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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清軍御史及其當代啟示

2022-04-15 21:24劉永晉
關鍵詞:明代

摘 要:作為明代十三道監察御史之一,清軍御史自宣德元年出現,至萬歷年間退出歷史舞臺,150多年間在任期規定、考核制度等方面經歷了諸多變化。文章概述清軍御史的發展歷程,分析其工作效果,認為作為都察院派駐地方主持清勾工作的負責人員,清軍御史自派遣之初就出現了擾民現象,最終導致清勾事務成為明朝的一大弊政,并從流動性的派遣原則、科學化的考核標準、專業化的工作內容和端正性的職業態度四個方面,探討了明代清軍御史的管理和運行對當代監察官隊伍建設的啟發。

關鍵詞:明代,清軍御史,監察制度

中圖分類號:K2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2-1101(2022)01-0078-07

收稿日期:2021-04-07

基金項目:2020年度安徽大學江淮學院院級科研重點項目(2020SK0001)

作者簡介:劉永晉(1984-),女,安徽霍邱人,講師,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中國史。

The Investigating Censor of the Army of Qing Dynasty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Its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

LIU Yongjin

(Jianghuai College,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1, China)

Abstract: As one of the 13 branches of imperial supervision in the Ming dynasty, the official position investigating censor of the army of Qing dynasty experienced many changes in more than 150 years in terms of tenure and assessment system from its appearance in the first year of Xuande to its withdrawal from history stage during Wanli period. The article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the official position investigating censor of the army of Qing dynasty, analyzes its work effect, and holds that as 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stationed in local areas to preside over the clearing work, the investigating censors of the army of Qing dynasty have disturbed the people since the beginning of dispatch, and eventually the clearing work of the Ming dynasty became a serious malpractice. From the four aspects of the liquidity principle, the scientific assessment standard, the specialized work content and the correct professional attitude,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investigating censor of the army of Qing dynasty in the Ming dynast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eam of contemporary supervisors.

Key words:Ming dynasty; the investigating censor of the army of Qing dynasty; the supervision system

清軍御史是“清理軍政監察御史”“清理軍伍監察御史”或者“清軍監察御史”的簡稱,屬于十三道監察御史,是明代都察院派駐地方主持清勾工作的負責人員。作為明代監察制度的主要執行人員之一,相關文章雖有所提及[臺灣學者許賢瑤的《明代的勾軍》(《明史研究???,1983年第6期)是研究明代清勾制度的重要著述。他在文中專門論述了中央清軍御史和地方清軍人員,并在文末附錄了“清軍官知見一覽表”。然而,許文分前言(概述了明朝軍事制度尤其是世襲軍戶制度)、勾軍的起因、勾軍的條例、勾軍的冊籍、勾軍的執行、勾軍的成效及勾軍的害民等7個部分。也就是說,許文的研究重點并不是清軍御史,相關研究也就略顯單薄。],但論述并不充分,迄今尚未見關于清軍御史的專門性研究文章和論著。清軍御史是明代監察官員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對象又是軍隊,對于維護明朝政治制度尤其是軍事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明清時期已趨于完備,因而研究明代的監察制度不僅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也有著一定的現實意義。鑒古知今,研究明代清軍御史,有助于我們理解監察制度的重要作用,啟示當代中國監察官隊伍建設,更好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建設。

一、 明代清軍御史概述

明朝滅元而立,卻在很多制度規定方面沿襲了元朝。軍戶世襲制就是其中較具代表性的制度之一。該制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過穩固兵源的作用,但也造成了軍士大面積逃亡問題,明朝也不例外。軍士逃亡現象自明立國之初即已出現,且呈愈演愈烈之勢,嚴重威脅到軍事根基。為應對這一局面,明廷除沿用諸如嚴格戶籍管理、制定獎懲辦法等通用之策外,還采取了一項較為特殊的措施——清勾。所謂“清勾”,實為“清軍”和“勾軍”的合稱?!扒遘姟?,字面上的意思是清理軍伍,即當軍伍大幅度缺員時,朝廷派遣清軍御史及其他專職人員到各地清理軍籍戶口。對于這些清理出來的軍籍戶口,明廷實行“勾軍”。所謂“勾軍”,即勾補軍伍。按照規定,一旦軍士逃故,軍士所在衛所要將逃故和老疾勾丁代役軍人的具體情況(包括鄉貫、住址等)上報。相關機構查核后,則派清軍御史督促有司清軍官吏跟捉逃故軍士本身(“根補”)或者戶下壯丁補伍(“勾補”)。由此可以看出,清勾工作涉及軍事、監察、行政、戶籍管理等諸項制度,必然需要方方面面的官員參與其中。清軍御史就是中央派往各地領導清勾工作的最高責任人,作用是“往來提督”[1]。

清勾之舉在洪武時期即已出現,但為數不多的幾次清勾行動大多是臨時性的。負責清軍、勾軍的人員由衛所官員兼任,并未設置專官。清軍御史作為專差始于宣德年間,時人陳槐在著述中載:“我宣宗朝三楊輔政,君臣一德,天下治安而仕路廉靜,畏敬之風稍弛,故添設差官以整宿弊,而有清軍、巡鹽、巡邊御史等差?!盵2]和巡鹽御史、巡邊御史相同,清軍設置專差的目的也是為了解決“宿弊”,即軍士逃亡。此時,清軍御史的設置尚處于起步階段,因而人員來源較為復雜。如宣德元年正月,明廷派遣14人前往浙江、湖廣等地清理軍伍。擔當重任的除各部侍郎、都察院官員外,還有大理寺、通政司,乃至鴻臚寺的官員。此次清理工作的效果應是不大理想,實錄中雖未對個中緣由進行具體分析,但從明廷此后的舉措來看,清軍官員來源復雜應是因素之一。因為當年十一月[關于宣德元年十一月的時間,史料中有著不同的記載?!久鳌苦囋a《皇明書》卷5:“(丙午宣德元年)冬十月,始遣御史,分道出清軍。時軍黠者多匿籍誣良民,故也?!保ā端膸烊珪婺繀矔肥凡康?9冊,齊魯書社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頁。)]宣宗再次派遣御史分行天下郡縣清理軍伍,目的是“令無枉民縱奸”[3]。此次清軍行動改變了之前清軍官員來源復雜的狀況,由御史和給事中專門負責。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此時負責清軍工作的專職官員已經出現,而且人員來源也由復雜趨于簡單,但是清軍御史的名稱并未出現[宣德間被派以清勾的御史,當后世習慣于“清軍御史”的稱呼后,便也因襲而被稱作清軍御史。],由御史和給事中專職清軍也多是應實際需要臨時奏請大臣,尚未成為定制。

清軍御史的名稱正式出現應是正統元年。鑒于軍政難以為繼的現狀,明英宗在即位之初就派遣監察御史軒輗等17人清理天下軍政[4]。湖廣左參議黃仲芳認為:“自正統元年以來分遣御史清理軍政之后,較之往年軍衛自勾之數,倍以萬計。民免侵漁,軍無曠伍,誠為良法?!盵5]可見,由清軍御史專門負責清勾事宜,既可以解決清勾行動所帶來的擾民問題,又可以解決軍士缺伍的難題,得到了明廷的認可。 于是, 由清軍御史負責的、大規模的清軍行動在正統至天順三朝間頻繁展開[《明英宗實錄》記載的正統年間的清軍行動就有正統五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和十一年共6次。]。 清軍御史的相關規定在此期間也逐步完善, 日益正規化。

成化以后,清軍御史因災傷或戰爭而暫?;蛘倩氐拇螖涤鷣碛?。除災傷之外,若有諸如采珠或河役等需要大規模使用人力,或者遇有盜賊與人心不穩之時,明廷都會主動或者被動暫停清軍。清軍暫停,清軍御史當然不必派遣。嘉靖、隆慶年間則遇災即停,清軍行動寥寥可數,清軍御史的派出時間遠遠少于其停勾時間?!都尉钢匦抟唤y志》記載了紹興府一位名叫史垂則的官員。他于萬歷中期任會稽縣知縣,“春耕時,緩征徭,停勾攝,使得盡力農事。民肖像祀之”[6]。也就是說,史垂則在知縣任上,會因春耕而暫停清勾?!懊裥は耢胫闭f明此舉得到了人民的擁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廷對待清勾的大體態度。史垂則暫停清勾,是由于清勾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在春耕之時照舊清理,不僅無益于軍政,而且會導致軍民逃竄。但是,春耕只是短期需要大量勞動力,對于清勾工作的整體推進影響不大。災傷的影響范圍更大、涉及人群更多,所以,因災傷暫停清軍的例子在實錄中比比皆是。

當然,并非所有災傷地區暫停清軍的請求都能得到明廷的允準。成化十二年,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沈浩以旱災為由,請求暫停山東6府的清軍行動。兵部駁回了請求,理由是“軍伍空虛者多,未可停罷”,同時要求“清軍御史督同山東布按二司委官,因時區處。州縣災甚者,勿拘分數,量為清理,暫免起解,仍宜遵守詔例。凡里役人等,務待上官至日,方許拘集。事已,亟釋使還,不得妨其生業”[7]。由此可以看出,明廷召回清軍御史是基于實際需要,但在軍事重地,即使發生災傷,也要照常清軍,只是暫緩勾軍而已。

明廷之所以能召回清軍御史乃是緣于兩點:其一,巡按御史可以暫代清軍御史的職能;其二,清軍官系統已經較為完善和成熟。即使沒有清軍御史負責,清勾工作也可以正常進行。弘治六年正月,兵部主事莫聰上疏言6事,其中有一條提及“處置清勾逃軍,欲令本衛所官會同有司徑勾,庶軍得清而民不擾”[8]。他認為,由衛所官員和清軍官負責清勾是軍民兩便之事,不用專門派遣清軍御史。雖然最終因“責成清軍御史事體已定,難以復更”[9]被駁回,但也反映了清軍官員已能獨當一面。

隨著明朝中期兵制的變化,清勾愈發得不到明廷的重視。夏強在《明代的巡鹽御史制度》一文中指出,巡鹽御史是明代監察機構介入政務整體過程的重要環節,與清軍御史、提學御史等制度相類似,均是在明廷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事務全面干預的過程中產生的,共同構成了明代監察機構行政化的趨勢[10]。這就意味著清軍御史雖是為清勾工作設置的專職人員,但存在著普遍的兼職現象,清勾逐漸不再是他們工作的重點所在。加之清軍御史對待清勾工作態度的消極化和地方清軍官員的系統化,清軍御史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根據《海鹽縣志》所載萬歷四十三年李邦華的一份奏疏所言[【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二二冊 浙江下》載道:“祖宗朝嘗遣清軍御史巡行天下,專敕清查,民間紛然,不勝困累。今上二年,允廷臣奏請,始罷專遣,而并歸本院,蓋欲與百姓休息德意。四十年間,確守成憲?!保ā独m修四庫全書》第597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頁。)]

,清軍御史停止派遣的時間應是萬歷二年[這一時間點在《明史》的相關記載中也得到了印證?!厩濉繌埻⒂瘛睹魇贰肪?3《刑法志一》云:“萬歷二年罷歲遣清軍御史”(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2 302頁)。]。

二、 清軍御史的工作效果

清勾在實施之初,對于衛所軍的整頓曾起過積極作用,甚至有人認為“明代清理軍伍之始,是時兵政修明, 無勾擾之弊”[11]。這一說法雖有夸張成分在內,但至少可以說明明初的清勾之法是認真執行過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隨著明代軍政的發展,清勾制度在逐步完善的同時也開始走向衰落,不僅不能作為維護和保障軍士來源的重要舉措,反而成為各級清勾官員借此舞弊、擾害人民的一項借口。嘉靖十八年,巡按福建御史包節奉命前往福建清理軍隊。長樂等縣軍丁林德保等人俱系在營有丁,不是清勾的對象,但仍被勾補。福州等府清軍同知胡瑞等人經過勘查,將情況報至包節處。包節的處理意見是“暫免起解,移文查理”[12]。同時,在探究出現軍士妄勾之弊的原因時,包節也提出了應對之策:需將各衛所應勾軍丁俱置冊印藏,一遇清勾,便將勾軍名單及初始冊籍送給清軍御史查覈。查覈無弊,方許用印信清勾。也就是說,包節認為癥結在于冊籍的攢造和管理缺乏監督,而監督的任務應交由清軍御史負責。顯然此策并未得到有效執行,次年即嘉靖十九年,湖廣清軍御史姚虞再提此事。姚虞認為包節的提議之所以沒有很好地執行,是因為各地清軍御史例不常設。沒有派遣清軍御史之處,衛所官吏仍蹈宿弊,以有作無,妄自勾補。因此,姚虞提議無清軍御史之處交由巡按御史查理,想借此達到“妄勾可息,民生不擾”[13]的目的。包節和姚虞兩人都認為清軍御史應該對清勾工作擔負監督之責,這與明廷的制度設計初衷也相契合。

雖然被寄予厚望,但是,清軍御史是否能擔負起如此重任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首先,清軍之差,有連年差遣者,有數年一差者。清軍之官,有一年一代者,有三年(后改為五年)為限者。而且,清軍御史作為異地之人,對于當地軍士充調來歷不可能完全知曉,也不熟悉當地的風土人情,這給清勾工作造成了困難。因此,很多有識之士都要求清軍御史應該要“久任”。弘治六年,南京太仆寺少卿呂憲認為蘇松等處缺任的御史,需要在“久任南方,暗曉土俗”的人員中推選。同時,他強調,朝廷已經委任的御史也要“使之久任”[14]?!熬萌巍钡暮锰庯@而易見,就是清軍御史可以熟悉工作對象和內容,更好地發揮其統領當地清勾工作全局和監督地方清勾官員的作用。然而,受戰爭或災傷等因素的影響,清軍御史自設立以來,經常出現暫?;蛘哒倩氐那闆r。嘉靖七年,御史王重賢認為:“各處清軍御史近以地方災傷罷遣,恐兵籍坐此日虛,宜復其官,而以一切戎事盡付之”[15]。兵部對于王重賢的奏請予以認可。

同時,“久任”也會帶來一些問題。兵部左侍郎楊稽任巡撫廣東,刑部侍郎李棠巡撫廣西。景泰四年,基于“人情稔熟,難于行事”的考慮,兵科都給事中蘇霖等奏請廣東和廣西互調巡撫,認為這樣才能使得“政令一新”[16]。奏疏雖然被駁回,但駁回的原因是廣西正是用兵之際,無故更換巡撫會誤事。這就意味著,蘇霖的建議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熬萌巍睍骨遘娪肥煜ぎ數貙嶋H情況,但也更容易與當地士紳結成所謂的“聯盟”。

其次,清軍御史是負責清勾的專職人員,其考核必然就與清軍結果有關。除了清軍御史,布按二司和府州縣各級清軍官員也要以清軍結果決定其薪俸收入和未來仕途。成化十一年制定了以清軍分數定獎懲的制度,即“覈其功實,以十分為率,率能清三分者為最,不及數者為殿,具奏黜陟”[17]。

這一標準在制定之時并未考慮到明代軍政的實際情況,不是合理的考核標準。弘治六年,兵部尚書馬文升作了統計[18],只有陜西“約有”三分,其他各地均未達到三分,而浙江、南直隸甚至不及一分??梢?,三分之例是很難完成的,清軍御史中“姑息者圖了故事,恃刑罰者逼足三分”[19]。弘治十三年六月,禮部右侍郎焦芳上疏道:“近年清軍御史多怕降官,于凡遞年挨無軍役,卻將好百姓逼認,其苦無訴?!盵20]弘治十六年四月,江西九江府知府劉璣也認為:“先是宣德間以天下衛所逃軍數多,始議清軍條例,差官清理,立為分數。其后委官務足三分之數,有逃故丁盡戶絕者,則里老妄報詭名倩補,或偽報年幼紀錄。清理之后竟無軍解,徒累解人?!盵21]這些問題不斷出現,反映出當時要準確地清出缺伍軍士已是非常困難。針對此問題,兩人都一致建議將年久清查無出者停止清勾或以個案處理,不將其列入三分之數。尤其是洪武、永樂時期的逃故軍士,時間長遠的有百余年,時間近的也已數十年。清勾對象正身尚在者少,其子孫為躲避軍役,也多更換姓名或逃離原籍,短期內不可能勾補完畢。

若達不到三分之數,清軍御史和各級清軍官員不僅仕途無望,甚至還要面臨俸祿處罰。成化二十二年,兵部上奏提及江西清勾實際執行情況,認為江西連年清軍文冊后期不報,且所清軍伍徒有解報之名,而無其實,要求“二司承委官宜停俸三月,布政司掌印官宜停俸一月”[22]。明代官俸歷來有“最薄”之說,而俸祿處罰作為經濟處罰方式,“是根據過失大小來確定處罰的時間長短,其分為罰十日、半月、一月、三月、半年、一年不等”[23]。因清勾不力,清軍官員還面臨著一月和三月的俸祿處罰,對工作毫無熱情也就情有可原了。

最后,明中期之后,尤其是嘉靖年間,因可堪差御史數少,清軍御史一度處于空白期,并未派遣,其事務交由巡按御史帶管,“以致伍籍雖加募補而未充,官守相沿玩愒而弗事”[24]。同樣是因為御史缺員太多,在派遣清軍御史的地方,明廷將許多清勾以外的工作逐漸交由清軍御史負責。

清軍御史的清勾事務本就較為復雜。鄭濂根據本人工作經驗對清軍御史的工作內容進行了總結,“蓋巡所歷去處,事涉刑名錢糧,有干問理者,拘集聽審,平民固安堵也。若清軍御史所臨去處與無里無軍戶不應番,既拘里老,復拘排年,牽連鄰佑,旁及親屬,披翻籍冊,審勘宗圖?!盵25]這些工作只是理論層面的,在實際工作中,清軍御史的工作更為復雜,“一軍而審及一二十者有之,三四十者有之,甚至族屬繁盛,里甲牽攀,審及五六十人者亦有之。況一年之間初審于州縣,繼審于本府,遂及二司,然后始送臣等,一年五次清審,其廢時妨業,不可勝言?!盵26]

以鄭濂為例,嘉靖九年十一月,他帶領相關官員剛剛將各府州縣軍伍清完,而前一月清勾文冊又已送達。他雖然明知清勾工作的苦楚,然而,法不容己,只得又將兵部下發的清勾文冊抄發各地拘審。作為清勾工作的親歷者,鄭濂認為,清軍御史與巡按御史相比,雖然在權任方面有大小之別,但繁簡程度是超過了巡按御史的。鄭濂的經歷應是全國絕大多數清軍御史的真實寫照。以有限的精力去應付清勾工作已屬不易,更不用說清軍御史還有如此多的兼職。

三、 明代清軍御史的當代啟示

作為一項國家重務,明廷對于清勾的重視程度不可謂不高:不僅自上而下設立了專門負責清勾工作的官員,還攢造了清勾冊籍、制定了清勾條例。受到如此重視的清勾制度,為何沒有發揮其應有作用呢?甚至還造成了軍戶、民戶,乃至鄰佑、里甲的極大困擾,并最終成為明代一大弊政呢?清軍御史作為清勾制度的最高負責人,對于清勾效果應負有最主要責任。

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監察在當代國家治理中同樣發揮著重要作用。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后文簡稱《監察法》)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構建了一整套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以期達到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能力的目的。而作為監察職能的承擔者,監察官工作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監察制度能否順利實施,也反映了國家治理能力的強弱。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后文簡稱《監察官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就意味著監察官作為監察工作的主要執行者得到了高度關注。它的頒布與實施,表明我國已經構建了較為系統、全面的監察官制度。

結合《監察法》和《監察官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清軍御史工作的得失給當代監察官隊伍建設所提供的借鑒與啟示。

第一, 流動性的派遣原則。清軍御史設立之初,任期沒有限制,只是規定每年八月回京。成化年間,清軍御史開始正規化,典型表現在清軍御史的派遣年限基本固化為三年一派。關于清軍御史是否該“久任”問題,有著清勾實踐經驗的巡按御史鄭濂也存在著矛盾的心理:“蓋清軍之官久不差遣,則軍政久廢,卒伍多虛,固非分衛設伍以捍衛藩屏之意矣。使清軍之官久任,清理太繁,地方騷擾,抑豈深根固本,藏險于順之意哉?!盵27]最后,他得到的結論是:清軍之官不可不差,亦不可久任也。同時,在派遣清軍御史時,明廷也會考慮地域原則,以防止地區差異而不了解情況,難于深入考察。由此可以看出,明朝清軍御史派遣遵循的是流動性原則,即官無常居、地無常官。當代中國的法治化建設雖取得了很大進展,但人情現象依然存在。如果在一個地方長期任職,政治立場、理想信念不堅定的監察官就可能會滋生營私舞弊、腐敗等社會問題。因此,明代清軍御史的流動性派遣原則為當代監察官的輪換安置提供了借鑒?!侗O察官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監察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回避。同時,《監察法》除設置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各級監察委員會外,還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這種常設和派駐機構、人員相結合的辦法,既可以解決異地之人擔任監察官可能會帶來的不熟悉當地情況的棘手問題,也解決了“久任”可能帶來的“人情熟稔,難于行事”的問題。

第二,科學化的考核標準。數年寒窗苦讀,能夠入朝為官是封建王朝絕大多數讀書人的夢想。而且,清軍御史作為監察御史的一部分,選拔條件較為苛刻。但是,如果他們的清勾工作有成效,升遷速度較之其他職位也快很多。人心總是喜進而惡黜的,為了達到明廷規定的考核標準,各清軍官恐勾補不及數為己罪,望風酷訊。軍士不缺伍和在營有軍者,按照規定是不應該清勾的,但仍然出現在清勾名單之中,甚至還累及民戶、鄰佑、里甲等,造成了社會的極度不穩定。這種考核機制會使得清軍御史和府州縣清軍官,甚至是里甲等串通一氣,共同作弊。能力平平的清軍御史們,想要“有所作為”,就只能采取嚴苛的勾補方式,最終導致妄勾現象不斷。由此可見,不合理的考核方式是導致清軍御史對待工作態度消極化的重要因素。對于當代監察官隊伍建設來說,我們要重點關注監察隊伍的后續發展。若要監察官們能夠人盡其用、恪守其責,必須設置好監察官內部的提升空間,而提升的前提就是制定合乎實際的、科學的考核標準?!侗O察官法》規定監察官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年度考核3項,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這種全面、客觀的考核方法就可以有效避免產生清軍御史考核中所帶來的問題,即為了追求所謂的工作效果而失職的問題。同時,監察官如果考核合格,會有常規的按期晉升,其中特別優秀或作出特別貢獻的監察官也可以提前選升,這不僅保障了監察官們的晉升空間,也易于激發他們工作的積極性。

第三,專業化的工作內容。十三道監察御史大多為專差,要負責具體事務。那么,作為專差,他們對于所負責事項也應該做到心中有數。巡鹽御史要懂得鹽政,提學御史要懂得學政,清軍御史當然也要懂得軍政。軍政涵蓋的范圍又很廣,這無疑對清軍御史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清軍御史不僅要負責清勾,還要負責造冊。僅就清勾冊籍而言,又是五花八門。而且,清軍御史在設立之初雖專門負責清勾,但后期又兼理鹽政、刷卷、驛傳,甚至水利等與軍政沒有太大關聯的事務。對于清軍御史而言,若要做好全部工作,幾乎要算是全才了。由此可見,清軍御史的兼差太多,削弱了其專業性,導致了監察職能的嚴重弱化,這也是清軍御史們工作執行不力的原因之一。由專業人員完成專業工作是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之路,監察官的監察職能必須與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其他職能相區分,才可能從根本上防止這種本職職能弱化的問題?!侗O察官法》在監察官的基本任職條件中特別強調“具備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這說明時代發展對監察官們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備基本條件也不一定能夠勝任監察官的工作,還需要通過考試、考核的辦法從符合監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選用。同時,監察官的工作也要與時俱進,需要定期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為了保證監察官工作的專業化,《監察官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監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當然,監察官也是普通人,即使綜合素質相對較高,也不可能在工作中事事精通。對此,《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工作中若遇到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可以聘請或指派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協助,這就彌補了監察官們可能會存在的工作短板。

第四,端正的職業態度。制度再好也要靠人去執行。即使制度的執行者們能力平平,但如果能夠遵章辦事,至少可以保證制度、政權和社會的正常運轉。清勾工作之所以備受詬病,原因之一就是制度的執行者即清軍御史對清勾制度缺乏敬畏之心。隨著清軍制度的規范化,清軍御史的人選來源也由復雜趨于簡單,基本上采取的都是都察院從見任御史中推選的方式。明代監察御史又基本來源于科考出身、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年齡在30歲至50歲之間的知縣、推官等官,這些人年富力強且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而且監察御史的綜合素質極強,需要具備廉能昭著、通曉刑名、文移暢通、操履謹慎等要求。由此可見,明代清軍御史工作不力不是因為自身能力不足,而是缺乏足夠的責任心。當代社會的監察程序嚴謹,監察官專業能力十分突出。監察官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他們不僅要具備大公無私、直言不諱的思想品格,還要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憲法至上的政治素養?!侗O察官法》的第四十二條到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對于“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實行監察官責任追究制度。若監察官在工作中因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要對其進行問責或者終身追究責任。這就要求監察官在工作中要通過自身監督、內部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形式來端正態度,增強自身的使命感、榮譽感和責任感,以推進監察工作的規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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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明孝宗實錄:卷78·弘治六年七月己亥條[M]. 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1 499.

[15] 明世宗實錄:卷84·嘉靖七年正月辛卯條[M]. 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1 898.

[16] 明英宗實錄: 卷225·景泰四年五月壬戌條[M].? 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4 891.

[17] 明憲宗實錄:卷139·成化十一年三月戊辰條[M].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 602.

[18] 明孝宗實錄:卷73·弘治六年三月乙酉條[M]. 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1 371.

[19] 譚希思.明大政纂要:卷38[M]//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15冊.濟南:齊魯書社,1996:252.

[20] 明孝宗實錄:卷163·弘治十三年六月甲午條[M].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 946-2 947.

[21] 明孝宗實錄:卷198·弘治十六年四月辛亥條[M].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3 667.

[22] 明憲宗實錄:卷279·成化二十二年六月庚子條[M].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4 712.

[23] 王偉凱.試論明代對官員的俸祿處罰[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5):77.

[24] 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6[M]//續修四庫全書:第852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01.

[25] 趙堂.軍政備例:卷5[M]//續修四庫全書:第852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417.

[26] 趙堂.軍政備例:卷5[M]//續修四庫全書:第852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417.

[27] 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5[M]//續修四庫全書:第852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62.

[責任編輯:吳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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