宇宙層次進行了劃分,將除人類所處的可見“本宇宙”外的更大宇宙稱為“元宇宙”,認為對“元宇宙”認識的深化是突破人類文明困境和厘清人類未來發展方向的基石[6]。

目前,元宇宙的概念尚未明晰統一,將其簡單認定為由技術驅動以實現用戶理想角色扮演的虛擬游戲世界或VR平臺的說法有待商榷。其一,玩家擁有足夠自主權進行角色扮演的開放世界游戲并非新興之物,其代表作《塞爾達傳說》的最早期系列作品可追溯至19世紀80年代,此種模擬現實的虛擬世界并沒有“元”之“高于”的含義;其二,開放世界游戲Roblox可被視為早年同類游戲的增強版,Facebook也在更名后發布了應用虛擬現實技術的在線視頻游戲Horizon Worlds,將兩者等同于元宇宙存在的群體不在少數。不可否認的是,升級后的虛擬世界游戲為人們提供了了解元宇宙的平臺,但元宇宙本身并非單一以娛樂游戲為目的的虛構宇宙;其三,在虛擬世界中的沉浸體驗感與存在感僅是元宇宙的一部分。虛擬現實只是一種體驗虛擬世界的方式,VR設備為用戶的沉浸式體驗提供了硬件基礎。但如前所述,就現階段的游戲產品而言,用戶大都可以直接下載,選擇PC端接入以完成體驗。

元宇宙絕非只拘泥于虛擬游戲,其未來發展的方向包括基于數字孿生技術進行城市建設、氣候監測、生產升級等,終極目標是實現物理世界融于元宇宙的愿景[7]。無論是虛擬城市抑或是虛擬工廠等的建立,都致力于通過生活生產場景與方式的重構實現人類現實生活質量的飛躍。盡管人類在元宇宙中的活動或可擺脫物理限制,但其仍可以在物理世界中產生切實效益。元宇宙并非脫離物理世界的獨立存在,其實現了物理世界與虛擬世界間的有效互動。因此,將元宇宙認定為基于數字科技的虛擬與現實相交融的空間更具說服力。

二、元宇宙空間內稅收征管的現實困境

(一)數字貨幣治理的執法剛性不足

如果說元宇宙是一個光點,資本的急劇涌入則促使這個光點向四周蔓延。元宇宙在數字孿生、人工智能等技術的加持下,將物理世界中的場景和要素映射于數字空間之中,從而打造出一個虛實相融的開放世界。資本在元宇宙中的聚集推動了交易的產生。有報道指出,四個最主要的元宇宙房地產交易平臺在2021年11月22日至28日的總交易額已接近1.06億美元[8]。元宇宙中的交易大多以數字貨幣支付的形式進行,隨后可將數字貨幣兌換成主權貨幣,這種轉換搭建了元宇宙與物理世界的交匯渠道[9],實現了財富的匯集,也由此引發了各界對于元宇宙中稅收征納與否的深度思考。在數字貨幣到主權貨幣的轉換過程中,元宇宙中的商品實現了物理世界的價值交換,而物理世界中的課稅邏輯亦不應因為交易行為發生在數字空間中而失效。

作為虛擬貨幣的子項,數字貨幣根據不同的標準被分門別類。以比特幣為例,身處數字貨幣集合之中的比特幣就是以“市場因素對于數字貨幣價格影響的變動程度”為標準劃分出來的一種升值幣。一方面,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比特幣呈現出與紙質貨幣、網游虛擬貨幣不同的特點,即比特幣并不具有幣值穩定性。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的大衛·耶馬克(David Yermack)的研究顯示,比特幣在價值存儲上的價格波動甚至比高風險的股票波動幅度還大;另一方面,比特幣也不具備法償性和強制性[10]。相較于傳統的稅收征管而言,比特幣自身的屬性導致在對元宇宙中的交易等行為進行征稅時會出現不穩定性。而世界各國對于比特幣的應用和監管態度也并不相同。就我國而言,對以比特幣為主的加密數字貨幣態度相對謹慎。自2013年起,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和機構便陸續發布文件,明確比特幣不具有貨幣屬性,禁止將其作為貨幣流通使用[11]。國家對于數字貨幣的謹慎態度,致使對于元宇宙的納稅考量出現執法依據的空缺。人類在利益的誘使下,往往會將數字貨幣視為投機的對象,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也容易成為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滋生的溫床。譬如,在現實場景中,曾有犯罪分子將比特幣作為洗錢與投資的犯罪手段。2017年浙江省破獲的“新版捕魚”特大賭博案中,犯罪分子為逃避監管,便采用了發放比特幣以代替分紅的方式[12]。因此,在元宇宙中需要更有力的稅收征管措施以應對其復雜性。

正如前文所及,元宇宙發展時間雖短,但其對資本的吸引力會使得這片新土壤吸納巨額財富,在元宇宙中所進行的生產或消費活動雖與現實物理世界有著不同的軌跡,但也不應忽視公平公正的要求而拒絕稅收征管的適用。未來對于元宇宙稅收征管而言,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解決在元宇宙中使用數字貨幣而造成的稅收征管難題。

(二)UGC、NFT伴生的應稅所得難題

如今,以互聯網為核心、用戶缺乏自主權、平臺經濟為表現形式的Web2.0正迅速讓位于以用戶為核心、用戶把握自主權、突出數字經濟的Web3.0。能夠為用戶提供高度互動性、參與感與沉浸感的Web3.0的突出表現就是元宇宙,空前未有的用戶自主權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元宇宙空間中開發新的商業模式,自由制定所有權和交易規則[13]。當多種商業模式疊加,用戶成為元宇宙中的“經濟控制者”并在元宇宙中獲取經濟收益,物理世界中的政府是否應當向其征稅,用戶和平臺誰應承擔納稅義務,以何種方式和根據何種規則繳稅,這些都成為現實難題。

在Web2.0時代發展起來的用戶生成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創作模式在Web3.0下承擔起更為重要的作用。由用戶而非領域內專家創造的UGC打破了元宇宙的靜止狀態,完成了從人只能在其中觀望事物到可以在其中進行互動的蛻變,即UGC給予了人們利用平臺工具構建城鎮、星系等虛擬空間并創設獨特內容的機會,用戶可同時扮演消費者和生產者兩種角色。Roblox就是一個典型的集用戶設計、開發、運行游戲于一體的創作平臺,系統中的所有游戲均為用戶的自創成果。待用戶創建和上傳自創游戲后,可選擇將其設為公開(public)或私有(private),前者受眾為平臺上所有玩家,后者受眾僅為創作者和創作者選擇共享的用戶。

在元宇宙空間中對創作進行交易和銷售是用戶體驗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元宇宙中UGC的精髓在于創造貨幣化機會并將其變現,這就涉及元宇宙中另一個重要概念NFT。UGC驅動的元宇宙需通過NFT技術實現創造者經濟,位于獨立區塊鏈上的NFT以其“唯一標識性”為UGC的權力歸屬提供了基本框架,NFT作為數字資產所有權的標志,可保證用戶對其創作的絕對擁有權。具體而言,UGC模式下創建NFT的可能性不僅僅局限于元宇宙公司和平臺,用戶自身就可將原創物品鑄造成NFT以便交易。以The Sandbox為例,用戶可以通過VoxEdit工具創建數字資產并將其轉換為NFT,目前The Sandbox中包含的玩家角色、名稱、建筑、裝飾物品、其他收藏品等均為NFT資產。

雖然作為元宇宙基礎的區塊鏈技術以其特性為理論層面的確權、追責提供了技術支持,但元宇宙中大量UGC的產生,以及物理世界中NFT數字資產的價值和可交易性的確認,均加劇了稅收征管的復雜性與混亂性。

在學理層面,按“應稅所得”的性質將所得劃分為四種類型,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列舉的九項④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稅所得可完全歸于這四大類當中。①由獨立勞動所獲勞務報酬所得和雇傭所獲工資、薪金所得構成的勞動所得;②由以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等收入為代表的投資所得,以轉讓股權和收藏品等收益為代表的財產轉讓所得,以及出租個人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構成的資本所得;③經營所得,其可視為前述兩種所得的結合,針對對象為以經營獲利為目的、既包含勞動因素又涉及資本運行的商戶;④以偶然所得為表現形式的其他所得[14]。創建UGC與NFT本身無需納稅,只有出售NFT并賺取加密數字貨幣或法幣收益才會觸發應稅事件。盡管元宇宙中的應稅事項首先可將偶然所得排除在外,但考慮到NFT性質和交易方式的不同,相關所得屬于勞動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確是懸而未決的問題。此外,UGC創作者、NFT締造者、購買者等個人主體通過各類活動賺取元宇宙內貨幣、進行知識產權轉讓和虛擬財產轉讓等具體事項,應該按何種所得繳稅仍有待研究。

1.元宇宙平臺大都有自己的“內部貨幣”,如Second Life內的Linden、Roblox內的Robux,不同的虛擬代幣只能在單個特定元宇宙中使用,即Robux無法在Second Life中發揮其支付功能。其中,用戶賺取內部貨幣的方式包括制作新游戲吸引玩家參與、制作游戲內物品并將其出售給玩家、執行平臺上其他任務等。表面上用戶賺取與花費的是虛擬代幣,對物理世界稅收的影響甚微,然而此類虛擬代幣多有現實經濟價值,可通過售出定量虛擬代幣以獲取法幣收益。因此,明確此類通過用戶“勞動”獲得收益的行為是否應納入應稅所得的范疇,從而征收個人所得稅就顯得尤為重要。

2.以加密數字貨幣為主要媒介進行交易的NFT具有“升值或貶值性”。虛擬代幣、加密數字貨幣在寬松條件下的法幣功能轉換,使得人類在虛擬世界中的低成本創造與消費相對輕松地轉化為現實的高經濟收益。購買者以較少加密數字貨幣購入的NFT可能迅速以高價售出,只要在此期間產生的收益未被定義為應稅收益,該過程便可實現“合理”避稅。因此,為了有效避免該種情況的泛濫,應將此過程中產生的收益歸為應稅收益。又因該過程涉及交易時、持有中和售出時加密數字貨幣本身的價值變動,故有必要明晰相關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3.NFT單曲、圖像等通過拍賣售出的數字藏品涉及個人拍賣所得如何繳納稅款的問題。2008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第一條規定,僅個人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均應視為“財產轉讓所得”。隨著頂級拍賣行佳士得(Christie)與蘇富比(Sotheby)先后與NFT在線交易市場OpenSea和數字藝術平臺Nifty Gateway達成合作⑤See Angelica Villa.In a First,Sotheby’s Collaborates with Major NFT Player for Pak Sale.https://www.artnews.com/art-news/market/sothebys-pak-nifty-gateway-nft-1234588719/.Last visit on 5 May 2022.,越來越多的知名數字藝術家加入其中,個人數字藝術品通過拍賣實現財產轉讓成為一種新興趨勢?!锻ㄖ返谄邨l針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應納稅款明確了“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和“向拍賣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兩項重要原則,然而,NFT拍賣同時關聯“元宇宙數字藏品交易平臺”與“實體拍賣行”兩個拍賣單位,“難以判定何者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拍賣單位”和“難以判定虛擬空間中拍賣單位所在地”這兩個難題逐漸顯露。換言之,元宇宙中負責代扣代繳稅款的單位到底是相關OpenSea、Nifty Gateway等元宇宙平臺還是物理世界中與平臺合作的拍賣企業?若將拍賣單位指向元宇宙平臺,其所在地模糊的問題如何解決?這是后續理論與實務界需要探討的現實問題。

4.元宇宙中NFT數字作品的所有權與作品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并存不悖[15],創作者的原創作品是具有專利、商標、版權等類似知識產權資產性質的財產,其出售也必然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相關聯。目前,部分NFT交易平臺已將版稅嵌入智能合約,保障了NFT作品創作者在每次轉售中獲取收益的權利。然而,一方面,能夠保證創作者在作品首次轉讓后的再次或多次轉售中仍能獲得一定比例收益的“追續權”在我國并不具有法律地位。世界上僅有歐盟、澳大利亞、俄羅斯、印度等國家在立法層面上肯定了追續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并未在法律中引入追續權,追續效果仍需交易合同加持[16];另一方面,跨平臺操作使得現行依托于智能合約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計算方式失去價值,自動轉售特許權使用費的情形只存在于同一平臺轉售的情況下[17]。如果獲得NFT作品的受讓人將該作品在其他交易平臺轉售,原創作者除首次轉讓所得外可能會再無所獲。如若“平臺互操作性”持續缺失,創作者永久獲取特許權使用費的理想狀態將無法實現。

三、實現元宇宙空間內稅收征管的路徑選擇

(一)以數字人民幣和代碼治理作為元宇宙運行的基礎邏輯

要構建契合元宇宙發展的財稅體系,解決征稅困境的關鍵是化解數字貨幣在應用中存在的稅收征管執法剛性不足的難題。以數字人民幣作為元宇宙運行的貨幣機理,并搭建起以代碼治理代碼的思維方式,“雙軌并行”思路是解決“元宇宙”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所面臨難題的一劑良方。

數字人民幣作為金融基礎設施的必要組成,是促進人民幣國際化的重要載體,也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抓手。根據數字人民幣的內生特點,可從以下兩個方面解決元宇宙在稅收征管層面遭遇的障礙。

1.數字人民幣幣值穩定且具有法償性

數字人民幣作為法幣之一,以國家信用為背書,具有法償性的貨幣屬性。一方面,數字人民幣具有等同于實物人民幣的特點,決定了其可以作為流通中現鈔的替代品,能夠滿足人們在元宇宙中的購物與社交需要;另一方面,數字人民幣能夠防范加密數字貨幣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被炒作、被封禁的風險,有利于元宇宙的行穩致遠[18]。

2.數字人民幣可提高打擊犯罪的力度并防范金融風險

可控匿名性是數字人民幣相較于加密數字貨幣而言的顯著優勢。首先,執法機關面對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央行可以通過后臺程序監測到可疑交易相對應的關聯方與交易的真實數額,幫助執法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追繳贓款,在減輕財稅損失的同時,還可以保障人民的財產安全。其次,央行對企業、金融機構等主體資金流存量與流動路徑的實時監控,可以有效地將防范金融風險的模式從以往的事后防范提升至事前防范[19]。

以往,治理層空白會導致互聯網平臺制定規則的權限擴大。而在元宇宙的場景架構下,各種算法與代碼充當了治理者角色,通過算法的自動執行促使元宇宙的各方參與者在規則的約束下作出行為選擇。其中智能合約便是制定、引入和實施規則的核心,具體而言,智能合約將合同條款、相關規則寫入代碼之中,在滿足相應條件時會觸發對應的程序,以算法程序的自動執行完成對元宇宙的治理。因此,智能合約的代碼設計就顯得尤為重要[20]。

元宇宙中稅收征管執法剛性的不足歸根結底是治理依據的不足,而立法的跟進并非一日之事,對元宇宙中的智能合約進行合法公平的代碼設計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為未來稅收征管的順利介入留出空間。那么,如何對元宇宙中的智能合約進行設置?具體而言,可將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的法律規范在智能合約中優先編碼,讓法律精神內嵌于合約當中,通過程序自動識別、判定元宇宙中的各項行為是否滿足物理世界的納稅標準,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征稅條件時,由智能合約自動向其推送納稅提醒彈窗。設置納稅提醒彈窗,一方面可以督促行為人對行為進行自查,另一方面可以為未來稅務部門核實行為人是否應當納稅提供重要參考。納稅提醒彈窗可使執法部門借助智能合約的優勢對數據信息進行甄別,并精準應對。

(二)以法治保障應稅所得種類、稅率及征收繳納方式的合理確定

目前,我國對元宇宙空間和NFT市場的建設仍持觀望態度,NFT二級交易市場處于“相對停滯”的狀態。與元宇宙開發領先的國家相比,我國NFT的創作模式、交易方式和渠道均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用戶上傳、交易、轉讓NFT產品的權利受限,以及NFT商品的交易需以法幣支付等方面,背后實質是我國政府對潛在金融風險采取的預先防范措施。當前,我國對元宇宙、NFT等新興技術的規范建設相對滯后,如若在無法律約束和救濟,且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將NFT市場的自由流通性最大化,那么由此帶來的任何亂象都將直接影響物理世界社會與經濟的穩定。在元宇宙建設正成為全球趨勢且國內越來越多企業加入其中的背景下,我國的謹慎態度具有“特殊時效性”,待相關法律法規趨于完善時,UGC創作者經濟崛起、NFT二級市場自由交易的實現必然可期。著眼未來,對元宇宙空間稅收征管路徑進行探索將成為助力元宇宙法律治理的重要一環。

1.隨著國內Reworld(重啟世界)等“類Roblox平臺”的興起,用戶在元宇宙內創建游戲、發布并銷售游戲內所需道具以及在游戲中通過不同方式內嵌商業廣告等行為,應被定義為新空間中的“勞動行為”。通過“勞動行為”取得的所得可在物理世界中換取相對應的法幣收益,故理應被明確為勞動報酬所得,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的應納稅額計算方式和稅率進行征稅。

2.2021年9月,新出臺的政府文件從中央層面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等一律嚴格禁止”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08/content_5641404.htm。,國內以加密數字貨幣進行NFT交易的實現幾率幾乎為零。然而通過法幣直接進行NFT交易也存在“低價入高價出”的可能,此時產生的財產轉讓所得應以購入時的價格作為“財產原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國內已有個人創作者試水NFT并完成拍賣的事例出現。歌手阿朵于2021年5月發行的國內第一支NFT數字音樂作品的封面與署名權在阿里拍賣,最終以超3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成交[21]。鑒于以畫作、圖像、音樂等為主要表現形式的NFT具有藝術收藏特質,且目前尚未出現以文學作品形式呈現NFT的范例,NFT作品的拍賣收益應被視為財產轉讓所得。此外,國內外現有的NFT拍賣案例無一不存在著虛擬與現實的交互,是元宇宙空間與現實拍賣平臺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還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負責代扣代繳的主體為物理世界中的拍賣單位,而非單位所在地難以判定的元宇宙平臺。如上述案例中,阿里拍賣作為物理世界中的拍賣單位,應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進行代扣代繳。

4.2022年4月20日,首例NFT侵權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被告某元宇宙平臺將未經授權的動漫形象制作成NFT進行銷售,被原告發現。除原告要求的平臺應對上傳作品審核監管不嚴承擔“幫助侵權”責任外,該案還映射出NFT數字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紤]到NFT作品首次出售后還有在各交易平臺、二級市場二次轉售的可能性,將追續權制度引入法律可有效保障原創作者從作品后續轉讓中獲取一定收益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在2020年第三次修訂之初曾擬增設追續權,但最終卻未能得以確定[22]。隨著元宇宙虛擬經濟的高速發展,確立追續權的法律地位變得更為必要,確保創作者權利是避免元宇宙成為稅收荒地的重要一環。以已有的智能合約嵌入版稅征收的實踐為例,NFT市場OpenSea、Rarible允許用戶在創建新項目時在合理區間內自主設置NFT版稅率,通過智能合約確保對每筆后續交易征收特許權使用費,并將其轉付給原創作者。盡管無法突破跨平臺的限制,但該做法為保障同平臺轉售行為發生時的原創作者獲利能力提供了有益參考。于跨平臺轉售而言,可利用“科技+法律”的手段,一方面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各交易平臺加強對用戶上傳作品的審核力度,并加強后續監管,如若出現上述侵權案中“盜取”他人成果的現象,應依法追究平臺責任,該種手段可在初始階段有效確定NFT作品的來源;另一方面,基于法律手段的保障,可將作品來源分為“一手原創作品”和“交易所得許可作品”兩類,后者可在發布伊始就將原作者關聯至平臺,再利用技術手段嵌入智能合約以保證原作者可取得特許權使用費。因此,有必要對該類創作收入征收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稅,并與傳統計算方式相同,以4000元為界,低于則定額減除800元,高于則定率減除20%,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再適用20%的稅率。

四、展 望

元宇宙新型經濟形態下的財稅體系構建面臨著諸多難題。數字人民幣與智能合約分別以貨幣治理和代碼治理的邏輯為元宇宙的稅收征管暢通途徑,應稅所得種類、稅率及征收繳納方式的確定則為進一步深化財稅體系改革構建基礎。但是初步框架的闡述仍需細節以豐滿財稅體系的血肉,未來元宇宙空間中稅收征管的可行路徑探索還需要細致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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