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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民陪審制改革的價值導向

2022-03-28 23:31王勇
山西能源學院學報 2022年1期

王勇

【摘 要】 社會變遷與經濟發展影響著人民陪審制改革的價值導向,社會公眾的觀念認知和利益實現也對制度改革提出價值需求。通過考察人民陪審制改革的立法和實踐可以發現,強調法官和陪審員角色分工與協作、強化法官職權對陪審程序干預、回應現實司法需求、制度功能設計趨于分化是改革的價值導向。對實踐中人民陪審制暴露出難題的化解以及未來人民陪審制的發展應圍繞改革的價值導向穩步有序推進。

【關鍵詞】 人民陪審制改革;角色分工與協作;法官職權對陪審程序干預;司法需求;功能趨于分化

【中圖分類號】 D96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6-4102(2022)01-0063-03

《人民陪審員法》第一條指出,“為了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币源藶榛A,《人民陪審員法》對陪審員選任程序、參審職權、參審案件范圍和參審保障機制等方面作出改革,以重點解決陪審員如何及有效參審問題,這同時也不同程度傳遞著人民陪審制改革的價值導向,且這些價值導向的確定和優先性選擇指引著制度設計與實踐。不過,改革的一些要素特征局限于對西方陪審團制度的比附和借鑒,一些程序設計規范化和精細化不足等,使人民陪審制改革的“實踐邏輯”和“改革價值導向”、“實踐樣態”和“制度規范”之間暴露出偏差。由此,人民陪審制改革實踐與其價值導向發生背離,制度設計無法按照改革預設的邏輯實施,從而使陪審員裁決優勢得不到切實發揮。因此,本文以人民陪審制改革的立法和實踐為框架,探析人民陪審制改革背后蘊含的價值導向,藉此為人民陪審制改革實踐困境的消解提供啟示。

一、強調法官和陪審員角色的分工與協作

在法律方法論上,成文法國家案件裁判的主要邏輯進路是一個“確定大前提(法律選擇)、確定小前提(事實認定)、大小前提相連接而得出裁判結果”的演繹推理過程。其中,事實認定主要通過證明、推定或認知方式得出結論;法律適用主要通過法律解釋活動完成,或經由補充性法律規范使法定構成要件更加精確化?;谶@一結構特征,司法裁判者完成這兩項活動應具備不同的知識結構、經驗水平等。根據陪審制適用的內在邏輯和域外經驗,法官以“法律規范”為裁判的根本準則,陪審員更多地以“社會公認的價值標準、行為模式和思維習慣”為裁判方法。簡言之,法官和陪審員在裁判中的職權應有所分工或側重。于此,為解決以往實踐上因陪審員法律認知和運用能力不足而造成參審虛化的問題,《人民陪審員法》第22條規定陪審員在七人合議庭中只對事實認定問題表決,不參與表決法律適用問題,以發揮陪審員富有非法律性知識和日常生活經驗的優勢。

裁判演繹推理過程不是嚴格地將個案情形置于較為概括的規范中,實質上還隱含著一個具體案件事實與規范要件事實比對和轉化過程。這其中,法官總是或多或少地受其秉性、生活閱歷及職業慣習等法外因素影響,裁判也難免會打上法官個人色彩的烙印,這使裁判并不必然是精確和理性的。不僅如此,法律模糊內容澄清、抽象或概括條款具體化、規范間沖突協調以及法律目標變遷,使法律適用的解釋和論證離不開社會公共理性、經驗準則的價值評斷或對規范背后實質理由衡量。上述實踐問題的消解,采用法官與陪審員分享審判權的陪審制裁判案件是可能的進路之一。具言之,陪審員具有不受制于科層權力管制、懷有對當事人共情式關懷的個體身份特征,其憑借樸素正義觀與法官一起裁判案件,能使裁判融入社會公共理性和道德的判斷,更能使裁判結果契合社會公眾對法律正義價值的理解。因此,人民陪審員法規定法官和陪審員共同負責案件事實認定,并明確法官對法律外行陪審員的指示義務。在此意義上,法官和陪審員在裁判中分享著不同的正義觀念和話語體系;又能在法律體系之內協調“依法裁判”和“理性判斷”,揭露司法裁判中的“隱性因素”,彌補“規范之裂縫”,以最終獲致合法和正當裁判。

二、強化法官職權對陪審程序的干預

司法裁判首先要求法官圍繞法條的理解、適用與解釋來思考問題,這是“法官”職業蘊含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原則所要求的“制度化事實”。對陪審案件的裁判更是如此。因為陪審案件的事實問題多紛繁復雜,且與法律問題盤根交錯,即便陪審員只負責認定事實,也無法脫離對裁判規范和證據規則的了解和遵守。同時,要把案件生活事實轉換為規范構成要件符合性的類型化事實,不可避免地要關聯規范語義。而法官具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司法實務經驗,承認法官對陪審程序職權干預,能為陪審員事實認定提供適法性的認知環境。因此,正是承認法官對陪審程序干預的作用,注重法律在裁判時具有理由上的特殊性,才保障了判決是依照法律根據來證成的。此外,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意在推動法官職業化、審判專業化建設及強化員額法官責任制,那么,在此具有“封閉”傾向的審判權運作結構中,法官不會讓未在科層體系內的陪審員掌握較為獨立的裁判權,自然也在防范陪審侵入司法專門領域或越過司法界限。

法官對陪審程序職權干預具有現實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律知識訓練和不受科層式紀律約束,陪審員更傾向于采取“啟發式”的事實認知方式,這易使陪審員參審偏離司法理性軌道。而通過法官對陪審程序職權干預,能為“依法裁判”所蘊含的法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價值實現提供堅實基礎。并且,陪審員受各自生活經歷、教育程度及社會經驗等影響,難免會把情感、偏見等不同先驗因素帶進裁判中,那么,若從根本上拋棄法官對陪審程序干預是很難想象的。為引導陪審員正確認定事實,《人民陪審員法》第20條規定了審判長指示義務,第22條規定法官與陪審員共同認定事實。由此,法官對陪審程序干預既可保證判決的穩定性,也會提高審判效率。需要注意的是,盡管法官對陪審程序干預并不必然阻礙陪審員參審,但這種干預有其自身限度,否則會構成陪審員參審的障礙。

三、回應現實司法需求

陪審案件裁判的典型場景多關涉群體、公共利益,或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這其中多包含著法律適用的例外、人情倫理的沖突及社會機制調整的利害沖突等,當事人利益訴求也可能會超越個案而對立法合理性提出質疑。如社會熱議的大學生掏鳥窩案、深圳鸚鵡案、天津大媽氣槍案等均是此場景的現實寫照。對此類案件裁判,若忽略個案本身復雜性及其與現實生活的關系性質而簡單地以一般的規范適用于具體個案的邏輯來處理,可能會出現法律適用與現實生活背離、剛性程序運作與傳統觀念沖突的困境。因而,對這類案件裁判不能僅考慮實在法的內部要求,還要考慮裁判可能的社會后果。換言之,嚴格按照法定規則來裁判案件,只是“依法裁判”的初始性要求,但這并不否定裁判者的理性評價和判斷。在此意義上,法官最現實的抱負是做出“合理”或“實際”的決斷,而不是一個可證實為正確的決定——因為通常是不可能的。

社會矛盾糾紛復雜性與利益訴求多元化給司法裁判施加了道德或價值上的評判義務,也給司法裁判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訴諸法外資源作為根據證成案件裁決“合理”或“正當”時,立法上有多種制度選擇。其中運用陪審裁判案件,通過陪審員普遍認知思維和社會德道倫理標準等對案件予以價值和后果評判,以將樸素的公平正義觀或專業技術知識等法外因素融入裁判,能使法律從整體上納入民眾自身生活準則之中,從而使得裁判形成法律理想與社會公共理性融合。由此,采用陪審制能緩和裁判可能出現的過度“形式理性化”,增強法律適用的妥當性,進而提升社會公眾對裁判的普遍認同。為增進裁判與現實社會有效溝通,《人民陪審員法》第14條保留了同職同權的“三人合議庭”模式,并創設了分職分權的“七人合議庭”模式,以盡可能地實現陪審制價值預設。

四、制度功能趨于分化

弘揚民主政治是我國陪審制的原初功能,也是制度得以發展的原動力。國家保障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是實現人民民主權利,促進人民管理形式豐富的需要。當下陪審制度改革首先在于對其政治功能的表彰,為此,人民陪審員法放寬了陪審員任職條件,確立“隨機抽選”的選任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評議規則等。制度改革不止于此,特定時期的司法狀況也影響著制度功能的選擇和實踐樣態,換言之,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陪審制功能也在不斷豐富。法院眼下面臨沉重的案件負荷,通過陪審員參審,發揮其在審判中資源補充者、知識提供者作用,能為解紛營造協商氛圍,緩解司法壓力,提高審判質效,增強司法公信,這為制度改革創造了新的動力。在此意義上,陪審制既是政治制度,也是重要的司法制度。

對陪審司法功能的強調和關注在改革措施中也得以體現,如《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規定陪審制適用于民事、刑事及行政一審案件,而不像域外多將其適用限定在刑事審判之中;第21條保留了“同職同權”的三人合議庭參審模式,意在最大程度發揮陪審的解紛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人民調解員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陪審員有權參加案件調查和調解工作,這些規定均在客觀上起著緩解司法負荷壓力、補強司法裁判正當性的功效。另一方面,通過陪審員有序參與司法,可平衡法官裁判的獨斷和偏見,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源自司法系統內外權力或輿論對司法的干預。由此,源于多種社會現實需求的合力催生,陪審制至少在實現民主政治功能的同時,還承載著分擔司法職業化不足的厚望,這也表明陪審制的功能設計趨于分化。但需指出的是,實現民主政治是陪審制的邏輯前提和當然要求,司法功能的塑造須緊緊圍繞民主政治功能的理念來實現,否則制度將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五、結語

以上對陪審制改革價值導向的考察遠非完整,但也足以讓我們看到其具有多層次、多樣化的價值導向。這些價值格局大體與裁判者角色設置、司法權力結構、現實司法需求及特定時期制度功能定位的因素密切相關,并貫穿于制度設計和實施的全方面。不過,制度的理論邏輯遠不能取代其實踐圖景,通常來說,法律效果評估考察是制度實踐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其價值預設的重要指征。因此,既要認真對待制度現實需求,充分考慮制度改革空間,也要在實踐場景中審視制度設計,把握制度實踐樣態。未來人民陪審制改革深化應遵循制度改革的價值導向,對《人民陪審員法》在陪審員選任程序、參審職權、參審范圍和履職保障機制等方面做出調整與改進,以重點解決陪審員如何及有效參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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