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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汽車的相關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2022-04-09 02:09葛海波
電子樂園·上旬刊 2022年5期
關鍵詞:人工智能

葛海波

摘要:以無人駕駛車輛為代表的弱化人工智能,在技術創新上掀起了一股新的浪潮,但同時也帶來了許多法律上的障礙。本文從國外典型的無人駕駛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狀況,從理論上可以“適度超前”地認為,無人駕駛車輛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主體,其具有滿足研發人員或用戶意愿的能力,能夠在一定的程序范圍內做出選擇和判斷,但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的無人駕駛車輛應當以行政法規為主導,綜合運用其其部門的法規,形成全方位、多維的監管模式,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無人駕駛車輛法規體系。

關鍵詞:無人駕駛汽車;人工智能;法律障礙;立法思考

1 引言

以無人駕駛車輛為代表的智能技術,無疑把人類文明推上了一個新的高度,是智能化、簡化、人性化的“最好時代”。但其好處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其會對人類社會造成巨大的威脅,甚至會讓人類進入一個“最壞時代”。

2 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責任劃分問題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車輛本身的質量問題,二是使用者的操作不當。

2.1 汽車自身的質量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對無過失責任的不完全連帶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對于無人駕駛車輛,由于設計上的失誤或操作不當而導致的交通事故,其設計人員和用戶也應該負上相應的責任。具體來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人駕駛車輛的硬件問題,另一種是無人駕駛車輛的軟件系統問題。如果是因為車輛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那么,由自動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不足的由車主或者用戶對生產者、銷售者進行賠償,設計者有過失,也可以從設計者那里獲得賠償;如果是因為車輛的系統問題,那么應該考慮到車輛的系統是由設計者設計的,再由制造商來制造。如果是設計者的設計錯誤,因為制造商沒有過錯,則由設計者負責;但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2款①的規定,生產者可以免除責任。為此,應該在設計人員中設立一些豁免標準,以促進無人駕駛技術的發展。此外,設計人員在進行系統軟件設計時,必須考慮到第三人的侵入行為,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設計者應與第三人共同承擔責任。

2.2 使用者的操作不當

鑒于無人駕駛汽車存在的潛在危險,因此,應對其車主定期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并對檢測系統、硬件設備的維護等進行規范。如果無人駕駛機動車的擁有者違反了這一規則,并未履行對其進行合理的維護和檢查,導致了交通事故,那么,其責任應由其擁有者承擔。對無人駕駛車輛的司機、乘客而言,如果他們依照其駕駛或駕駛方式進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和乘客均不負任何責任,反之,由其過失負責。

3 無人駕駛汽車的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對策

3.1 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傳統的機動車責任保險以駕駛員的行為為主要的危險源,而在無人駕駛技術的發展下,駕駛員的駕駛責任會逐步轉移到無人駕駛車輛上,直至完全無人駕駛?!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均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鑒于中國目前存在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制度,鑒于其缺乏人員或人員的參與,缺乏應急反應的能力,因此,本文提出了如下措施:

第一,受益人主體的擴大?,F行的強制責任保險受益人是指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鑒于無人駕駛車輛可能會對車上的人造成威脅,因此,保險公司的保險范圍應擴展至車上的乘客和司機。

第二,不同受益人獲得賠償的比例確定。目前《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僅對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限額進行了規定,而在無人駕駛期間,受益人的擴大則由受益人承擔。如果可以對車上人員的賠償率為30%,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則為七成。

第三,賠償金額的提升?,F行的交強險僅對直接在事故發生現場的受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失進行賠付,而對第三人的財產損害、醫療費等方面則要少一些。如果是被保險車輛本身的物品遺失,或者是財物受損,則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為此,應當適當增加無人駕駛機動車自身的財產損害,以加強對其責任的保護。

3.2 創設設計者責任險險種

在無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設計人員負有過失責任。而中國無人駕駛技術剛剛起步,若對其征收過多的責任,使其承擔過多的賠償,對中國的無人機技術發展是不利的。設計人員應設立一種新型的設計責任險,以分散設計人員的責任,并使其獲得補償。

3.3 推行車內人員傷害保險制度

無人駕駛車輛雖然為人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也會對使用者和司機造成安全隱患。我們不僅要維護第三者的權益,還要維護車上的乘客的權益。本文中所提到的機動車人身損害保險制度,是一種介于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保險之間的強制險,可以彌補上述強制責任保險對旅客和駕駛員的保護的缺陷。為此,應實行機動車人身損害保險,以保證車輛在行駛時需進行相關保險,以減少其運行中的危險。

4 結語

21世紀,人工智能與“互聯網+”技術大行其道,汽車行業在此背景下也有了新的發展空間,而自動駕駛技術就是兩者結合的結果。雖然無人駕駛車輛具有無限的機會和發展潛力,但其所帶來的安全風險也對現行法律構成了嚴峻的挑戰。其中,無人駕駛車輛的管理、責任的承擔、執法問題、保險制度等問題的解決都是十分必要的。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賠償中,應該從事故的成因入手,對事故的成因進行分析,并根據不同的原因,對其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在有關保險制度上,基于現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考慮到其自身的特殊性,應適當擴展受益主體。增加了不同受益人的補償比例,提高了補償的數額。此外,可以在汽車中實行人身傷害保險,并設立設計者責任險,以鼓勵技術設計。

參考文獻

[1]項波,張志堅,鐘梅茹.不同應用場景下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J].江西社會科學,2021,41(08):156-168.

[2]王也.人工智能時代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問題探討[J].安慶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38(01):72-76.3B86AB7F-2AE9-42A2-8552-9231C4FC57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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